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大化坪镇公共服务清单招标公告
霍山县大化坪镇公共服务清单招标公告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设定依据 | 实施单位 | 实施对象 |
1 | 集中供水 | 主动服务类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镇政府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2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转报 | 依申请类 | 1.《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四、改造要求(一)加强危房改造管理1.严格把握改造对象。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严格“其他贫困户”的认定工作。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督促乡乡政府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2.《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四、实施管理要求(一)加强危房改造实施管理 1.精准确定改造对象。要严格认定程序,坚持“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规范危房改造对象的审核审批,实行留痕管理,精准确定改造对象。 3.《霍山县2017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霍住建[2017]20号)三、改造要求(5)各乡镇年度农村危房改造的申报、审批、进度监管和验收工作要同步登录霍山县民生工程监管平台,进行电子程序申报与管理,接受民生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管。 | 镇政府 | 住房危险、经济贫困的农户 |
3 | 组织开展防洪教育 | 主动服务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2.《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5.4.1、公众信息交流(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洪规划,实行科学治水、系统治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宣传普及防洪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水患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保护、扩大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坚持常抓不懈。 | 镇政府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4 | 秸秆综合利用机械补贴申报 | 主动服务类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75号):二、工作任务(三)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各地要把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作为当前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先行措施,在农作物收割期间,充分利用现有农机装备,积极组织做好农作物秸秆还田工作。针对本地区农作物种类,制定发布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农作物收获机械准入制度,所有收获机械必须配备秸秆粉碎或打捆相关设备,防止出现因秸秆留茬过高不得不焚烧的现象。要培育秸秆还田专业服务组织,整合资金对秸秆还田作业实施补贴,引导鼓励农民购买使用秸秆还田机具,不断扩大秸秆还田作业规模。 2.《安徽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皖农机计财〔2015〕39号):五、补贴操作程序 (二)带机申请、购机者应及时携带所购机具、补贴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一卡通”原件,以及县级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其他材料,主动到户口所在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并应积极配合农机、财政等部门开展机具核查工作。 | 镇政府 | 农村居民 |
5 |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教师[2013]19号):第十三条:初审公示。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原民办教师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考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荃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原民办教师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见附件2 )等相关材料报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 镇政府 | 农村原民办教师 |
6 |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认定材料转报和补助发放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农办[2014]128号):第十三条 初审公示。乡镇认定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乡镇认定办公室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附件1-1)。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附件1-2)等相关材料报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 镇政府 |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 |
7 | 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补助认定材料转报和补助发放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办[2014]95号):三、认证依据和办法 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 | 镇政府 | 农村老兽医 |
8 | 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材料转报和补助发放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为农村老拖拉机手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办[2014]97号):三、认证办法 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 | 镇政府 | 农村老拖拉机手 |
9 | 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和工龄核实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为农村老放映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广字[2014]34号):三、认证办法 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四) 审核结果在乡(镇)、村及县电影公司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 | 镇政府 | 农村老放映员 |
10 |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审核转报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项目申报材料 补助对象向所在乡镇提交申请报告,建制乡政府审核后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申报,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1、补助对象基本情况、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用水者协会)须同时报送组织章程;2、项目建设方案。所有项目均须报送经乡镇水利站(或农业综合服务站)审查后的项目建设方案;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项目申报表;4、农民“一事一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原始材料复印件。 | 镇政府 | 农户(包括联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用水者协会)、村组集体或者若干行政村 |
11 | 农民建房抗震设防指导服务 | 主动服务类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建质[2016]256号):三(三)推动村镇建筑建设管理。完善村镇建筑安全选址和抗震防灾要求,加强对村镇建筑防灾设计与建设的指导,推动农房抗震措施普及。加强村镇工程建设防灾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基层管理和技术人员防灾意识,提升农房抗震设防水平。 | 镇政府 | 农村居民 |
12 | 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培训和演练 | 主动服务类 |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 镇政府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13 |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 镇政府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14 | 新能源利用推广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太阳能等新能源利用,减少薪炭林的砍伐;鼓励和支持采取秸秆还田、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间作套种等保土耕作方法,减少地表扰动。 | 镇政府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15 | “三线三边”环境综合整治★ | 主动服务类 | 1《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霍政〔2017〕15号):四、继续实施22项 继续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农村危房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贫困残疾人康复、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政策性农业保险、提升农村基层党建与服务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文化场馆开放、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农产品食品安全工程、棚户区改造、城市老旧小区整治等22项民生工程。 2.《关于印发<霍山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室〔2014〕38号):五、工作要求 3.精心组织实施。各乡镇、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牵头部门、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明晰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 | 镇政府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16 | 垃圾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 | 主动服务类 | 1.《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垃圾等生活废弃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农村垃圾等生活废弃物的处置主体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镇政府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17 | 开展水源保护、废弃物综合利用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配合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水量及卫生监测,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鼓励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再利用,不能资源化再利用的固体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对危险废物实行资源化再利用的,其再利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危害环境或者没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不得运入本省境内处置。 | 镇政府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18 | 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推行 | 主动服务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 镇政府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19 | 公用路灯建设和维护 | 主动服务类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十四条: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 | 镇政府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20 | 开展禁毒宣传月活动 | 主动服务类 |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禁毒办发〔2010〕1号):三、深入开展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毒品预防教育活动13.依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禁毒教育进农村,提高农民禁毒法制观念。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立足农村有线广播、墙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抓住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有利时机,在人群集中地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禁毒宣传教育,帮助广大农民特别是返乡农民工识毒、防毒、拒毒,免受毒品侵害。乡镇和村广播室要定时播放禁毒教育内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要做到乡乡有禁毒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党委宣传、教育行政、公安、卫生行政、司法行政、农业、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共青团等部门要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法律进乡村”活动和农家书屋、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开展禁毒宣传资料、禁毒文艺、禁毒电影进农村活动;要把毒品预防知识纳入农村党员和农民职业教育内容,借助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农村职业教育培训网络,面向农村开展禁毒教育。禁毒、农业、林业、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指导基层组织、单位在可能种植毒品原植物地区,深入开展禁种宣传,增强群众禁种意识,防止罂粟种籽落地。 | 镇政府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21 | 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和救援演练 | 主动服务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 镇政府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22 | 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 主动服务类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 镇政府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23 | 协助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 镇政府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24 | 公共体育设施保养、维修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定期保养、维修。非经营性的大中型公共体育设施的重大保养、维修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 镇政府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25 | 提供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帮助 | 依申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 镇政府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26 | 开展“全民健身日”宣传活动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全民健身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健身活动,并为青少年、儿童的体育健身活动给予特别保障,为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鼓励公民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和体育骨干队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特点,组织开展适合不同人群参加的全民健身活动。 | 镇政府 | 公民 |
27 | 旅游区文明和法制教育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旅游条例》第三十四条: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 镇政府 | 公民 |
28 | 组织公民献血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二条: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民也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或直接在血站、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献血。 | 镇政府 | 公民 |
29 | 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防范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管理制度,协调社会各方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水库、湖泊、河流、水塘的管理,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设立警示标志,标明注意事项。在事故多发地段与多发季节,组织做好辖区内水域的巡查工作,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事故发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开展安全用电、防灾避险、卫生防疫知识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 镇政府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30 | 进城务工人员留守子女学前教育保障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留守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接受学前教育,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 | 镇政府 | 进城务工人员留守子女 |
31 | 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 | 主动服务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镇政府 | 村民委员会及村民 |
32 | 农村留守儿童建档和随访 | 主动服务类 |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二、(二):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三、(二)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 镇政府 | 农村留守儿童 |
33 | 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 | 依申请类 |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二、(二):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三、(二)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 镇政府 | 农村留守儿童 |
34 | 对外提供、发布本地重要统计数据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乡级统计工作规范和安徽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65号)第二十六条:乡镇对外提供、发布和使用的本地重要统计数据,须经县级统计机构审核确认。第二十七条:乡镇应围绕当地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分析,为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 | 镇政府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35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办理服务 | 依申请类 | 1.《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三)1:参保登记。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六统一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改办〔2017〕1号),城镇居民原则上在户籍地以家庭为单位(不含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和在校大学生)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其户籍地的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实现城乡医保整合并由人社部门管理的统筹地区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行政村,或通过社保服务所统一办理参保登记。 2.《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六人社秘〔2016〕336号)第六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居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参保信息采集、材料初审、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工作。 | 镇人社所 | 城乡居民 |
36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办理 | 依申请类 | 1.《安徽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二、(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保。 2.《霍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霍政〔2015〕31号) 第六条:个人缴费。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由参保人自主选择,多缴多得,本年度内参保人可以申报二次缴费,缴费总额不得超过当年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工作,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具体负责本乡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须设有专门办公场所,配备专职人员。各村(社区)组织必须确定至少一名业务代办员。 | 镇人社所 | 城乡居民 |
37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理 | 依申请类 | 《关于印发霍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霍政〔2015〕31号)第十条:参保人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参保人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参保人中断缴费后,续缴保险费的,其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也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第十四条:2009年12月1日前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和2011年7月1日前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 镇人社所 | 城乡居民 |
38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材料转报 | 依申请类 | 1.《霍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霍政〔2015〕31号)第十二条: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支付终身。 2.《关于开展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霍城乡居保办(2017)3号)四、2:乡镇(街道)人社所负责资格认证宣传发动、资格认证初审、材料汇总上报、认证结果公示等工作。 | 镇政府、镇人社所 |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 |
39 | 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申报★ | 依申请类 | 1.《安徽省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皖组字〔2005〕3号)第二十条:积极推行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具体承保对象、保险费分担比例等,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2.《关于印发《霍山县提升农村基层党建与服务经费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组通字〔2017〕27号)三、2:村干部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分为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两类。在全面落实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符合条件的村干部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 镇人社所 | 村干部 |
40 | 协助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 | 依申请类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二、(四):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58号)二、(三):进一步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水平。全面组织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3.《关于印发<霍山县2011年农民工技能培训实施办法>通知》(人社办〔2011〕66号)四、1:农民工技能培训实行分类培训.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的对象为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应根据农村劳动者不同群体和不同需求进行分类实施,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 | 镇人社所 | 农民工 |
