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昌复烤厂易地技术改造联合工房标段一期围挡工程分包招标公告

天昌复烤厂易地技术改造联合工房标段一期围挡工程分包招标公告


合同编号ZJLU-TCXM-ZYFB-007

天昌复烤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联合工房标段一期

围挡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甲方(承包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乙方(分包人):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甲方(承包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乙方(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天昌复烤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联合工房标段一期围挡工程分包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分包工程概况

总包工程名称: 天昌复烤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联合工房标段土建及安装施工工程

分包工程名称: 天昌复烤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联合工房标段一期围挡工程专业分包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河南省许昌市

分包工程承包方式:固定单价合同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天昌复烤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联合工房标段一期围挡工程的施工,包括一期围挡工程施工期间围挡使用费、扬尘治理费、电费及保安费。其它技术指标按现行建筑工程技术标准执行,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二、分包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9 12 25 日;(以承包人实际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0 1 9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5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签发的开工指令为准。

工期节点要求:承包方通知单为准,工期暂定15实际工期以满足承包方要求为准

三、质量标准及安全创优目标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本工程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本分包工程安全创优目标双方约定为:杜绝死亡,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交通、火灾、中毒事故的发生,重伤频率为零,轻伤频率控制在0.3%以内。

四、合同价款与形式

合同价款(含税价)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不含税价格为¥元,增值税率或征收率为 9%,税额为¥元。

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

五、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分包文件(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甲方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

10.甲方与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

11.其他分包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规定相互矛盾时,以序号在前的文件为准;同一序列的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分包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分包合同当事人签署的与分包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六、承诺

1. 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分包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施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履行分包工程维修义务。

3. 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理解并接受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总包合同条款的约束,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分包人承诺就分包工程质量和安全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 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收到并充分了解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相关报价资料,已进行了现场勘察并充分了解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

5. 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服从承包人生产和资金安排,根据现场情况调整资源准备以满足承包人要求,不向承包人主张违约、利息、索赔等额外费用。

6. 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在分包报价过程中已充分考虑了各项施工内容的费用与可能发生的风险。

7.分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对外提供担保.

8. 合同当事人通过招分包形式签订分包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另行签订与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合同。

七、其他

1. 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2.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 本协议书自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一式 份,承包人执份,分包人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共同签署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详见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

1.1.2 总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总包工程签订施工合同

1.1.3 分包合同当事人:是指承包人和(或)分包人。

1.1.4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并经发包人同意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总包工程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 分包人:是指承包分包工程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分包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发包人(业主):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监理人(监理):是指在总包合同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对总包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8 设计人:是指在总包合同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总包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9 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分包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10 分包人项目经理:是指由分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分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分包合同履行的项目负责人。

1.1.11 总包工程: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2 分包工程:是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3 永久工程:是指分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承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14 临时工程:是指分包人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1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1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17 施工场地:是指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及临时场所。

1.1.1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19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开工指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20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竣工验收合格、业主签发竣工确认文件和政府部门签发竣工确认文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确定。

1.1.21工期:是指在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22 缺陷责任期:是指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其他分包工程自总包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1.1.23 保修期:是指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期限。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其他分包工程自总包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24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时。

1.1.25 签约合同价:是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26 分包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用于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分包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27 费用:是指为履行分包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28 计日工:是指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分包人完成承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29 质量保证金:是指分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30 书面形式:是指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1 深化设计:是指分包人在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基础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图纸进行完善、补充并绘制直接指导施工的图纸的活动。

1.1.32 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2 语言文字

分包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1.3 标准和规范

1.3.1 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总包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等。分包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前述标准和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4 分包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执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

1.5 图纸

1.5.1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向分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供承包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5.2分包人在收到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以便承包人能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一旦相关分包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分包人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则分包人丧失就该合同文件的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1.5.3 深化设计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施工图深化设计的,深化设计需要相应的设计资质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分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不需要相应设计资质的,分包人在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自行完成深化设计。

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分包人对自行或委托设计的图纸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专用条款另有说明外,深化设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业主、监理和承包人对分包人深化图纸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分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1.6 联络

1.6.1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6.2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令等文件,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承包人给分包人电子邮箱发出的通知、指令等文件,到达分包人电子邮箱系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1.7 化石、文物

承包人应根据总包合同将施工场地内需要保护的化石、文物等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予保护。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化石、文物的,分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化石或文物的数量、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等。承包人收到通知后应指示分包人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前述物品。

1.8 知识产权

1.8.1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的图纸和文件,分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但不能用于与分包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1.8.2 分包人保证在深化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等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证承包人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或权利主张。如第三方向承包人主张任何权利,承包人有权对此引起的任何诉讼或法律请求进行抗辩,并有权自费参与针对该项诉请的应诉、谈判或调解和解,分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承包人的一切损失。必要时,分包人应协助或负责与第三方进行交涉。同时,在发生上述知识产权请求时,如果承包人同意或要求替代产品或服务,承包人应用相同或类似具有相同功能的非侵权产品或服务替换,或尽力取得必要的相关授权,以保证承包人能够继续享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1.8.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9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2.承包人

2.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2.1.1 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履行分包合同所需的相应资料。

2.1.2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和总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人和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负责总体联络与协调工作。

2.1.3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2.1.4 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可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

2.2 提供基础资料、施工条件

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后,可以在移交施工场地前向分包人提供分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地下管线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

2.3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场地的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范围等事项。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承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承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2.4 指令和决定

2.4.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发出的指令,承包人指令违反法律或强制性标准的除外。如果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指令后3日内未向承包人提出异议且未执行指令,或者分包人提出异议但在承包人再次确认指令后3日内仍未执行指令的,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指令应以书面形式发出。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承包人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该指令与书面形式的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承包人应在口头指令发出后48小时内补发书面指令,补发的书面指令应与口头指令一致。

2.4.2 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分包人应接受并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并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分包人不应接受或执行未经承包人确认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分包人一旦收到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直接向分包人发出的指令,应立即将此类指令通知承包人,经承包人审批后方可执行。

3. 分包人

3.1 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 办理与分包工程有关的许可和批准手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1.2 按法律规定和分包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并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

3.1.3 对施工场地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分包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与履行分包合同有关的其他情况。

3.1.4 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分包工程资料的编写、管理和归档;确保分包工程资料的准确完整。

3.1.5 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在分包工程实施、完成以及修补等过程中免于承受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3)欠付工人工资;

3.1.6 分包人已充分认识本合同的付款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提出超出本合同支付条款以外的任何工程款的支付请求。

3.1.7 分包人应采用教育、验收、技术交底、监控等措施充分保障其雇员、劳务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分包人负责处理其任何雇佣人员的伤亡事宜、工资纠纷事宜等,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若由于分包人不能妥善处理导致工人围堵、闹事等损害承包人声誉、利益的,承包人无需征得分包人同意直接代为处理,相关费用(包括支付款项、诉讼费、律师费等)直接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3.1.8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义务。

3.2 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3.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安排的报告。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包括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详见专用条款。

分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为前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分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前述人员无权履行职责,承包人有权要求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3.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则,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3 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常驻施工场地。前述人员因故需要离开施工场地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分包人需要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分包人擅自更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分包人更换不称职的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分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进行更换。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

法律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的特殊工种上岗证,并在相应作业人员进场前报送承包人审核并备案。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具备上岗证的,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禁止转包和再分包

3.4.1 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分包人转包分包工程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2 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违法分包给任何第三人。分包人违法分包工程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5 履约担保

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

3.6 联合体

3.6.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分包合同向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6.2联合体协议经承包人确认后作为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 总包合同

4.1 总包合同的提供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申请后,承包人可以提供总包合同供分包人查阅,并且在分包人要求时可以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复印件,但有关总包工程价格及支付内容除外。分包人应仔细阅读并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约定,分包合同的签订视为分包人完全知悉承包人在总包合同项下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义务和责任。

4.2 与总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义务

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分包人应避免因其自身行为或疏忽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约定,如若发生,应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所有损失。

5. 分包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分包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同时应符合总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除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外,有关分包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可以由分包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分包人的质量管理

分包人应按照相关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

5.3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5.3.1承包人对分包人供应的材料有权进行检查和试验,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该批材料进场。

5.3.2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检查合格,并不表明分包人工程质量没有缺陷,分包人负责在施工全过程及保修期内质量缺陷的修补,并自行承担费用。若承包人通知分包人后,分包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补的,承包人有权另行雇佣第三方进行修补,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加上以修补费用为基数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管理费的比例由专用条款另行约定,修补费用具体金额以承包人与第三方办理的结算为准。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分包工程不合格的,承包人有权随时要求分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分包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承包人可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分包工程。

分包人的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6.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劳动用工管理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文明施工

分包人应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自觉遵守并服从承包人的安全管理制度。分包人对其工程区域内及所属人员的安全负责,如发生安全事故,所有责任和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并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承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承包人有权责令分包人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6.1.2 安全保卫

承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分包人应予以配合;分包人驻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应由分包人负责。在施工场地或生活区发生突发事件的,分包人应积极负责并协助承包人、发包人和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3 事故处理

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照法律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

6.2 环境保护

分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分包人应按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环境保护具体措施,防止环境损害和环境污染。分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

6.3 劳动用工管理

6.3.1分包人应与其为履行分包合同而雇佣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按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利。

6.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自行解决雇佣人员提的膳宿事宜;膳宿条件应达到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和要求。

6.3.3分包人获得的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分包人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分包人拖欠前述劳动报酬或劳务费用给本项目造成不利影响的,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3.4分包人的劳务作业人员应遵守分包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受分包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分包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最迟不得晚于实际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对承包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分包人应予以修改完善。分包人未在前述期限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分包合同当事人控制分包工程进度的依据。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获得承包人的批准。

