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公示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公示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泸政办发〔2016〕1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办、局:
为贯彻落实《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红政办发〔2016〕35号),加快发展我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完善县域科技创新体系,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三年(2016年—2018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分类指导、质量并举的原则,以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培养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为目标,以提高孵化器的孵化水平和服务能力为核心,加快建设覆盖全县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着力营造创新创业服务环境,打造良好孵化生态系统,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为全县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多元发展的原则,加大政府引导扶持和投入力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鼓励多元投资、产学研结合,推进孵化器建设与发展。
——管理创新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孵化器管理体制,推进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集聚优质科技资源,激活自主创新能力,拓展服务领域,提高孵化质量,逐步形成自我循环、自我发展壮大的良性机制。
——动态管理的原则,加强政策引导和绩效评价,完善以提高孵化器质量和效益为核心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孵化器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加快建设以投资多元化、市场化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科技创新孵化体系。2016年到2018年,力争泸西县投入运行的省级孵化器达到1家,州级孵化器达到1家,逐步形成泸西县科技创新孵化体系,努力把孵化器建设成为引领全县科技创新、人才集聚、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的高地。
三、工作重点
(一)充分发挥孵化器连接技术创新源头和科技型企业的创新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
(二)发挥对孵化器服务资源的整合功能,吸引科技服务机构入驻,紧密联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技术创新源头,广泛建立与社会相关组织的联系网络,为在孵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
(三)扩大孵化面积与优化结构并举,引入风险投资和社会融资机制,加快创业孵化基金、担保基金等多种形式投融资体系的建设,通过不断创新,提升增值性服务能力。
(四)鼓励盘活存量房地产资源,用于孵化器建设。利用闲置资产、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资源,用于各类孵化器建设,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的,经批准,在土地性质不改变的前提下,可临时改变房屋用途。
(五)加速孵化器创新要素对接和互动,促进产业集群、创新集成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
(六)在国家、省、州、县优惠政策的支持下,将孵化器营运向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转变,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技术中心或实验室经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服务专业化;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提高孵化器服务水平。
(七)孵化器应建立健全的管理组织机构、得力的领导班子、较强的管理能力;孵化器的服务设施齐备、孵化功能强,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以及企业策划等多方面的服务;孵化器采取多途径、多方式建立孵化资金,并与风险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
(八)孵化器要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吸引科技创业企业和创业者入驻。在孵化期,孵化器通过提供优惠的有偿服务,向有前景的在孵企业进行风险投资;以技术、管理等要素作价入股,参与在孵企业的运作。孵化企业的孵化期一般不应超过3年,符合毕业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毕业手续。对于创业成功并顺利毕业的高新企业,孵化器可根据评估,相应追加投资支持其产业化。对于3年孵化不能毕业的,孵化器应当及时予以清退。
(九)孵化器在运营过程中应积极将通过各种形式,定期发布在孵企业优秀项目吸引各类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积极为在孵企业提供信贷和信用担保服务,进一步拓宽科技企业投融资渠道。
(十)孵化器要培育在孵企业提高其知识产权管理和应用能力;引导在孵企业主要领办人和骨干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意识,聘请知识产权专家为在孵企业进行专题讲座;指导企业明晰知识产权归属权,特别是帮助企业解决在产学研合作开发、引进技术再创新以及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出资、委托开发和共同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知识产权问题;帮助初创型企业注重保护企业的自主创新成果。
四、政策措施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在泸西县域内登记注册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州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
(二)补助方式
认定后到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登记备案,实行以奖代补拔付。
(三)优惠政策
1. 对于经认定合格的州、省、国家孵化器,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赋予其对在孵企业科技项目的初审受理权。同时对其所初审受理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县级科技项目优先给予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州级科技项目。
2. 对于孵化高新技术企业成果成效显著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服务能力建设、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积极促进孵化器的专业化、市场化、综合化服务能力的提高。
3. 县属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手续。允许孵化器为单位,向有关部门代办在孵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管理事项,努力营造有利于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4. 发改、财政、工业园区、地税、住建、国土、市场监管、国税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对于科技攻关、科技平台建设,以及工商注册、税收减免、土地规划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县孵化器建设规划,宏观管理和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孵化器建设有关资金的落实管理;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国土、住建等部门对孵化器建设的土地征用、房屋建设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四)深入贯彻落实省、州、县有关人才发展政策,对孵化器和在孵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给予优惠待遇。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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