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信用管理条例编制服务类采购项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信用管理条例编制服务类采购项目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乙方:福建省南方科技经济研究院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FJSH[DY]*******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信用管理条例编制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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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080105 | 法律文件代理服务 | 社会信用管理条例编制 | 1 | 项 | 国内 | 248000 | 248000 | 详见响应文件 | 详见响应文件 | 无 | ||||
合计: | 248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捌仟元整(¥248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9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78号;
4.3交付条件:通过验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一)研制的背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项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出现了许多社会信用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因此,加强社会信用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制定《条例》是解决社会信用管理无法可依的需要。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调整社会信用活动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虽然国家有关部委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毕竟不是法律法规,况且也存在信用信息边界不清、信用联合奖惩措施不完备、信用服务业发展缺少有力扶持等问题,导致社会信用管理中存在着一定的法律空白。制定《条例》是对《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完善和提升。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于2015年制定了《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2015年8月1日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于社会管理起着重要的推进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从实体层面上看,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从操作层面上看,信用信息归集使用的成效不够明显,各部门在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本位保护主义。通过立法,把《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提升为《福建省社会信用管理条例》,可以规避《暂行办法》存在的问题,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信用信息使用成效,使我省社会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制定《条例》是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诚信不仅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诚信需要德治教化,也需要法治保障。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针对道德领域突出的诚信危机,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激励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为此,要推进信用立法,把法律的规范性和引领性结合起来,通过设定相应的权利义务,使其转化为具有权威性、引导性、激励性、约束性的刚性规定。制定《条例》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迫切需求。社会信用是创造经济繁荣的基本前提,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经济领域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等失信行为,严重影响市场经济有序发展,也不利于国际商事交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新型治理方法的有效运行,迫切需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这一体制能够有效化解市场交易中信用信息不对称、“劣币驱逐良币”等问题,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纠纷,激发市场活力。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就是要通过立法形式确保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体制顺利建成和有效实施,发挥信用体系推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作用。(二)研制的基本思路1.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针,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分析评估我省社会诚信的现状、存在问题,探讨提高我省社会信用水平的路径方法,并在法律层面上做出制度安排,为我省公共信用信息更好为人民服务,为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提供制度保障。2. 研究方法文献查阅法。通过中国知网等数据库和图书馆等书籍库,查阅国内外、省内外关于社会信用建设的最新研究成果。调查研究法。通过文案调查、面谈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获取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的信息和资料,多方面、多渠道听取社会各界对提高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水平的意见和建议,扎实有效地开展研究和编制工作。实证分析法。结合福建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的实际,提出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的思路、路径、方法、对策、建议,并作出制度安排。(三)《条例》的基本框架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归集与披露第三章信用激励与惩戒第四章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四)研制的进度安排1.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9.7—2019.8)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收集我国各省社会信用方面的条例规章,以及地方性相关政策文件,把握政策导向,探寻借鉴意义。为《条例》草案的研制提供重要的理论保障。同时,由课题组提出编制方案讨论稿提交省发改委营商信用办,由营商信用办对研制方案提出修正意见和建议,课题组根据修正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的研制方案进行完善,并完成《条例》草案研制的调研提纲。2.第二阶段:调研阶段(2019.8-2019.9)为了使《条例》草案的研制更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以实地调查和座谈会相结合的方式,由福建省发改委营商信用办牵头,组织课题组成员赴省直有关厅局、人民银行信用管理部门、设区市信用处(办)、企业等单位进行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科学研制《条例》草案提供现实背景和实践依据。3.第三阶段:起草阶段(2019.9-2019.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法制办2009年公布)、《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信用、欺诈等条文及处罚规定、《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草案)》有关保护公民、法人的信用权的内容,结合福建省的实际情况,在第一阶段调研基础上,结合相关文献、相关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划和政策,研制完成《条例》草案及调研起草情况呈送福建省发改委营商信用办。4.第四阶段:征求意见(2019.10-2019.11)在省发改委的牵头和组织下,就《条例》草案的具体内容,召开2-3场由主要职能部门、各县市区信用管理部门等参加的座谈会,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和完善,最后形成《条例》草案(修正稿)。5. 第五阶段:论证送报阶段(2019.11-2020.1)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对《条例》(修正稿)进行论证评审,同时完成《条例》草案和立法说明,按照立法要求完成报送材料的汇总,提交省发改委会议审议同意,最后由省发改委根据相关要求将《条例》草案和立法说明等材料报送省人民政府。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对《条例》(修正稿)进行论证评审,同时完成《条例》草案和立法说明,按照立法要求完成报送材料的汇总,提交省发改委会议审议同意,最后由省发改委根据相关要求将《条例》草案和立法说明等材料报送省人民政府。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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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40 | 按合同支付 | |
2 | 60 | 按合同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双方履行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0、违约责任
1、若甲方违反本合同,延迟支付经费的,乙方可终止《条例》制定,并要求甲方支付因已开展工作而产生的相应费用。 2、若乙方违反本合同,延迟提交《条例》草案和立法说明等材料,或《条例》草案和立法说明等材料未通过验收的,甲方可终止委托,拒付剩余经费,并视成果完成情况追回部分或者全部已支付经费。。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本合同项目初定名为《福建省社会信用管理条例》,在编制起草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甲方: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乙方: | 福建省南方科技经济研究院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78号 | 住所: | 福州市五一中路36号高桥大厦七层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陈品晶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 | 联系方法: | 159*****56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0568 |
签订地点:福州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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