7.1.2 交叉作业的工期管理

承包人应严格按总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对分包工程及其他工程的工期进行管理,并按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向分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条件。因其他工程原因影响分包工程正常施工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立即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并取得承包人批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分包人应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配合其他工程的施工。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施工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并取得承包人批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7.1.3 劳动力保障

分包人应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保证劳动力投入。因分包人劳动力短缺导致分包工程进度滞后的,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7日内补足劳动力,否则,承包人有权解除分包合同或取消分包人部分工作,且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 开工

分包工程的具体开工日期以承包人签发的开工指令为准。

7.3 测量放线

7.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实际开工日期3天前向分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分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发出指令。

7.3.2 分包人负责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测量放线工作。分包人应矫正分包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分包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分包人负责对施工场地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进行保护。

7.4 工期延误

本合同工期已考虑停电、停水、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不确定因素可能对工程进度造成的影响,除经业主和监理共同签证同意或承包人同意之外,工期不予顺延。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有效签证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分包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有效签证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且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分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或减轻分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因非分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或造成关键线路工程的工期延误,分包人须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承包人,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按承包人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但分包人无权要求因工期延长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加。若本条所述审核需发包人审批的,则以发包人审核结果为准。

除本条所述原因外其他情况导致的工期延误,及分包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不影响本分包工程工期,也不涉及任何费用及利润的增加。

7.5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分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分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分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需要采取的合理措施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7.6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分包人在签订分包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出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时,分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载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内容、分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因此发生的费用。

7.7 暂停施工

7.7.1承包人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指示分包人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

7.7.2 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分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复工指示后28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分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分包合同,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7.7.3 暂停施工期间,分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分包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方承担。

7.7.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分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的要求复工。分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分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8. 材料与设备

8.1 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1.1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并对其质量负责。

8.1.2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根据图纸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损耗率计算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并编制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型号、暂定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并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组成部分报承包人审核。由于变更等原因引起承包人供应范围内的材料或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分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令5天内调整供应计划并报承包人审核。

8.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进场时间。因迟延通知导致进场日期迟延的,分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分包人提交的供应计划中的承包人供应数量计算错误,且供应计划中的数量少于实际使用数量的,缺少部分由分包人补齐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供应计划中的数量多于实际使用数量,则因处理超出部分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提交的供应计划中的承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错误并因此导致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工程设备不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重新供应,由分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8.2 分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2.1分包人应按照图纸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材料、工程设备,提供材料、工程设备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并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8.2.2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检验。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图纸或有关标准要求时,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3.1承包人和分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清点、检验后负责保管,保管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发生丢失毁损的,由分包人负责赔偿。

8.3.2承包人和分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由分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检验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 样品

需要分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封存及保管事宜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样品的成本及送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8.5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

8.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6.2分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施工设备应符合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分包人更换分包合同约定的施工设备的,应报承包人批准。

8.6.3分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组织设计和(或)分包工程质量要求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分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8.7 材料与设备专用

分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分包工程。未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试验和检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验和检验按总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由分包人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的承包人义务。

10. 分包合同变更

10.1 分包合同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以下情形属于变更:

(1)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分包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分包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分包合同变更的提出和执行

10.2.1分包人收到经承包人确认的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或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分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承包人提供设计人签署的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

10.2.2分包人收到承包人下达的变更指令后,认为不能执行的,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分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按合同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2.3承包人可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组织需要,对分包人的承包范围进行调整,分包人予以认可,并同意自行调节机械设备料具及人员等,承诺不因此向承包人进行任何经济费用索赔等。

10.3 分包合同变更估价

10.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由合同当事人另行协商认定。

10.3.2 变更估价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估价申请后21天内审查完毕,承包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的,应通知分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10.4 分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分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说明实施该建议对分包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承包人批准前述合理化建议的,承包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不同意前述合理化建议的,应书面通知分包人。

10.5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分包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6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承包人通知分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计日工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工作,分包人应每天提交以下报表送承包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班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11. 合同价格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1.1 单价合同

采取固定单价合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不因合同履行期间物价变动、定额标准、国家法律政策(含地方政府及部门文件)变化而进行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固定综合单价中已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含安拆费和场外运输费)、水电费、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各类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工程量清单单价作为变更签证计价的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11.2 总价合同

采取固定总价合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在图纸不变、规范标准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合同价款一律不做调整。本合同总价中已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施工机械、水电、施工技术、施工组织、各类规费、利润和税金等费用,即履行合同文件下所有义务的一切成本、费用、税金、规费及利润等。若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清单单价仅作为变更签证计价的依据,清单项目及数量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11.3 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 价格调整

12.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分包人不得以人工、材料或机械等涨价为由,主张工程价款调整,更不得停工,否则应当根据本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视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共同或者以承包人的名义向业主主张价格调整,是否调整的结果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不得以已经发生以共同或者承包人名义向业主主张过价格调整之行为为由,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整。

如分包人提出上述主张的,承包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工程委托第三人施工或者解除与分包人的合同,并要求分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受到业主的处罚及工期延误造成的机械设备租赁费的增加、窝工费等;如承包人委托第三人施工的,发生的费用另加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由分包人承担,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处理。

12.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法律变化导致分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分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费用不做调整。

13. 计量

13.1 计量原则和计量周期

13.1.1工程量计量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3.2 计量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的计量按照本款约定程序执行:

(1)分包人应按总包合同约定的每月计量的起止日期进行计量,并于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每月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期限届满3天前向承包人报送当月工程量报告,并附具体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14天内完成对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承包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分包人应协助承包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承包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承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4. 工程款支付

14.1 预付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分包工程无预付款。

14.2 工程进度款支付

14.2.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程序、比例或金额、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

14.2.2若发包人未能按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支付或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分包人同意给承包人相应的宽限期直至发包人付款或足额付款,且分包人不因此向承包人主张任何违约金、索赔等。

14.2.3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承包人和分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3 支付账户

承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专用条款第15.1条约定的分包人账户。

14.4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其他约定

(1)承包人可以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转账、电汇等支付分包工程款,如需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贴息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2)分包人应在每次付款之前,提出付款申请并向承包人提供等额税务发票,如分包人逾期提出付款申请或逾期提供发票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或相应迟延支付工程款,不视为承包人违约。

本合同所涉分包人开具的发票,应当符合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5条“增值税条款”中相关约定。

(3)分包人承诺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将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用于本合同项下工程之外的目的;如分包人违反该承诺的,承包人有权从后续应付款项中,扣除分包人违反该承诺使用的款项金额。

(4)不论何种付款方式,承包人实际收到发包人当期应付的工程款作为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的前提条件;如发包人未向承包人足额支付当期款项,承包人有权按照发包人支付数额与应付数额的同等比例,向分包人支付应付款项。因发包人不及时或欠付工程款而造成承包人不能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且分包人承诺自行筹集资金,保证工程正常进行,同时分包人有义务会同承包人,共同向发包人进行资金催讨和索赔。

(5)分包人必须严格按照与施工班组、劳务作业人员约定的付款进度及时支付工人工资,不得以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未及时支付为由,拖欠工人工资,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及赔偿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如确认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属实,承包人有权代分包人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并从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15.增值税条款

承包人、分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增值税条款”,双方应严格执行。

16.成品保护

16.1 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

16.1.1在分包工程移交承包人前,分包人负责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分包人应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确保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在其他施工单位正常施工时不被损坏。

16.1.2在分包工程移交承包人后,承包人负责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承包人应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确保分包工程不被损坏,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2 其它工程的成品保护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合理措施对分包工程之外的已完工程予以保护,避免对已完工程造成损坏。分包工程之外的其他工程因分包人原因损坏的,由分包人负责修复,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17. 试车

17.1试车的组织和配合

分包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分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

分包人负责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分包人准备试车记录,承包人根据分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承包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承包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分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17.2 试车的费用承担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费用明细及试车费用承担由分包人负责。

17.3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协调发包人修改设计,分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施工。因分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重新施工和试车,并承担重新施工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分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8. 竣工验收

18.1竣工验收条件

分包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分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分包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分包合同要求的试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分包合同要求;

(2)已按分包合同约定编制了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分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完工资料;

(4)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条件。

18.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1天内完成审查,承包人审查后认为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分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分包人应在完成承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分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款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18.3竣工日期

分包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分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未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的,以分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完工日期;分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承包人或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分包工程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

分包人应保证分包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至移交承包人的期间一直保持质量合格状态,否则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8.4 竣工退场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后退场;逾期未完成清理并退场的,承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分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可在承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分包人履行缺陷责任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19. 分包工程移交

19.1 分包工程移交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应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分包人颁发接收证书;对于其他分包工程,承包人应于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分包人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分包工程以及全部工程资料的移交,工程资料的套数、内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分包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分包工程,分包人完成整改后,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承包人可以拒绝接收,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20. 结算

20.1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分包工程结算价格;

(2)承包人已支付分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承包人应支付分包人的合同价款。

20.2 结算审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符合要求的结算申请单,承包人于收到之日起28天内开始审核。承包人按照内部审核流程完成结算单的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才可作为结算的依据,分包人对此明确知晓。除此之外,分包人提供的任何单据,无论经任何部门盖章和签字,均不可作为结算的依据。

如分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承包人要求提交结算资料,影响承包人结算办理工作的,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分包人承担。

21.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

21.1 缺陷责任期

2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使用分包工程的,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开始使用之日起算;未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自总包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1.1.2 在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因分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分包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

21.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承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分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分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承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承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分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21.2 保修期

21.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使用分包工程的,分包工程保修期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未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保修期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分包工程保修期内,分包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分包合同约定对因分包人原因产生的分包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保修义务和损失赔偿责任。

21.2.2承包人或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分包工程的,保修期自分包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21.3 质量保证金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和扣留方式,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按总包合同约定执行。

22. 违约

22.1 分包人未能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分包人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后,分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雇佣第三方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直接从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无须通知分包人或征得分包人同意,扣除金额为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额。

