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岭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岭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财罚字〔2019〕第3号

当事人:温岭市东峰山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地 址:温岭市城南镇东峰山村204号

本机关依法对“温岭市石塘镇海洋垃圾清理服务项目”的采购进行监督检查,你单位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现查明,你单位在“温岭市石塘镇海洋垃圾清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JXCX2019-WL04)的投标过程中,提供的与绍兴市城北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城北新城区新港码头及沿海滩涂的垃圾、网竹日常清理保洁项目的业绩合同,为采购文件注明的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温岭市石塘镇海洋垃圾清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及资信部分审查得分情况表等复印件;《关于对温岭市石塘镇人民政府海洋垃圾清理项目相关问题的询疑函》及绍兴市城北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回复函》等复印件;你单位提交的温岭市石塘镇海洋垃圾清理服务项目的投标文件资信技术文件副本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林德福的谈话笔录等。

本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温财罚先告字〔2019〕第2号),告知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书已于2019年12月12日确认收到,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二、处罚决定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内容,综合考虑你单位能主动弃标消除影响、尚能积极配合调查且无违法所得的情节,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处以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00元)千分之七的罚款计8400.00元;

2、 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账户:温岭市财政局,开户行:工商银行温岭支行,账号************************0,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温岭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中华路29号温岭市财政局1002室)。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8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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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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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财政 温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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