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商用车制造装配生产线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关于“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商用车制造装配生产线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质疑答复

质疑人:成都畅易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231号

邮编:610041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谭柯

联系电话:136*****325

委托代理人:胡晓平

联系电话:138*****405

被质疑人: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墨香路87号8栋4楼

邮编:610041;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

成都畅易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商用车制造装配生产线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中标结果损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于2019年12月9日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2019年12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按照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第七章评分办法4.3.3综合评分明细表第5项,评分因素及权重:履约能力4%(共同评分因素);分值:4分,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履约能力)不能得分。

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理由:
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第七章评标办法4.3.3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第5项,评分

因素及权重:履约能力4%(共同评分因素);分值:4分;评分标准:提供投标人2016年1月1日(含)以来类似项目经验,每提供一个得0.5分,满分4分。备注:提供合同复印件盖投标人公章。
根据招标文件第六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二、建设目的和三、建设必要性中可以明确看出,本项目招标的核心产品为装配线,那么在证明供应商履约能力中要求提供的类似项目经验应和装配线相关类似项目经验才能作为有效证明。据我公司了解和在各地政府采购网查询得到的情况反馈,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装配线的相关项目经验。按本项评分细则评判,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评分标准规定的履约能力,本项4分应不能得分。
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司、财政部条法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联合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也指出:在理解和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上,应当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给予区别对待。主要是从项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目的是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

质疑事项2: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三、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4、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理由:
根据招标文件第六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三、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
4.1软件部分:
4.1.1PLC编辑软件1份;
4.1.2总线系统的配置软件1份;
4.1.3变频器随机提供编辑软件、电缆或编辑器1份;

4.1.4PLC备份程序2份。

4.2设备安装完成后,供方需提供以下技术资料给买方。包括:

4.2.1设备操作、维修说明书;
4.2.2设备平面布置图、设备基础图;

4.2.3机械装配图;

4.2.4电气系统接线图;
4.2.5易损件清单,包括机械零件易损件图纸、零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其供应商名称;
4.2.6以上所有资料除提供纸质文件三套外,还需提供备份光盘三份。
开标现场,我公司投标委托人提出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提供该项资料,该公司投标人员声称密封在标书内,招标公司工作人员也表示需要专家开封后进行评审,但一直到评标结束也没有对我公司提出的异议进行回复。而且按招标文件要求,该项作为实质性要求,软件类产品也不能做成纸质文件提交。我公司对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提供该项资料再次提出质疑。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未满足本条实质性要求,应该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质疑事项3: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演示不符合要求,按评分细则应扣2分。
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理由:
根据招标文件第六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五、项目清单及技术要求中9.2装配工艺操作指导仿真系统1.操作仿真系统包括根据装调车型由供应商开发车架上线、车架翻转、前后桥上线、动力总成合装、驾驶室合装等三维仿真操作。2.要求对零部件选择、工具选择、设备操作、安装操作、质量检查等操作进行三维仿真。
★投标时供应商提供“车架上线操作"、“车架翻转操作”、“前后桥上线操作”、“动力总成合装操作”、“驾驶室合装操作”之中任意二个仿真操作演示,不提供或提供不满足装配工艺要求,则视为负偏离。

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从16:50进入评标室演示到16:54演示结束,从进门到出门(大门到评标室还有一段距离)共计花费四分钟左右,而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任选两个仿真演示来看,要符合演示要求的按工艺流程进行演示,“车架上线操作”不低于2分钟、“车架翻转操作”不低于2.5分钟、“前后桥上线操作”不低于10分钟、“动力总成合装操作”不低于10分钟、“驾驶室合装操作”不低于10分钟,按任选两个模块进行操作,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要求的演示内容。根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带有★号技术参数有负偏离或者不满足每项扣2分。该公司的演示技术分值应扣去2分。
质疑事项4:按投标产品中,没有节能产品。该项应不得分。评分标准中指明是投标产品,而不是投标产品中的技术分项产品。