41 | 就业援助、救助 | 依申请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12月23日第23号第一次修订,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一条: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四条: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 镇人社所 | 劳动者、就业援助对象 |
42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补偿审核转报 | 依申请类 | 1.《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农合大病保险指导方案(2016版)>的通知》(皖卫基层〔2015〕25号):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政府主导、专业承办、政策联动”的基本原则,在新农合大病保险全省覆盖的基础上,2016-2017年度,进一步巩固完善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最低不少于50%,并通过紧密衔接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及医疗救助等制度,有效减少参合大病患者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加强承办能力建设,推进大病保险即时结报与简便结报,提高工作效能。 2.《六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六人社秘〔2016〕337号)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业务经办工作。第六条 保障对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新生儿)。 | 镇民政办 |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新生儿) |
43 | 社会保障卡办理及发放 | 依申请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04号)三、(三):做好社会保障卡制发。遵循部、省社会保障卡标准规范,建立全省统一的人员基础数据库,实现社会保障卡数据集中统一管理。社会保障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提出统一标准和数量分配方案,由各合作金融单位分别组织制作。各市、县按照省级统一发放和管理的要求,配合做好发放和管理工作,并统筹安排现有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的换卡、过渡工作。 3.《六安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规范》:一、业务经办模式 社会保障卡因参保信息不正确导致激活失败,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信息采集部门负责修改后,再由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办理激活业务。 4.《六安市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即时制卡业务流程》第七条:社会保障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使用的,参保(持卡)人可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申请补换卡。第八条 补换卡须提供本人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原件,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书面委托办理证明材料。 | 镇人社所 | 城乡居民 |
44 | 就业脱贫奖补★ | 依申请类 | 1.《关于印发霍山县就业脱贫有关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霍人社〔2016〕52号)三、贫困劳动者居家就业补助,贫困劳动者就业补助资金申报表(表3) 、《组织贫困劳动者就业奖励资金申报表》(表4)、单位或实体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就业贫困劳动者花名册、安置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为贫困家庭劳动者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企业与贫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凭所在村委会和乡镇人社所出具用工证明)、县人力资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设立扶贫车间的认定证明和公示照片、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和贫困劳动者贫困资金一卡通或金融社保卡。 2.《关于印发《霍山县精准帮扶精准就业精准脱贫专项行动计划(2017年-2020年)》的通知》第十一条:就业补助由贫困劳动者本人书面申请,岗位提供单位和村委会共同证明,乡镇社保所初审汇总,县劳动就业局复审,县扶贫移民局、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审核拨付。岗位开发单位申请一次性奖励由驻地村委会(社区)证明,乡镇社保所初审汇总,县劳动就业局复审,县扶贫移民局、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审核拨付。 | 镇人社所 | 就业扶贫基地、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贫困劳动者 |
45 | 就业创业证代办 | 依申请类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第六十三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3.《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皖人社〔2010〕87号)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受委托可承办相关业务。第六条: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一) 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第九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应进行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第十一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起来就业证书)或灵活就业证明等材料。第十二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失业时间、失业类型、求职意愿、失业保险待遇享受等。 | 镇人社所 | 劳动者 |
46 | 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 | 依申请类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12月23日第23号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 镇人社所 | 劳动者 |
47 |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办理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二、(一):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 镇人社所 | 被征地农民 |
48 | 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援助 | 主动服务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 镇人社所 | 戒毒人员 |
49 |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 | 主动服务类 | 1.《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第二十二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2.《六安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六政〔2017〕32号)三、(二)、5: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权益保护。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意愿的残疾人普遍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为就业创业困难残疾人提供就业创业援助和就业创业补助。 | 镇人社所 | 残疾人 |
50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生殖保健服务 | 主动服务类 |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第八条第五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 镇计生办、乡镇卫生院(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 |
51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七条第五项: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 | 镇计生办 |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 |
52 | 失独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1.《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项目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人口委〔2014〕10号)11、(2):建立紧急救助.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在失去子女时,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抚慰金;在项目人群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进行紧急救助。 2.《安徽省2017年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妇,小孩伤、病、残达三级以上的,女方年满49周岁后,国家给予每人每月27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妇,现无存活子女,女方年满49周岁后,国家给予每人每月34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 | 镇计生办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
53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6: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和丧葬服务补贴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发放一定数额的护理补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护理补贴和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的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 | 镇计生办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
54 | 贫困妇女生育救助 | 主动服务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 镇计生办 | 贫困妇女 |
55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 主动服务类 |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2.《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 镇计生办 |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 |
56 | 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救助初审转报 | 依申请类 |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救助方案的通知》(皖计生协〔2009〕11号)二: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农村地区,2009年9月30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经申请审批,省人口基金会将给予2400元、1200元的一次性救助。三、3:乡(镇、街道)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7天以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县(市、区)计生协。 | 镇计生办 | 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
57 | 人口基金救助初审转报 | 主动服务类 | 1.《安徽省人口基金会关于开展专项基金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二:通过开展人口专项基金试点工作,用5年左右的时间,推动试点县(市、区)筹资5000万元,扶持30000户计划生育家庭就业、创业,对20000名计生贫困母亲开展一次性救助,资助5000名独、双女户子女学习成才,试点县(市、区)基本建立省人口基金分会。 2.《安徽省人口计生委 省计生协省人口基金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口组办[2011]2号):(二)审批程序。1、摸底调查。2、本户申报。3、村(居)评议并张榜公示。4、乡镇初审并张榜公示。5、县计生协复查审核并确认备案。6、市计生协复核签署意见并上报省人口基金会。7、省人口基金会审核备案。8、省人口基金会发放救助基金。 | 镇计生办 | 人口基金救助对象 |
58 | 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对象审核转报 | 依申请类 | 1.《安徽省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1565号)第十一条:依法生育的农村家庭夫妇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一次性奖励补助,对区依法生育、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户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节育奖励,由省与市县财政按3:1分担。 2.《关于在大别山革命老区实施长效节育奖励制度的通知》:二、(三)3.:乡级审核。乡(镇、街道)对申报对象生育、节育情况进行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经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委。 | 镇计生办 | 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 |
59 | 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审核 | 依申请类 | 1.《关于印发<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5〕1号)二、(一)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二)3.项目管理: 县级残联每年须对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并及时调整。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1)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2)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3)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2.《六安市2014年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第七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 3.《关于印发霍山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霍政办秘〔2017〕65号)附件2、《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7版)》第一条 白内障复明手术白内障摘除术和人工晶体植入术,做好术后护理。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眼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 | 镇政府 | 贫困白内障患者 |
60 | 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建部第162号令)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镇政府 | 住房困难的公民 |
61 | 银龄安康宣传 | 依申请类 | 《关于实施“银龄安康计划”的通知》(皖老龄办[2014]12号):三、组织实施和具体要求 (二)具体要求: 二要广泛宣传发动。各级老龄办和中国人寿各分支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发动,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实施“银龄安康行动”的主要内容和给广大老年人带来的实惠及安全保障,重点宣传参保范围、参保内容、资金来源和参保程序,使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方案家喻户晓,提高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要利用为公民办理各种保险及为老年人办理、换发老年人优待证等时机,做好宣传和推荐工作。 | 镇民政办 | 老年人 |
62 | 大学生村官创业兴皖富民专项资金项目贴息对象资格审查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大学生村官创业兴皖富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皖青联〔2013〕37号 第六条:各级组织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负责对申请财政贴息大学生村官进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拨付。 | 镇政府 | 从事创业的在职大学生村官 |
63 | “春蕾计划”审核转报 | 依申请类 | 1.《全国妇联转发〈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关于进一步实施“春蕾计划”的意见〉的通知》(妇字〔1996〕12号):为辅助国家发展女童教育,让更多的失学女童重返校园,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实施“春蕾计划”。 2.《安徽省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三、(二)、策略措施:7.保障贫困和残疾女性平等接受各阶段教育。完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助学制度,积极开展资助困难女生的助学工作,建立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机制,落实好政府拨款、学校减免、银行贷款等助学政策。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按一定程序设立女性专项教育基金。继续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帮助贫困和残疾女生顺利完成学业。 | 镇政府 | 失学女童 |
64 |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 依申请类 | 《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春学期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 职业教育补助的通知》:五、相关要求、1、各乡镇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动员和摸排力度,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确保贫困家庭普遍知晓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持政策和申领补助办法,并能顺利上网申报。以村为单位摸排符合条件的学生,做到一户不漏,乡镇汇总并上报到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扶贫开发科,报送时间为2016年7月20日(联系电话*******),详见(附件1)。2、贫困家庭没有条件通过网络申报的,各乡镇扶贫办、驻村干部和帮扶责任人要向网络申报有困难的贫困家庭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服务。3、各乡镇村要安排专人负责并经常登录国务院扶贫办雨露计划网站,按网站要求按时复核、审核、上传学籍证明、上传公示照片等工作,详见(附件3、附件4)。 | 镇政府 |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下简称贫困家庭)中有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 |
65 | 希望工程“爱心圆梦大学”资助名额申报 | 依申请类 | 1.《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徽希望工程2016“爱心圆梦大学”助学行动的通知》(皖青联[2016]34号):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安徽希望工程2016“爱心圆梦大学”助学行动。 2.《关于在全市开展2016希望工程“爱心圆梦大学” 助学行动的通知》:共青团六安市委员会、六安市希望工程办公室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6希望工程“爱心圆梦大学”助学行动。 3.《关于开展六安市“慈善一日捐”2016“爱心圆梦大学”贫困大学新生助学活动的通知》(六慈〔2016〕8号):五、申请资助工作程序 2、申请者本人接到普通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后,属市直名额指标的,向团市委提出申请;属各县(区)名额指标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区)团委提出申请,申请书需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 镇政府 | 当年被普通高校录取的全日制本科城乡困难家庭大学新生 |
66 | 教师资格申请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第188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 镇政府 |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 |
67 | 开具税票证明▲ | 依申请类 | 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的服务。 | 镇政府 | 公民 |
68 | 出具未享受拆迁安置证明▲★ | 依申请类 | 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的服务。 | 镇政府 | 公民 |
69 | 出具社会实践活动证明▲ | 依申请类 | 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的服务。 | 镇政府 | 高校学生 |
70 | 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证明▲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 :〔补录户口办理〕申请补登、补录户口的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两人以上),写出调查报告并填写《申请补登、补录户口调查审批表》,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 | 镇政府 | 辖区居民 |
71 | 军婚函调对象审核 | 依申请类 |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九、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 镇政府 | 现役军人结婚对象 |
72 |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信息公布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68号令 )第七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应当统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及其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网站,应当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镇政府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73 | 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条:学前教育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县级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 镇政府、中心学校 | 达到学前教育年龄的幼儿 |
74 | 80岁以上高龄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霍政[2011]185号)三、(八):健全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高龄老人津贴范围,提高津贴标准。从2012年起,在全县建立普惠制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将全县85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全部纳为津贴发放对象,发放标准为:85周岁至94周岁,每人每年200元;95周岁至99周岁,每人每年12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年3600元。 | 镇民政办 | 80岁以上老人 |
75 | 出具被供养人生活来源证明▲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政府第247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 镇民政办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
76 | 贫困精神病人医药费补助受理审核 | 依申请类 | 1.《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残联〔2012〕1号)附件二: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三、申请与审批 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申请审批表》,同时出具证明材料,县(市、区)残联对补助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残联提供的审核汇总材料进行复核后,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并注明"精补"。 2.《关于印发<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5〕1号)二、(二)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 3.《六安市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六市残联 [2016]1号):二、贫困残疾人康复。(一)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3.项目管理。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县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县区残联每年须对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并及时调整。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证明材料。 4.《霍山县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霍残联〔2016〕5号)二、贫困残疾人康复(一)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3.项目管理 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1)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2)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3)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含200元以上的药费票据)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4)监护人准确联系电话,超过三次打不通,将不予受理。 | 镇民政办 | 贫困精神残疾人 |
