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青白江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青白江区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社会意见建议的公示
关于征求《青白江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青白江区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社会意见建议的公示
成都市青白江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征求《青白江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青白江区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社会意见建议的公示
按照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农办〔2019〕141号)、《成都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农办〔2019〕142号)精神,为促进我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持续规范发展,我局草拟了《青白江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青白江区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11月25日至11月29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向青白江区农业农村局反映,联系电话:********。
特此公示。
附件:1.青白江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
2.青白江区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
成都市青白江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11月25日
附件1
青白江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切实规范我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促进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参照《成都市市级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定义)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示范场”),是指经区审批与环境营商局注册登记,经营规模适度、生产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突出、财务收支记录规范、示范带动作用显著,并按照本办法评定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评定原则)
示范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
第四条(评审时间)
示范场每年评定一次,每年一季度启动评定。
第五条(示范标准)
示范场具体标准如下:
(一)依法注册登记
在区审批与环境营商局注册登记并在乡镇(街道)及区农业农村局备案,且正常运行2年以上,纳入国家、省、市三级家庭农场名录库系统管理的家庭农场。
(二)办公场所设施齐备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齐备的办公设备、规范悬挂家庭农场标识标牌。
(三)管理制度健全
制定了生产管理等相关制度,并上墙公布。
(四)财务管理规范
财务记录规范完整,在银行设立有基本结算账户。
(五)经营规模适度
经菅面积(规模)达到如下标准
粮油产业,规模100亩以上(含粮经复合);
蔬菜产业,规模50亩以上;
水果产业,规模50亩以上;
茶叶、蚕桑,规模100亩以;
食用菌,规模100万袋以上;
其它经济作物,规模50亩以上;
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
肉(奶)牛,年出栏100头以上;
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
肉羊,年出栏300头以上;
肉禽、兔,年出栏1000只以上;
蛋禽,年存栏10000只以上;
中蜂,年存栏50箱以上;
意蜂,年存栏200箱以上;
水产养殖,养殖面积100亩以上;
特种养殖,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
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农业等其他综合类,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
(六)发展实力较强
1.由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生产管理经营。
2.生产基地采用喷(滴)灌设施、温室大棚、农业机具、物联网管理技术等现代农业生产管理技术。
3.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6%以上
(七)产业优势突出
1.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所从事产业优势突出、特色鲜明。
2.实施“农业+”行动,从事采摘、农事教育、休闲康养等新产业新业态。
(八)生产及产品质量安全
1.有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或自主打造、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
2.无环境污染、破坏耕地等行为,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
3.纳入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溯源平台管理,并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和监控记录。
(九)社会声誉良好
1.无偷税漏税、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
2.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等行为。
3.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社会反映
第六条(评定程序)
评定示范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
各乡镇(街道)按区农业农村局统一安排,组织本区域家庭农场,对照申报条件,自愿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二)初审推荐
各乡镇(街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提出推荐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三)区级评定
区农业农村局收到乡镇(街道)申报资料后,组织相关部门,对推荐申报的家庭农场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并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进行实地核查,提出拟命名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
(四)公开公示
区农业农村局对经区级评定提出的示范场名单在区农业农村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审定命名
示范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党组审定,由中共成都市青白江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
第七条(提交材料)
申报示范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银行开户证明;
(三)办公经营场所、悬挂农场标识标牌、各类制度上墙证明;
(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五)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或农业职业经理人聘用合同;
(六)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环境污染、无破坏耕地无偷漏税收、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的承诺书;
(七)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注册商标、品牌以及进入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源平合管理的证明;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动态监督管理)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分级管理和“优进劣退”的动态管理机制。每年由各乡镇(街道)组织一次复核,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保留或淘汰的意见建议。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每两年对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复查,对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取消其资格,四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丧失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二)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相关材料,拒绝接受年审复查的;
(四)发展滞后、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五)被工商部门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六)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七)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保事件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八)其他应予取消的情形。
第九条(评定应用)
对评选认定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优选推荐申报市级和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各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农业发展项目,优先扶持区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
第十条
凡家庭农场提供的申报材料,如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已评定的将取消其示范场资格,尚未评定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且4年内不得再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白江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附件2
青白江区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
