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荣县农业产业强镇(双古镇)示范建设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绿色发展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关于“荣县农业产业强镇(双古镇)示范建设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绿色发展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质疑答复

一、质疑人:四川淳森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康建,联系电话:180*****261,地址: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银带路13号1号楼13号邮编646000.

二、被质疑人:四川军贤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丹阳街2号普润电商博览城一期A8-3-40-43 联系人:龚道强联系电话: ****-*******

三、质疑事项直接利益当事人:荣县双古镇人民政府(采购人)

地址:荣县双古镇南街2号联系人:余可华联系电话:0813-680013

四川淳森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疑人”)因认为《荣县农业产业强镇(双古镇)示范建设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绿色发展采购项目》(项目编****************)的采购文件有关内容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于2019年12月19日向我单位提出了书面质疑。根据我单位与荣县双古镇人民政府(采购人)《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约定,现由我单位全权受理、处理和答复。

一、质疑函内容概述(或摘录)

1、质疑事项:详见附件(质疑函扫描件)。

2、质疑事实依据和相关理由、证据,见附件(质疑函扫描件)。

3、质疑请求事项:(1)依法修改招标文件将不同类别的生物有机肥分包采购,杀虫灯黄板分为一个包采购。

(2)依法修改删除超越国家标准的巨大芽孢杆菌、胶冻样芽孢杆菌种限制;删除“2018、“2019、“农业部门”等限制性检测报告字语;删除四川瑞进特科技有限公司独有专利、独一无二的技术参数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和配置要求”第7、15、17.

(3)依法改为最低价评分法评标。

二、质疑处理过程

我公司一是依法启动了质疑处理程序,成立了质疑处理小组,聘请了政府采购法律专家协助处理质疑;二是全面复查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咨询了有关农业技术专家;三是与采购人进行了沟通,充分听取了采购人的处理意见;四是,就三个采购产品合并为一包采购是否存在供应商因超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内容范围而限制其投标之事项,咨询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三、针对质疑事项的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

1、针对“招标文件37页至38页“技术规格和配置要求”的质疑事项(简概摘录:“*2.有效活菌数……;原件备查……; <实质性要求>……10、提供 2018 及 2019 年以来接受农业部门抽样送检至省级及以上具有国家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自动清虫太阳能杀虫灯以四川瑞进特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独家专控指标……。*内外双层独立高压电网设计:……<出具省级及以上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鲜章>;……15、*蓄电池的安装位置隐蔽,……省级及以上检测报告体现;……。”17、*投标产品须取得全光谱多波峰 LED 诱虫灭虫灯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经我们研究,质疑事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采购人将作适当修改,本处不再逐一重复表述,详情请关注更正后的采购文件。但是,质疑人据此认为“自动清虫太阳能杀虫灯”参数技术要求和响应资料要求等内容指向了某一特定供应商(或特定制造商)产品之说法,缺乏充分有效的客观证据,具有主观猜测性。

2、针对质疑人认为三个产品应当分包招标采购的质疑事项,经核实:

(1)本项目采购资金为同一财政预算科目项的项目专项资金,并且经财政局备案核准为一个项目实施;如若分包,则属于把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同一笔财政资金且同一用途资金项下的若干品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这将违背《政府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之相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经咨询市场监督管理局,只要供应商所经营或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工程,如果没有违背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之规定,就可自由经营,不再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内容的限制;对于经营者而言“无法禁止即可为”。本次拟采购的三个产品对供应商而言,在销售环节均无法律、行政法规销售经营方面的特定行政许可资质(或资格)条件要求。

(3)对照查询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本次采购的“太阳能杀虫灯”、“降解黄板”无法准确对应到相应的采购品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之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采购人有权根据合同履约管理的需要而自主确定品目属性并与“生物有机肥”合并在一个包中采购。

综上,本次采购的三个产品均在经营销售环节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许可资质(或资格)条件限制,任何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供应商均可以投标,中标后均可以通过向产品制造厂家采购中标产品的方式来交货履约;不存在如质疑人所认为的“把三个不同类产品合为一个包采购会导致供应商因营业执照经营内容未完全包括(或涵盖)投标产品而限制其参加投标之情形;此项质疑于法无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3、关于“……本项目应当用取最低评标价法”之质疑事项;经核实:

本项目清单虽然列明了采购产品的技术参数,但不是定数。我国对绝大多数产品均由国家或行业制订有相应的最低标准要求。国家(或行业)标准与采购人制订的具体的质量技术和服务要求是两个法律属性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混淆。在符合国家(或行业)基本标准要求的情况下,因采购人具体采购需求不同,并且还因不同产家的生产工艺、服务方式、服务理念、品牌价值不同等而存在着复杂多样性,客观上不可能做到纯粹的技术和服务标准统一。对于达到什么情况下的产品才属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法律、法规没有定性和定量的规定。本项目采购需求中还要求供商开展必要的售后培训等服务。综合评标就是“好中选优“,是在满足国家标准、采购文件最基本的要求的基础上,综合评价选择最大限度满足采购需求,且质量和服务更好、价格更合理的供应商。采购人从充分满足采购需求、切实保证质量、合理节约资金,实现物有值角度,有权依法选择最适合的评价(评标)方法,这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充分赋予采购人的权利;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于法有据,于理相合,且与满足采购需求,保证采购质量密切相关。因此,质疑人此项质疑理由和法规依据不足,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质疑答复
综上所述,一是针对“生物有机肥”、“太阳能杀虫灯”的相关技术参数指标及其响应资料要求的质疑具有一定合理性,其质疑请求事项,采购人将部分予以支持;采购人将对采购文件相关内容作更科学合理的修改;二是“应当把产品分包采购”、“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之质疑事项不成立,其质疑请求我单位不予支持。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我单位和采购人将修改采购文件相关内容后继续依法开展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荣县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

特此答复。

采购人:荣县双古镇人民政府

答复人:四川军贤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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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绿色 示范 农业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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