22.2 承包人按约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有权暂停对分包人的付款;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分包合同解除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完成分包工程估价、清算和付款。

23. 不可抗力

23.1 不可抗力的确认和通知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分包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3.2 不可抗力风险的承担

23.2.1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23.2.2 不可抗力风险由分包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分包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分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分包人承担;

(3)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分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3.2.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3.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均有权解除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解除后28天内,双方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确定承包人应支付的款项并完成支付。

24. 保险

24.1工伤保险

分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24.2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为其雇佣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保险金额等具体事项。

承包人为本工程办理的保险仅作为分包人投保保险的补充,如果因承包人办理的保险种类未能包含全部理赔范围时分包人不得就此提出赔偿等要求

24.3 保险凭证

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交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25. 索赔

25.1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有权对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并有权将相关索赔金额从分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5.2分包人索赔配合

当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发生的索赔事项涉及分包工程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配合承包人处理前述索赔事项。

26. 争议解决

26.1 调解

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6.2 仲裁或诉讼

因分包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列任意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6.3 与争议解决有关的事项

在承包人与发包人进入争议解决程序且争议事项涉及分包工程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处理争议事项。

27.其他特别注意事项

27.1违反协议书第六条7条约定的,除转让无效和对外提供担保无效外,分包人还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具体数额可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

27.2 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涉及价款变更、担保、借贷等经济类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对账单、签证单、结算书等均以承包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确认的为准,除承包人向分包人另行提供加盖有承包人公章的特别授权书之外,加盖任何项目部章、项目部人员签名等均对承包人不具有效力,分包人应谨慎审查相关文件的签署主体资格和权限,对于相关无权代理人签署的文件,分包人应及时提交承包人追认,承包人未盖章追认的,对承包人不产生效力。

27.3 分包人或其员工应以自己名义对外采购、租赁、融资等,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不得使用承包人名义或承包人项目部名义,否则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分包人承担。

27.4 因业主违约,分包人以承包人或甲、乙双方或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无论产生何种裁判结果,均由分包人承担由此引起全部经济、法律责任。承包人因上述诉讼行为所发生的所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利息、资料费、差旅费等)均由分包人承担。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分包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分包合同通用条件

1.2 标准和规范

1.2.1 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项目所在地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3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解释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为:执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

1.4 图纸

1.4.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分包人进场后3天内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电子版图纸1套,如需晒图,自行复印(由技术部负责人签字生效),费用分包人自理

分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存图纸的份数:壹份

1.5 联络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中建六局天昌复烤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文件接收人:王宗柱

承包人指定文件接收人邮箱:zjljxcxm@163.com

承包人指定文件接收人联系方式:18832055042

分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分包人指定文件接收人:

分包人指定文件接收人邮箱:

分包人指定文件接收人联系方式:

2. 承包人

2.1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单劲松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管理、工程安全管理、工程CI管理,合同范围内建设方确认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建设方已批复的工程变更(签证)范围内的工程量进行确认。根据工程节点,组织对分包人进行的计量支付,并在承包人总部审批的计划额度内进行对分包人支付。依据合同对分包人进行处罚,承包人总部批准的各类文件进行执行。

3. 分包人

3.1 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3.1.8分包人的其他义务:

3.1.8.1完全接受、服从承包人的指挥、监督,服从承包人下发的书面文件及口头指令;如不服从,承包人将对分包人进行经济处罚,对情节恶劣人员可清除出场。

3.1.8.2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和交付使用。

3.1.8.3按照规定提交竣工文件,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同时提交工程技术和工程经济总结。

3.1.8.4及时提交报验资料和计价资料、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结算。

3.1.8.5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分包人应积极配合其他相关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的工作,如配合进行预留预埋工作等。

3.1.8.6做到已完工程部位的照管及施工场地的及时清理,确保工完场清。

3.1.8.7因分包人原因不能完成所承包工程内的有关工作内容,承包人可另行安排其他分包单位完成,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1.8.8由于业主或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停工或者延误,分包人协助承包人收集资料。

3.1.8.9负责承担工程缺陷期内的一切责任。

3.1.8.10分包人自行解决除承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之外本工程所需的一切驻地建设、临时工程、临时设施问题(发生的费用分包人应综合考虑在综合单价中,不再另行计取),且临时工程及设施需要满足承包人的企业形象(CI)及安全、质量、消防等要求。

3.1.8.11分包人须提供现场进度所需的专业、施工机械设备及除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外的一切施工所需材料;分包人保证自行采购的材料合格并满足图纸、规范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承包人和业主的要求。分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机具必须达到安全正常使用标准。

3.1.8.12分包人须对承包人提供的主线施工便道进行维护,包含清扫和破损维修。

3.1.8.13分包人须按合同约定、施工图纸、相关规范及承包人要求施工,保证工期、质量、承担维修责任。

3.1.8.14材料施工场地以内二次倒运,现场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现场清理等。

3.1.8.15分包人需要根据工程部进度要求及具体技术标准执行施工。

3.1.8.16施工过程中,分包人如遇与地勘不一致地质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立即书面通知承包人,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协助承包人办理签证事宜。

3.1.8.17分包人提供的机械及材料应提供相应的合格文件。

3.1.8.18现场发生紧急情况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失发生。

3.1.8.19分包人自行解决办公及工人生活问题,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及正常的食宿问题,住宿条件能满足地区规范要求。

3.1.8.20分包人应服从承包人的门禁管理制度,且在施工过程中每笔工程款支付之前分包人需提供考勤表、花名册、工资表等资料,所有专业人员需按要求办理工资卡,工人工资由承包人经银行直接发放。分包人提供的考勤表、工资表应与门禁系统中的人员考勤相一致,不一致承包人有权拒绝发放该项工资。而因此造成的工资纠纷或讨薪事件,由分包人承担,且承包人对此处不低于每次5万元的罚款,视情节轻重而定。

款项分为两次支付:先支付工人工资,其次支付机械设备及材料费用。因分包人拖欠专业工资或分包款项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给予分包人5万元/次的经济处罚。对承包人造成损失或者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3.1.8.21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相关工作由分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已含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

3.1.8.22分包人所有负责的施工范围,应满足下道工续施工条件,如存在质量问题,应无条件及时进行修补,若分包人不能维修的,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在进度款及结算款中扣除。

3.1.8.23临时用地

分包人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本合同的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安排场外临时工程用地或施工用地。如果需要分包人应自费安排临时工程用地或施工用地,但应取得承包人的同意,符合承包人的统一规划。

3.1.8.24现场施工和施工方法

分包人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

3.1.8.25垃圾清理

承包人不负责提供垃圾点,产生的垃圾由分包人全部清理出现场。如果分包人垃圾清理不及时,承包人将外雇人员清理,产生的费用从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3.1.8.26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但不限于:场地清洁卫生费用;现场配备医药保健器材、物品费用和急救人员培训;安全用电,包括配电箱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装置要求外电防护措施等;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围栏;工人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购置;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电器保护、安全照明设施及电费;其他安全防护措施。此部分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3.1.8.27环境保护费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降低噪声,防扰民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密封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等;工程防尘洒水,现场污染源的控制,生活垃圾的清理外运。此部分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3.1.8.28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要求从承包人处统一领取施工现场特种防护用品(包括“三宝一器”: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漏电保护器)、反光马甲等,以方便现场管理。由分包人承担此项费用。

3.2 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3.2.1 分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分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分包人对分包人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全权代表分包人行使职权,分包人承担其项目经理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

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名单详见【附件3: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名单】,该管理人员均有权代表分包人签署往来函件。

3.2.2 分包人项目经理是否可以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

分包人项目经理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违约金等责任,承包人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竣工结算时向分包人进行索赔

3.2.3 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场地的违约责任:

给承包人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违约金等责任,承包人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竣工结算时向分包人进行索赔

3.2.4 分包人擅自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违约金等责任,承包人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竣工结算时向分包人进行索赔

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违约金等责任,承包人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竣工结算时向分包人进行索赔

3.3 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约责任:分包人应对未经承包人审核同意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雇佣所引起的任何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无证操作,分包人须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

3.4 禁止转包和再分包

3.4.1分包人转包分包工程的违约责任未经承包人书面许可,分包人擅自将本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再行转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3.4.2分包人违法分包工程的违约责任未经承包人书面许可,分包人擅自将本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再行违法分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3.5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方式:在支付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时扣除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格5%,金额:元。

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在工程合同签订后,在第一进度款中直接扣留履约保证金,分包人应提供履约保证金承诺书

履约担保的退还,按照( 3 )执行:

(1)履约担保自整个工程全部竣工之日后 / 日内退还。

(2)履约保证金自分包工程完工后/ 日内退还

(3)履约保证金按照工程节点分期退还中标单位须提交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额的5%,中标后3天内缴纳。施工范围内所有工程完工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50%,结算完成后退剩余的50%履约保证金。如分包单位具有违约行为,承包单位无须出具证明和陈述理由,可以随时无条件扣除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有效期的延长:根据项目工期和承包人要求顺延。

5. 分包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对于分包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达到业主、监理、承包单位等的要求,并符合相应的行业要求及规范。1、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现行施工规范和验收规范以及招标单位的技术质量要求施工,按照质量验收规范一次性通过验收标准,分包单位必须保证质量目标的实现。2、分包单位须与承包单位签订《质量管理协议》做为合同附件并按约定施工,未达到要求接受相应处罚。3、施工中经检查、检验工程不合格或未达到承包单位质量要求,分包单位按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进行返工、返修并承担返工、返修的费用及由其返工影响所发生的后续工作向承包单位赔偿费用,不顺延工期。

5.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5.2.1若承包人另行雇佣第三方进行修补,分包人应当按修补费用的 10 %向承包人支付管理费。

