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委员会动物疫苗二次招标公告
农业委员会动物疫苗二次招标公告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第2011-00439号信息--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动物疫苗(第二次采购)
开始时间: 2011-08-10 截止时间: 2011-08-19
撰写人: 信息部
主题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受使用单位委托,对下列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请对本采购信息感兴趣的并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点击注册)的,按照以下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料:
一、采购项目需求:
1、采购项目名称:动物疫苗
2、技术要求:
详见附件。
3、数量:详见附件。
4、其他要求:
详见附件。
5、上述技术要求和其他要求,仅作为供应商编制响应资料和参加谈判时之参考。通过谈判,最终确定符合采购需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要求。
二、交付方式:
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上海市范围内)使用单位名称、地址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数量和时间等,按时交付。
三、 提供资料和截止时间:
对上述采购信息感兴趣的供应商,请于2011年08月19日(星期五)10:00前向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下列响应资料:
1、法人授权书(格式见附件1)
2、以上货物的报价清单应列明型号/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质保期等。
3、货物报价(含主要配置报价明细,包括:原产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质保期等。);以上货物的报价(请报人民币上海最终交货地完税价格)均包含运输、保险、装卸货、送货、验收等。
4、 相关产品的详细说明、技术性能介绍(针对上述项目提供产品彩色样本)、技术规格响应明细表等。
5、 同型号货物市场销售业绩;
6、 响应单位资格文件(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授权代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8、售后服务承诺书;
9、响应单位的商务资料(地址、联系人、电话、手机号码、传真等)。
10、所有文件一正二副(密封),并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四、谈判通知:
谈判时间电话通知。如果提交响应资料的供应商多于三家的,将根据谈判小组依照规定确定的三家或三家以上的谈判名单,通过电话方式通知其参加谈判;三家及以下的,通知所有提交响应资料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未收到电话通知的供应商不再参加本次项目的谈判。
五、组织谈判
本次谈判,将根据谈判小组的安排和要求进行。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事先做好时间安排和谈判准备,根据通知的安排,携带有关谈判资料准时参加谈判。谈判结束后,供应商应根据谈判中确定的内容和时间进行一次最终报价(格式见附件2),并将报价文件密封交谈判小组。
六、评审
所有谈判和最终报价结束后,由谈判小组打开密封的报价文件,对合格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本项目仅接受中小企业投标,大企业投标不予接受。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应当在本项目投标截止前成为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库成员。
七、采购结果通知:
采购结果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通知所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浜路1054号4楼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联 系 人:姜诚东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附件
一、合格的报价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报价人必须是所供货物的制造厂家。
2、报价人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3、报价人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兽药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专项疫苗生产批准文号。
4、承诺疫苗送到采购方时保证有8个月以上有效期。
5、承诺在供货紧张的情况下足量供应上海。
二、货物需求表:
包号疫苗名称中标人数量及合约所占比重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日期备注
1猪O型口蹄疫合成肽疫苗(双抗原)二,第一中标人70%;第二中标人30%340万毫升货物质量符合农业部规定技术质量的要求,效力检验要求每头份疫苗含有5个以上PD50,规格有100ml/瓶和50ml/瓶。合同签订后90天内,并按采购人要求按需供货不采购进口产品
2牛羊O型- 亚洲I型口蹄疫双价灭活疫苗(浓缩-206)二,第一中标人70%;第二中标人30%286.36万毫升货物质量符合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质量及浓缩度的要求,效力检验要求每头份疫苗含有牛口蹄疫O型7以上PD50、亚洲I型9以上PD50,规格有100ml/瓶和50ml/瓶。合同签订后90天内,并按采购人要求按需供货不采购进口产品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苗,HuN4-F112株)一120.03万头份货物质量符合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质量要求,每头份病毒含量应≥105.0TCID50,规格有20头份/瓶、40头份/瓶。合同签订后90天内,并按采购人要求按需供货不采购进口产品
4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苗,TJM-F92株)一60.02万头份货物质量符合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质量要求,每头份病毒含量应≥105.0TCID50,规格有20头份/瓶、40头份/瓶。合同签订后90天内,并按采购人要求按需供货不采购进口产品
三、其它要求:
1、中标货物于合同签订后90天内供货,并按采购人要求按需供货。
2、交货产品必须按要求直接交付使用方,且中标产品包装良好;疫苗存放有温度要求的,必须放置保温箱内运输。交货采购方对产品进行抽检,液态疫苗如发现产品有沉淀、混浊、分层、破乳等质变先兆,使用方拒收。上述凭现状的初步验收,不能解除在使用过程中供方对货物的内部缺陷应负的责任。
3、报价人必须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接到通知后赶赴现场的时间,不同情况的处理方法和措施,以及出现疫情或产品出现一定规模不良反应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等。如国家法定部门认定为疫苗质量问题,请供应商详细陈述事故挽救措施及赔偿条款。中标供应商应对所供应的产品地区的兽医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主要是操作、使用方法、储存的方法、事故的处理方法等。培训视为售后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项目单位:
序号采购人交货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
1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虹井路855弄30号黄忠、徐新红***-********、***-********
***-********(传真)
2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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