77 |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申请受理审核 | 依申请类 | 1.《安徽省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皖残联[2016]1号):(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4.项目管理。(1)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2.六安市《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六市残联 [2016]1号):目标任务 2016年,为416名已安装辅助器具的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124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国家项目任务目标,待其方案确定后及时下达。 3.霍山县《2017年霍山县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霍残联〔2017〕5号)。二、贫困残疾人康复。(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4.项目管理。(1)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 镇民政办 | 贫困残疾儿童 |
78 |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材料转报 | 依申请类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二、(二)、规范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镇民政办 | 低收入家庭 |
79 | 出具法律援助经济状况证明▲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 镇民政办 | 公民 |
80 | 精神障碍的预防与康复 | 依申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 镇民政办 | 公民 |
81 | 兴办老年福利、服务设施 | 主动服务类 |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建立养老服务业多元投入机制,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功能完备、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应当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和文体娱乐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2.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霍政〔2011〕185号) 二、总体目标,以加快发展老年福利事业为重点,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到“十二五”期末,力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所有城镇社区建立养老服务站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30%的城镇社区建有标准化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80%的乡镇建成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80%的建制村建成老年人综合服务设施;农村五保对象、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全县40%的敬老院改造提升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 镇民政办 | 老年人 |
82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四、 1、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 镇民政办 |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83 |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核定 | 依申请类 | 《关于印发<安徽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组通字〔2014〕23号)第三条:各级组织、民政部门负责离任村干部身份认定及个人享受补助标准核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工作,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认定结果,负责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代发工作。 | 镇民政办、财政所、人社所 | 离任村干部 |
84 | 重点优抚对象精神抚慰服务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五十条:各地人民政府应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精神抚慰工作,具体为:(一)为军烈属家庭悬挂“光荣牌”;(二)定期走访慰问;(三)组织开展优抚对象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优抚对象座谈会、巡回医疗服务等活动。 | 镇民政办 | 重点优抚对象 |
85 | 城镇“三无”人员入住福利中心申请转报 | 依申请类 |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福函〔2011〕180号)第六条:城镇“三无”人员的认定和接收:(一)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二)城镇“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 镇民政办 | 城镇“三无”人员 |
86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受理初审 | 依申请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2.《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七条:居住在城市或者农村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一)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享受低保待遇的;(二)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三)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家庭贫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3.《霍山县城乡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一、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主要是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或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四、申请、审批程序(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病住院治疗的医疗救助,不分县内、县外,一律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综合医保“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及时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府兜底以及个人自付费用。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由医保中心先垫付,县民政局按季度审核结算。(2)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县内住院患者(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凭相关证件在所治疗医疗机构申请“一站式”结算,由系统自动生成救助金额。(3)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县外住院患者(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凭身份证、户口簿、病历、结算清单、一卡通存折账号等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审核并出据低收入证明后,统一报送县民政局审批,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专户按月打卡发放。 | 镇民政办 | 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及生活困难残疾人 |
87 |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 依申请类 | 1.《关于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残联〔2011〕199号):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国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2.《中国残联系统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一级、二级、三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形成省、市、县三级服务网络,并与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屯)的辅助器具服务站(点)共同构成残联系统五级辅助器具服务网络。 3.《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残联发〔2016〕27号):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4.《关于印发<六安市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六办发〔2016〕11号)第十二条: 残疾人相关基本康复训练项目、特殊医疗需求和假肢安装、辅助器具基本配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5.《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六政〔2017〕32号):有条件的地方对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补贴。 | 镇民政办 | 有假肢及辅具需求的残疾人 |
88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受理初审 | 依申请类 | 1.《安徽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十条:各地要建立健全逐级审核机制。街道镇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残联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第十一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2)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乡(镇)政府或街道镇,并告知原因。 2.《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一、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2、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为契机,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含市、区,下同)先行先试。 3.《六安市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二条:具有六安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护理补贴。第六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第七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 镇民政办 | 重度残疾人 |
89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2.《安徽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民安字〔2014〕102号)。 | 镇民政办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
90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材料复核登记转报 | 依申请类 |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二)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 镇民政办 | 烈士子女 |
91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待遇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意见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二、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 镇民政办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
92 | 因战因公优抚对象伤残等级材料转报 | 依申请类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镇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 镇民政办 | 户籍在辖区内从安置部门移交来的退役残疾军人 |
93 | 孤儿救助申请材料转报 | 依申请类 | 1.《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民福函〔2011〕81号):第九条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二)审核。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2.《六安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六民务〔2017〕7号):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 镇民政办 | 社会孤儿 |
94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二、(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第十一条:(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镇民政办 | 城乡低保户 |
95 | 农家书屋开放 | 主动服务类 | 1.《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家书屋是为满足农民文化需求,建在行政村且具有一定数量的图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和相应阅读、播放条件,由农民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公益性文化场所。第三条:农家书屋工程按照“政府组织建设,鼓励社会捐助,农民自主管理,创新机制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农家书屋应悬挂统一标牌,公开管理制度和借阅制度,保证固定的开放时间,实行免费借阅,尽力为村民服务。 2.《安徽省农家书屋工程管理维护暂行办法》(皖新出〔2014〕57号)第六条:县(区)农家书屋工程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区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情况,会同乡(镇)政府和行政村负责农家书屋工程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正常开放时间和为群众免费借阅做好服务。 | 镇广播文化站 | 公民 |
96 | 开展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 | 主动服务类 |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二)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 镇广播文化站 | 公民、社会组织 |
97 | 图书馆(分馆)文献借阅 | 依申请类 |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四)在县级图书馆的指导下,开办图书室,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 镇广播文化站 | 公民 |
98 | 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 主动服务类 |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五)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 镇广播文化站 | 公民 |
99 |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 | 主动服务类 |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六)在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 镇广播文化站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100 | 公益林补偿基金申报★ | 主动服务类 | 关于转发《霍山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霍政办[2005]86号 一、进一步明确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的不同补助方式。2.乡、村集体经营的重点公益林支出每年每亩4.5元,其中3.5元拨给集体经营者,由集体经营者承担重点公益林补植、抚育、保护和管理等责任。1元由县统筹安排,用于聘请重点公益林专职护林员和监管费用。补植和抚育补助由乡镇林业站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县林业局、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统筹安排。 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乡镇财政所根据林业站提供到户的“重点公益林核查验收清册“,将补偿性费用委托信用联社打卡发放。 | 镇政府 | 国有林场、集体林场、个人 |
101 | 乡镇(村)就业扶贫车间创建★ | 主动服务类 | 《关于转发《六安市就业扶贫驿站建设方案》的通知》(霍人社〔2017〕87号)四、建设方式和标准(三)建设内容1、就业扶贫车间:引导劳动密集型等企业在驿站内设立扶贫车间,就近吸纳农村16—59周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或组织贫困劳动者实现居家就业,并努力实现稳定就业;就业扶贫车间最少能提供就业岗位30个以上,吸纳贫困劳动者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30%,贫困劳动者稳定就业率达90%以上。 | 镇政府 | 无法外出就业的贫困劳动者 |
102 | 健康脱贫★ | 主动服务类 | 1.《六安市健康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紧紧围绕让农村贫困人口“看得起病、看得好病、看得上病、更好防病”要求,建立健全六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兜底保障制度体系,对贫困人口疾病实施有效救治和保障,大幅度减轻个人就医费用负担。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到2017年底,贫困县(区)内就诊率达到90%;医疗综合保障体系基本建立,贫困人口基本实现兜底保障。到2020年,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重大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得到有效防控,健康水平明显提高;贫困县(区)卫生资源、居民健康、公共卫生、疾病防控等主要指标力争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2.《六安市2017年健康脱贫兜底“351”工程实施办法》2017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健康脱贫兜底保障,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3.《关于印发霍山县健康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霍政办〔2017〕16号)三、(一):1、代缴医保参保费用。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自2017年起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由县民政部门会同人社、财政、扶贫部门落实。2、扩大医保报销范围。执行《安徽省贫困人口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指导目录》,将重大疾病由12组增加到40组以上,特殊疾病由县级基本医保管理部门初审报经市级基本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重大疾病范围;结合实际适当扩大慢性病病种范围,慢性病病种不少于30种(组)。 | 镇政府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103 | 生态保护脱贫★ | 主动服务类 |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四)实施生态保护脱贫工程。加大对贫困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投入和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开展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快生态脆弱地区治理步伐,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湿地保护与恢复、坡耕地综合整治和水生态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提高贫困人口参与度和受益水平。创新生态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加强防灾减灾避灾,加大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力度,重点抓好灾害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综合防治措施。加大贫困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力度。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气象为农服务体系和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农村环境治理投入向贫困地区倾斜,以整村推进为平台,开展以脏乱差治理、人畜分离、垃圾污水处理、改厕和村庄绿化美化为重点的环境整治,加快改善贫困地区农村人居环境。 | 镇政府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104 | 易地扶贫搬迁★ | 依申请类 | 《中共霍山县委 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霍发〔2016〕9号)三、实施精准脱贫十大举措,确保户增收、人脱贫。(三)易地搬迁扶贫。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加快实施易地搬迁扶贫,引导贫困户向中心村庄、集镇和县城搬迁安置。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移民避险解困、美丽乡村建设以及村庄布点、建设及产业发展规划建设,制定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合理安排搬迁地点、搬迁资金、搬迁进度。综合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解决统一规划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大资金投入,优先安排实施。完善搬迁后续扶持政策,通过政府扶持、金融支持、市场运作等方式,帮助搬迁户发展特色产业,支持搬迁安置点发展物业经济,增加搬迁户财产性收入,通过就业创业培训、提供就业岗位等,确保搬迁对象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2016年底,实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263户746人。 | 镇政府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105 | 光伏扶贫工程项目申报初审 | 依申请类 | 关于印发《霍山县贫困村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及运维管理办法》的通知(霍扶组[2017]27号)第三条 全县42个集中建设的贫困村光伏电站由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牵头建设,产权归贫困村集体所有。 全县42个集中建设的贫困村光伏电站建设总规模为2830千瓦。贫困村光伏电站建设资金以扶贫专项资金为主,投资建设每个贫困村60千瓦光伏电站,60千瓦以上部分由各贫困村自筹资金建设。第九条贫困村光伏电站60千瓦部分的收益,主要作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 60千瓦以上部分的收益,原则上全部用于没有发展能力的贫困户分红。第十条贫困村光伏电站的收益使用方案,由贫困村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村、乡镇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备案。 | 镇政府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106 | 乡村旅游扶贫★ | 依申请类 | 《中共霍山县委 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霍发〔2016〕9号)(二)乡村旅游扶贫。争创优秀旅游乡镇、乡村旅游示范村和星级农家乐,有机结合特色小集镇和“一谷一带”建设,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扶贫。依托我镇丰富的生态、休闲、养生、养老等旅游资源,充分利用旅游扶贫快速通道贯通和大别山东高速道口开通的机遇,重点规划、建设1-2个乡村旅游示范村,完善乡村旅游服务体系,精心打造原生态体验、观光采摘、休闲垂钓、徒步慢游、养生养老等乡村旅游产品。到2018年,力争成为全省优秀旅游乡镇,支持鼓励贫困户创建农家小院、休闲农庄,创建5家星级农家小院;同时发展约30家县级生态美食和民宿农家小院示范户,创建成功后的,按相关政策规定兑现奖补资金。 | 镇政府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107 | 社保兜底脱贫★ | 依申请类 | 《中共霍山县委 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霍发〔2016〕9号)(十)社保兜底脱贫。对没有劳动能力或通过开发式扶贫仍无法脱贫的家庭全部实行社保兜底脱贫。2016年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2200元,到2018年实现扶贫线、低保线“两线合一”。逐年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同时,建立健全低保对象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机制,切实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提高低保受灾户和贫困受灾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因灾倒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托养服务工作力度。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提高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水平,确保其基本生活。 | 镇政府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108 | 扶贫小额信贷评级授信★ | 依申请类 | 1.《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扶办〔2015〕37号)五、扶持措施 (七)探索建立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联动的扶贫小额信贷服务平台,为贫困户提供信用评级、建立信用档案、贷款申报等信贷服务。 2.《关于印发《霍山县扶贫小额信贷评级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贫困户信用登记采用记分方法评定,总分为100分,分为“很好”、“较好”、“一般”三个等级。根据“贫困户评级授信表”对贫困户信用等级进行测算,各等级贫困户达到如下分值:“很好”>90分、“较好”信用贫困户得分值>80分、“一般”信用贫困户得分值>70分,信用等级评分在70分(不含)以下的,不予授信。第九条、信用等级为很好的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信用等级为较好的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信用等级为一般的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具体用信额度结合实际最终由本行审定。 | 镇政府 | 建档立卡贫困户 |
109 | 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更新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移民﹝2008﹞113号)第一条第五款:自然减员人口核定工作由县(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自然减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复核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 | 镇政府 | 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 |