5.3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工程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应按总结算金额的3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直接在结算款中扣除。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6.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劳动用工管理

6.1 安全生产管理指标

6.1.1 杜绝重伤、死亡、火灾、爆炸、设备、食物中毒等事故;

6.1.2 轻伤事故率控制在 0.3%以下;

6.1.3 杜绝环境污染事件;

6.1.4 群殴、集访、闹访、违法犯罪事件为零;

6.1.5 达到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文明施工的要求

6.1.6 其他未能达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2 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6.2.1 乙方委派:(身份证号 ,职务:)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6.2.2 施工期间,乙方按照国家要求数量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名。

6.2.3 乙方应保证分包工程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等相关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并在岗履行职责,不得人、证分离,确保工程施工生产安全正常开展。如有人员变动,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

6.2.4 乙方应每天班前开展早安会宣教活动,将作业内容、主要危险源、安防用品措施、安全注意事项告知施工人员。

6.2.5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开展“行为安全之星”活动,提高施工人员主动安全意识。

6.3 事故处理

6.3.1 现场发生事故或险情时,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

6.3.2 发生事故或险情后,乙方积极组织现场警戒和抢救工作、妥善安置家属、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的,要做出记录和拍照。

6.3.3 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建设单位、政府等相关单位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察。

6.3.4由乙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导致总承包方和第三方人员伤亡时,由乙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和全部经济责任。

6.3.5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于乙方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而导致事故性质变化、事故严重程度加剧,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连带方可依法进行索赔。

6.3.6乙方人员发生重伤、死亡事故若对甲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乙方除应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外,甲方还将对乙方处以 30000~50000 元的经济罚款。

6.4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6.4.1 甲方和乙方约定:本分包合同总价的 2 % 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为:¥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6.4.2 甲方派驻项目的安全负责人(姓名:尹永成身份证号120107196210024217负责分包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审核与确认工作。

6.4.3 专业分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序号

项目

物品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个人安全防

护用品、用具

安全帽

10

安全带

10

劳保手套

10

护目镜

10

防尘口罩

10

2

临边、洞口安

全防护设施

防护栏杆

延米

0

安全网

平米

0

3

临时用电安

全防护设施

防护棚

0

二级配电箱

0

开关箱

2

4

机械设备安

全防护设施

防护棚

0

防护罩

0

安全装置

0

5

施工现场安

全文明施工

措施

扬尘治理

工日

20

垃圾清运

工日

10

场地硬化

工日

5

场地绿化

工日

5

材料码放

工日

5

6

消防设施

干粉灭火器

5

消防架

2

消防栓

2

消防水带

2

消防水管

延米

2

7

职业健康

个体防具

10

体检

10

8

其他

注:施工所需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漏电保护器均由招标单位统一采购,相关费用在投标单位工程款支付中扣除。

6.4.4 分包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应与工程款同步进行核算、确认、审批、支付程序。

5.4.5乙方应按照月度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统计与核算工作,建立费用清单,出具与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相符的发票(发票中应标注“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与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的内容),否则,甲方不予审核、支付该费用。

5.4.6 乙方应将月度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清单和发票于次月 5 日前提交至甲方项目安全负责人进行审核确认工作。

6.4.7 针对乙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投入不足,购置的安全防护用品、设施不符合要求临电、机械设备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费用台账、票据不完善等情况,甲方安全负责人应在审核与确认中予以说明;甲方应在当期安全文明施工费

用中予以扣除。

6.4.8 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安全生产奖罚,对于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罚款的,甲方应在当期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6.5 职业健康卫生管理

6.5.1乙方负责为本单位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定期对电工、架子工、起重设备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体检,并主动提供体检报告。

6.5.2 乙方负责本施工范围内的职业危害因素辨识工作,公示重大职业危害因素,并向本施工范围内的施工人员履行告知义务。

6.5.3 乙方负责解决自有管理人员、施工人员餐饮、住宿问题,办理相关证件等一切手续的处理,并负责职业卫生过程控制。

6.6 安全保卫:执行通用条款

6.7 劳动用工管理

6.7.1 分包人拖欠其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或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拖欠工人工资、保险、福利费用和其它劳动报酬,如有拖欠,视为分包单位违约,承包单位有权扣除分包单位工程款直接委托银行打卡支付雇佣工工资。并处结算总造价的10%的罚款分包单位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每发生一次讨薪事件,除承担所有解决讨薪人工资费及相关事宜用外,另向承包单位赔偿10万元。

6.7.2分包人应将分包项目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分包单位印章后交承包人备案。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批准

分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图纸会审完成后3日内

分包人未按时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罚款2000

7.1.2劳动力保障

分包人未按时补足劳动力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7.2测量放线

7.2.1 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7.3 工期延误

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分包人应承担的逾期完工违约责任:分包单位延误承包单位的节点承诺工期,每拖延一天罚金为总结算金额的2‰ 。

7.4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7.5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包括:

8. 材料与设备

8.1 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1.2 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耗率:

8.1.3 分包人通知承包人材料、工程设备进场时间的期限:乙方应根据施工情况,提前(不少于30日)向甲方提交供货材料设备计划。

8.1.4承包人供应的工程设备的保养:由分包人负责维修保养,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8.2 分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2.3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对分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的验收,并不免除以后因材料和设备缺陷引起工程质量缺陷时分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8.4 样品

需要分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照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要求报送样品,报送样品数量按照甲方要求为准

8.5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关于材料与工程设备替代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

8.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包括:

9.试验和检验

关于试验和检验的约定: /

10. 分包合同变更

10.1 分包合同变更的范围

关于分包合同变更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3 分包合同变更估价

10.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变更签证,工程范围内每份变更签证单内的每条内容费用5000.00元以下(包括5000.00元),合同造价不予调整,超过5000.00元以上,合同造价方予调整,发包方批复变更签证数量大于实际数量的按实际数量计量,发包方批复变更签证数量小于实际数量的按发包方批复数量计量。

10.3.2 变更估价程序

关于变更估价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5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确定增减工期天数的方法:执行通用条款

11. 合同价格

11.3 其他价格形式 /

12. 价格调整

12.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分包合同价格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的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分包人违约提出价格调整主张,如承包人委托第三人施工,分包人除应承担第三方施工发生的全部费用外,还应承担的违约金为:第三方施工发生全部费用的10%

12.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法律变化是否调整分包合同价格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因法律变化,调整合同价格的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13. 计量

13.1 计量原则和计量周期

13.1.1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工程量计算依据:1.施工图纸 2.施工方案、技术交底。

13.1.2工程量计量周期:每月25日分包单位上报本月完成产值,由承包单位审核后做为进度付款依据。服从承包单位在计量过程中的安排

13.2 计量程序

关于计量程序的约定:根据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计算

13.3临时性用工劳务的工种工日单价:项目原则上不发生零工,因现场实际情况确需发生零工,零工发生前,先报工程部门、商务部门、项目经理到现场勘察。再由工长、商务经理、生产经理统计确认,项目经理审核批准。

14. 工程款支付

14.1 预付款

14.2 工程进度款支付

14.2.1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支付前5日内分包单位必须开具相应数额的合法专用增值税发票,否则承包单位有权拒绝付款。

14.2 .2支付时间:承包人收到相关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同意且承包人收到业主相应进度款后30_天内支付。

1)本工程不设预付款;

2)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本分包工程总造价的80%

3)甲乙双方结算完成后支付到本分包工程结算总价的100%;

14.2 .3上述所有付款的先决条件:承包单位收到发包方支付的相应工程款后。

14.2 .4分包单位承诺当甲方延迟支付工程款时,分包单位同意承包单位相应支付款项的顺延。

14.2 .5上述条款中的“工程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是指质监站验收通过并取得经五方主体盖章的质量证明文件。

14.2 .6分包单位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每发生一次讨薪事件,除承担所有解决讨薪人工资费及相关事宜用外,另向承包单位赔偿10万元。

14.2 .7承包单位将监督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到位,在分包单位不按时支付工人工资或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下,承包单位有权采取适当的方法保证工人工资的发放,并从分包单位工程款中扣除,并处结算总造价的10%的罚款,分包单位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14.2.1.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如果分包人尚有部分保修工作未完成,则承包人有权在上述工作完成之前扣除与完成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金额的付款。

14.4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5 增值税条款

15.1 双方基本信息

甲方

名称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请勾选)

纳税人识别号

911201161030636028

地 址、电 话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 022-66300223

开户行及账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路支行

乙方

名 称

纳税人身份

R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请勾选)

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电 话

开户行及账号

任何一方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5.2 本合同所涉应税行为计税方法(请勾选)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15.3 发票及其他相关信息

15.3.1 乙方在向甲方请款时,应根据甲方确认的付款数额开具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请勾选:√专用 □普通)发票。

若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且勾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需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需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5.3.2 乙方应在开票之日7内将发票送达甲方指定人员 /,甲方指定人员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15.3.3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具、送达、认证、抵扣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1)乙方开具虚假发票的(如:虚开增值税发票,开具伪造、变造的增值税发票);

(2)乙方开具发票种类错误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成增值税普通发票);

(3)乙方开具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的(如:甲方与乙方基本信息、发票号码、开票时间、金额、税率、税额等错误;字迹不清,压线、错格;项目不齐全;缺少发票专用章;备注栏遗漏填写等);

(4)因乙方迟延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5)因乙方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6)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7)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未一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或提供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

15.3.4 若乙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第15.3.3条情形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拒收增值税发票,并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直到甲方收到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之日止。

乙方在甲方拒收发票之日起7日内重新开具或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甲方。若因甲方原因提供错误开票信息的,甲方应在拒收的同时向乙方提供正确开票信息。

本款中甲方拒收发票,或甲方暂停支付款项等行为,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5.3.5 若乙方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第15.3.3条约定情形之一的,除适用本第15.3.4条约定外,乙方还应按甲方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因甲方原因造成开票信息错误的除外;

