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城港市理工职业学校学校信息化建设质疑答复公告
关于防城港市理工职业学校学校信息化建设质疑答复公告
一、质疑供应商相关信息
质疑供应商:广西天语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珍德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1号荣和新城B区8栋2单元302号
联系电话:182*****443
二、质疑答复内容
广西天语泉科技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收到贵公司以书面形式递交的关于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质疑函一份,项目编号:FCZC2019-G3-10008-GXTH。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本公司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对招标文件进行认真核查。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一)质疑一: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第4分项“教务管理系统”中的“配套教学资源"共33门课程及“配套教学设备及课件录制工具”非本次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核心产品,33门课程中有很多都是学校没有开设的课程,这两个产品无法搭配“教务管理系统”使用,我司认为本次采购活动有浪费政府资源及恶意控标的嫌疑。
质疑请求:删除质疑条款“配套教学资源”、“ 配套教学设备及课件录制工具”及“三、其他要求:要求投标人提供以下产品及软件进行现场演示。6.微课制作工具”中的参数,为其他供应商提供公开、公平、公正招标环境。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本次采购产品教务管理系统中包括课件资源管理系统、在线备课、在线学习等系统,用来帮助采购单位实现信息化教学,课程资源是必须内容,否则无法实现以上功能。其中33门课程是适应采购单位现阶段及未来规划专业的教学资源,不存在无法搭配“教务管理系统”使用的情况。
微课录制工具是采购单位用来录制本单位日常教学中优质教学过程的工具,目的为丰富学校的教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采购单位认为,为适应采购单位不同信息化教学水平的教职工所采购产品须有版权且易操作,因此要求提供演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提出的本条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必要的法律依据,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质疑二: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第5项“商务分”部分:
第“(2)投标单位或投标产品厂家取得权威机构颁发的AAA或以上信用等级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和拥有国家通讯管理局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为学校智慧校园平台提供合法的手机短信信息推送等增值电信服务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第“(3)投标单位或投标产品厂家自2016年以来,以第一责任单位名义承担过省部级或以上职业教育主管部门、研究机构或学会委托的与数字校园软件平台相关的课题或项目研发,并已通过验收结题,每提供一项得1 分:参与行业标准研发并已正式颁布实施,每提供一项得1分:满分2分。”
第“(4)投标单位或投标产品厂家参与过《教育信息化行业标准》的制定,所投产品符合教育部《教育信息化行业标准》,需提供省级以上证明文件复印件,得1.5分:获得过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的,提供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得1.5分:满分3分。”
第“(6)投标单位或投标产品厂家获得公安机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叁)级)》或以上级别备案得2分,满分2分”
以上参数并非软件技术参数要求,而是商务条款,从其名称来看,是为某家供应商特定奖项,非行业相关标准,具有倾向性,不具有普遍性和参考性。同时,内容和软件技术参数毫无关联,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通过一些特有商务条款进行限制招标,违反公开、公平原则。
质疑请求:减少质疑条款中罗列参数,为其他供应商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环境。
答复:1、信用等级是信用评估机构根据企业资信评估结果对企业信用度划分的等级类别,它反映了企业信用度的高低。
2、此次采购的核心产品为校园平台,因此有参与省部级或以上以上职业教育主管部门、研究机构或学会委托的与数字校园软件平台相关的课题或项目研发,并已通过验收结题的单位更有建设经验,能为采购采购单位提供更成熟的产品,且未规定具体省份,不视为地方保护。
3、《教育信息化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以下简称“标准”)中职学校管理信息中最基本的信息体系结构、数据元素的元数据结构,即中职学校建设的学校信息化管理平台均应符合该标准;本项目建设内容中智慧校园平台是属于中职学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需符合标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是为了保证采购产品能够与上级机构的信息化平台实现数据互通、资源共享。
4、信息化建设中软件产品的安全等级是重要的考量条件,为保证采购单位采购产品的安全性,要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叁)级)》或以上级别备案证书以保证所采购产品系统安全。
综合以上4点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因此,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第5项商务分不具有唯一性和倾向性,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提出的本条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必要的法律依据,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质疑三: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第5项“商务分”部分:第“(5)投标单位或投标产品厂家提供下述与本项目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等:①智慧校园平台:②基础数据平台(公共后台管理系统、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单点登录) ;③教务管理平台(排课管理系统、教材管理系统、学籍管理系统、成绩管理系统、评教管理系统、奖助金管理系统、考勤管理系统):④学生管理平台(班主任工作管理系统、德育管理系统、宿舍管理系统、学费管理系统、资产管理系统):⑤课程教学平台 (在线考试系统、试题库管理系统、在线备课系统):⑥信息化办公平台(协同办公系统、手机短信发送系统、在线客服系统、即时通讯系统):⑦展示终端管理及信息发布平台:⑧自动运维平台:⑨微讲师智能讲台教学系统:⑥微讲师课堂教学系统。每提供一项得0.5分,满分5分。”本条款要求企业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过多,不利于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
质疑请求:减少质疑条款中罗列参数,为其他供应商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环境。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经与采购单位沟通,以上软件著作权均与此次采购产品内容契合,且相应的软件著作权可证明所投产品的版权,也可证明投标人或产品生产厂商的技术实力。
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六项“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已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投标人为小型和微型企业,并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其所投标产品全部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对其投标价格给予6%的扣除。因此,招标文件不存在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提出的本条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必要的法律依据,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质疑四: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第“三、其他要求:要求投标人提供以下产品及软件进行现场演示。4.请假放行机样品演示、5.电子班牌样品演示。”本条要求明确指定要求请假放行机样品、电子班牌样品进行现场演示,并且招标项目采购需求还特别说明“有★号的指标为关键指标,必须满足或优于要求指标,否则投标无效”。请假放行机、电子班牌非本次竞标项目核心产品,且此产品在本次竞标项目中所占比例极低,这样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我司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一些特有商务条款进行限制招标,违反公开、公平原则。
质疑请求:减少质疑条款中罗列参数,为其他供应商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环境。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经与采购人沟通,电子班牌是对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最直观展示,也是对校园文化的直观展示,因此采购单位要求通过现场演示的方式选择更适合学校的产品。请假放行机与学生请假功能联通,是采购单位学生管理的重要一环,不存在贵公司所描述“非本次竞标项目核心产品,且此产品在本次招标项目中所占比例极低”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提出的本条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必要的法律依据,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次采购活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欢迎社会各界依法进行监督,同时也感谢贵公司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如贵公司认为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采购单位:防城港市理工职业学校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同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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