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鼎策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食堂承包服务采购(项目编号:DCZB2019-GL-020)公告
广西鼎策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食堂承包服务采购(项目编号:DCZB2019-GL-020)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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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鼎策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食堂承包服务采购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食堂承包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DCZB2019-GL-020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唐工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
采购单位地址:桂林市崇信路4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张科长,****-*******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西鼎策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唐工,****-*******
代理机构地址: 广西桂林市七星路36号橡胶大厦五楼
一、采购项目内容
质疑供应商:广州市恒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之三806房
邮编:510000
法定代表人:黄震寰
委托代理人: 周学余联系电话:187*****488
贵公司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食堂承包服务采购(项目编号:DCZB2019-GL-020)的中标结果质疑函,我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以书面送到形式收悉。对于贵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及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并于接到质疑函的同一时间,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质疑事项一:我公司对该项目的中标人深圳市德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招标文件的第一页、第五条“投标人资格需求”中第一条明确指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具备合法资格的供应商”,该项目中标人深圳市德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满足本项要求规定,不具备本次投标资格。
事实依据1: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28日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深圳市德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处以十万元罚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违法记录……详见附件1:质疑函
质疑答复一: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司与采购人进行了认真核实,关于事实依据1:我司于2019年12月13日登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未查询到该项行政处罚信息(详见附件2: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并且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实于2019年1月28日对深圳市德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深市质鹏市监罚字【2019】19号,详见附件3: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罚款为一万元,且深圳市德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3月1日申请并通过了信用修复,该行政处罚记录不再对外公开及作为失信惩戒依据(详见附件4:信用修复申请及决定书)。根据《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第四十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罚款一万元并未达到“较大数额罚款”。关于事实依据2:深圳市德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因投标内容与实际内容不相符被取消“新余学院第一食堂二楼、三楼经营服务(招标编号:JC2018-06-NO1)项目的中标资格,但并未被限制参与任何采购活动。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该项目中标人深圳市德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记录,满足本项目要求规定,具备本项目投标资格。故贵公司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特此复函。
采购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鼎策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2月20日
二、开标时间: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0.0 万元(人民币)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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