110 | 经济困难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料审查 | 依申请类 | 1.《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皖政办〔2008〕47号):(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 2.国务院《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知识问答》:一、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如下:1.学生凭有效证件(新生凭录取通知书,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领取助学贷款申请表。2.在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村、乡、县民政部门公章,连同个人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3.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发给学生助学贷款合同。4.学生将填写好的助学贷款合同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领取回执单,学生将回执单返回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5.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将贷款学生的贷款合同及学校的回执单交给信用社,信用社将学生的贷款打到学校的账户上。 | 镇政府 | 经济困难高校学生 |
111 | 宗教院校教师个人品行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填写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宗教教职人员应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二)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三)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鉴定表,以及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出具的个人品行情况材料。 | 镇政府 | 宗教院校教师 |
112 | 分户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六安市公安局户籍业务办理暂行规定》(公治安〔2015〕5号)四(二)2:(3)申请人《宅基证》或《土地使用证》(《宅基证》或《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中的,由村委会及乡镇土管所出具有关情况证明)(4)村(居)委会及乡镇(街道)同意分立户证明。 | 镇派出所 | 公民 |
113 | 公民死亡登记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 、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 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 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版)》第二十五条:〔死亡注销一般规定〕公民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社区、村(居)委会(以下简称死者家属)持死亡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以下材料之一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 死亡证》);(二)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 )或领事确认件;(三)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四)信仰伊斯兰教的 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五)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交公安司法 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凭《死亡证》办理死亡注销户口的,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 联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派出所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 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盖章。非正常死亡的,第四联由出 具的公安司法部门盖章)。第二联由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永久保存。第二十六条:〔死亡 注销特殊规定〕公民死亡,死者家属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告 知死者家属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经告知后,死者家属仍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派出所 可以凭调查材料,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及时告知其直 系亲属或其他近亲属。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 持人民法院死刑已执行的相关证明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 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 镇派出所 | 公民 |
114 | 补录户口居住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 :〔补录户口办理〕申请补登、补录户口的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两人以上),写出调查报告并填写《申请补登、补录户口调查审批表》,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 | 镇派出所 | 公民 |
115 | 社会弃婴救助申请材料转报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第三十六条:弃婴(儿)入院由弃婴(儿)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提供认定儿童遗弃的报案证明、捡拾证明,公告期满,由弃婴(儿)发生地的市、区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 镇民政办 | 社会弃婴 |
116 | 老年人优待证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实施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检查、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 | 镇政府 | 60周岁以上的公民 |
117 | 现役军人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三十二条:优待金由享受优待的重点优抚对象户口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 镇民政办 | 现役军人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 |
118 | 重点优抚对象困难临时性救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十一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因各种原因突然遭遇严重生活困难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或一次性生活救助。 | 镇民政办 | 重点优抚对象 |
119 | 老年人优待证遗失补证转报 | 依申请类 | 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常态化开展。 | 镇政府 | 60周岁以上的公民 |
120 | 社会老人自费代养服务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城乡结合部或基础较好的敬老院要通过提高管理服务水平,面向社会开展自费代养。 | 镇政府 | 60周岁以上的公民 |
121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服现役优待政策咨询服务 | 依申请类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413号)第三十八条: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2.《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九条: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3.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 | 镇政府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 |
122 | 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咨询服务 | 依申请类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十四条: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第二十一条: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三十四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2.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 | 镇民政办 | 重点优抚对象 |
123 | 烈士安葬服务 | 依申请类 | 《烈士安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6号):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是国家建立的专门安葬、纪念、宣传烈士的重要场所。 | 镇政府 | 烈士 |
124 | 提供老年人权益保障服务 | 依申请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镇政府 | 60周岁以上的公民 |
125 |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国家监护干预服务 | 依申请类 | 《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第十五条:求助人员应当向救助管理机构说明求助原因和需求,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无法出示身份证件的,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件号、户籍地等基本信息。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核实求助人员身份信息。 | 镇政府 | 未成年人 |
126 | 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镇政府 | 公民 |
127 |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待遇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456号国务院令)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 镇政府 | 农村五保对象 |
128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第三条: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申报程序如下: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是否仍然患病、生活是否困难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乡镇);3、乡镇(乡镇)调查核实后,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并以正式文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4、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申请人有关资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或通知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市级医疗鉴定意见后,将备齐的相关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 镇民政办 | 退伍军人 |
129 |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民优字〔2017〕174号):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八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 镇政府 |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
130 | 四级以上残疾军人护理费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 镇政府 | 四级以上残疾军人 |
131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八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民优字〔2017〕174号):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八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 镇政府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八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
132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 镇政府 | 在乡复员军人 |
133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民优字〔2017〕174号):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承担60%,即30元;余下的20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2元,市、区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8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66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9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20元,市区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80元。 | 镇政府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
134 | 建国前入党的部分老党员生活补贴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民优字〔2017〕174号):七、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调整,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年804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73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636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党员,每人每年6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 镇政府 | 建国前入党的部分老党员 |
135 | 1958年前省农业劳动模范困难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关于对1958年前农业劳动模范给予困难补助的意见》(皖农人〔2014〕68号):四、审批程序由补助对象个人或委托村委会(社居委)向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提出申请(见附件),并经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审核后,报区(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并建档(依据省农委印发的《安徽省1958年前农业劳模名录及有关资料选编》)。以后每年复核一次。 | 镇政府 | 1958年前省农业劳动模范 |
136 | 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审核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60号令)第二十四条:恢复重建居民住房的补助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定(一)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在其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另行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五)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六)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的数额、补助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 镇民政办 | 受灾人员 |
137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第十四条: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第十五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镇政府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138 | 重大传染病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金申请转报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补助计划的申报和实际救助(补助)情况的反馈。各区(市、区)卫生局、民政局每年底前根据本年度当地救治(助)的人数,支付等工作情况报市汇总后,向省卫生厅、财政厅上报下年度医疗救治计划,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下年度生活救助计划。同时,各市将上年度实际进行的医疗救治人员和生活救助人员汇总分别报省卫生厅和省民政厅。第十一条第二款:生活救助经费实行“一卡式”发放。生活救助经费由被救助对象提出申请,报当地乡镇政府或乡镇;当地乡镇政府或乡镇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后报区(市、区)民政部门;同级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救助对象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救助资金。 | 镇民政办 | 重大传染病与艾滋病病人 |
139 | 救灾资金发放初审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灾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 “户报、村评、乡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 镇民政办 | 公民 |
140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一)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2.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1)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2)区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 镇政府 | 公民 |
141 | 贫困家庭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第十条: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格式,证明材料目录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的目录和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应当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为履行最低生活保障调查、核查职责,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最低生活保障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最低生活保障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镇政府 | 公民 |
142 | 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 镇政府 | 低收入老年人 |
143 | “四类”特困群体实施殡葬救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四、完善促进殡葬事业发展配套政策 (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需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时,对享受民政部门各类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以及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基本服务收费减免政策及政府补偿办法,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面向辖区所有居民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及政府补偿办法,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 镇政府 | “四类”特困群体 |
144 |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初核 | 依申请类 |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8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发〔2011〕2387号)第七条:项目工程开工时,依据开工令县级农发机构可预拨不超过合同金额20%的资金给项目施工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启动资金。项目实施后,不得再预付项目工程款。 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进度款的报账由施工单位填制报账申请表(附件1)和经监理核实的工程量清单(附件2),并附项目支出的合法原始凭证,由乡镇财政所初核后,经县级农发机构审核,财政局长审批后支付资金。 | 镇财政所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145 | 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查询 | 依申请类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八条 :村(居)协办员应按规定时限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 | 镇人社所 | 公民 |
146 | 失业保险待遇代办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镇人社所 | 公民 |
147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贴息办理材料转报 | 依申请类 |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三)进一步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保证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审核权限下放至各地市级财政部门。各地市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加强监督管理,贷款贴息情况报告制度由按月报告改为按季报告。 2.《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1583号):一、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持有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转移就业满6个月后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依照规定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3《关于在邮政储蓄银行全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2〕384号)第七条:“整贷直发”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社部门审查、邮储银行审批核贷的程序进行。 | 镇人社所 | 公民 |
148 | 就业政策咨询 | 依申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镇人社所 | 公民 |
149 | 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签订及转报服务 | 依申请类 |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第三条“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 镇政府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150 | 城镇家庭住房救助申请转报 | 依申请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镇政府 | 城乡居民 |
151 | 图书馆(分馆)办证(补证)服务 | 依申请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 2.《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应分别根据有效持证读者和服务人口的总数,计算已外借文献量(册)占有效持证读者总数和服务人口总数的比例,以反映流通馆藏对有效持证读者的服务使用情况。 3.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常态化开展。 | 镇政府 | 公民 |
152 | 计生家庭奖励扶助资格审核 | 依申请类 |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十二条:资格确认的基本程序、进度和要求:(三)村级评议(每年2月15日前)5.向乡(镇、街道)报送个案材料。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重新调查审议,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公示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评议表》报送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四)乡级审核(每年3月15日前)6.乡级走访调查。由两名以上乡(镇、街道)干部和计生办工作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同时,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向其他人了解、核实申请人情况,至少要有两名以上与申请人年龄相近的老邻居或知情者签字证明。如实在《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审核表》(简称《审核表》)上记录。7.第二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审核组,根据走访调查情况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提出拟上报人员名单。按照规范要求,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分别在乡(镇、街道)及申请人所在村、组张榜公示十天。乡(镇、街道)设立举报信箱。 | 镇计生办 | 计生家庭 |
153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资格申请转报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 镇计生办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 |
