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龙桥镇盆形村126.94亩林地经营权流转招标公告
庐江县龙桥镇盆形村126.94亩林地经营权流转招标公告
庐江县龙桥镇盆形村126.94亩林地经营权流转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流转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项目具体情况请见http://www.ahaee.com 附件1: 网络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效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③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款所述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庐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庐江县龙桥镇盆形村126.94亩林地经营权流转项目(项目编号: 2019NNCJ0620)”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流转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自然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本授权书声明:(竞买人姓名)授权(代理人的姓名)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庐江县龙桥镇盆形村126.94亩林地经营权流转项目(项目编号: 2019NNCJ0620)的竞买人申请登记、竞拍、签署成交确认书,以本人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竞买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注:竞买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竞买人本单位(本人)账户。 附件4: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我方为“庐江县龙桥镇盆形村126.94亩林地经营权流转项目(项目编号: 2019NNCJ0620)”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月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月日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5: 承 诺 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我方为对流转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流转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庐江县龙桥镇盆形村126.94亩林地经营权流转项目(项目编号: 2019NNCJ0620)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流转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流转公告及所附流转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意向受让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月日 附件6: 林权流转合同 出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签 订 日 期: 年月日
甲方(出让方): 居民身份证(法人代码证): 住 址: 联系方式: 乙方(受让方): 居民身份证(法人代码证): 住 址: 联系方式:
为维护林权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森林、林木、林地的基本情况 本次流转的林权为 山场坐落地点: 林权证号: 林证字()第号 流转林地标的山势平缓,土壤条件较好,属于防护林,林地现有树木要按公益林进行管理,不得乱砍乱伐,可适当进行土地整治。承包山林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主要用于经果林和苗木种植。 二、流转方式 原承包方式或流转方式: (家庭承包、其他承包;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其他方式等;集体经营); 本次流转方式 (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其他方式等)。 三、流转期限 流出方原承包期限或流转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日止,共年。 本次流转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共 年。 四、林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本次流转乙方应向甲方交纳林地使用权流转费(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费、林地使用权租金、转包费等)总金额 元(大写)。支付方式为:(林地使用权流转费交纳表附后) 交纳森林林木流转费或森林林木使用费总金额元(大写),支付方式为。(森林林木流转费或森林林木使用费交纳表附后) 五、流转合同期满后,对于流转林地上附着物的处理约定,交付时的情形包括: (一)要求保留合理的林木株数; (二)采伐迹地造林地; (三)当年新造林地; (四)林地内未采伐森林、林木或未收获的竹林等经济林,可通过双方协商或经评估机构评估后有偿交付; (五)其他约定(延期、折价交付等)。 六、补偿、补助约定: (一)甲方流转前已享受的补助、补偿等继续享受,流转后乙方另外争取的补助补偿等由乙方享受至流转合同终止。 (二)在流转经营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征收流转的林地,原承包方式属家庭承包的,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原承包方式属其他承包的,林地补偿费归林地所有权单位所有。 (三)已转让的森林林木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以及流转期间生产、建设等投入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四)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的权利 1、自主决定林权流转的方式; 2、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获得流转收益; 3、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在期满后收回流转的林权。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承担的义务 1、确保流转的林权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 2、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及时移交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或林地使用权; 3、协助乙方依法申领林权证; 4、在流转有效期内,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扰其依法依合同开展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5、督促乙方履行合同或协议,及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乙方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享有的权利 1、自主开展林木培育,林下种植、养殖、培植,依法进行林木采伐以及森林旅游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相应收益; 2、对林权依照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进行再流转,并获得流转收益; 3、在流转期内允许林权继承,并可以作为贷款或其他债务的抵押物、担保物; 4、在流转期内依法享受国家对林业的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5、流转期限内,乙方对现有及其增设的林业辅助设施(如林道、灌溉设施等)享有充分使用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乙方承担的义务 1、履行流转合同规定,及时交付流转金; 2、依法采伐森林、林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林地的更新造林任务;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 4、在流转期内发生毁林、乱捕滥猎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搞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应当在本流转合同签订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或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报发包方备案。 (六)债权债务处理 本合同生效以前,流转山场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甲方享有和承担;本合同期内,涉及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享有和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八、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无履行必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具体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诚信遵守,任何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的行为以及违背其于本合同中做出的保证、承诺等情况,均构成违约,并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林地林木流转价款,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的 %滞纳金,逾期 个月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有关林权。在此期间,乙方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林权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移交有关林权,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总流转价款的 %滞纳金。逾期 个月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已交流转费及定金,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流转后,若乙方发现流转林地林木存在权属纠纷、经济纠纷,逾期 月甲方没有处理妥当的,视为甲方单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已交流转费及定金,并按流转费总额的 %向乙方缴纳违约金,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须经发包方同意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其他约定事项: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补充协议须经发包方同意签字后,方可生效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五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农交所(分所)两份,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双方因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仲裁委申请仲裁,也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附件: 1、流转林地附图; 2、甲方林权证复印件;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年月日 年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鉴证人:(签章) 年月日 |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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