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季度车辆备件2次招标公告
4季度车辆备件2次招标公告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4季度车辆备件采购网上比价2次公告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4季度车辆备件采购项目及相关服务进行国内公开网上比价,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报价。
1. 比价内容:4季度车辆备件采购的供货及相关服务;
2. 详细内容请参阅本公告附件“货物清单”。
3. 参与报名供货商的资格要求:
(1)参与本项目报价的供应商须是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网上比价系统已注册并已通过审核的供应商(生产厂家除外);
4. 报价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9月6日 17∶00;
若报价家数不足三名,则发布二次比价公告后重新挂网比价。
5.本次的比价采用第 5.2种方法确定中选候选人:
5.1总项总价比:对总项总价进行比较,最低总价的报名人推荐为该项目第一中价候选人,次低者推荐为第二中价候选人,以此类推。如遇评标价相同者,以总货期短者列前。如遇评标价及总货期均相同者,取注册资金大者列前。
5.2单项单价比:对每个单项进行单价比较,单价最低的报名人推荐为该单项的第一中价候选人,次低者推荐为第二中价候选人,以此类推。如遇评标价相同者,以总货期短者列前。如遇评标价及总货期均相同者,取注册资金大者列前。洽谈编号为:********-2 ,网上报价截止的时间:2011年9月6日17:00:00。
5.3总项总价比前两名单项单价比:对总项总价进行比较,总价最低的前两名进行每个单项的价格比较,单项低者推荐为该单项的第一中选候选人,次低者推荐为该单项的第二中选候选人。如遇评标价相同者,以总货期短者列前。如遇评标价及总货期均相同者,取注册资金大者列前。
6.合格报价供应商在中价后不按中价结果签订合同,若有比价保证金的,则没收其比价保证金,除此之外,如中价供应商给业主造成的损失超过比价保证金数额的,中价供应商应当对超过部分给予补偿,并视其影响程度给予如下一种或多种处罚:警告;停一个季度的报价资格;将其从报价系统剔除。在此情况下,如已确定中价人,业主有权授标予下一个中价候选人,或重新比价。
7. 本项目报价响应有效期应在合同终止前有效。报价响应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业主可以不接受其报价。
8.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中价人无法按合同约定的货物的型号规格、性能等要求供货,要求变更,除非原生产厂出具了型号规格已停产或替代的证明文件,且停产、替代时间是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后,并获业主同意,否则,中价人应向业主支付该合同项下该货物总价的30%的违约金。
9. 本公告同时在广州市地下铁道“www.gzmtr.com”;上登载,请登录上述网站浏览公告及附件的详细内容。
10. 有关此次比价邀请之事宜,可按下列地址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向业主查询。
11.业主保留授予合同的权利及在授予合同时对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或拆分的权利。
12、如果第一中价候选人中价后不按比价结果签订合同,业主可确定有能力履行合同的第二中价候选人中价,如果第二中价人中价后不按比价结果签订合同,业主可确定有能力履行合同的第三中价候选人中价。
业主联系方式
业 主: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金运路1号广州地铁运营事业总部采购物流中心
电 话:***-********
传 真:***-********
邮 编:510308
联 系 人:朱先生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2011年8月27日
附件1:合同书格式
采购合同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的各条款。
1 *标的、价格、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1.1 本合同标的为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的供货、验收及质保期保障等相关服务。
1.2 供货范围:见合同附件《货物清单》。
1.3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1.4 本合同单价为固定不变价。合同单价已包含货物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包装、运输、保险、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售后服务、质保期保障服务、人员培训、附加服务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及一切税费(包括关税、增值税)。
1.5 交货时间:见《货物清单》中规定的时间。
1.6 交货及验收地点: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具体详见《货物清单》。
1.7 风险条款:合同货物交货验收(合格)后,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转移给甲方,但因货物本身质量原因引起的除外。
1.8 交货时必须携带送货清单(一式三份,加盖乙方公章并注明项目名称、型号规格、产地、厂家/品牌、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和本合同编号、甲方计划号)及本合同。
2 * 付款
2.1到货验收付款
当批合同货物全部到货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按当批货物合同货款全额的100%,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完整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以银行划帐方式支付给乙方:
1) 乙方开具的相应货物价款100%的合规的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标明合同号、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原产地;
2) 生产厂或供应商签署的质量证明书正本一(1)份,副本一(1)份;
4) 加盖乙方公章的送货清单及经甲方签收的入库单。
3 履约保证金
3.1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 5 %即(人民币)大写 (¥ 元)。,乙方应用本合同货币以银行划帐方式向甲方提交。
3.2 A 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每延迟一天应按履约保证金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承包商应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责任及本合同规定的其它违约责任,延迟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3 在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3.4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本合同项下最后一批货物质保期结束为止。
3.5 履约保证金在有效期满后将无息退回。如在退还履约保证金时发生合同约定的费用,则在履约保证金金额内扣减相应费用后将履约保证金余额退回。
4 包装和装运
4.1 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及包装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由乙方负责。
4.2 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情况(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和广州地区的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的需要。
4.3 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5 质量标准
5.1 货物及服务应符合合同中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5.2 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按最新的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 *验收与质量保证
6.1 验收标准
1)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达到本合同第5条的质量标准以及合格证书、技术性能参数、质量参数和国家质量标准。
2)甲方对该货物制定的检验标准。
6.2 检验方法
1)采取目测和简易测量的方法对货物的外观检验,对照合格证书对产品进行检验。
2)采取送验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乙方支付。
3)采取使用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
6.3 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必须是全新的并且没有设计、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证明书。严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2)合同货物质保期为该货物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__12____个月(或见货物清单)。如果货物验收因甲方的原因产生拖延,质保期应在货物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后第三十(30)天起计__12___个月。
3)质保期内如任何部件因非甲方原因/过失而损坏,由乙方在三十(30)个工作日内修复或更换,修复不好或经过三次修复仍不好应给予更换,如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或口头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出索赔。如更换货物的,乙方更换货物的质保期应从该更换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