154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资格审核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2017年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妇,小孩伤、病、残达三级以上的,女方年满49周岁后,国家给予城镇每人每月27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妇,现无存活子女,女方年满49周岁后,国家给予城镇每人每月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7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 | 镇计生办 |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妇 |
155 | 生育服务登记卡登记发放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 镇计生办 |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 |
156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 镇计生办 | 成年育龄妇女 |
157 | 计划生育节育情况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 镇计生办 | 已婚育龄妇女 |
158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和补办 | 依申请类 |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2.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皖人口委〔2014〕18号):因证件遗失、损毁的原因需补发新证的,需要由村、镇两级出具证明,经原发证(审批)单位审核后,给予补发" | 镇计生办 | 独生子女父母 |
159 | 计生困难家庭、贫困母亲、留守儿童救助初审转报 | 依申请类 | 1.《安徽省人口计生委 省计生协 省人口基金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口组办〔2011〕2号)全文。 2.《安徽省人口基金会章程》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接受公益捐赠并开展相关的募捐活动;(二)救助贫困母亲,帮助改善生活、发展生产和子女教育;(三)救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意外造成不幸的计划生育家庭和基层计划生育干部;(四) 开展人口福利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五)支持和发展其他人口福利公益活动。 | 镇计生办 | 计生困难家庭、贫困母亲、留守儿童 |
160 | 退出村医身份、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号) :一、补助对象 现为安徽省农业户籍(含原属农业户籍,因地域划转、征地拆迁或购买城镇户口的),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2009年底前进入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村医工作累计超过3年(含3年),2014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村医岗位或在岗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到龄(年满60周岁)且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不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到龄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年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因刑事犯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辞退、开除的,不享受此项补助。四、认定办法:坚持以县(市、区)为主,按照尊重历史、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定信息准确无误。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的认定程序:1.个人向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2.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初审结果在乡镇、村医原工作的村卫生室公示不少于2周。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审核。3.县(市、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再次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4.县级审核结果在村医原工作的乡镇以及村卫生室再公示不少于2周。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及依据。5.县(市、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乡两级审核公示均无异议的人员,核定发放补助名单;并经设区的市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小组汇总,将发放名单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 镇计生办 | 村医 |
161 | 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 镇计生办 | 孕妇 |
162 | 致富带头人培训 | 依申请类 | 1.《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第三条第(五)项:积极推进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 2.《关于培育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 2号)全文。 | 镇扶贫工作站 | 公民 |
163 | 农村贫困户建档立卡服务 | 依申请类 |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24号):二、贫困户建档立卡方法和步骤,3.做法。采取规模控制,各省将贫困人口识别规模逐级分解到行政村。贫困户识别要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整户识别。(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第二步:初选对象。在县扶贫办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分解到村的贫困人口规模,农户自愿申请,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镇扶贫工作站 | 农村贫困户 |
164 |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技能脱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1734号)第五章补助资金核拨第十一条:就业技能培训与创业培训补助。技工教育培养补助。补助资金(含生活、交通补助)由技工院校负责统一申报。每年5月底前,技工院校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学生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补助申请表(附件6)、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村出具的证明其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的材料。 | 镇扶贫工作站 |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 |
165 | 接待来乡(镇)上访群众 | 依申请类 | 1.《信访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四)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申诉;(五)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 镇综治办 | 上访群众 |
166 | 办理群众来信 | 依申请类 |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 镇综治办 | 公民 |
167 | 受理网上信访投诉事项 | 依申请类 |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省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省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有关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 镇综治办 | 信访人 |
168 |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 依申请类 | 《信访条例》(2005年1月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 镇综治办 | 信访人 |
169 | 档案资料查阅服务 | 依申请类 | 1.《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利用未开放的档案,必须经档案保管单位同意,必要时应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根据群众需要,常态化开展。 | 镇政府 | 公民 |
170 | 查阅档案介绍信开具 | 依申请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2.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镇政府 | 公民 |
171 | 贫困精神病患住院医疗救助资格审核 | 依申请类 | 《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残联〔2012〕241号):《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五、工作流程。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精神病患者,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居(村)民委员会或社区精防医师推荐,填写《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申请表》(附表2),经乡镇/街道审核符合条件后,上报县(市、区)残联审批并下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住院通知单》(附表5)。 | 镇政府 | 贫困精神病患 |
172 | 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 依申请类 | 1.《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十九条: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与适当补助。 2.《安徽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出台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定。确保新(改、扩)建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公共服务、公共交通、社区等场所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公共交通工具逐步配备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按规定设立残疾人停车位。加强无障碍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和监督使用。推广残疾人家居无障碍通用设计,加大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力度。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镇村创建工作。 | 镇政府 | 贫困精神病患 |
173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依申请类 | 1.《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 镇政府 | 残疾人 |
174 | 第二代残疾人证申请转报 | 依申请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工作。按照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十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下放到乡镇(街道)残联。 | 镇政府 | 残疾人 |
175 | 持证肢体残疾人和听力障碍儿童装配辅助器具补助审核转报 | 依申请类 | 1.《关于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残联〔2011〕199号):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国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2.《中国残联系统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一级、二级、三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形成省、市、县三级服务网络,并与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屯)的辅助器具服务站(点)共同构成残联系统五级辅助器具服务网络。 3.《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残联发〔2016〕27号):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4.《关于印发<六安市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六办发〔2016〕11号)第十二条: 残疾人相关基本康复训练项目、特殊医疗需求和假肢安装、辅助器具基本配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5.《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六政〔2017〕32号):有条件的地方对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补贴。 | 镇政府 | 持证肢体残疾人和听力障碍儿童 |
176 | 组织三类动物疫病防治和净化 | 主动服务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 镇政府 | 公民 |
177 | 组织开展乡村医生培训 | 主动服务类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 镇政府 | 乡村医生 |
178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防治知识宣传 | 主动服务类 | 1.《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6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 镇政府 | 公民 |
179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 | 主动服务类 | 因工作实际需要开展。 | 镇政府 | 公民 |
180 | 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 镇卫计办 | 已婚育龄妇女 |
181 |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节日慰问 | 主动服务类 | 《六安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 》(六人口组〔2017〕6号):12.发放节日慰问金。在元旦、5.29协会会员日、春节等重要节日,优先安排对经济困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走访慰问,每年节日慰问金不低于1000元。 | 镇卫计办 |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
182 | 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 | 主动服务类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国卫基层发〔2017〕13号)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 二(一):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指导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参与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 镇政府 | 公民 |
183 | 消费警示信息发布 | 主动服务类 | 1.《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预警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三)宣传、普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 2.《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 镇政府 | 公民 |
184 | 文化站免费开放服务 | 主动服务类 |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皖文〔2011〕16号)三、开放时间和服务内容 3.1文化站除农忙时节外应当每天开放,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每周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40小时,节假日期间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应正常开放。 3.2文化站应免费向群众提供各类以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为主的展览讲座,各类群众文体活动,广播电影播放,群众读书读报,数字文化信息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和青少年校外文体活动等服务项目。 | 镇政府 | 公民 |
185 | 开展“送戏进万村”活动宣传 | 主动服务类 |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4号):完善公益性演出补贴制度,通过票价补贴、剧场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艺术表演团体提供公益性演出。 2.《安徽省文化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送戏进万村”活动的通知》(皖文财〔2016〕61号):一、坚持需求导向:各县(市、区)应综合考虑本地特点和农民群众实际需求组织“送戏进万村”活动。 | 镇政府 | 公民 |
186 | 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改造 | 主动服务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 镇政府 | 公民 |
187 | 特色种养业扶贫 | 主动服务类 | 1.《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六)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把扶贫开发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总体规划。实行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扶贫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发〔2012〕13号)三、加快产业发展步伐 9.支持贫困地区发挥比较优势,推进“一村一品”,大力发展茶叶、水果、油茶、核桃、中药材、丝绸、柳编、竹制品等特色产业,鼓励贫困户发展养殖业,支持种、养、加项目。对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予以倾斜并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支持建设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区,培育一批农产品品牌。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资金要向贫困地区倾斜,加大对合作社建立直销店、开展初级加工、建设冷链设施等扶持力度。 | 镇政府 | 公民 |
188 | 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 | 主动服务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二十三条: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 镇政府 | 公民 |
189 | 开展拥军优属走访慰问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拥军优属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拥军优属的有关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在建军节、春节等重要节日以及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组织走访慰问等活动。 | 镇政府 | 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 |
190 | 开展社区老年教育 | 主动服务类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74号):三、主要任务 (一)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 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完善基层社区老年教育服务体系,整合利用现有的社区教育机构、县级职教中心、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教育资源,以及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体育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社区科普学校等,开展老年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社区老年教育网络,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发展农村社区老年教育,有效整合乡村教育文化资源,以村民喜爱的形式开展适应农村老年人需求的教育活动。加强对农村散居、独居老人的教育服务。推进城乡老年教育对口支援,鼓励发达地区以建立分校或办学点、选送教师、配送学习资源、提供人员培训等方式,为边远地区和农村社区老年教育提供支援。 | 镇政府 | 60周岁以上的公民 |
191 |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 | 主动服务类 | 《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三、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形式(四)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活动。各地要继续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集中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 镇政府 | 公民 |
192 | 开展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 | 主动服务类 | 《关于举办“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公刑[2015]4088号),全文。 | 镇政府 | 公民 |
193 | 开展“6·16”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 主动服务类 | 1.《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2.《关于开展200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管政法【2002】4号):从2002年起将过去每年5月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改为全国“安全生产月”,并确定在每年6月份进行。 | 镇政府 | 公民 |
194 | 举办各类科普教育展览、讲座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促进科普工作发展的措施,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第十三条:科普工作应当结合实际,采取下列形式组织开展:(一)举办科学技术活动周、科普日、科普讲座和科普展览;(二)举办科普论坛和科普产品博览会;(三)创作、编写、出版、传播科普、科幻作品或者读物;(四)组织文化、科学技术、卫生等面向基层的科普活动以及新技术推广、科学技术竞赛和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五)开展与科学技术创新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和试验示范等活动;(六)创建各种类型的科普基地和科普示范单位;(七)开展科学技术创新宣传、科学考察和科普夏(冬)令营等活动;(八)社会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其他形式。 | 镇政府 | 公民 |
195 | 村道养护作业公告 | 主动服务类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 镇政府 | 公民 |
196 | 村道公路用地外缘建筑控制区公告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县道、乡道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 镇政府 | 公民 |
197 | 乡道建设和养护 | 主动服务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第三十八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 镇政府 | 公民 |
198 | 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鼓励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 乡镇司法所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199 |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乡镇司法所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200 | 开展法律进乡村、社区活动 | 主动服务类 | 1.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6〕48号)全文。 2.《安徽省法律“六进”工作制度(试行)》(皖法治办〔2013〕7号):《安徽省“法律进机关”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与本机关业务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融入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安徽省“法律进乡村”工作制度(试行)》第五条:建立以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为骨干力量的法制宣传队伍;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的作用。《安徽省“法律进社区”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及普法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为社区居民特别是残疾人、生活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 乡镇司法所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201 | 代拟法律文书援助 | 依申请类 |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 乡镇司法所 | 经济困难公民或特殊案件当事人 |
202 | 法律咨询援助 | 依申请类 |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 乡镇司法所 | 公民 |
203 | 民事诉讼代理援助 | 依申请类 |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 乡镇司法所 | 经济困难公民 |
204 | 行政诉讼代理援助 | 依申请类 |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 乡镇司法所 | 经济困难公民 |
205 |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援助 | 依申请类 |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 乡镇司法所 | 经济困难公民 |
206 | 刑事代理援助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四)行政诉讼代理;(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 乡镇司法所 | 经济困难公民 |
