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黄甲镇三新村246.9亩林地经营权流转公告

桐城市黄甲镇三新村246.9亩林地经营权流转公告


桐城市黄甲镇三新村246.9亩林地经营权流转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流转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序号

内容

说明及要求

项目 名称

桐城市黄甲镇三新村246.9亩集体林场出租

项目 编号

2019NTCJ0656

转让方

桐城市黄甲镇三新村民委员会

公告及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19年12月26日9时00分始至2020年1月9日17时30分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19年12月26日9时00分始至2020年1月10日10时00分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

土地位置

面积(亩)

规划用途

转让截止时间

租金底价(万元/年)

履约保证金(万元)

竞价保证金(万元)

黄甲镇三新村246.9亩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流转

东至:河沟;南至:岗头分水;西至:舒城大岗;北至:河沟直上至舒城大岗

246.9亩

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种植,森林康养等

2049年9月1日

1.2345

1

1

1、该标的位于黄甲镇三新村;

2、林地为用材林采伐基地。

标的用途要求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且不得改变现有林场使用性质,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坏;

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一)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

对意向受让方的特别要求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转让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转让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转让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转让范围内,转让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转让期内,转让林地必须由受让方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

(四)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改变林场使用性质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五)受让方如在转让林地内因林业生产经营需要修建管护用房、林道等,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申报审批。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如不再续租,修建的建筑物附属物应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

(六)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七)受让方不得给该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八)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转让合同》。

租金支付方式

租期: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49年9月1日止。林地租金3年一付,在每周期的第一年1月31日前付清本周期租金。

受让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人(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同等价格下,原受让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十一

竞价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1)意向受让方须于本公告期截止前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桐城分所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账号:***********************),并至桐城市文昌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东侧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部登记。

(2)意向受让方在登记时须确认保证金已经到账,否则将影响登记,(为了确保意向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登记前到账,请各意向受让方提前一天办理相关手续)。

(3)企事业法人缴纳竞价保证金必须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划转至上述指定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自然人交纳竞价保证金应通过银行只能采取转账的形式(不得以现金形式转账,须用意向受让人账户转帐)交至桐城分所指定账户,不得由他方代为交纳竞价保证金。

(4)竞价保证金缴纳方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必须一致。

(5)桐城分所将在合同签订并报桐城分所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十二

登记

登记时间:已缴纳竞价保证金并确认到账的意向受让方本项目公告期截止前到桐城分所办理登记登记手续,联系人、联系号码详见十八条规定。

登记地点: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东侧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部

登记登记时应携带:

(一)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组织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④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⑤竞价保证金支付凭证;

⑥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⑦承诺函(格式附后)。

(二)自然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④竞价保证金支付凭证;

⑤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⑥承诺函(格式附后)。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十三

竞价 程序

(1)完成现场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登记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 (网址:http://www.hfztb.cn/hfjingjia/)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库的竞价可凭原账号登录。

(2)修改密码后的竞价人,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中选中已登记的项目,点击“我要竞价”参与竞价。

(3)本项目竞价阶梯为 500 元或其整数倍。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

友情提示:请务必使用IE7、IE8、IE9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2、意向受让人被确认为受让人后,自出具该项目《成交确认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的,交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督查处依法进行查处。

十四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东侧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人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十五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受让人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转让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受让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转让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受让人原因造成无法签订《转让合同》的。

十六

其他 说明

(一)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桐城分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hfggzy.com),该公告内容为流转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桐城分所不承担意向受让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二)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桐城分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十七

联系 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李根苗,联系电话:136*****168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张文玉,联系电话:****-*******(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东侧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部)

技术支持

********00,****-********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1:

网络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效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③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款所述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桐城分所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桐城市黄甲镇三新村246.9亩集体林场出租项目(项目编号: )”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自然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桐城分所

本授权书声明: (竞买人姓名)授权(代理人的姓名)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桐城市黄甲镇三新村246.9亩集体林场出租项目(项目编号:)”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人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注:意向受让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人本单位(本人)账户。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桐城分所

我方为“ 桐城市黄甲镇三新村246.9亩集体林场出租项目(项目编号: )”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已于年月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保证金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人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价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月日

注:意向受让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人本单位账户。





承 诺 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桐城分所

我方为对转让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转让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 桐城市黄甲镇三新村246.9亩集体林场出租项目》(项目编号: )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转让公告及所附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受让人,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月日