4)乙方履行其服务承诺。
7 伴随服务
除非另有约定,所有服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8 知识产权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货物不得侵犯第三人的权利,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专利、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及索赔。若甲方受到此类索赔或起诉,其责任及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的违约金。
9 * 违约索赔与赔偿
9.1 误期索赔
1)除非双方书面同意延迟到货,若乙方未能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到货期交货,且延迟超过两(2)周,甲方有权对超过两(2)周以后的延期追索违约金。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的货款的0.5%,一周为七(7)天,不足一(1)周的按一(1)周计算。如果延迟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到货时间可相应延长。
2)如果乙方未按合同执行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以致严重影响项目进行时,或由于乙方延误导致其应支付的违约金额超过货物总价的5%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9.2 质量索赔
乙方应提供与合同要求相符的货物,如在到货验收或质量保证期内经检验,证实所供货物与合同不符或存在缺陷,或使用的材料不合适,或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修复而不予更换或退货,甲方可根据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或检验的规定提出索赔,甲方有权选择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结合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份和/或修补缺陷部份,以使货物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乙方须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保期,并承担延迟交货的责任。
2) 甲方退货,乙方将甲方已付的该货物的所有款项退还甲方,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管、维护和退回所发生的其它所需的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该货物合同价的10%的违约金。
9.3 不履行合同的违约索赔: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拒不履行合同或部分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的,乙方按解除部分合同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4 乙方对任何人身伤亡或其他产品责任事故适用相关法律的制约。
9.5 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对甲方的财产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9.6 如果甲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乙方应对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给予赔偿。
9.7 如乙方存在本合同第7条、第8条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书面向乙方发出索赔通知,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索赔通知之日起10天内书面答复甲方,否则,视为该索赔已被乙方接受。乙方未能在收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征得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从上列方法中选择的方案解决索赔事宜的,甲方将有权从未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索赔的权利。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乙方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0 不可抗力
10.1 签约各方任何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签约各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洪水、台风、地震等。
10.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1 * 合同变更与修改
11.1 因甲方的原因变更合同货物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有关变更文件。如因此造成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价格或时间增减,将对合同价、交货时间进行公平调整。乙方据此要求的调整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5天内提出。
11.2 无论是按原合同要求,或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作出变更提供货物,乙方都不能免除其对货物应承担的责任。
11.3 除了甲乙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12 * 合同解除和终止
12.1 合同自然终止
甲乙双方各自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自然终止。
12.2 违约违规终止合同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违规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的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份或全部合同:
1)在8.2条第2)点情况下发生甲方退货时;或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或
3)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或
4)乙方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转让合同或将部分或整个合同项目分包出去,或
5) 由于乙方违约行为而导致该项行为的违约金金额达到合同规定的最高限额;或
6)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2.3 根据11.2条规定合同终止后,甲方可自己或由任何其他供应商(承包商)完成本合同项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完成本合同项目所招致的所有增加的费用。
12.4 如果甲方根据11.2条的规定,终止了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增加的支出。但是,乙方须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2.5 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索偿要求后三十(30)天内对甲方做出赔偿。
12.6 由于乙方未尽责任或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13 * 争端的解决
13.1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 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3.2 诉讼发生的费用除法院另有判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13.3 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份仍应继续履行。
14 * 主导语言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5 *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
16 * 税费
16.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甲方负担。
16.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16.3 在甲方国家关境以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17 * 银行费用
在甲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在乙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8 * 合同生效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以最后签字日为准。
19 * 其它
19.1 本合同之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19.2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合同修改书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均签字盖章之日期。
19.3 除甲方事先以书面形式确认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19.4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份,甲方持有。
甲方: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 乙方: |
地址: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日期: | 签字日期: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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