若乙方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第15.3.3条约定情形超过3次的或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则乙方除按本条款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5.3.6 若乙方由一般纳税人身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或者计税方法发生变化的,或者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并导致甲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则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额应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将支付的任何一笔工程款中扣除。

15.3.7 若甲方从当期分包工程款中扣除了乙方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等款项的,乙方仍应按扣除前的当期分包工程款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15.3.8 若甲方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或抵扣联,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15.3.9 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全部增值税扣税凭证,均适用于本合同中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约定。

16. 试车

16.1试车的组织和配合

关于试车内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6.2 试车的费用承担

关于试车费用明细及试车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7. 竣工验收

17.1 竣工验收条件

17.2竣工验收程序

分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程序:分包人施工完毕后且自检合格并经相关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后上报给承包方,承包方审核完毕后通知监理方、建设方验收

17.3 竣工日期

分包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至移交承包人的期间未能保持质量合格状态的,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将未能保持质量合格状态的分包工程恢复至合格状态并扣除总结算金额的3%

17.4 竣工退场

分包人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退场的期限:30

18. 分包工程移交

18.1 分包工程移交时间

承包人向分包人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合同当事人完成分包工程以及全部工程资料移交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工程资料的套数、内容: /

19. 结算

19.1 结算申请

分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分包人所承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承包人商务部上报工程结算,由于分包单位未能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书,导致工程结算(包括审计)滞后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需要的资料清单和份数:分包人所承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承包人商务部上报工程结算件两份(要求:结算件必须为A4纸并加盖乙方公章)

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提供结算申请书、结算书、详细计算资料、经现场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现场变更签证单、奖罚单及其他相关材料

19.2 结算审核

20.2.1 承包人完成结算申请单审核并签发完工付款证书的期限:承包人关于结算审核完整签字且承包人收到业主相应工程款后30天内

20.2.2 承包人完成完工付款的期限:14.2.1.2

20.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

20.1 缺陷责任期

21.1.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项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项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24个月

21.1.3分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的期限:项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24个月后30天内

20.2 保修期

21.2.1 保修期的起算日:现场的任何质量等问题,承包人要求进行保修,分包人必须进行保修,直到达到承包人要求。

保修期具体期限:2

20.3 质量保证金

21.3.1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金额: /

21.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

21.违约

21.1.1分包人违约时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总结算金额的3%

21.1.2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21.2.1 因分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关于分包工程估价、清算和付款的约定:按实结算,并扣除相应违约金额

21.2.2 其他按时支付民工工资,若因拖欠民工工资出现媒体曝光,民工上访或政府干预等事件发生,每次向招标单位赔偿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并赔偿招标单位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2. 不可抗力

22.1 不可抗力的确认和通知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22.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支付款项包括: /

23. 保险

23.1 其他保险

关于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事项:执行通用条款

办理财产保险的具体事项:执行通用条款

若分包人委托承包人购买相应保险,则该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并从合同总价中予以扣除。

23.2保险凭证

分包人提交保险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24. 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3种方式解决:

(1)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滨海分会开庭

(2)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申请仲裁。

(3)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4)向 / 人民法院起诉。

25. 其他特别注意事项

25.1 违反协议书第六条7条约定的,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为:50000

26.补充条款

26.1知识产权保护

26.1.1总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的图纸、反映承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分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但不能用于与分包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26.1.2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分包人使用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应提前获得相应的授权或许可,并将签订的书面权利许可协议副本或复印件(一份)交总承包人备案。26.1.3分包人保证在深化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等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证总承包人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或权利主张。如第三方向总承包人主张任何权利,总承包人有权对此引起的任何诉讼或法律请求进行抗辩,并有权自费参与针对该项诉请的应诉、谈判或调解和解,并视为分包人对上述费用的认可,同时分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承包人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造成的损失、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必要时,分包人应协助或负责与第三方进行交涉。同时,在发生上述知识产权请求时,如果总承包人同意或要求替代产品或服务,分包人应用相同或类似具有相同功能的非侵权产品和服务替换,以保证总承包人能够继续享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26.1.4、除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26.2当业主开发节奏变化、设计变更调整、外部因素干预都可能发生分包合同变化,分包人不得因上述变化向承包方索赔。

26.3分包工程所有签证及零星用工(机械)必须在7日内由签证单(附件11)中全部人员签字方可生效,超过7日未能签字则失效。合同外现场签证单只确认数量,新增项单价需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26.4紧急情况处理: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出于工程安全目的进行任何补救或其他紧急措施,而分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这类工作时,则承包人有权在认为必要时雇佣其他人员去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承包人认为如此完成的工作是按照本合同约定应由分包人负责并自费进行的,则所有随之产生或与之有关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26.5承包人向分包人送达的通知、纪要、联系函、图纸等一切书面文件应由分包人授权人员进行签收,如出现拒签:(1)承包人可以邮寄至分包人住所地,承包人寄出时间即为送达时间,如邮寄至分包人住所地后出现拒收或其他导致退件的情形,则视为已送达;分包人地址为1.6条约定地址(2)或由承包人发送至分包人电子邮箱即视为送达,送达时间为电子邮件到达分包人邮箱地址时间。分包人邮箱为1.6条约定邮箱。

26.6分包单位应综合考虑招标文件中所列全部风险,固定综合单价(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的费用)报价,合同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分包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及图纸上的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具有标价的固定综合单价以及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应包括施工设备及油料电力、专业分包、管理、材料(包括材料价格调整)及加工制造、安装、维护、运输、保险、税金、规费、利润、政策性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措施、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分包单位所报投标报价,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分包单位一旦递交了投标书将被认为已经充分了解了招标文件、招标补遗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图纸、答疑纪要、工程现场情况以及保证质量、工期等其他影响工程施工的各种因素所产生的费用,并被认为已在投标报价中作了相应的考虑。

本工程价格包括但不限于:

26.6.1报价将被视为已包括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及所有相关的直接费及为实施分包单位承担的工程所需要的人工费、现场清理、扬尘治理、洒水、挖机(槽内挖机分包单位提供)等)、钢板铺设及清理、文明施工、安全维护、文明形象布置用工用料、安全文明维护用工、安全文明验收检查辅助用工、甲乙双方机械的操作维护、保养用工、材料费(除招标人提供外的一切材料费)、设备费、机械费(包括进退场费、拆装费)、管理费、进出场费、远征费、冬雨季施工费、因自然环境、扰民停工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员窝工费用、临时设施(除招标方提供之外的投标方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临时设施)、措施费、规费、利润、风险费及其它费用(包括不限于特殊环境人工费增加、市场人材机等涨价风险)及税金(10%增值税专用发票)。

26.6.6垃圾清理费

26.6.7作为有经验的分包人认为在报价中应考虑的影响报价发生的相关费用及应计列的其他不可预见费用。

26.6.8报价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预防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不可预见的措施费;政策性调整及其他不可预见费。

26.6.9因图纸等供应脱节、扰民施工等可能造成的停工、窝工、机具闲置等损失费,由于工期紧需要赶回工期增加的费用。

26.6.10可能的交叉作业影响,零星土石方挖填等采取的各种措施费用。

26.6.11由于其它原因而调整工程进度的要求且不因为此原因另外发生费用。

26.6.12施工降效、施工区临时道路(含施工便道、为满足运输工具及桩机机具移动而修建的道路等)、硬化面破除及整平、为满足正常施工而进行场地铺垫等措施费用,以及施工所需水土保持费用(如有)等;

26.6.13 冬雨季施工费、成品保护费、临时设施(除承包方提供之外的分包方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费等。

26.6.14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最大限度的控制扰民,并负责解决出现的扰民及民扰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若分包单位不能平息事件,则由承包单位解决,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由分包单位承担。

26.7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合同价格应按照以下含义理解:

26.7.1本合同固定综合单价报价是在分包单位充分考虑了施工场地周边环境、自然环境、政府及承包单位相关规定、交通道路、现场地质资料、周围地下管网、施工现场条件、承包范围、施工设计图纸等因素后,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维护、文明工地施工措施中考虑了上述因素,并包含了相关费用后确定的最终价格。

26.7.2本合同签订以后,工程承包范围按照施工图纸承包范围固定包死。固定综合单价中充分反映了合同图纸中分包单位自行施工的全部工作。承包单位不接受分包单位对招标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26.7.3本合同签订以后,工程固定综合单价一次性包死,任何情况下,单价不得调整。承包单位不接受分包单位在投标时的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子目对应的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消耗量(含损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等)或任何其他差错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26.7.4 工程固定综合单价中均以设计施工图纸要求施工,费用不再调整,一次性包死;

26.7.5如实际发生本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招标文件补遗、答疑纪要规定以外的施工项目、施工做法,经项目经理和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按照承包单位相关审核程序确认后,则按设计变更签证处理,进行相应调整。

26.7.6本合同签订以后,固定综合单价包死。分包单位已经充分理解了承包单位为其设定的所有义务、责任和条件,并在其投标价格中做了充分考虑。只要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要求的合同义务、责任和条件没有改变,则分包单位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固定综合单价包死、不得调整。除非承包单位发布的变更导致相应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发生实质性变化,否则任何变更对合同内工作内容或工程量造成任何形式、任何程度的改变,都不构成分包单位修改其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价格及提出任何索赔的理由。

26.7.7分包单位进一步确认并同意,合同价格中已经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完成全部合同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以及合同期内市场材料费、人工费、政府收费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和为符合或满足本合同中为分包单位设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所需发生的所有费用。

26.8安全与文明施工

26.8.1现场文明施工用工由分包单位负责。

26.8.2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6.8.3分包单位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严格执行。

26.8.4承包单位指派专职安全员负责指导、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承包单位管理人员的指挥。