附件6:

林权流转合同

甲方(出让方):    

居民身份证(法人代码证):

住 址:           联系方式:

乙方(受让方):            

居民身份证(法人代码证):

住 址:           联系方式:

林班

小班号

坐落位置(小地名)

面积

(亩)

四至界线

林种

主要树种

林龄

(年)

林木株数或蓄积

(株、立方米)

西

为维护林权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森林、林木、林地的基本情况

标的:

坐落地点:

林权证号:

其他情况:

二、流转方式

原承包方式或流转方式:     (家庭承包、其他承包;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其他方式等;集体经营);

本次流转方式     (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其他方式等)。

三、流转期限

流出方原承包期限或流转期限:从 年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共 年。

本次流转期限:从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共年。

四、林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本次流转乙方应向甲方交纳林地使用权流转费(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费、林地使用权租金、转包费等)总金额 元(大写)。支付方式为: (林地使用权流转费交纳表附后)

交纳森林林木流转费或森林林木使用费总金额元(大写),支付方式为。(森林林木流转费或森林林木使用费交纳表附后)

五、流转合同期满后,对于流转林地上附着物的处理约定,交付时的情形包括:

(一)要求保留合理的林木株数;

(二)采伐迹地造林地;

(三)当年新造林地;

(四)林地内未采伐森林、林木或未收获的竹林等经济林,可通过双方协商或经评估机构评估后有偿交付;

(五)其他约定(延期、折价交付等)。

六、补偿、补助约定:

(一)甲方流转前已享受的补助、补偿等继续享受,流转后乙方另外争取的补助补偿等由乙方享受至流转合同终止。

(二)在流转经营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征收流转的林地,原承包方式属家庭承包的,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原承包方式属其他承包的,林地补偿费归林地所有权单位所有。

(三)已转让的森林林木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以及流转期间生产、建设等投入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四)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的权利

1、自主决定林权流转的方式;

2、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获得流转收益;

3、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在期满后收回流转的林权。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承担的义务

1、确保流转的林权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

2、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及时移交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或林地使用权;

3、协助乙方依法申领林权证;

4、在流转有效期内,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扰其依法依合同开展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5、督促乙方履行合同或协议,及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乙方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享有的权利

1、自主开展林木培育,林下种植、养殖、培植,依法进行林木采伐以及森林旅游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相应收益;

2、对林权依照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进行再流转,并获得流转收益;

3、在流转期内允许林权继承,并可以作为贷款或其他债务的抵押物、担保物;

4、在流转期内依法享受国家对林业的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5、流转期限内,乙方对现有及其增设的林业辅助设施(如林道、灌溉设施等)享有充分使用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乙方承担的义务

1、履行流转合同规定,及时交付流转金;

2、依法采伐森林、林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林地的更新造林任务;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

4、在流转期内发生毁林、乱捕滥猎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搞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应当在本流转合同签订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或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报发包方备案。

(六)债权债务处理

本合同生效以前,流转山场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甲方享有和承担;本合同期内,涉及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享有和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八、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无履行必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具体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诚信遵守,任何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的行为以及违背其于本合同中做出的保证、承诺等情况,均构成违约,并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林地林木流转价款,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的 %滞纳金,逾期 个月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有关林权。在此期间,乙方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林权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移交有关林权,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总流转价款的 %滞纳金。逾期个月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已交流转费及定金,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流转后,若乙方发现流转林地林木存在权属纠纷、经济纠纷,逾期 月甲方没有处理妥当的,视为甲方单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已交流转费及定金,并按流转费总额的   %向乙方缴纳违约金,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须经发包方同意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其他约定事项: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补充协议须经发包方同意签字后,方可生效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七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县农业主管部门、县农交所、乡镇农村产权窗口各备案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耕地转让合同或专业生产经营项目流转合同,应以原发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另一份送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备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双方因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仲裁委申请仲裁,也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附件:

1、流转林地附图;

2、甲方林权证复印件;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发包方意见:

发包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表1

林地使用权流转费交纳进度登记表

单位:元

交款日期

需交金额

实交金额

交款人签字

收款人签字

附表2

森林林木流转费或森林林木使用费交纳进度登记表

单位:元

交款日期

需交金额

实交金额

交款人签字

收款人签字



附件:
产权竞价系统操作手册-竞买人(新业务系统)(5).doc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经营权 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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