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宜南市监处字〔2019〕27号)

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宜南市监处字〔2019〕27号)


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南市监处字〔2019〕27号



当事人:宜宾市南溪区中医医院,法定代表人:顾兴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219X********A***,有效期限自2018年12月18日至2033年12月17日;发证机关:宜宾市南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9年9月10日,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宜宾市南溪区中医医院使用的中药饮片地骨皮(生产企业:成都康美药业生产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进行了抽样。2019年10月9日,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YB2019YC00685),判定该批次抽样的地骨皮不符合规定。2019年10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宜宾市南溪区中医医院送达了《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的地骨皮。2019年10月25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6年10月24日,当事人从四川**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标识为生产企业:成都康美药业生产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的地骨皮0.9公斤,购进价格为385.00元/公斤。2019年9月10日,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宜宾市南溪区中医医院使用的上述地骨皮进行了抽样,现场抽取样品300克(10g/袋×30袋)。2019年10月9日,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该地骨皮《检验报告》(YB2019YC00685),载明被抽验中药饮片地骨皮的【检查】项“性状”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判定该批次抽样的地骨皮不符合规定。至2019年10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宜宾市南溪区中医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时,该批次地骨皮已全部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10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的事实及当事人收到了《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YB2019YC00685)和《检验结果告知书》;

2.《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YB2019YC00685),证明当事人使用的中药饮片地骨皮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地骨皮的事实;

4.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并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5.四川**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出货单据、该批次地骨皮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药品进货渠道合法;

6.当事人药品进货验收、保管养护制度、记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地骨皮时,已建立和执行了相关质量保障制度;

7.当事人医院大堂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对该批次地骨皮进行了召回;

8.《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顾兴科有事耽搁不能及时来接受询问调查等事务,特委托刘小利其办理相关工作。

2019年12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宜南市监告字〔2019〕3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地骨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按劣药论处。当事人使用上述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劣药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地骨皮的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88.60元;

2、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罚款432.9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市场监督管理政府非税收入代收点缴纳全部罚款。

收款 单 位:宜宾市南溪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开户行:农业银行南溪支行

帐号:****************4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或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6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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