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堡子湿地公园总承包(EPC)项目
元堡子湿地公园总承包(EPC)项目
一、公告内容:
答疑函
各投标单位:
元堡子湿地公园总承包(EPC)项目【招标编号:青招字2019-10284】有关答疑如下:
1、招标代理提供的红线范围涵盖两条规划道路,规划道路以及道路绿化是否为本次工程范围。
《招标人要求》中的红线范围面积为123.47公顷,与目前CAD范围吻合。如果规划道路不在本次范围内,则总面积相应减少,请提供最新红线范围图与项目总面积。
回复:是
2、场地内原有县道以及立交的拆除工程是否纳入本次工程量。
回复:否
3、请提供规划道路的设计高程。
回复:提供(后附)
4、请提供北侧国际会展中心平面布置图。
回复:提供(后附)
5、招标文件里有一条对现状植被的利用,请提供现状植被的情况、大概的种类,现状场地内苗木范围能否可以在地形图上标注一下。
回复:自行踏勘
6、关于对“《元堡子湿地公园总承包(EPC)项目》变更公告的质疑函”回复如下:
一、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所以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实质或非实质内容依法进行修改是合法合理的。
二、招标文件修改内容是根据项目的需求,不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之情形
1)招标文件业绩修改,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增加:“竣工材料”。即由原来的“在建项目”修改为“竣工项目”这是完全必要的。在建项目不等于竣工项目,只有已竣工项目业绩才能充分证明潜在投标人的实力与招标项目的需求是否相适应。
2)招标文件修改期间,潜在投标人尚未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即使知道潜在投标人,但也无法知晓潜在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信息,所谓的贵公司“具有清晰识别性、排他性的关键性评标规则变更公告”的说法,是毫无事实依据,完全站不住,更谈不上“涉嫌有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排斥和内部二次筛选,涉嫌保护或运作个别投标人中标”的操作嫌疑。
3)招标人已将该项目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等相关资料发布各潜在投标人(包括质疑人),要求按招标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深化设计,而并非是要求投标人完全按照提供的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施工。
三、招标人未违反“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相关规定
1) 招标人就该项目发布的所有信息、提供的所有资料,一视同仁,面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包括质疑人),不存在区别对待的情形;
2)参与本项目前期设计方案比选的设计单位是否参加该项目投标由其自己决定,根据(建市【2016】93号)(青政办【2018】10号)(青建工【2018】443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EPC项目参与前期设计方案比选的设计单位是否参加投标持肯定的态度。不能因为设计单位参加该项目投标,就认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以明显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综上述,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是根据项目的需求完全必要的、合理合法的。修改的内容不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西宁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刘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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