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对龙岩市亿成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翰林人防工程有限公司2户不良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对龙岩市亿成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翰林人防工程有限公司2户不良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拟对龙岩市亿成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翰林人防工程有限公司2户不良债权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19年10月31日,龙岩市亿成贸易有限公司债权本金为人民币*******.41元,利息为人民币915749.56元,本息合计为人民币*******.97元;福建翰林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本金为人民币********.59元,利息为人民币*******.59元,本息合计为人民币********.18元。2户债权合计本金为人民币********.00元,合计利息为人民币*******.15元,合计本息为人民币********.15元。
担保方式均为抵押及保证担保。
二、债权基本情况
(一)龙岩市亿成贸易有限公司
1、主债权基本情况
截止2019年10月31日,债务人龙岩市亿成贸易有限公司结欠债权总额*******.97元,其中本金*******.41元,利息915749.56元。
2、债务人基本情况
龙岩市亿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20日,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甘蔗岭天马山庄41幢41-2号第一层,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由林桥荣出资50万元占比10%、林文莉出资450万元占比90%,法定代表人林桥荣。经营范围: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建材、汽车配件、橡胶制品、金属材料、劳动防护用品、家用电器、矿产品的批发、零售。所属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煤炭及制品批发。目前已停止经营。
3、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一林忠,男,1970年12月出生,国籍:中国,住址:龙岩市新罗区苏坂乡美山村中心路33-5号。
保证人二林文莉(林忠配偶),女,1969年2月出生,国籍:中国,住址:龙岩市新罗区苏坂乡美山村中心路33-5号。
保证人三林桥荣,男,1974年7月出生,国籍:中国,住址: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中路318号水韵华都5幢403室。
保证人四龙岩市鑫康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10日,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苏坂乡美山村,为有限责任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收资本5000万元,由林忠出资3500万元占比70%、郭升平出资15万元占比30%,法定代表人林忠。经营范围:生猪养殖;山地开发;饲料销售;生猪销售。所属行业为:农、林、牧、渔业->畜牧业->牲畜饲养->猪的饲养。目前已停止经营。
4、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一为龙岩市鑫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岩大道278号(龙岩商会大厦) E幢1层103号商服用房(便利店),房屋所有权证号:龙房权证字第********5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龙国用(2014)第000961号,建筑面积139.82㎡,土地面积32.00㎡;
抵押物二为龙岩市鑫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岩大道284号(龙岩商会大厦) D幢1层105号商服(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龙房权证字第********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龙国用(2014)第000959号,建筑面积210.40㎡,土地面积48.15㎡。
5、诉讼及效力情况
本债权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10月8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出具“厦仲裁字********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亿成贸易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本案《借款合同》项下如下款项:借款本金*******.41元及截至2018年7月20日的欠息96878.45元,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均按借款年利率4.785%加收40%进行计算,其中罚息以欠款本金*******.41元为计算基数,复利以相应欠息为计算基数)
(2)本案仲裁费74988元,由亿成贸易公司全部承担。申请人已预交全部仲裁费且已与本案仲裁费全部冲抵,亿成贸易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74988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3)申请人对鑫康实业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284号(龙岩商会大厦)、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278号(龙岩商会大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龙国用(2014)第000959号、龙国用(2014)第00096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龙房权证字第********5号、龙房权证字第********7号]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上述第一、二项裁决确定的债权,且应以最高余额1641万元为限,但实现债权的费用即第二项裁决确定的金额首先从抵押物处置所得中扣除,而不包括在最高余额内。
(4)林忠、林文莉、林桥荣、鑫康实业公司对亿成贸易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裁决项下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债权已于2019年7月25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闽08执471号。
(二)福建翰林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1、主债权基本情况
截止2019年10月31日,债务人福建翰林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债权总额********.18元,其中本金********.59元,利息*******.59元。
2、债务人基本情况
福建翰林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5日,位于龙岩市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区核心区2-20、21地块南侧)三楼,注册资本3072万元,实收资本3072万元,由邓喜文出资2700万,占注册资金87.89%;潘礼红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金9.77%,深圳冠群开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72万元,占注册资金2.34%。法定代表人邓喜文,实际控制人邓喜文。经营范围: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通风设备的生产制作、销售与安装。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环保、社会公共安全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制造。目前处于半停产状态。
