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招标公告

2019年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招标公告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贵港市2019年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公告(贵自然资告〔2019〕181号)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贵港市2019年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集体土地和

收回国有土地的公告

贵自然资告〔2019〕181号

根据贵港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为保障项目用地,现将该批次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贵港市2019年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年产18万立方米桉木地板及基材产品项目、年产15万立方米多层实木家具板项目、港南区工业园区江五路(城东大道-安澜路)项目)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拟征收集体土地:新塘镇(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

拟收回国有土地:广西农垦西江农场有限公司(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

(接上页) 单位:公顷

土地权属

地类性质

总面积

农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交通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草地

其他土地

水田

旱地

果园

其他园地

有林地

其他林地

农村道路

坑塘水面

沟渠

其他草地

裸地

广西农垦西江农场有限公司

国有

17.9496

-

13.9507

-

-

-

-

1.4532

2.0290

0.0985

0.4182

-

贵港市

港南区新塘镇

三岸村

村民委员会

集体

22.6557

6.6565

12.6600

0.0865

0.1111

0.0340

0.2695

0.2464

1.1934

0.3685

0.6297

0.4001

塘表村

村民委员会

集体

0.9924

0.0685

0.6101

-

0.3138

-

-

-

-

-

-

-

西村

村民委员会

集体

0.3263

0.3116

-

-

-

-

-

0.0092

-

0.0055

-

-

第1村民小组

集体

0.1983

-

0.1859

-

-

-

-

0.0124

-

-

-

-

面积总合计

42.1223

7.0366

27.4067

0.0865

0.4249

0.0340

0.2695

1.7212

3.2224

0.4725

1.0479

0.4001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分区域补偿标准。

广西农垦西江农场有限公司、新塘镇。

地类名称

面 积(公顷)

分区域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水田

7.0366

81.2700

旱地

27.4067

81.2700

果园

0.0865

81.2700

其他园地

0.4249

81.2700

有林地

0.0340

81.2700

其他林地

0.2695

81.2700

农村道路

1.7212

81.2700

坑塘水面

3.2224

81.2700

沟渠

0.4725

81.2700

其他草地

1.0479

32.5080

裸地

0.4001

32.5080

注: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征收相邻集体同类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收和收回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7〕5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分别参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7〕5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7〕4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并以货币安置办法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和收回土地的单位管理和使用,并按市、区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门的意见办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被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单位、个人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在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上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13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土地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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