207 | 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 | 依申请类 | 1.《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司法活动、观摩行政执法活动。 2.《关于在全省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司通﹝2013﹞5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法院旁听庭审案件的预告函提前2天通过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报名工作。申请参加旁听的公民填写《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将参加旁听人数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 乡镇司法所 | 公民 |
208 | 开展日常中小学、幼儿园“法制教育课” | 主动服务类 |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发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 霍山县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 | 公民 |
209 | 居住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 依申请类 | 1.《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2.《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71号)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工作。第六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第十一条:流动人口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或者符合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 | 霍山县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 | 公民 |
210 | 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 依申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8号)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 霍山县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 | 公民 |
211 | 居民身份证遗失补(换)发 | 依申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第4号) 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 霍山县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 | 公民 |
212 | 签发、收回居民户口簿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公民按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 霍山县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 | 公民 |
213 | 户口登记政策咨询服务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七十条:〔户政窗口标准〕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户籍窗口建设,规范办理户口工作,全面提高户政管理部门和户籍民警(辅警)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政管理队伍,更好地服务民生,积极构建和谐社会。 | 霍山县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 | 公民 |
214 | 注销户口后恢复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第五十七条:〔刑释人员恢复户口〕被判处徒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之前因判处徒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假释后,应当持劳改劳教单位开具的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第五十八条:〔撤销失踪(死亡)判决恢复户口〕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第六十条:〔删除违规户口〕因当事人假报、错报或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办理的迁移、补录等户口,凭相关证明材料,经民警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作出注销处理决定。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注销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予以恢复户口。 | 霍山县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 | 公民 |
215 | 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移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三十二条:〔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出〕被录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证明,比照新生入学办理户口迁移。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除外。对退学、开除的学生需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 霍山县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 | 公民 |
216 | 居民户口簿遗失、损毁补发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三条:〔居民户口簿〕公民按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本人或者户内成年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及户主委托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遗失和补发。 第六十七条:〔超期证件处理〕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第六十六条 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并在备注栏注明“丢失补发”字样。准迁证的遗失补办可参照办理。 | 霍山县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 | 公民 |
217 | 户口迁移证遗失、损毁补发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第六十四条:〔迁移证丢失〕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并在备注栏注明“丢失补发”字样。准迁证的遗失补办可参照办理。 | 霍山县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 | 公民 |
218 | 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 主动服务类 | 1.《关于在全省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到户服务的通知》(皖公治安〔2009〕396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正式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2.《关于深化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通知》(皖公治安〔2014〕25号):进一步深化便民利民措施,以让群众得到更大的实惠为工作目的,对急需用证的群众,在其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居民身份证邮政速递送达到户付费业务。 | 霍山县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 | 公民 |
219 | 居民身份证申办进度查询 | 依申请类 |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 霍山县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 | 公民 |
220 | 注销户口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公安部等十二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二、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 霍山县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 | 公民 |
221 | 亲属关系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公安部等十二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 〔2016〕21号):二、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 霍山县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 | 公民 |
222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 霍山县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 | 公民 |
223 |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公安部等十二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 〔2016〕21号):二、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 霍山县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 | 公民 |
224 | 非正常死亡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公安部等十二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二、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 霍山县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 | 公民 |
225 | 临时身份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公安部等十二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二、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 霍山县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 | 公民 |
226 | 公民是否同一人的协助核查 | 依申请类 | 公安部等十二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 :一、(三)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 霍山县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 | 公民 |
227 | 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公安部等十二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一、(三)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 霍山县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 | 公民 |
228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公安部等十二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二、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 霍山县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 | 公民 |
229 | 新生儿重名查询 | 依申请类 | 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2012):对群众为新生儿取名的,派出所根据群众需要,免费提供本市、县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 | 霍山县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 | 公民 |
230 | 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公安部等十二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二、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 霍山县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 | 公民 |
231 | 购买散装汽油证明▲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的意见》(皖公厅〔2013〕99号):个人需提供申请报告到所在居(村)委会或派出所开具购买证明,并持本人身份证到就近制定的加油站购买。 | 霍山县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 | 公民 |
232 | 向律师提供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查询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司通〔2015〕1 号)一、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因所承办法律事务需要可以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律师助理人员不得单独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 | 霍山县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 | 律师 |
233 | 帮助联系开锁服务 | 依申请类 | 《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7〕17号):强化服务意识,严格公正执法。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对公民提出的帮助联系开锁服务的请求,要热情帮助,协调解决。 | 霍山县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 | 公民 |
234 | 身份证挂失、解挂 | 依申请类 | 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挂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5〕34号):全文。 | 霍山县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 | 公民 |
235 | 开展“六一”反拐日宣传 | 主动服务类 | 1.《关于“六一儿童节”期间组织开展反拐宣传活动的通知》(公刑〔2016〕1613号):全文。 2.《关于“六一儿童节”期间组织开展反拐宣传活动的通知》(皖公刑侦〔2014〕517号): 结合本地实际,在“六一儿童节”期间以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会同妇联等单位开展主题为“关爱儿童,反对拐卖”的反拐宣传活动。 | 霍山县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 | 公民 |
236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换证 | 主动服务类 | 1.《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 》(工商个字〔2016〕167号):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 》(工商个字〔2016〕167号)第三部分第(六)项: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以先行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建立与原管理代码的映射关系。但是,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对于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管所 | 个体工商户 |
237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补(换)发 | 依申请类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 5.《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6.《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各市场监管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238 | 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 | 依申请类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八条第四款: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5.《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6号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8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合伙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各市场监管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239 |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 | 依申请类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管所 | 已经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或企业 |
240 |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受理 | 依申请类 | 1.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2.便民利民,已常态化开展。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管所 | 公民 |
241 | 县诚信企业评选推荐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管所 | 公民 |
242 |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2017〕52号)第十一条: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申请书(附件2);(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第十六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附件2),补发的《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管所 | 企业 |
243 |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2017〕53号)第九条:申请小餐饮备案的,应当向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一)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附件2);(二)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其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供备案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证明;(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五)营业执照复印件;(六)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清单、布局简图;(七)安徽省小餐饮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5)。第二十一条:《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见附件2),补发的《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管所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244 | 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 主动服务类 | 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 各乡镇林业站、 县防火办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245 | 植树造林宣传 | 主动服务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 各乡镇林业站、 县林业局造林绿化股、竹产业发展局、 各国有林场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246 | 林业科技推广 | 主动服务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 | 各乡镇林业站、 霍山县林业科技 推广中心 | 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等 |
247 | 林业技术培训和咨询指导服务 | 依申请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三条: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其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其工作计划、推广资金、在编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安排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保障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 各乡镇林业站、 霍山县林业科技 推广中心 | 公民 |
248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咨询 | 依申请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三条: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其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其工作计划、推广资金、在编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安排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保障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 各乡镇林业站、 霍山县林业科技 推广中心 | 公民 |
249 | 野生动物造成损害补偿调查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各乡镇林业站、 霍山县林业科技 推广中心 | 公民 |
250 |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和控制 | 主动服务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五条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 各乡镇林业站、 霍山县林业科技 推广中心 | 公民 |
251 | 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 | 主动服务类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 541 号)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 各乡镇林业站、 霍山县林业科技 推广中心 | 公民 |
252 | 退耕还林活动宣传教育 | 主动服务类 |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各乡镇林业站、 霍山县林业科技 推广中心 | 公民 |
253 | 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 | 各乡镇林业站、 霍山县林业科技 推广中心 | 公民 |
254 | 开展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活动 | 主动服务类 | 《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15〕30号)第十六条: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规划落实工作。将每年的12月作为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集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 | 霍山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所(分局)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255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 | 依申请类 |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2009〕13号):五、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二十六)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体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部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同审查、备案、登记、管理、相关奖励和项目申报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制度,对已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凡条款不清、标的显失公平的要依法变更或解除;因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产生流转价格争议的,应当依法协商,妥善解决。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改进服务方法,把农村土地流转纳入为民服务全程代理的服务内容,为流转双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 达成农村土地流转意向的承包方 |