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理由:
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4.3.3综合评分明细表第6项评分因素及权重: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域网产品2%(共同评分因素);分值:2分;评分标准::投标产品中属于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范围的,则每有一项为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或者无线局域网产品的得0.5分,非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无线局域网产品的不得分。本项最多得2分。
注: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范围以品且清单为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且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无线局域网产品优先采购范围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
2.投标产品属于优先采购范围内的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的,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
3.投标产品属于优先采购范围内的无线局域网产品的,提供政府采购清单对应页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

二、质疑处理过程

我公司受理质疑人的质疑后依法启动了质疑处理程序,成立了质疑处理小组处理质疑。

1、我公司与采购人进行沟通,听取了采购人对本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

2、我公司请求评标小组配合我公司处理质疑,并听取了评标小组对本项目评审情况的说明解释。

3、我公司全面查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本项目开标资料以及评审监控视频资料。

三、质疑事项答复:

质疑事项1答复:

一、评标小组依法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

根据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 “4.3.3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第5项,评分因素及权重:履约能力4%(共同评分因素);分值:4分;评分标准:提供投标人2016年1月1日(含)以来类似项目经验,每提供一个得0.5分,满分4分。备注:提供合同复印件盖投标人公章。”的规定,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经评审小组确认其得分没有问题。

对供应商所说的“据我公司了解和在各地政府采购网查询得到的情况反馈,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装配线的相关项目经验。”,这只是贵单位的猜测,并无事实依据。

综上,质疑事项1不成立。

质疑事项2答复:

一、本次评审招标文件制定合法合规

本次招标文件经前期需求论证且挂网公示,在公示期间并未有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书面质疑,本次招标文件合法合规。

二、专家组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了符合性审查,没有问题

1、专家组首先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确定“符合性审查”内容

根据本次招标文件P69规定“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事项仅限于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

本次招标文件P64明确将商务要求标明为“实质性要求”,因此整个商务要求均为符合性审查范围。其中包括:

“4、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

4.1 软件部分:

4.1.1 PLC编辑软件1份;

4.1.2 总线系统的配置软件 1份;

4.1.3 变频器随机提供编辑软件、电缆或编辑器 1份;

4.1.4 PLC备份程序2份。

4.2 设备安装完成后,供方需提供以下技术资料给买方。包括:

4.2.1设备操作、维修说明书;

4.2.2设备平面布置图、设备基础图;

4.2.3机械装配图;

4.2.4电气系统接线图;

4.2.5易损件清单,包括机械零件易损件图纸、零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其供应商名称;

4.2.6以上所有资料除提供纸质文件三套外,还需提供备份光盘三份。”

2、专家组按以下顺序进行了审查:

(1)“4、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

4.1 软件部分:

4.1.1 PLC编辑软件1份;

4.1.2 总线系统的配置软件 1份;

4.1.3 变频器随机提供编辑软件、电缆或编辑器 1份;

4.1.4 PLC备份程序2份。”

专家组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审查,投标人提供了相关材料,符合性没有问题。

(2)“4、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

4.2 设备安装完成后,供方需提供以下技术资料给买方。包括:

4.2.1设备操作、维修说明书;

4.2.2设备平面布置图、设备基础图;

4.2.3机械装配图;

4.2.4电气系统接线图;

4.2.5易损件清单,包括机械零件易损件图纸、零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其供应商名称;

4.2.6以上所有资料除提供纸质文件三套外,还需提供备份光盘三份。”

专家组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审查,由于4.2中明确规定“设备安装完成后,供方需提供以下技术资料给买方”,因此在本次投标时只需对“是否在安装完成后提供资料”进行应答即可,投标人在商务应答中进行了完全响应,同意在“安装完成后提供资料”,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符合性没有问题。

3、专家组根据本次招标文件要求对此部分“实质性要求”内容审查结论为没有问题,予以通过。

三、专家组认为4是针对提供资料的“一般规定”,4.2是“特殊(特别)规定”,4.2是对4的补充,二者为补充关系,并不矛盾

专家组认为4中规定了一般情况下提供资料的时间节点为“投标时”,4.2对该一般规定作出了特别规定,即提供4.2中涉及资料的时间节点变更为“设备安装完成后”,4.2中规定是对4中规定的补充,并非排斥关系。

