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餐厨厂化验室装修和实验仪器、药剂及耗材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福州市餐厨厂化验室装修和实验仪器、药剂及耗材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福州市餐厨厂化验室装修和实验仪器、药剂及耗材采购项目 | ||
品目 | 货物/其他货物/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 ||
采购单位 | 福州中城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 ||
行政区域 | 福州市 | 公告时间 | 2019年12月11日12:24 |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 | 2019年12月11日09:00至2019年12月17日17:00 | ||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 | 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55号办公大楼6号3层,福建省正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 2019年12月31日14:00至2019年12月31日14:30 |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55号办公大楼6号3层,福建省正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厅; |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19年12月31日14:30 | ||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55号办公大楼6号3层,福建省正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厅;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李工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福州中城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 ||
采购单位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前横路盛辉大厦20层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陈工/****-******** | ||
代理机构名称 | 福建省正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55号办公大楼6号3层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李工/****-******** | ||
附件: | |||
附件1 | *******DDAEF4E*******C45ECB979" target="_blank" title="点击下载">采购公告.docx |
福建省正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福州中城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福州市餐厨厂化验室装修和实验仪器、药剂及耗材采购项目 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福州市餐厨厂化验室装修和实验仪器、药剂及耗材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FJZHCG2019-15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福州中城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采购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前横路盛辉大厦20层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陈工/****-********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正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李工/****-********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55号办公大楼6号3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详见采购公告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2、特定条件:无3、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的响应磋商:不接受。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0.0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9年12月31日 14:3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9年12月11日 09:00至2019年12月17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55号办公大楼6号3层,福建省正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现场报名
磋商文件售价:200.0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12月31日 14:00至2019年12月31日 14: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55号办公大楼6号3层,福建省正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厅;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12月31日 14: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55号办公大楼6号3层,福建省正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厅;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项目联系电话:****-********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中小企业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如下: (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具体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价格扣除办法:(一)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小型和微型企业适用价格扣除办法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一)《中小企业声明函》(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价人近两个月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①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②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资产总额的相关佐证材料;若投标人所投产品是其他中小企业制造商的货物,应同时提供该制造商以上佐证材料。或由投标企业(或投标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属于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证明。注:所投标产品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同时按以上要求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扣除。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产品不享受该政策;若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上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4)根据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凡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此次若有监狱企业参加投标的其报价享受6%的价格扣除,但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评审时不予价格扣除优惠。(5)《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价格的扣除: A、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B、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C、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价格的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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