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洞头区民办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采购公告
关于修订洞头区民办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采购公告
CDTD12-2019-0001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 文件 |
温州市洞头区教育局 |
洞财办〔2019〕282号
关于修订洞头区民办学前教育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洞头区民办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温州市洞头区教育局
2019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洞头区民办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大力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加快构建覆盖面广、质量有保证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我区民办学前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浙财科教〔2018〕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0号)、《温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温政办〔2018〕44号)、《温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温教基〔2015〕63号)、《温州市洞头区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8—2020年)》(洞政办发〔2018〕8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确保普惠、分类分次、择重投入、促优保低、省市区统筹的原则,科学有效管理与使用民办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统筹省市专项补助,年度预算安排民办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民办学前教育各项财政扶持项目支出,由区财政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在本区取得办学许可证,学年发展性评价考核合格且财务规范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支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园舍建设。凡通过新建、迁建、改(扩)建等方式建成标准化园舍且达到省三级以上(含)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按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书的审定价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当年或累计投入在50万(含)-300万元以下的,按投入总额的20%予以补助;当年或累计投入在300万元(含)-600万元的,按投入总额的25%予以补助;当年或累计投入在600万元(含)-1200万元的,按投入总额的30%予以补助。当年或累计投入在12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入总额的35%予以补助。
(二)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生均经费补助制度。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生均经费补助,补助标准根据上一学年洞头区幼儿园发展性评价结果分为:等级为一级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价结果优秀的为4500元/生·年,良好的为4000元/生·年,合格的为3500元/生·年;等级为二级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价结果优秀的为3500元/生·年,良好的为3000元/生·年,合格的为2500元/生·年;等级为三级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价结果优秀的为3000元/生·年,良好的为2500元/生·年,合格的为2000元/生·年。经费按以下顺序分别优先使用:保障教师工资(用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劳动合同制教师工资待遇达到洞头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8倍以上的基础上,保障其人均年收入达到全市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缴纳教职工社会保障费的单位应缴部分、教师培训、改善办学条件、设施设备添置等。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根据学籍系统核定的在园学生人数,一年按两个学期拨付到位。
(三)贫困儿童、特殊儿童入园减免保教费。“五类生”(城乡低保家庭、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残疾幼儿)低保边缘户和建档立卡对象幼儿入园的,通过浙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比对,依据监护人提供的由民政局、残联和扶贫办等部门印发的《低保证》、《低保边缘户证》、《残疾证》和《扶贫手册》等有效证件直接减免保教费。因病因灾致贫家庭子女入园的,幼儿园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凭监护人提供的家庭主要成员近年来的大额医疗费发票和受灾情况佐证材料申请减免保教费,经教育局审核确定后给予减免。“五类生”和建档立卡低保户幼儿园按我区当年同等级公办园收费标准免收其保教费;低保边缘户、建档立卡一般贫困户和因病因灾致贫困难户按我区当年同等级公办园收费标准减收50%保教费。
贫困儿童、特殊儿童入园减免保教费经区教育局审定后报区财政局,财政补助的减免保教费一年按两个学期拨付到接收上述对象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四)支持鼓励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创等级。对当年度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定命名为等级幼儿园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按以奖代补方式予以一次性奖励,新评为一级幼儿园、二级幼儿园的奖励标准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通过复评园为一级幼儿园、二级幼儿园的奖励标准分别为15万元、10万元。对当年度被教育行政部门评为省、市优秀(先进)集体(单位)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
(五)开展民办幼儿教师培训工作。
每年安排15万元的民办幼儿教师培训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幼儿园的管理、教师素质等培训提升,根据培训计划申请拨付。
(六)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购买校车的按照裸车价格的35%予以补助,每辆校车补助的标准不得超过10万元。
(七)每年安排2万元经费,专项用于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洞头联络组的正常业务工作活动。
(八)支持民办幼儿园开展党建工作。
对已成立党支部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党建工作的开展,按以奖代补方式予以奖励,支部当年度党建工作经主管部门考评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 万元、1 万元的奖励补助。
(九)鼓励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学水平星级评定。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0 号)文件精神,当年被评定为温州市民办学校办学水平五星、四星和三星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十)其它突发性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生均经费补助和贫困儿童、特殊儿童减免保教费,一年按两个学期拨付到普惠园。其他专项资金补助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份,申报上一年度补助项目资金。符合条件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根据本办法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区财政局、区教育局。
(二)区财政局、区教育局根据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组织审核,确定政策性补助、以奖代补资金额度,并拨付到相关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三)政策性补助、以奖代补资金在洞头区民办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一)专款专用。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遵循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做到帐目规范。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生均经费补助、专项补助、以奖代补资金要设置专项科目核算,注明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资金的使用去向,不得把财政各项补助资金用于与幼儿园教育无关的事情上,不得把财政补助资金转入股东个人账户,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审核并备案。
(二)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区财政局会同区教育局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审计和检查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行为的,将收缴已补助的财政专项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财政专项资金补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其他
(一)今后如遇上级部门政策调整的,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教育局另行研究调整制定。
(二)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办公室 | 2019年12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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