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温等离子灭菌器等一批
低温等离子灭菌器等一批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乙方:厦门鼎颉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GT[GK]*******-1的低温等离子灭菌器等一批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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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32025 | 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 | 低温等离子灭菌器 | 1 | 套 | 进口 | ******* | ******* | 强生 | STERRAD 100NX | 无 | ||||
1 | 1-2 | A032025 | 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 | 全自动快速清洗消毒装置 | 1 | 套 | 进口 | 370000 | 370000 | 洁定 | 46-4双门电加热 | 无 | ||||
1 | 1-3 | A032025 | 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 | 多功能清洗中心 | 1 | 套 | 国内 | 380000 | 380000 | 新华 | CSSD.QXZX-5000L | 无 | ||||
合计: | *******.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肆万玖仟陆佰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85)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55号;
4.3交付条件:最终验收通过。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 针对本合同中3.1中的合同总金额的包括范围,本条款进一步补充说明为:合同总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还包括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保险费,伴随服务费,安装调试费,质保期内的维修维护费,操作人员培训费,税费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且乙方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后,买卖双方同意,合同货物由甲方验收并以甲方的验收意见为准。合同货物安装调试后经甲方验收合格视为最终验收合格。6.2合同货物验收时,由甲方签署《厦门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6.3乙方应派代表参与验收过程,乙方未派代表参与或对验收意见有异议但未在验收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的,视为乙方对验收意见无异议。如乙方在验收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异议,以甲方委托的第三方验收意见为准。6.4最终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直接交付甲方使用。合同货物交付使用前由乙方负责保管,合同货物的毁损或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6.5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出换货、退货或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自行收回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承担因退换货或解除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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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95 | 1、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90个工作日内,买方凭卖方开具的100%合同总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及买方签署的《厦门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95%。 | |
2 | 5 | 2、预留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量及售后服务保证金,待整机验收合格满一年,90个工作日内,买方一次性无息付清余款(应扣除违约金)。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合同生效,质保期结束且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合同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未能按时交货或未能按时交付使用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支付逾期交货货款2‰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个日历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另外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10.2合同货物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换货。如甲方选择换货,乙方重新供货导致的交货期延迟的,按10.1条处理;若甲方选择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10.3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4.3条约定,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前发现的,按10.2条处理;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发现的,甲方有权退货,如甲方已支付货物价款,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返还,此外,乙方应另外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10.4乙方的投标(报价)资料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内容等情形,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前发现的,按10.2条处理;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发现的,甲方有权退货,如甲方已支付货物价款,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返还,此外,乙方应另外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如验收合格后发现货物不合格,由甲方委托的第三方进行确认。)10.5因乙方原因导致退换货的,乙方应承担退换货所需的一切费用。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回不合格货物,甲方不对上述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逾期超过20个日历日仍未收回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上述货物。10.6质保期内,若乙方实际的维修响应(到达现场)时间不满足本合同要求的,每次应支付1000元违约金,甲方有权另聘第三方对设备提供技术维修服务,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未按照本合同其它要求及投标(报价)文件售后服务承诺书的条款履行义务的,每次应支付2000元违约金。10.7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乙方仍未纠正其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10.8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直接从未付的款项中扣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付未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和使用单位无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厦门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货物交货要求:14.1.1 包装:货物交货时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包装。 14.1.2 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及包装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由乙方负责。 14.1.3 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其用处。 14.1.4 乙方负责将所有货物免费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14.1.5 在货物到达甲方地点后,乙方应在7天内派工程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在采购人技术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清点货物,组织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由甲方签字确认,附验收报告);安装须符合我国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14.1.6乙方应在货物运抵现场一周前,向甲方提供安装调试及运行的进度计划表。 14.1.7 在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期间,乙方安装调试人员一切费用自理。 14.1.8 乙方安装结束后应在规定的交付使用时间之前将废物移离现场,清理妥当,费用由乙方负责。 14.1.9 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及施工用具,在进入采购人安装地现场后的保管,由乙方负责;乙方在安装地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险、食宿,由乙方负责。 14.1.10 乙方应在设备交货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验收标准(含产品合格证验收清单等);技术操作手册、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设备安装调试资料、维修线路原理图及其维修资料;零部件目录;备品备件易耗件清单及合同中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14.1.11 乙方向采购人提供设备的运行、安装、使用环境要求。14.2 质保期约定: 14.2.1 质保期为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质保期满后,合同货物无质量问题或存在的问题均已解决的,由甲方向乙方出具质保期满确认书。 14.2.2故障响应时间:在质保期内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以内响应,4小时内维修人员到场,24小时内排除故障。24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的。乙方提供相应配置的代用设备或更换新设备,以保证甲方工作生产不中断,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特殊情况下,由乙方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同意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的修复或更换。14.2.3质保期满前1个月内乙方就所有货物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写出正式报告,如发现潜在问题,乙方负责排除。如出现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对设备进行维修和零配件的更换 14.2.4质保期结束后,乙方仍应负责提供终身维修服务,但只能收取零配件费零配件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乙方保证能长期提供维修配件,具体的维修服务协议待质保期满另行签订。 14.2.5回访及不定期检修:乙方承诺对所有维修服务工作进行定期回访(半年一次),乙方应每季度向甲方提供维修报告,维修报告应包括每次维修或保养响应和到场的时间、维修持续时间、故障地方、更换的配件等,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甲方可根据合同货物的使用情况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免费为合同货物进行检修、日常维护及保养服务,以保证合同货物的长期正常使用。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乙方: | 厦门鼎颉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上古街10号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401单元之六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周玉洁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康仁源 | |
联系方法: | ******* | 联系方法: | 186*****439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
账号: | 账号: | **************** |
签订地点: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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