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海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第40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海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第40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19年海南省食品安全抽样
检验信息(第40期)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19年海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第40期)公告》(2019年第40期),涉及我县1家经营摊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椰林北斗陈彩虹海产品摊经营含有氯霉素的沙甲螺行为调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9年8月29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按照抽检工作计划要求对陵水椰林北斗陈彩虹海产品摊销售的沙甲螺进行监督抽样,抽样批次(购进日期:2019年8月29日)。2019年9月29日,我局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报告显示:沙甲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陵水椰林北斗陈彩虹海产品摊经营含有氯霉素的沙甲螺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19年8月29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按照抽检工作计划要求对陵水椰林北斗陈彩虹海产品摊销售的沙甲螺进行监督抽样,抽样批次(购进日期:2019年8月29日)。2019年9月29日,我局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报告显示:沙甲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检验报告》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依法送达给当事人,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沙甲也未发现非法添加物,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该经营者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在规定期限的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含有氯霉素的沙甲螺的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陵水椰林北斗陈彩虹海产品摊销售的不合格的沙甲(螺)是2019年8月29日购进的,购进价:8元/斤,销售价:10元/斤,共购进20斤,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以上购进价、销售价均由经营者供述,跟办案人员查明的市场购销价基本一致,可以采信,本案货值金额共计200元(10元/斤×20斤),违法所得40元(2元/斤×20斤)。据当事人供述涉案沙甲(螺)是从老市场流动摊位吴淑平处(联系电话:138*****757)购进的,但供货者不承认当事人销售的沙甲(螺)是从她那里购进的,本案没有购进票据凭证支持,无法确定涉案沙甲(螺)的上一家供货者是谁,导致无法追究不合格沙甲的源头。当事人经营含有氯霉素的沙甲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得知该批次沙甲螺后,积极配合我所执法人员调查,事先不知道该批沙甲螺为不合格食品,能够积极进行整改;且上述行为属初次违法,涉案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少(200元),未造成社会危害,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含有氯霉素的沙甲螺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文书号为:(陵市监处字〔2019〕54号)):1.警告;2. 罚款700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19年10月12日,陈彩虹向我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当事人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及时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的沙甲螺进行召回;2、该摊位属于市场摊位,规模不大,因沙甲螺属于食用农产品,保存时间短,且采购的量不大,时间间隔较久,已全部销售完,故无法召回;在召回规定期限内,未有客人前来退货,也未接到有食用该批次沙甲螺后产生不适的问题。2019年10月16日,我局针对其提供的整改报告内容对陵水椰林北斗陈彩虹海产品摊进行回头看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摊位正常经营,摊位上摆放有沙甲螺在销售,未见有上述批次沙甲螺销售,摊位旁边贴有召回公告,且现场未见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存放。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调查情况分析沙甲螺不合格原因主要在养殖环节中添加,当事人并未进行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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