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切实规范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参照《成都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社定义) 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是指经区审批与营商环境局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成员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高、民主管理好、带农增收强、示范带动显著,并按照本办法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农民合作社联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社)。
第三条(评定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选取的原则进行评定。
第四条(评定时间) 区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每年第四季度启动评定。
第五条(示范标准) 区级示范社具体标准如下:
(一)依法登记设立。
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区审批与环境营商局登记注册,领取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当地乡镇(街道)和区农业农村局备案,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2. 有固定办公场所,规范悬挂农民专业合作社标识标牌,在银行有基本结算账户。
3. 已纳入农民合作社名录库系统管理。
(二)组织机构健全。
1.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2. 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并有完整会议记录。
3. 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
(三)内控制度完善。
1. 有成员大会民主讨论通过的章程。
2. 有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财务管理、社务公开、利益分配等规章制度。
3. 有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
(四)财务管理规范。
1. 有相对固定的财会人员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2. 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独立建账,核算规范,管理严格,档案完整,财务信息半年公开一次。
3. 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公益金提取比例、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晰。
4. 对于获得财政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管护制度健全,管护责任落实,并按入社成员人数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5. 每年定期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供成员查阅,经审核后报告成员代表大会。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五)盈余分配合理。
1. 年终盈余分配须符合《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
2. 将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当年盈余,作为本社可分配盈余。盈余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总额的60%。
3.对于可分配盈余不分配,转为农民合作社出资,用于第二年扩大再生产的,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形成签字盖章的会议纪要,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六)经营实力较强。
1. 有工商部门核发的成员出资证,产权关系明晰,出资总额不少于50万元。
2. 固定资产达到10万元以上。
3. 资产大于负债,经营无亏损,年经营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年利润达到10万元以上。
(七)服务助农明显。
1. 入社成员数不少于50个,已核发成员证,成员名册真实完整,其中服务类合作社入社成员人数不少于30人,80%以上为农民(联合社按其各成员社内农民成员总数认定)。
2. 通过合同订单、利润返还、支付租金、聘用人工等方式带动周边非成员农户对接市场,辐射带动农户200人以上。
3. 合作社带动农户实行统一种养殖(种植)品种、统一农资采购供应、统一生产技术标准、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品牌包装销售、统一开展社会化服务,普及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作用明显。
(八)生产及质量安全。
1. 按照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
2. 纳入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溯源平台,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完善,实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
3.农机类合作社应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内部组织管理制度,证照、牌照、驾照“三照齐全”。
4.有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或自主打造、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
5.无环境污染、破坏耕地等行为,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
(九)产业前景广阔。
1. 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所从事产业(服务)是当地优势产业(服务)或特色产业(服务),产业(服务)优势突出,产品(服务)特色鲜明。
2. 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围绕特色镇、川西林盘、田园综合体建设,开展“农业+”行动,开展电商、采摘、农事教育、休闲康养等经营活动。
(十)社会声誉良好 。
1. 无环境污染、破坏耕地、损害成员利益、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等行为。
2. 无偷税漏税、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
3. 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社会反映。
第六条(提交材料) 申报区级示范社,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白江区区级示范合作社申报表;
(二)农民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三)办公经营场所、悬挂农民合作社标识标牌、各类制度上墙证明(照片);
(四)经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备案的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工商登记成员花名册或成员账户记录、“三会”记录(复印件);
(五)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其中须包含用工和土地流转费用的支付记录),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及盈余(收益)分配表(复印件);
(六)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复印件),若农业职业经理人为合作社聘用,还需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
(七)从事电商、采摘、农事教育、休闲康养等经营活动的证明(照片或合同等);
(八)合作社出具的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破坏耕地、无偷税漏税、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的承诺书。
(九) “三品一标”认证、注册商标、品牌以及进入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溯源平台证明(复印件、截图或照片等)。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评定程序) 评定区级示范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照区级示范社标准,自愿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二)初审推荐。乡镇(街道)对农民合作社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核查,提出推荐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三)区级评定。区农业农村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税务局、区国资金融局、区供销联社等相关部门开展区级评定,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区级示范社名单。
(四)公开公示。区农业农村局对评定提出的区级示范社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审定命名。区级示范社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党组审定,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发文公布命名。
第八条(优先评定)
1. 凡符合区级示范社评定标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创办领办的农民合作社评定为区级示范社。
2. 凡符合区级示范评定标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依法投资、入股公司等企业的农民合作社评定为区级示范社。
3. 凡符合区级示范评定标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依法成立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评定为区级示范社。
第九条(动态管理) 区级示范社实行“优进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每年由各乡镇(街道)组织一次复核,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保留或淘汰的意见建议。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每两年对评选的区级示范社开展一次监测,凡丧失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将取消其示范资格。
第十条(评定应用) 推荐申报市级和省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在相应行业的区级示范农民合作社中优选推荐。上级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的项目及资金,在区级及以上示范社中推荐或安排。
第十一条 凡合作社提供的申报材料,若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已评定的将取消其示范社资格,尚未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四年内不得再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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