3、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一邓喜文,男,1954年11月出生,国籍:中国,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中路465号(皇冠国际名苑)1幢701室。
保证人二饶晓燕(邓喜文配偶),女,1957年3月出生,国籍:中国,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中路465号(皇冠国际名苑)1幢701室。
保证人三潘礼红,女,1963年1月30日出生,国籍:中国,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腾北路6号理想城26#901。
保证人四罗晓嘉(潘礼红配偶),男,1957年11月出生,国籍:中国,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腾北路6号理想城26#901。
4、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福建翰林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张白土村龙州工业园园十二路3号2幢、3幢厂房及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10578.96㎡(房产证号:龙房权证字第********7号和********8号),土地面积30005.10㎡(土地证号:龙国用(2012)第010658号),厂房建筑结构为钢结构,债务人自用。
5、诉讼及效力情况
本债权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9月30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出具“厦仲裁字********号”、“厦仲裁字********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厦仲裁字********号”:(1)翰林人防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59元,并支付以下利息:①至2018年9月20日止的结欠利息170059.52元。②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调整后的基准年利率4.75%上浮40%再加收40%分别计算的罚息及复利,其中罚息的计算基数为相应的借款本金,复利的计算基数为相应的欠息,且此后的基准利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调整。(2)本案仲裁费43245元,由翰林人防公司全部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仲裁费43245元且已与本案仲裁费全部冲抵,翰林人防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43245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3)申请人对翰林人防公司提供的以下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上述第(一)、第(二)项裁决确定的债权,且应以《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余额2555万元为限,但实现债权的费用即第(二)项裁决确定的金额应首先从抵押物处置所得中扣除,而不包括在前述之最高余额内。抵押物为翰林人防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福建龙州工业园园十二路3号2幢、3幢厂房及30005.10㎡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龙房权证字第********7号、龙房权证字第********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龙国用(2012)第010658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龙房他证字第********5号,土地他项权证号为龙他项(2014)第1139号]。(4)邓喜文、饶晓燕、潘礼红、罗晓嘉对翰林人防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裁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厦仲裁字********号”:(1)翰林人防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以下利息:①至2018年6月20日止的结欠利息86686.71元。②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按年利率6.09%分别计算的利息及复利,其中利息的计算基数为相应的借款本金,复利的计算基数为相应的欠息。③自2018年8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09%再加收40%分别计算的罚息及复利,其中罚息的计算基数为相应的借款本金,复利的计算基数为相应的欠息。(2)本案仲裁费54407元,由翰林人防公司全部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仲裁费54407元且已与本案仲裁费全部冲抵,翰林人防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54407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3)申请人对翰林人防公司提供的以下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上述第(一)、第(二)项裁决确定的债权,且应以《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余额2555万元为限,但实现债权的费用即第(二)项裁决确定的金额应首先从抵押物处置所得中扣除,而不包括在前述之最高余额内。抵押物为翰林人防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福建龙州工业园园十二路3号2幢、3幢厂房及30005.10㎡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龙房权证字第********7号、龙房权证字第********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龙国用(2012)第010658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龙房他证字第********5号,土地他项权证号为龙他项(2014)第1139号]。(4)邓喜文、饶晓燕、潘礼红对翰林人防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裁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债权已于2019年7月25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19)闽08执468号、(2019)闽08执469号。
三、处置方式
对外公开转让。
四、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五、交易条件
原则上一次性付款。
六、公告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有效 。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的举报。
上述信息仅供参考,我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 人: 郑先生 、陈先生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3号
邮政编码:350003
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吴先生、吴先生
联系电话:****-********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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