26.8.5分包单位必须按实际施工人员配备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本作业区域内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并做好每天的班前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台账,并报送承包单位一份备查。

26.8.6分包单位应设专(兼)职劳务管理人员,遵守招标单位实名制管理规定,每月按时报送工人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至承包单位备案。

26.8.7分包单位应遵守承包单位制定的各项安全规定,凡新进场人员必须首先自行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接受承包单位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并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责任合同。

26.8.8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分包单位所有施工人员均需遵守承包单位的门禁管理制度,分包单位必须做好自我安全防范措施。凡承包单位指出的安全隐患,分包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分包单位应达到以下各目标:杜绝死亡,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交通、火灾、中毒事故的发生,重伤频率为零,轻伤频率控制在0.3%以内。由于分包单位原因,未达到上述各目标给承包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分包单位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向承包单位缴纳50000元以上的罚款。

26.8.9分包单位在施工中,严格遵守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本项目各阶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设计方案,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以确保完善该安全体系。如在工作范围内,由于分包单位安全意识不到位、违章作业,不严格执行承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规定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由此引起的连带责任及费用均由分包单位承担。

26.8.10分包单位负责承担本工种施工范围内全部文明施工工作内容。

26.8.11分包单位必须遵守当地主管部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按承包单位要求对工人实行标准化管理,做到室内、外清洁、统一规范。

26.8.12如属分包单位文明施工工作内容或合同约定工作内容未完成,在承包单位下整改通知三天内分包单位仍未整改的,承包单位有权安排其它施工队伍进行施工,施工中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一切费用从分包单位工程款中扣除。

26.8.13分包单位负责在各级部门检查前的所有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工作。

26.9人员管理

26.9.1分包单位必须按承包单位的要求组织技术工人进场,进场人员必须服从承包单位的管理,并保证人员的相对稳定。

26.9.2分包单位进场的人员必须按有关要求办理有关证件,费用自负。

26.9.3分包单位在现场必须配备专职的专业分包队长不少于1人、专职技术不少于1人、专职生产管理不少于1人、专职安全不少于1人并且必须持证上岗,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并将名单报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与标书相符,每变更一人次罚款2000元,每少一人罚款5000元。

26.9.4分包单位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未经承包单位同意不得随便更换,不称职者承包单位有权要求更换,分包单位进场人员经入场和上岗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后方准上岗。

26.9.5分包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协助项目安全员负责本公司现场、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26.9.6分包单位进场人员必须听从项目安全员的指挥,按照各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做到文明施工,不蛮干、不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26.9.7特种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6.9.8分包单位进场人员必须保证现场施工人员数量及质量,如分包单位进场人员不能达到此要求时,承包单位根据情况有权终止合同并令其立即退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单位承担,并不能参加以后的工程的投标.分包单位进场人员必须在进场后3天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加盖公章,并报承包单位肆份备案。

26.10其他事项

26.10.1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承包单位确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单位负责并将处以罚款;

26.10.2分包单位负责对承包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保管清点及日常维护,如有遗失或损坏须按市场价进行赔偿,从当月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26.10.3因分包单位原因而受到政府等部门罚款及所有费用均由分包单位承担。

26.10.4不得围堵项目部、甲方及其他过激行为,否则视为分包单位违约,每发生一次分包单位需支付违约金20万元,发现两次后视为分包单位自动放弃履约,按分包单位违约处理,一切责任和结果由分包单位承担。

26.10.5施工中承包单位随时检查,如发现工程的质量、工期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与承包单位的要求不符,承包单位有权要求停工,严重者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损失。

26.10.6分包单位在施工时,须对现场原有公用设施进行保护,如损坏现有设施,分包单位将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26.10.7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时,分包单位人员必须全部参加,分包单位对在有毒、有害、有尘和特殊作业岗位上的操作人员的防护,必须按项目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要求执行。

26.10.8分包单位必须佩戴胸卡,统一服装、统一安全帽,登记劳务用工人员报送花名册,此项费用由分包单位负责。

26.10.9分包单位应按天津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合同的登记审核,并将本合同送至规定地方登记备案。

26.10.10若由于分包单位无法满足现场劳务用工或安全文明施工用工,承包单位有权另行委派他人完成此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分包单位结算工程款中扣除。

26.10.11分包施工单位在本工程施工过程,必须以承包单位名义统一对外开展施工生产活动。

26.10.12分包单位未按月给工人发生活费(及双方劳动合同规定的未支付工资的)而引起工人停工或闹事,将扣除结算款的10%。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手续要报送承包单位备案。

26.10.13分包单位应积极响应和配合承包单位组织的支援其他队伍和其他项目的施工活动。

26.10.14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在施工中的罚款,承包单位现场安全、质量工长、生产经理或项目经理单方签字即生效。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工程量清单

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3: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名单

附件4:业主/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5:分包人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

附件6:劳务管理协议

附件7:工程专项质量管理协议书

附件8: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附件9:廉政合同

附件10:分包项目管理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11:现场签证单

(以下无正文)

附件1工程量清单

天昌复烤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联合工房标段一期围挡报价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

单价

合价

备注

1

围挡建设费

每延米/元

1700

0

围挡高度不低于2.5m,基础砌筑400高防溢座,瓦楞板厚度不小1mm,每个3米设置80*80方钢立柱,上中下三方6*14方钢水平支撑,每个3米设置斜支撑。

合计

0

分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全称):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分包人(全称):

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天昌复烤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联合工房标段一期围挡工程专业分包(分包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分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二、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分包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保修期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缺陷责任期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分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承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分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分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分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承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承包人、分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名单

姓名

职务

电话

备注:该名单所列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均有权代表分包人签署往来函件,履行分包人权利和义务。

分包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业主/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5

分包人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6

劳务管理协议

总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 天昌复烤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联合工房标段一期围挡工程专业分包委托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在劳务管理方面的责任,双方在签订本工程 天昌复烤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联合工房标段一期围挡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劳务管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责任,且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一条:为了保证本工程劳务管理满足国务院、住建部、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文件要求,以“以人为本”为宗旨,明确各自管理范围内劳务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就工程劳务管理事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双方严格执行并各负其责。

第二条:管理标准:严格执行《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及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施工工程各管理方相关要求。

第三条:劳务管理要求:实名制覆盖率100%,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率100%,否则应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处罚费用。

第四条:甲方责任与权利

(1)应有完善的劳务管理组织体系,配备专职劳务管理工程师,负责对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停工整顿和经济处罚。

(2)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劳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的教育。

(3)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及企业管理要求,编制总体《项目劳务管理方案》,并组织乙方主要劳务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并书面交底。

(4)施工前甲方将对乙方进行技术、质量总交底或专项交底,明确质量目标,施工过程应对乙方的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对乙方工序予以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5)有权对专业素质差、不服从指挥的施工人员责令其限期退场。

(6)甲方应定期对乙方劳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进,并对存在问题开具整改通知单,责令乙方进行整改,并进行相关处罚。

(7)如果乙方存在拒不整改或发生劳务纠纷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甲方有权终止乙方合同,责令乙方限期退场。同时,甲方保留索赔权。

第五条:乙方职责与权利

1、按照甲方要求设置专职劳务管理员,参与项目的日常劳务管理工作,不兼职其他工作;如特殊情况变更或撤换劳务管理员将及时通知甲方项目部,并立即增补经甲方项目部审核后合格的劳务管理员继续执行相关工作。

2、在施工现场所用的劳务人员全部按甲方实名制管理流程要求进行管理,包含配合甲方项目部劳务管理工程师录入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相关内容、提交劳务花名册、劳务人员入场教育考试、与每一个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实名制IC卡、配合项目日常考勤、按照政府及项目部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向项目部上报真实的工资发放表等劳务全过程管理的相关手续;如中途进行劳务人员的变更按照劳务管理规定要求书面报告甲方项目部,并及时进行信息的录入和其它相关工作。

3、在施工期间不使用没有合法身份信息和已经被甲方、相关管理部门或机构列入劳务黑名单的班组和人员。

4、如果下属的劳务人员发生恶意讨薪或越级上访事件,全力配合甲方项目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5、如施工期间乙方的劳务人员有不认真或抵制执行劳务管理相关规定,经教育后拒不整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项目部的管理,立即更换相关人员或班组。

6、严格执行甲方关于分账制管理的要求,及时上报工人考勤,按月支付工人工资,配合甲方项目部执行银行代发工资的工作。

第六条:其他

1、其他未尽事宜,以本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工程《专业(劳务)分包合同》或相关协议书为准;

2、本协议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与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份数与合同协议书约定份数一致。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工程专项质量管理协议书

施工项目名称: 天昌复烤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联合工房标段一期

总包单位:(以下称甲方)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分包单位:(以下称乙方)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地方政府质量管理条例和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施工工程质量。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施工质量责任协议书。

一、工程质量标准

满足甲方与业主总包合同对工程质量的约定。其中质量标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分包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279号令

二、本协议的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保修期结束

三、质量管理:

甲方确认 单劲松为项目经理、黄磊为质量负责人,代表甲方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乙方确认为项目经理、为质量负责人,代表乙方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甲方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质量的控制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乙方除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等级外,还应在其承担项目的所在地登记注册。

乙方必须配合当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总包公司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各项质量检查。

四、质量目标

1.预防和遏制一般质量事故,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率为100%。

2.完成工程 / 创优目标,合格工程按国标执行,有创优目标工程按创优标准执行。

五、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依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乙方在建工程实施全面质量管理,负责监督检查乙方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工作。对限期未整改或存在严重质量隐患,将按公司有关规定做出处罚。

2.甲方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完成施工组织总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建立各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必要时进行现场指导。

3.甲方负责向乙方发放图纸、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洽商记录。

4.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乙方不按图纸、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组织施工,违章蛮干严重危害工程质量时,有权制止,并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甲方有权对未经自检的工程进行检查及验收,甲方对违规作业、违规指挥有权制止,情节严重进行停工整改。