投标人根据特殊规定进行响应符合规定。

四、质疑人错误理解了“一般规定”与“特殊(特别)规定”的“补充”关系,而将其认为是“排斥”关系

1、质疑人将“一般规定”与“特殊(特别)规定”理解为“排斥”关系是完全错误的

质疑人认为4中规定了本次投标时提供资料,该项规定已经“排斥”掉了4.2中对于提供资料的时间节点为“设备安装完成后”的特别规定,即无论4.2中是否存在特别规定,均应在本次投标时提供4.2中涉及的所有资料。

专家组认为这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

2、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都存在“一般规定”与“特殊(特别)规定”的补充关系

如: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但是”或“但”后内容即为前面一般情况的特殊规定,是对一般情况的补充。而不能理解为无论是否符合“但”中内容,只要与一般规定不符,均应认定为不成立。

3、类似提法在本次招标文件中很多,举例如下:

(1)、招标文件第五章:

一、应当提供的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略)

(二)资质性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无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无

上述内容中“一”明确规定了“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即下面所有内容均应提供证明材料,但是(二)、(三)项具体说明该项提供材料内容为“无”,也就是(二)(三)内容即使不提供,资格审查也应该予以通过,在此处(二)(三)项内容构成了对“一”的补充。

如果按质疑人的理解,因为“一”中规定了“应”(即必须)提供“证明材料”,而忽视(二)、(三)项所作补充,进而得出投标人没有提供(二)、(三)项中证明材料而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能通过,这是显然错误的。

(2)、招标文件P12:

其它响应性投标文件(用于资格审查以外的评标)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以下五个方面的相关材料:

(二)技术部分。

(6)产品工作环境条件(如适用);

(三)商务部分。

(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虽然在总的描述中一般规定了“严格”“提供”“相关材料”,但是依然有特别规定,允许部分内容只有在“适用”的情况下才提供,构成对一般规定的补充。

综合以上内容,招标文件一般规定允许特别规定进行补充完善,专家组认为质疑人将4与4.2中规定理解为“排斥”关系是错误的。

五、如果以投标人未在“本次投标文件中”提供“4.2”中相关材料判定其符合性不通过,不符合政府采购及本次招标文件规定

1、招标文件P69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必须以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否则,不能对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

本次投标人已经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商务应答中明确响应在“设备安装完成后”提供相关资料,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如专家组人为忽视4.2中补充规定,将4.2部分强制理解为“必须在本次投标文件中提供”,是典型的“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六、专家组一致认为“4”与“4.2”中规定互为补充关系,不存在“歧义”,没有“重大缺陷”,不属于停止评审范围。

七、如质疑人认为招标文件中“4”与“4.2”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应当在招标文件公示期间对招标文件提出书面质疑,实际上质疑人并未提出书面质疑,说明其认为招标文件没有歧义且不存在重大缺陷,没有理解上的困难。

综上,质疑事项2不成立。

质疑事项3答复:

一、招标文件并未规定每个子项演示时长,专家组评审没有问题

评审过程中,专家组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本项目涉及演示之处并未规定、限制投标人演示时长,演示时间不在评审范围内,专家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人提供的演示内容进行评审,且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选择了两个项目进行了演示。

二、质疑人所称演示时间不是本次评审范围

贵单位所说的“车架上线操作”不低于2分钟、“车架翻转操作”不低于2.5分钟、“前后桥上线操作”不低于10分钟、“动力总成合装操作”不低于10分钟、“驾驶室合装操作”不低于10分钟,按任选两个模块进行操作,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要求的演示内容。这只是贵单位认为,并无事实依据。

综上,质疑事项3不成立。

质疑事项4答复:

经专家组审查,质疑事项4成立。中标人(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总得分:98.54扣除1.5分,扣除后总得分为:97.04分,综合得分排序第一,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质疑事项4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中标结果不变。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招标提出的宝贵意见,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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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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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装配生产线 制造 商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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