256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材料转报 | 依申请类 | 1.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第十四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四)产地环境说明;(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总站关于补充进一步改进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有关工作内容的通知》(皖农环〔2013〕15号):一、明确层级工作内容,突出分级审核重点。(一)县级工作机构。负责完成对认证申请的受理工作。 |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257 | 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材料转报 | 依申请类 | 1.《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2.根据实际需要主动开展的服务。 |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258 | 县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初审转报 | 依申请类 | 1.《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第七条: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具体申报程序:(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机、渔业、畜牧、农垦)、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意见,经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复核,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报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2.《安徽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方案的通知》(皖农合组[2013]4号):三、示范社评审办法.(二)审查 县(市、区)农委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推荐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报市农委审核。 |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259 |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1.《农业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继续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农企发〔2013〕1号):三、申报程序(二)示范点申报程序1.休闲农业经营点对照创建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基础上,自愿向县级休闲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表》,并附本单位综合情况和相关证照等材料。2.《关于做好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工作的通知》(六农明电〔2017〕24号):全文。 |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260 | 县级及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1.关于做好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工作的通知(六农明电〔2017〕24号)《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皖农牧[2010]97号)第五条:示范场(小区)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区)农委(畜牧局)提出申请;(二)县(市、区)农委(畜牧局)初审合格后,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市农委(畜牧局);(三)市农委(畜牧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核,同意后上报省农委批准;(四)省农委组织由相关部门领导、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抽查。复审、抽查通过后予以批准。第八条 各市、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办法,标准由各地根据生产水平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和调整。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2017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办牧〔2017〕5号):三、工作程序 (二)组织申报3.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养殖场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并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将申报表、评分表一式两份经县(市、区)农委(畜牧兽医局)确认后,上报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广德、宿松县材料直接上报省农委。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审核,并按优良程度进行排序,在省下达的申报数量范围内择优推荐上报。省农垦企业由省农垦局报省农委。 3.《六安市市级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认定办法(试行)》(皖六牧[2017]27号)第三条: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规模化养殖场,均可申请参加六安市市级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场)的认定。 |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261 |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推荐 | 依申请类 | 1.《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38号):三、创新实施内容 (二)明确培育主体 培育工作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具体实施,按照相关条件分区域、分产业、分类型对多方资源进行遴选,确定一批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农民田间学校),并向社会公开。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青年农场主的培养和示范性培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落实本县培育工作,按要求选送学员到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进行培育,防止以分派培训任务的方式招标培训机构。要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收市场主体充分参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培育效率。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42号):三、建立认定管理制度 2、规范认定管理内容及程序。各地要从文化程度、生产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示范带动效果、社会公认度等方面,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合理制订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内容。要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县级审定的程序,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认定管理。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名单,按程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五、落实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抓手,纳入“三农”工作总体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落实。农业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统筹制订并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和年度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型职业农民的教育培训基础条件建设;教育部门负责新型职业农民的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财政、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金融、工商、物价、税务、保险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给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相关政策支持。 3.《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霍政办〔2016〕49号):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深化农村改革、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大举措,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着力解决新的历史条件下“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重大战略问题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现代农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选择。必须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培育制度体系,着力培育一支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262 | 种植业技术推广 | 主动服务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二十七条: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263 | 畜牧技术推广 | 主动服务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264 | 水产养殖技术推广 | 主动服务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265 |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 | 主动服务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2.《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第十九条:各级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村能源技术试验,提供技术信息,开展技术指导,实行无偿服务;以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设计等形式提供农村能源技术,实行有偿服务。 |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266 |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 | 主动服务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农土〔2015〕60号):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委成立委领导任组长的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协调指导组,委内相关处、局和站负责同志为成员,省土壤肥料总站负责具体工作。各市、县(区、市)成立由农委(农业局)负责人任组长的推进落实领导小组,加强财政、农垦、劳改监狱部门的协调,推进各项措施落实。 |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267 | 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 | 主动服务类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 第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268 | 种子信息、咨询、培训、良种良法技术等服务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培训、良种良法技术等服务。 |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269 | 动物疫病预防技术指导服务 | 主动服务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
270 | 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 | 主动服务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二十三条: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2.《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 |
271 | 植物病虫害及农业灾害的预报、预防 | 主动服务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技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272 | 农业防灾、抗灾和灾后恢复 | 主动服务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三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3.《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级以上减灾救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救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273 | 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及续展材料转报 | 依申请类 | 1.《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2.《六安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六安市2017年度“三品一标”工作要点的通知》(六农农〔2017〕7号):一、规范认证许可程序3、实施认证申报分级负责。为确保2017年民生工程目标任务按期完成,根据省绿办通知要求,从今年起,对‘三品一标’认证施行分级负责制。申报企业在申报‘三品一标’认证前要向县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或备案,并按照标志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准备好申报材料;县级工作机构负责对申报主体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初审通过后上报市绿办;市绿办在对申报材料复审的基础上开展网上受理录入和安排现场检查等工作;现场检查合格后县级工作机构负责协调企业与相关检测机构联系开展现场抽样检测工作。 |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274 | 省级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荐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农产办〔2015〕13号):四、(一)申请。联合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申报材料:1. 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表(见附件)。2.龙头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省级(包括相当于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文件复印件。3.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及示范合作社文件复印件。4.家庭农场工商营业执照及示范家庭农场文件复印件。5.龙头企业、合作社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家庭农场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6.由县(区)农委提供的带动农户收入证明。7.联合体章程复印件。8.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复印件。9.联合体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10.联合体建设方案。(二)申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275 | 省级专业示范村(乡、镇)初审转报 | 依申请类 | 1.《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第十批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乡镇)申报和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乡镇)督查工作的通知》(皖农特函〔2017〕345号):(二)申报要求。申报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进行。请各市、直管县农委根据评选标准(附件2),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和产业发展情况,精心筛选,严格把关,按标准申报。被认定为省美丽乡村建设中心村的优先申报。 2.《关于做好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乡、镇)申报和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乡、镇)督查工作的通知》(六农明电〔2017〕25号):全文。 |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 各类农业产业化 经营主体 |
276 | 推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农展会 | 依申请类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中国安徽(合肥)农业产业化交易会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22号): 全文 2.《安徽省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上海)交易会组委会关于印发第十六届安徽省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上海)交易会总体方案的通知》(皖农展组〔2015〕1号):全文。 |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 各类农业产业化 经营主体 |
277 | 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现代产业化联合体推荐 | 依申请类 | 1、《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关于培育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的实施意见》(皖农产〔2015〕6号)第三条:评选程序。(二)推荐。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市级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上报。2、《<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农产办〔2015〕13号):四、(一)申请。联合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申报材料:1. 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表(见附件)。2.龙头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省级(包括相当于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文件复印件。3.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及示范合作社文件复印件。4.家庭农场工商营业执照及示范家庭农场文件复印件。5.龙头企业、合作社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家庭农场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6.由县(区)农委提供的带动农户收入证明。7.联合体章程复印件。8.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复印件。9.联合体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10.联合体建设方案。(二)申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 法人、社会组织 |
278 | 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现代产业化联合体的监测、申报推荐 | 依申请类 | 《关于做好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监测、认定工作的通知》(六农产办〔2016〕11号):一、2013年市级龙头企业的复审 2013年评审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复审工作,由所在县区农委负责通知企业,分别填写《2016年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3),并按照《六安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考评办法》(附件1)认定标准进行初步考核,考核后按照动态监测管理要求,淘汰发展滞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每淘汰1家企业,给所在县区增加2个新申报市级龙头企业指标。县区复审通过企业经县区农委汇总并审核签署意见后,于2016年11月30日前统一报送市农委农业产业化工作办公室,市将组织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复审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抽查,对于复审考核中未达标的企业将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二、新增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 新增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由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新申报企业必须符合《六安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考评办法》(附件1)的标准和条件。各县区应对照条件和标准,认真对本辖区进行摸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组织申报。填写《2016年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3),由所在县区汇总和初审,签署明确意见后,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及汇总表(附件4)统一报送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三、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 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申报由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申报联合体必须符合《六安市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的条件和要求。各县区要围绕各自优势产业和重点龙头企业进行摸底,组织符合条件的联合体开展申报。填写《六安市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请表》(附件5),由所在县区汇总和初审,签署明确意见后,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及汇总表(附件6)统一报送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县区申报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数量为5-8个。 |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 法人、社会组织 |
279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申报 | 依申请类 |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2009〕13号)(二十六)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体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部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同审查、备案、登记、管理、相关奖励和项目申报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制度,对已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凡条款不清、标的显失公平的要依法变更或解除;因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产生流转价格争议的,应当依法协商,妥善解决。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改进服务方法,把农村土地流转纳入为民服务全程代理的服务内容,为流转双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 公民 |
280 | 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初审转报 | 依申请类 | 1.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 四、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为增强扶持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县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县以上农业部门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照自愿原则,家庭农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7〕61号):(六)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深入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创建。 |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 公民 |
281 |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补助初审转报 | 依申请类 | 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2.《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第六条:地方及直属直供垦区申报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直属直供垦区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分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有关行业司局。 |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 公民 |
282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初审 | 依申请类 |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2009〕13号)(二十六)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体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部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同审查、备案、登记、管理、相关奖励和项目申报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制度,对已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凡条款不清、标的显失公平的要依法变更或解除;因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产生流转价格争议的,应当依法协商,妥善解决。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改进服务方法,把农村土地流转纳入为民服务全程代理的服务内容,为流转双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 公民 |
283 | 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核实上报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第八条 乡镇政府是惠农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财政、农业(农经)、民政、林业、教育、计生等相关职能站所是惠农补贴政策落实的具体承担者。在乡镇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一线实”的要求,监督和指导行政村(社区)按规定程序开展补贴对象评议,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惠农补贴政策宣传和惠农补贴对象调查摸底、核实、统计、公示以及发放花名册的编制上报,实行动态化管理,并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及时做好惠农补贴资金管理相关资料收集和归档。第九条 乡镇财政所(分局)是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本乡镇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的日常工作,财政服务大厅设立“惠农补贴服务”窗口;在乡镇政府统一组织下,协助纪检和相关职能站所对惠农补助对象、项目、标准等进行审核;及时按县级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协调相关职能站所编制上报本乡镇惠农补贴资金分户发放清册,做好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公告和通知、信息查询以及辅助账账务处理等工作。第十七条 县级主管部门对照有关惠农补贴政策对乡镇申报的“发放资料”和发放花名册电子文档进行审核,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在乡镇上报的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一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对口业务股室审核。 | 乡镇财政所 (财政分局)、乡镇农经站 | 农户 |
