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公告(二十一号)

赣州公告(二十一号)

近期有个别中标人单方面对部分中标品规提出弃标申请。为此,经报请赣州市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后,认为在赣州市第四批药品招标采购定标结果公告(7月27日)后提出弃标的中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家卫生部等六部委《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及赣州市第四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决定对7月27日至今期间所有中标企业提出的弃标申请不予受理,对此后仍坚持单方面弃标的中标人将追究违约责任:
1、将视情节轻重列入黑名单,报省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并在有关媒体曝光。
2、赣州市药品招标采购委员会将依据有关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由招标人从弃标企业的货款中扣除违约金以赔偿违约损失,直至取消其所有品种的中标资格。
3、对仍要求弃标的中标人(含此前已提交弃标申请的)请在2007年8月29日下午17:00前以书面形式向赣州市药品招标采购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弃标品规。


赣州市第四批药品招标采购委员会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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