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自治区建设项目用地和规划许可“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
关于推进自治区建设项目用地和规划许可“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各地、州、市自然资源局,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自然资源规划研究院、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征地事务中心,厅机关相关局处室:
为进一步落实深化“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整合相关职能,精简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促进审批服务提质增效,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合并办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一)合并办理事项,适度下放权限。对需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办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两个事项合并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不含补正、批前公告、技术论证的时间。
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或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并逐级审查上报;经自然资源厅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由自然资源厅转所在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南疆四地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用地预审由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转所在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自治区、地(州、市)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所在的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县(市、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在地(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占用兵地双方土地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兵团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非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规划选址,只审查用地预审情况,并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查效率。将原两套申报材料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进行整合,整合优化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对项目单位申报文件及自然资源局初审意见文件格式进行统一规范(详见附件3和4)。
按照有关规定对需要提交选址论证报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节地评价报告等情形的,开展一次性技术论证。
审核同意后,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详见附件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一)实现同步办结,缩短办理时限。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不含勘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公示、补正时间。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实行统筹办理,统一申报和出件。对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工程建设项目,统一规范材料目录及申报表(详见附件6、7)。建设单位可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次性递交申报材料。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以并联方式审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详见附件8)、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三、 严密组织实施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合并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各行政许可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应依法依规做好公开公示,可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同时,须在办理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当地人民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其他形式向社会主动公开办理情况(涉密项目及涉密信息除外)。公告、公布的具体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各地要立足实际,进一步制定细化工作流程、办事指南,加快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以互联网、手机APP等方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网上申报、在线办理、进度查询和文书下载打印等服务。加强改革工作的宣传,使企业和社会公众知晓内容、准确把握要求。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数字共15位,前6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执行,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五)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书及附件、附图,应加盖本部门公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书一式三份,项目建设单位留存二份,发证机关留存一份。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此前受理的申请,可按照原程序办理。过渡期为两个月,过渡期满后,一律按照新证核发。
(七)全区须统一启用经自治区职能部门审定的维汉双语新证书。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目录(含申报材料要求)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3.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的报告文本格式(项目建设单位)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初审意见文本格式(地州市自然资源局)
5.****************14789.jpg" target="_blank">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封面****************24866.jpg" target="_blank">及内页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申报材料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表
8.****************33014.jpg" target="_blank">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封面及内页
2019年11月20日
附件下载:
3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的报告文本格式(项目建设单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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