6.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工程质量管理及督促定期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乙方违反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定等的情况,甲方有要求乙方整改的权利。

7.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工程如若存在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并要求乙方对质量事故进行整改和处理。

8.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负责组织乙方人员进行后期维修工作,乙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合同范围内的维修工作。如乙方不予配合,甲方有权安排其他队伍施工,所产生的费用将从乙方维修保证金中扣除。

9.甲方工程质量有创优目标,乙方必须全力配合甲方,工程各分部、分项施工及验收质量标准按创优标准进行实施。

10.除非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在保修期届满并从业主处收到相应质量保修金后28日内,扣除承包人垫付费用后,向分包人无息支付分包合同相应的质量保修金额。

六、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国家颁发的规程、规范施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2.乙方应有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体制和可靠的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体系,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必须与现场人员相符且持证上岗。

3.在工程开工前,乙方须将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措施上报甲方质量管理部门。

4.乙方现场质量管理人员人数必须同工程规模相适应。(注:? 项目专业分包和30人以上的劳务分包单位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必须与现场人员相符,必须持证上岗。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技术交底施工,遵守甲方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要随时接受甲方的质量监督检查。

6.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按分包作业的具体内容,约定具体施工规范、评定验收标准等)、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施工,质量标准要达到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要求。乙方要接受甲方代表和工程监理人员的质量监督,如遇与设计图纸不符情况,必须经甲方与设计确认,严禁擅自施工。

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需进行质量管理人员更换,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严禁擅自做主。如更换,更换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8.乙方在工程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即分包人自检、承包人检验和业主/监理的检验,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9.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做好验收工作,及时处理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自检合格后再进行报验。

10.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要及时通知甲方,不得隐瞒,根据问题情况出技术措施或方案,必须按处理措施或方案进行整改,严禁私自处理。

11.对于甲方不按协议要求进行违章指挥,乙方有权拒绝进行施工。

12.若连续三个月乙方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目标或工程质量低劣,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责令退场。

13.因违章操作,工程质量不合格及不按甲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指挥,所造成的罚款由乙方全权负责。

14.根据国家法令及规范要求,每道工序必须进行报验。乙方应严格对隐蔽工程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甲方检查工程师报检。甲方检查工程师应在24小时内,对隐蔽工程进行复检,并提请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部分工序向政府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报验。检查合格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检查不合格,乙方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修整并重新报检。未经检查,乙方擅自隐蔽,甲方有权要求重检,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15.因材料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由材料供应方负责。

16.因乙方施工管理不完善或者乙方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返工、事故等导致工期延误时,工期不予顺延。

17.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包括甲方供应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抽验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甲方和设计单位同意。

18.乙方必须确保其使用的计量器具处于检定有效期内的合格状态。

19.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并由甲方及时报告至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经上级主管部门、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甲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由此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0.隐蔽工程验收。乙方必须保证隐蔽工程的质量。乙方应在隐蔽工程前1天通知甲方,并由甲方通知监理单位共同参加验收,双方确认工程合格后在工程验收记录上签字。工程隐蔽后若甲方提出复验,乙方应予以同意,复验合格后,工期相应顺延,其费用由甲方负担;复验不合格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乙方未通知甲方而对隐蔽工程自行验收,甲方提出复验,不论合格与否,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1.竣工验收。乙方在承揽工程预计竣工前7天向甲方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图纸、资料。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在工程竣工后7天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后,在验收证书上签字,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认证。如验收不合格,应分清责任,限期整改,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发生的费用及工期由乙方负责。

22.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负责合同范围内的维修工作乙方有事或其他原因无法进行维修,可委托甲方进行维修,费用从维修保证金中扣除。

七、实测实量管理制度(本条只适合房建项目,可结合工程质量目标适当调整)

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公司实测实量管理制度,并配合甲方和甲方公司进行实测实量检查工作,甲方公司和甲方将进行阶段性的实测实量检查,检查结果将与工程款支付比例有关,总合格率≥85%不扣除,75%≤总合格率<85%暂扣当期进度款的10%,总合格率<75%暂扣当期进度款的20%。暂扣部分进度款乙方对现场施工质量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报甲方检查,甲方检查合格后报甲方公司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暂扣工程款将于下期工程款一起发放。

2.实测实量总合格率将作为分包商质量考核的主要内容。全年各阶段合格率均高于90%的分包单位,获“公司年度质量管控优秀分包单位”称号,颁发奖状,承包时优先考虑;半年平均合格率小于80%的分项工程分包单位,暂停半年分包资格。全年平均合格率小于75%的分包单位纳入不合格分包商名录直接淘汰,禁止参与公司后续项目分包。

八、质量处罚制度

1.乙方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未按合同要求常驻施工现场,每月每缺一人处罚1万元,每月按25日考勤,每缺勤一天处罚1000元,考勤由甲方负责。

2.乙方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离开施工现场未请假,按照2000元/天处罚。

3.乙方质量管理负责人不在施工现场的按照500元/次处罚。

4.乙方质量管理体系人员不在岗或备案人员资质与现场实际在岗人员不符,被甲方检查发现后,罚款1000--2000元。

5.乙方未按要求组织施工,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5000元,造成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加倍处罚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未配合甲方进行验收工作,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5000元,影响下道工序施工的,罚款10000元。

7.乙方必须按要求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凡是未按要求处理,影响下道工序施工的,罚款2000-5000元。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对尚未构成质量事故,但已造成质量问题或缺陷,视情节轻重对乙方罚款2000-5000元;造成质量事故时,视损失金额情况罚款5000--10000元,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因工程质量低劣,受到质监部门或甲方上级部门通报批评、处罚的,对甲方的处罚金额由乙方承担,对乙方进行2000-5000元的处罚。

10.乙方项目经理、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工程质量联检及质量专项会议,无故不参加的罚款500元。

九、质量处罚细则(参考条款)

1.原材料、半成品库存及堆码

a.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库存不符合相关规定处罚500元每处;

b.钢筋及钢筋制作的半成品未分类堆码或没有防雨水措施的处罚500元每处;

c.原材料及半成品的材料标识、试验状态标识不到位处罚500元。

2.钢筋工程

a.钢筋原材出现深度浮锈、麻点及片状锈,未做处理就投入实体结构使用的处罚500元每批;钢筋制作尺寸及弯曲角度不符合设计或施工规范要求处罚500元每批;

b.钢筋套筒连接、闪光对焊、电渣压力焊及单(双)面焊等连接不合格,处罚500~1000元每批;

c.钢筋搭接长度、位置、在受拉(压)区连接错开率不符合设计或施工规范要求处罚1000元每批;

d.钢筋绑扎点数不足或绑扎方式错误处罚500元;

e.受力钢筋之间排距、弯起点位置不符合设计或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处罚1000元;

f.钢筋绑扎间距不均匀或大于设计要求处罚500~1000元;

g.受力钢筋垫块不足或强度不符合要求、铁马凳放置方式错误或数量不够、保护层超标或移位,处罚1000元每项;

h.预埋铁件数量、规格、位置与设计要求不符处罚500~1000元;

i受力钢筋位移处理措施或种植钢筋施工措施不符合施工规范规定处罚1000元每处;

j钢筋安装施工时,出现少筋、漏筋现象处罚1000~2000元,出现偷工减料现象处罚2000~5000元。

3.模板工程

a.模板制作拼装,使用面板刚度不足或拼缝、表面平整度超标等问题每项处罚1000元;

b.模板安装前,对施工缝的异物清理不净或未进行毛面及其它相关处理不到位处罚1000元;

c.模板安装前未对模板进行表面清理或没有按要求涂刷脱模剂的处罚1000元;

d.模板拉杆间距过大,难以保证砼构件外观尺寸处罚1000元;

e.模板安装垂直度超标处罚1000元;

f.模板背肋安装不合理或支撑体系加固不牢处罚2000元;

g.未有根据同条件养护砼试块抗压强度报告或未经项目质检员同意就对各类梁、板及悬挑构件的底模进行拆除的处罚2000元。

4.混凝土工程

a.砼搅拌不均匀、产生离析或坍落度超过配合比规定,冬期砼搅拌加温措施或运输过程中保温措施不到位,每类问题处罚1000元;

b.砼浇筑时,未在现场留设同条件养护试块的处罚500~1000元;

c.对高落差部位的砼浇筑,未有采取防离析的相关措施处罚500元;

d.砼浇筑的施工缝留设方式或位置不符合施工方案及施工规范要求处罚1000元;

e.砼未有分层浇筑施工或出现冷缝现象处罚1000元每处;

f.砼振捣方式不合理,出现过振或漏振现象的处罚500~1000元每处;

g.对于普通砼或特殊砼构件的前期养护及冬期保温措施,未有按相关要求进行养护或保温措施不到位处罚1000元每处;

h.砼构件在施工缝处出现胀模、错台、烂根、夹渣、露骨或露筋等问题处罚1000~2000元每处;

i.砼表面出现蜂窝麻面、密集气泡、孔洞及超标裂缝等每类问题处罚1000~2000元;

j.砼抗压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处罚3000元;

k.对砼构件缺陷修复措施不合理,修复痕迹明显,效果差的处罚1000元。

5.土方工程

a.土方回填虚铺厚度、回填土颗粒及有机物含量等超标处罚500-1000元每处;

b.土方回填压实系数达不到设计要求、土方回填平整度或孔隙率超标处罚1000元每处;

c.灰土、三合土搅拌不均匀处罚500元;

d.土方回填碾压或夯实出现橡皮土或开裂处罚1000元每处;

e.土方回填施工缝处置措施或留设位置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的处罚1000元。

f.土方开挖未按照规范和交底要求进行放坡、分层、分段开挖,处罚1000-3000元。

6.地基加固

a.围挡工程工程出现断桩、缩颈或轴线偏移超标等质量问题,每类问题处罚1000元,桩头破损未修复处理处罚500元每根;

b.桩位偏差超标,倾斜率超标每类问题处罚1000元;

c.旋喷桩、搅拌桩、注浆加固等地基加固施工时,出现水泥浆配比不足、提升速度过快、成桩直径不足,缩颈,密实度不足等质量问题时每类问题处罚2000-5000元。

7.主体结构施工

a.防水涂料或防水卷材(防水板)施工不到位,搭接、焊接、固定、上翻高度不符合施工规范,防水基层起砂、空裂、不平整,防水层出现空鼓、破损等,每类问题处罚1000元;

b.抗渗砼出现渗迹的处罚3000元每处;

c.砼外观尺寸、截面厚度、平整度、垂直度、轴线移位、阴阳角方正等指标超标每类问题处罚500-1000元每处;

d.结构的变形缝处理、不符合要求,处罚500-1000元每处。

十、其它

1.乙方在接到甲方的罚款通知单后,如拒绝签字或接到通知后三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罚款。