284 | 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发放 | 依申请类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运用财政补贴等手段,发挥政府组织推动作用,引导和鼓励农户、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参加保险,促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金〔2014〕1489号):四、多措并举,进一步优化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环境。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3.《2017年六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六、保障措施(三)建立实施机制。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工作机制。 4.《霍山县201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三、保险内容 (六)保险资金管理 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足额到位,不留缺口,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各乡镇根据农户自愿及时收取按规定比例应承担的保费,并足额上交到保险经办机构账户,严禁贪污、截留、挪用保费。 | 乡镇财政所(分局)、乡镇农技中心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285 |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 依申请类 | 《六安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六综改办[2017]2号)四、进一步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组织领导 16.强化先进主体责任。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是财政部门主抓的一项惠民工程,财政奖补资金拨付、项目审核审批、工程竣工验收等主要工作都集中在县区级,任务重,责任大。 | 乡镇政府、乡镇财政所(分局)、乡镇农经站 | 公民 |
286 | 惠民“一卡通”农户基础信息变更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财农村〔2014〕1195号):第八条 乡镇政府是惠农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财政、农业(农经)、民政、林业、教育、计生等相关职能站所是惠农补贴政策落实的具体承担者。在乡镇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一线实”的要求,监督和指导行政村(社区)按规定程序开展补贴对象评议,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惠农补贴政策宣传和惠农补贴对象调查摸底、核实、统计、公示以及发放花名册的编制上报,实行动态化管理,并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及时做好惠农补贴资金管理相关资料收集和归档。 第九条乡镇财政所(分局)是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本乡镇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的日常工作,财政服务大厅设立“惠农补贴服务”窗口。在乡镇政府统一组织下,协助纪检和相关职能站所对惠农补助对象、项目、标准等进行审核;及时按县级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协调相关职能站所编制上报本乡镇惠农补贴资金分户发放清册,做好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公告和通知、信息查询以及辅助账账务处理等工作。 | 乡镇政府、乡镇财政所(分局)、乡镇农经站 | 农户 |
287 | 组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安徽省水法宣传月”活动 | 主动服务类 |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第38条: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2.《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工作措施中第3条: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坚持集中法治宣传教育与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主题活动。 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办政法〔2016〕136号)第2条主要任务中第8条:持续开展水利法治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以及水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大力开展水利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成效4.根据批复的县水务局“三定”方案,主要职责之六: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及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水事纠纷。组织指导全区水务系统水法规宣传工作。 | 乡镇水利 水保站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288 | 防汛抗旱应急演练及防汛减灾宣传 | 主动服务类 |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洪规划,实行科学治水、系统治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宣传普及防洪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水患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保护、扩大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坚持常抓不懈。 2.《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第五部分应急保障中宣传、培训和演习。 | 乡镇水利 水保站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289 | 乡镇级农村饮水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及培训 | 主动服务类 | 1.《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第五条:要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责任人、净水员以及水质检测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技术培训,显著提高关键岗位人员的专业技能。由省级水利部门负总责,抓好水质检测人员和水厂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关键岗位人员长效培训制度。 2.《关于报送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的报告》(皖发改农经﹝2016﹞308号)第十二章第五点:大力推广应用净水新工艺、新型除氟滤料、无负压设备、水厂信息化控制、视频实时监测控制等新产品、新技术工作,提高农村饮水科技含量,充分发挥科技在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的作用。 | 乡镇水利 水保站 | 农村供水单位 |
290 | 乡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服务 | 依申请类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68号):强化抗旱物资储备。干旱灾害频繁地区要根据灾害特点、规律和分布情况,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以满足抗旱工作的需要。要加强抗旱物资储备、使用和调拨的管理,优化储备方案,不断提高应急抗旱能力。 2.《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4.8 抢险救灾。4.8.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4.9.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 乡镇水利 水保站 | 公民 |
291 | 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7〕69号)六、(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病险水库加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按照"事权一致,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管大型水库责任主体在省,市管大中型水库责任主体为有关市 | 乡镇水利 水保站 | 公民 |
292 | 开展节水抗旱知识宣传 | 主动服务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 乡镇水利 水保站 | 公民 |
293 | 义务教育阶段结业证书发放 | 主动服务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小学和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小学)完成证书》、《义务教育(初中)完成证书》。 | 霍山县各乡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 霍山县内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 |
294 |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办理服务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六条:因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转学者,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传递到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转学申请和转学证明存根由原就读学校存档。迁入地学校凭迁出地学校转学证明安排学生就读。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初办理,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七条: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十八条: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学生登记表》。外省转入我省的,需持转出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的有效证明,接收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须重新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 霍山县各乡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 霍山县需要转入或转出的学生 |
295 | 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免试入学服务 | 依申请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划分就近入学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得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跨越入学区域招生。第八条: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应当接收。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3.《六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六教基〔2017〕26号):一、1.各县区教育局要根据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周详划分公办学校学区(100%覆盖辖区)。 | 霍山县各乡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 霍山县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 |
296 | 在校生学籍档案查询服务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 第三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义务教育阶段电子学籍档案。电子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第三十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电子学籍管理工作。中心学校和初中积极配合做好义务教育电子学籍管理工作。 | 霍山县各乡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 霍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学生 |
297 | 初中入学通知书发放服务 | 主动服务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 霍山县各乡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 霍山县学区内小学毕业的适龄儿童、少年 |
298 |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申报名单审核 | 依申请类 | 1.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按我省现行分担机制,由中央与市县(区)按照5∶5比例分担。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生活费补助用于补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开支。第五条: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每天4元,每年按250天计)、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每天5元,每年按250天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按初中生标准执行。 | 霍山县各乡镇义务阶段学校 | 霍山县内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寄宿生 |
299 | 中小学学生健康体检 | 主动服务类 | 1.《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 第一条:健康体检基本要求(一)新生入学应建立健康档案。学校应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小学新生可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伴下前往指定的健康体检机构或由健康体检机构人员前往学校进行健康体检。(二)在校学生每年进行1次常规健康体检。(三)在校学生健康体检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或学校校内。设置在学校内的体检场地,应能满足健康体检对检查环境的要求。 2.《关于调整安徽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费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6〕116号)第二条:健康体检费用标准:常规体检10元/人次;结核菌素检查8元/人次;肝功能(谷丙转氨酶和胆红素)检查9元/人次。费用标准包含各检查项目的一次性耗材、健康评价和干预、健康档案群体体检结果统计分析及指导服务的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体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体检费用比照高校列入代收费项目。 | 霍山县内各中小学校 | 霍山县内中小学校在校学生 |
300 | 避孕药具免费提供 | 主动服务类 | 1.《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计生委第10号令)第十一条: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统计、编制、报送计划生育药具年度需求计划;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调拨计划和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指导基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2.《关于对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的批复》(皖编字(1991)072号):主要职能负责全省避孕药具的计划、供销、储运、发放网络等管理工作,以及宣传指导和效果调查评估工作。 | 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 育龄群众 |
301 | 自然灾害医疗卫生救援 | 依申请类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发布,第588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号)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 各乡镇卫生院 | 公民 |
302 |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 主动服务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卫妇幼秘〔2015〕16号)第三条: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第三条: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第二十一条: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分娩的新生儿,由该助产机构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 乡镇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从事分娩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 新生儿 |
303 | 门诊挂号服务 | 主动服务类 | 1.《安徽省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财政厅、医改办关于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实施意见》(皖价医〔2015〕21号):三、主要内容(四)对单纯购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等不需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保留方便门诊(具体价格见附件2)。 2.《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实施细则》(二级医院适用):2.2.1.1优化门诊布局结构,完善门诊管理制度,落实便民措施,减少就医等待,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有急危重症患者优先处置的制度与程序。 | 各乡镇卫生院 | 前来门诊就诊患者 |
304 | 急诊医疗服务 | 主动服务类 | 1.《卫生部关于印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0号):第三条 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 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第六条 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发布,第588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 各乡镇卫生院 | 急诊来院就诊的公民 |
305 | 健康体检办理 | 主动服务类 |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完成健康体检的受检者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受检者一般信息、体格检查记录、实验室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阳性体征和异常情况的记录、健康状况描述和有关建议等。 | 各乡镇卫生院 | 公民 |
306 | 住院出入院办理 | 主动服务类 |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第十六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第十七条 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 各乡镇卫生院 | 公民 |
307 | 医保病人转院办理 | 主动服务类 | 1.《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皖卫农〔2009〕77号)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供参合农民识别;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公布就诊及报销流程,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核对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对住院者参合身份进行识别、确认与登记,并在病历、出院小结及HIS系统中标注。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为参合农民提供规范的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及发票等材料。 2.《六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六人社秘〔2016〕361号)第五条: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至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须由市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建议,并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其报销待遇按统筹规定支付。 | 各乡镇卫生院 | 由本院转至外院住院治疗的参保公民 |
308 | 用于医保报销的医院等级证明出具▲★ | 主动服务类 | 根据报销群众实际需要。 | 各乡镇卫生院 | 在乡镇医疗机构就诊需要医保报销的公民 |
309 | 医保慢性病医疗服务★ | 依申请类 | 《六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六人社秘〔2016〕358号)第十八条:慢性病门诊是指门诊治疗费用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部分慢性病病种。参保人员申请慢性病门诊治疗时,应填写《六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申请表》,并经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六安市医疗保险慢性病就诊证》(以下简称慢性病就诊证)。第十九条:慢性病患者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慢性病就诊证等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慢性病患者用药仅限于该病种维持其病情的常用药。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开具与慢性病患者门诊治疗无关的检查、治疗项目,每次处方量根据慢性病病种的不同确定,最多不超过一个月。慢性病病种及年度费用限额按照慢性病管理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各乡镇卫生院 | 参加医保且在乡镇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 |
310 | 病历复制和查询 | 主动服务类 |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 各乡镇卫生院 | 在乡镇医疗机构有过住院史的公民 |
311 | 出具病情诊断和病休证明▲ | 主动服务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 各乡镇卫生院 | 在乡镇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患者 |
312 |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 | 主动服务类 |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 各乡镇卫生院 | 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 |
313 |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 主动服务类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2.《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育龄夫妻,其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财政承担。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 | 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 孕龄人群 |
314 | 出具人口死亡医学证明▲ | 主动服务类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死亡证》共四联(式样见附件1)。(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 各乡镇卫生院 | 在乡镇医疗机构死亡的公民 |
315 | 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 主动服务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2.《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以县(区、市)为单位,在服务对象基数增加的情况下,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保持在85%以上。 | 乡镇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 辖区内居住的0~6岁儿童 |
316 | 孕产妇保健服务 | 主动服务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章孕产期保健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㈠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遣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㈡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㈢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㈣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2.《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以县(区、市)为单位,在服务对象基数增加的情况下,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保持在85%以上。 | 乡镇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 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 |
317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主动服务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2.《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将“老年人健康管理”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之一,即: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以县(区、市)为单位,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保持在65%以上。 | 各乡镇卫生院(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 全县65岁以上常住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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