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机动车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系统建设项目

楚雄州机动车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系统建设项目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楚柏采字【2019】72号
品目
采购单位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区域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告时间2019年12月16日09:34
首次公告日期2019年12月02日更正日期2019年12月17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永惠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采购单位地址楚雄市鹿城镇北浦路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名称楚雄柏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楚雄高新区黎明路天惠酒店二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传真:136*****166****-*******

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某潜在投标人于2019年12月12日16时31分以网络在线方式递交的《质疑函》,我单位已收悉。对该潜在投标人在参加“楚雄州机动车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楚柏采字【2019】72号)”招标过程中,认为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部分评审因素的设定、第五章“采购内容与技术要求”中需提供的技术资料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特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我单位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技术部分评分—相关证书(8分×权重值50%)—1、所投黑烟车产品获得相关专利的,每提供1项专利证书得2分,此项最高8分。

质疑理由:本项以特定证明材料作为加分项,与合同履行无关。认为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采购人将黑烟车产品相关专利的获得作为评审因素,是考察其生产厂家研发团队的专有技术水平,且与本次采购项目所需产品特点相关,因此将其作为评审因素是合法的。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P79)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解释,原文表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资格条件、商务要求,在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的基础上,要保证公平竞争,不得特定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不得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本次招标文件中对于该项评审因素的设定,在表述上是用“相关专利”而非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名称,因此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最后,所谓专利技术,是指受国家认可并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保护的专有技术。它不是特定行业的奖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

综述,质疑事项1不成立。但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同意调低其评分分值,以保证公平竞争。调整后的评分分值为:

技术部分评分—相关证书(3分×权重值50%)—1、所投黑烟车产品获得相关专利的,每提供1项专利证书得1分,此项最高3分。

质疑事项2:技术部分评分—相关证书(6分×权重值50%)—2、所投黑烟车产品具有黑烟车视频监控相关软件著作权,每提供1个证书得2分,此项最高6分。

质疑理由:本项以特定证明材料作为加分项,与合同履行无关。认为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首先,本项目为软硬件集成项目,项目质量与软件质量密切相关,为避免知识产权纠纷,选用具有知识产权登记的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有利于保护政府投资,保证采购人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版权和专利权的指控,以及由此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

其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招标项目本身涉及平台软件及其功能扩展需求,而该项评审因素是评价生产商软件开发能力(技术水平)的重要指标,与投标人提供货物的质量相关,符合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最后,软件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需要通过审核和登记并被国家认可。它不是特定行业的奖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

综述,质疑事项2不成立。但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同意调低其评分分值,以保证公平竞争。调整后的评分分值为:

技术部分评分—相关证书(2分×权重值50%)—2、所投黑烟车产品具有黑烟车视频监控相关软件著作权,每提供1个证书得1分,此项最高2分。

质疑事项3:技术部分评分——相关证书(6分×权重值50%)——3、所投黑烟车产品具有公安部门处罚案例的,得6分(需提公安部门出具的用户应用报告)。

质疑理由:1.本项以特定证明材料作为加分项,与合同履行无关。

2.以上所阐述的内容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经我公司在市场与供应商沟通询价,能够提供提公安部门出具的用户应用报告的不满足3家,此项以特定证明材料作为加分项,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及排斥性、倾向性,倾向于某一特定厂商。

答复:采购人将黑烟车产品具有公安部门处罚案例作为评审因素,设置初衷是对投标人提供的黑烟车产品运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鉴于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可能存在取证困难的实际情况,采购人同意删除该项评审因素,以保证公平竞争。

综述,质疑事项3成立。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内容与技术要求”——黑烟车智能识别设备:

★1、工作温度:温度-20℃~60℃;(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CMA检测报告复印件证明)

★12、识别设备与北京时间同步,24小时误差小于1秒并在取证时与北京时间误差小于1秒;(需提供省级或以上计量部门出具的检验或检测结果为依据,投标人须提供检验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13、日间黑烟车识别正确率≥80%;(需提供省级或以上计量部门出具的检验或检测结果为依据,投标人须提供检验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14、夜间黑烟车识别正确率≥60%;(需提供省级或以上计量部门出具的检验或检测结果为依据,投标人须提供检验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内容与技术要求”——黑烟车智能管理服务(核心产品)

★1、自动识别冒黑烟车辆并自动报警形成报警记录,晴好天气下日间车牌识别准确率≥95%,车辆图像捕获率≥98%。(需提供省级或以上计量部门出具的检验或检测结果为依据,投标人须提供检验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平台软件:★1、系统应能记录通行车辆经过监控点位时的全景图像,包含车辆前后部全貌、号码、颜色、车型等特征。(需提供省级或以上计量部门出具的检验或检测结果为依据,投标人须提供检验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4、获取黑烟车图片信息可叠加时间、地点、违法代码、违法行为、防伪信息功能。(需提供省级或以上计量部门出具的检验或检测结果为依据,投标人须提供检验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23、平台可进行车辆前脸抓拍功能:匹配冒黑烟车辆的前后车牌实现精准确定冒黑烟车辆信息。(需提供省级或以上计量部门出具的检验或检测结果为依据,投标人须提供检验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两项质疑理由均为:

1.本项以特定证明材料作为加分项,与合同履行无关。

2.以上所阐述的内容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经我公司在市场与供应商沟通询价,符合以上参数的厂家不满足3家,此项以特定证明材料作为加分项,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及排斥性、倾向性,倾向于某一特定厂商。

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水平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以及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综述,采购人进行项目前期必要的市场调查,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设置完整、明确的技术参数,以保证采购到优质产品,均是法律法规所赋予采购人的合法权利和义务。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17版)中对技术支持资料的规定,是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为准。由此可见,检测报告属于技术支持资料而非特定证明材料,它既是判定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重要依据,又是合同验收的重要技术资料。

再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对于采购项目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因此采购人要求对重要技术参数提供检测报告并以此作为技术评审依据是客观的、公正的。

最后,本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是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全国范围内的具有相应供货能力的供应商都会参与本项目的投标,至目前为止报名家数已满足。质疑供应商认为市场上完全满足相关技术参数的供应商不足3家,我们认为缺乏事实和依据。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4、质疑事项5不成立。

如你单位对答复不满意,请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楚雄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提起书面投诉。

此函

采购人: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采购代理机构:楚雄柏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系统建设 抓拍 遥感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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