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咸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咸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信息

执法主体:咸丰县农业农村局

办公地点:咸丰县楚蜀大道186号

咨询监督电话:****-*******

机构职能: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
  (三)组织落实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
  (四)负责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七)负责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负责渔政监督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县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疫情扑灭。
  (十)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负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一)负责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办)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机关党群、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

(二)法规与安全股(行政审批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股)
  负责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农业农村局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普法宣传工作。负责农业农村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组织协调办理与县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

(三)产业发展股
  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业发展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项目股
  承担农业农村发展项目谋划、项目报告、实施方案的编制。负责农业项目的招商、申报及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验收、总结工作。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农业对外合作工作。

(五)科技教育股
  承担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负责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依法组织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教育和职业农民培育事务。

(六)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股
  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负责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负责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机关行政编制2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农艺师1名,总经济师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正职6名,副职1名。

咸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示

序号姓名性 别执法证号执法领域
1曾祥茂z********1农机执法
2郭黎明z********6农机执法
3王荣z********7农机执法
4丁玉龙z********0农业执法
5余海琼z********6农业执法
6段德芳z********5农业执法
7胡志权z********1农业执法
8雷波z********2农业执法
9何晓z********6农业执法
10谭长征z********5农业执法
11李德武z********3畜牧兽医
12辛顺z********2畜牧兽医
13胡毅z********9畜牧兽医
14李元富z********2畜牧兽医
15冉琼华z********4畜牧兽医
16李刚z********9畜牧兽医
17冉凯z********5畜牧兽医
18简新强z********8畜牧兽医
19姚权z********9畜牧兽医
20秦远山z********畜牧兽医

执法证件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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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事项

附件:157*****94822.xls">咸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事项公示.xls

咸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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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

附件:157*****91273.doc">咸丰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doc

咸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序号主项名称子项名称设立依据事项类型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十三条。行政许可
2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行政许可
3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九十三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行政许可
4农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调运检疫《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修订)第七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农业部令第5号,2007年11月8日修订)第十五、十七条
行政许可
产地检疫《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修订)第十一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农业部令第5号,2007年11月8日修订)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
5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十二条【规章】《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行政许可
6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行政许可
7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行政许可
8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行政许可
9乡村兽医登记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第六条;行政许可
10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四条行政许可
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或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四、十三条行政许可
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四、十四条行政许可
动物诊疗许可证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行政许可
1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行政许可
12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
13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行政许可
14兽药(不含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
15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6号)第五十二条
行政许可
16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九条行政许可
17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八条行政许可
18水产苗种生产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行政许可
19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行政许可
20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第三、四条。行政许可
21渔业捕捞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五条行政许可
22渔业船舶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行政许可
23渔业船舶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34号,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四条行政许可
24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通过主席令第十六号)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八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五十七号)第七条行政许可
2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项行政许可
26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条行政许可
27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许可
28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第四条行政许可
29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和施工许可《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第109号公告发布)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
30在农业用地修建处置、堆存固体废弃物场地许可《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行政许可
31主要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查【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1年7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行政许可
3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2007年8月30日修订)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
第二十八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行政许可
33兽药经营许可(不含生物制品)【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行政许可
34《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法律】《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2007年8月30日修订)
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行政许可
35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45号)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行政许可
36生鲜乳收购许可【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37生鲜乳运输车辆准运证明的核发【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二十五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
第二十六条 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无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车辆,不得从事生鲜乳运输。
行政许可
38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审批【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525号修订)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第一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规章】《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12年6月19日省政府令第352号)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设置规划,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审查,经书面征求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决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行政许可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信息 行政执法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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