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公安局视频侦查实验室建设项目
宁德市公安局视频侦查实验室建设项目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宁德市公安局
乙方:北京东方锐镭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00]FJTH[GK]*******的宁德市公安局视频侦查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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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32599 |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 宁德市公安局视频侦查实验室建设项目 | 1 | 批 | 国内 | 980000 | 980000 | 宝德、戴尔、格力、图腾、爱普生等 | VC200、V3.0、定制等 | 无 | ||||
合计: | 980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捌万元整(¥98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单石碑敬老路80号;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宁德市公安局视频侦查实验室建设项目,共计980000元。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标准:设备按厂家产品验收标准及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进行验收。产品质量达到设 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验收标准要求。6.1.2.验收程序:货物验收分为中标人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最终验收三个阶段。a. 出厂检验 中标人在货物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中标人应随同货物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结果必须符合9.4.1验收标准的要求。b. 安装调试检验 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标人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检验记录应真实并提供给采购人。c. 最终验收 ⑴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由中标人负责并会同采购人及有关专家按条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联合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验收过程中,若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中标人应无条件免费更换,并无条件重新检测并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在此期间,中标人在采购人现场进行安装、调试、集成、试运行直至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且已含在投标总价中。 ⑵最终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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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50 | 合同签订后以转账方式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 | |
2 | 45 | 中标人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合格设备,安装调试,经试运行,采购人最终验收合格后,持有以下材料:(1)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2)采购合同正本一份、(3)中标通知书复印件、(4)采购人已收讫货物的验收凭证、(5)采购人签发的验收合格文件以转账方式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 | |
3 | 5 | 余款待合同签订一年后无质量问题10日内一次性无息转账付清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长期。
10、违约责任
10.1索赔10.1.1 乙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甲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10.1.2乙方同意甲方拒收货物并按被拒收货物的合同价格的金额付给甲方,乙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10.1.3 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乙方和甲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10.1.4 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10.1.5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的索赔通知的30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一些时间内,按甲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的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按照本合同第12条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10.2延期设备到货(完成工期)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到货和完成工期(不可抗力除外),自甲方书面催告后第5日起,逾期每日罚项目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二,迟延违约金累计不超合同价款的30%,由未付的合同款中扣除。如果乙方在逾期30天后仍不能按期到货(完成工期),甲方有权因乙方违约终止合同,而乙方仍有义务支付因上述延迟到货(或工期延长)原因造成的损失金额。10.3违约终止合同10.3.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10.3.2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甲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10.3.3 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10.3.4一旦甲方根据本条款第1款终止部分合同,甲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一旦甲方根据本条款第1款终止全部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和因终止合同造成的甲方重新采购工作所产生的各项费用。10.3.5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可以免责。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1、专利权 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使用其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 利权、商 标权或工业设 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2、其他 投标人应以包括货物所涉及的有关项目的所有费用进行报价,包括:货物制造、包装、运输、装卸、验收(配合验收)、培训、税金、保险、安装、调试、保修等一切费用。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签订地点:宁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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