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上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索 引 号:S0C00-0200-2019-00810主题分类:其他
发文日期:2019年12月31日
名  称:上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  号:上政办〔2019〕118号关 键 词: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现将各乡镇(街道)《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予以公布。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同步将事项目录在县政府网站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遵照公布目录行使权力和提供公共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今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各乡镇(街道)单位按程序报批。

附件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附件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2019年12月6日    

附件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职权

事项目录

一、行政许可(7项)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2、在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上悬挂非广告宣传品审批

3、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4、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审批

5、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6、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审批

7、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仅限于村民住宅)

二、行政处罚(121项)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仅限于村民住宅)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5、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6、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或报送资料不实的处罚

7、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处罚

8、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9、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10、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1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12、拒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13、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14、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15、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16、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17、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1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19、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处罚

20、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处罚

21、经营性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或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处罚

22、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

23、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

24、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25、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26、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或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建设阻断或损坏水利工程,未采取临时措施和修复或修建相应工程的处罚

27、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的处罚

28、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范围、作业方式等要求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29、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水源、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处罚

30、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3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32、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33、擅自改变河道河势自然控制点的处罚

34、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等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等设施的处罚

35、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36、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处罚

37、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38、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

39、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40、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4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42、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43、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44、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45、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46、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47、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48、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49、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50、装修装饰人损坏建筑物节能设施的处罚

51、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处罚

52、未经批准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处罚

53、违反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54、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55、违反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56、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57、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或改变绿地用途的处罚

58、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59、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处罚

60、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61、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62、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63、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64、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65、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66、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67、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68、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69、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70、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71、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72、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罚

73、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罚

74、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75、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76、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77、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78、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79、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80、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处罚

81、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的处罚

82、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处罚

83、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处罚

84、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处罚

85、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86、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87、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88、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89、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90、工程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91、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92、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93、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9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95、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96、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97、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98、将工业、医疗等行业产生的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99、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00、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罚

10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102、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103、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处罚

104、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105、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等义务的处罚

10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107、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108、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分装登记证或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处罚

109、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110、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

111、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112、农药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处罚

113、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114、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

115、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6项)

1、查封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

2、强行拆除水务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的工程设施

3、组织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4、查封、扣押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5、强制拆除在江河、湖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污口和私设的排污暗管

6、强行拆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四、行政征收(1项)

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五、行政检查(3项)

1、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

2、用水单位监督检查

3、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

六、其他职权(15项)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2、限额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核准

3、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

4、从事市场经营服务过程中,收取固定设施有偿使用费和综合服务费

5、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

6、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7、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8、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及发放种苗造林补助

9、社区戒毒(康复)

10、受委托组织代收捐赠款物

11、办理种粮补贴发放

12、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和报告

13、农村土地承包、承包合同管理

14、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15、社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附件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

事项目录

公共服务(58项)

1、65岁以上乡医退出执业享受生活补贴

2、80岁以上高龄补贴办理

3、城镇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受理

4、创业人员小额贷款受理

5、党、团组织关系转移

6、独生子女奖励费申报受理

7、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申报受理

8、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9、临时救助审批

10、农村低保申请

11、农村籍60岁老兵补贴

12、农村危房改造

13、贫困户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申请

14、三孩生育证

15、生育关怀抚慰金对象申报受理

16、一、二孩生育证办理

17、《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领

18、残疾人辅助器具办理

19、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初审和代办

2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2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22、城乡居民免费婚检咨询

2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2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信息查询

2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2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27、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28、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代办

29、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竣工备案

30、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统计和发放

31、就业失业登记

32、老年人优待证的办理

33、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咨询

34、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备案

35、受委托对城乡居民慢性病申报登记、材料收缴等

36、受灾人员救助审核

37、特困人员申报

38、医疗救助审核

39、业主委员会备案

40、信访事项处理

41、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42、优抚对象年审

43、职业供求信息发布

44、中招加分奖励对象申报受理

45、组织应征公民兵役登记

4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

47、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

48、兵役登记报名线下确认

49、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缓付兵役或者不得付兵役的人员

50、养老保险待遇审批

51、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审查和代办

52、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借读申请

53、终止特困人员供养初审

54、组织应征公民进行政审

55、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辞职等有关情况备案

56、组织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免疫工作

57、组织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审

58、组织应征公民进行体检


标签: 公共服务 权力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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