十一、本协议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与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份数与合同协议书约定份数一致。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甲方(总包):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乙方(分包):

为全面履行工程建筑施工合同,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各自的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职责,保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伤亡事故及环境影响事件的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市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为上述工程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的专项协议,在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一、分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 天昌复烤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联合工房标段一期围挡工程

2.工程地址:许昌市建安区

3.分包范围:天昌复烤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联合工房标段一期围挡工程的施工,包括一期围挡工程施工期间围挡使用费、扬尘治理费电费、及保安费。其它技术指标按现行建筑工程技术标准执行,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4.分包形式:专业分包

二、协议内容

(一)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1.杜绝重伤及死亡事故,遏制轻伤事故,轻伤事故率控制在0.3%。

2.杜绝火灾、爆炸、重大机械伤害、生产交通安全事故以及环境影响事件,严防职业健康危害。

3.达到甲方提出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向乙方公布本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企业CI管理要求,核查乙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对乙方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2)审核乙方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3)监督乙方针对其施工内容、工艺要求制定的施工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核实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监督乙方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

(4)按照乙方呈报的进场人员名册,对入场人员进行公司级、项目级和班组级的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档案。

(5)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控制检查,对乙方施工工序、操作岗位的安全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时有权纠正任何违章行为,并勒令其整改,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立即责令停工,直至满足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复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甲方有权对乙方给予适当的惩处。对于严重不服从甲方管理,野蛮施工者,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清退出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自带机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等,必须给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经甲方对照实物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合格者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大型机械设备乙方必须出具安拆专项方案,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正确安装、使用和拆除。

(7)工程款支付时,甲方派驻项目的安全负责人需签字确认,无签字的甲方不予支付。

(8)发生伤亡事故按规定程序立即报告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调查、处理。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接受甲方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及甲方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安全会议,执行会议决议。按照甲方企业CI要求,建立或维护统一的中建CI形象。

(2)建立工地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按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要求,本项目需要乙方配备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乙方的班组长应经项目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并应每天组织开展“早安会”活动。

(4)编制本项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报甲方审批执行,完善安全施工条件。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提取比例为,金额为。

(5)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定期向甲方报告检查情况。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解决处理,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制止,对甲方提出的整改要求应按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6)对本项目的施工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如实向甲方备案,有人员调整时,要立即书面上报甲方;组织入场前的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录用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和未成年人或童工。

(7)特种机械的安全资料及时上报甲方备案、复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人员的有效证件要及时报甲方核验。

(8)负责班前安全教育和工种变换的安全教育。下达施工任务时,应进行有针对性的班前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发生交叉作业时,应先报告甲方统筹协调,并进行监护。不安排非特工种人员从事特工种作业,不安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9)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进场作业人员按照岗位和工种进行劳动保护用品和工具的配置,确保安全措施费用的投入;检查操作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情况,严禁没有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即上岗进行作业。自带机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等应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书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证明后,再向甲方申请进行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的实际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禁止任何人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设备或设施。

(10)乙方动火作业,或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进行作业时,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设立安全消防责任人和作业监护人,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作业前,向甲方提出动火申请,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操作。

(11)乙方应根据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加强安全管理。暂停作业时,乙方应当做好现场保护。

(12)乙方应根据甲方管理要求,实施有关环境管理措施及节水、节电、节材措施,实行绿色施工、节能降耗。减少本单位、本施工区域的污染源对环境的影响,确保本单位、本施工区域噪声、固体废弃物、污水、有毒有害气体等重要环境因素达标排放。

(13)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安全生产奖罚,对于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罚款的,将在当期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乙方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教育本单位职工遵章守纪,不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施工中如因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违反安全纪律,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造成环境污染或有关投诉而给甲方造成损失及不良影响的,其责任和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确认与支付

1. 分包安全生产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确认与支付,可与分包工程款同步进行。

2. 乙方应进行当期安全生产费用的统计与核算工作,并提供相应台账与票据凭证。

3.分包安全生产费用主要包括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临边、洞口安全防护设施,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脚手架安全防护,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器材,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等内容。

4.乙方完成分包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工作后,首先报至甲方派驻项目的安全负责人进行分包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审核、确认工作,然后再按照分包工程款的确认与支付流程逐步进行。

5.甲方派驻项目的安全负责人尹永成,身份证号( 120107196210024217 )应如实进行分包安全生产费用的审核与确认。对于乙方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购置的安全防护用品、设施不符合要求,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等情况,甲方可对该部分分包安全生产费用予以扣除。

(四)其他约定

1.为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完成工程安全创优目标,实现安全创优目标给予乙方人民币1000元奖励,因乙方原因未能完成 / 安全创优目标,罚款人民币1000元;

2. /

三、附 则

1.此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协议有效期按照合同工期。合同工期变更,本协议有效期相应变更;合同施工工作内容、范围有变动时,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3.因不可抗力造成双方设备损坏、人员伤亡,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4.其他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

5.本协议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与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份数与合同协议书约定份数一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9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项目施工廉政合同书

合同编号:ZJLU-TCXM-ZYFB-007

工程项目名称:天昌复烤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联合工房标段一期围挡工程

工程项目地点:许昌市建安区

甲方名称: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乙方名称:

为确保甲方对业主的承诺,高效、优质共同完成施工任务,争创优质工程。保证 天昌复烤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联合工房标段一期围挡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ZJLU-TCXM-ZYFB-007)双方能够高效廉洁地履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如下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文件,双方自觉按合同规定办事。

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4、建立健全廉政教育制度,开展经常性教育活动。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公布廉政合同书的责任内容和举报电话。

5、加强相互监督,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合同书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1、不准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卡)、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健身等活动。

4、不准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5、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为个人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

6、不准向乙方介绍或推荐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7、不准以各种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机具设备等。

8、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为乙方多结算工程量、多结算工程款,并从中收受回扣,谋取私利。

9、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因乙方拒绝本人的不合理要求,而故意刁难乙方。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1、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管理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卡)、贵重礼品腐蚀拉拢甲方工作人员。

2、不准以任何名义或方式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娱乐活动及参与带有黄、赌性质的娱乐活动。

4、不准为增加结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人员行贿。

5、不准为甲方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合同书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中建总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损失责任人处理暂行办法》、《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处理;情节较重,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以主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内容为依据,应予以赔偿。

2、实行《项目风险抵押目标责任制》的甲方项目经理部,甲方工作人员因违反本廉政合同书第二条,除按上一款规定处罚外,还将全额扣除其已缴纳的项目风险抵押金,且违约责任人不得享受项目任何兑现奖励。

3、乙方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收缴乙方交纳的部分质保金;情节较重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数额,同时取消乙方在甲方的工程分包资格。

第五条 双方约定如下事项

1、本合同由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负责监督,举报电话:022—65292766;由 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 负责本合同的验收。

2、双方其他约定:

第六条 本廉政合同书作为 天昌复烤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联合工房标段一期围挡工程专业分包 工程合同的一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七条 本廉政合同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甲乙双方工程合同履约完止。

第八条本廉政合同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与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份数与合同协议书约定份数一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0

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署本授权委托书。

兹委任在 天昌复烤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联合工房标段一期围挡工程专业分包工程项目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根据本授权委托书代表公司行使下列权限:

一、合同分包、中标参与权,即有权代表我公司参与项目的分包、中标过程,并就相关一切事宜进行确认;

二、合同谈判确认权,即有权代表我公司参与合同谈判,有权确认合同以及相关之所有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忘录、会议纪要等)的全部内容。

三、合同签订权,即有权代表我公司签订合同以及相关之所有合同文件,合同一经签订,我公司即依法严格履行。

四、合同履行代表签认权,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代表我公司就合同履行相关之一切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联系单、工作签证单、往来函件、决算文件、结算文件)进行制定、提交、签认等,进行施工管理,并特别授权代表我公司收取相应工程款。

五、处置权,即有权代表我公司就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决算、结算以及其他方面所发生之一切事务,进行处断、决策、执行。

我公司确认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所实施的所有行为,相应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授权。

委托代理人签字样式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

1、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实际营业地:

电话:

传真:

邮编:

附件10

合同外工程现场签证单

承包人: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人:

签证原因:

工程地点及桩位

具体部位

(此处填写具体数量、单位及计算过程等信息。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调整表格样式或增加附表)

分包方负责人签字:

日期:

项目部现场负责人签字:

日期:

项目生产经理意见

日期

项目商务经理意见

日期:

项目部主管领导意见:

日期

项目经理意见:

日期

(表格样式可做调整)

本表格审核完善后3日内,报项目商务部,最为分包每月预结算及分包结算依据,未按期报送,分包结算时不予认可。

标签: 分包 围挡 复烤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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