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安州区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招标公告
绵阳市安州区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招标公告
绵阳市安州区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让退役军人更加感受到党和政府、社会的温暖,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退役军人事务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的指导意见》和其他军人抚恤优待、就业创业、社会帮扶解困政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主要用于绵阳市安州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困难、生活困难、因病致贫困难、住房困难、子女教育困难等帮扶救助。
第三条 “基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突出救急救难功能,重点针对退役军人家庭面临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制定“一人一策”个性化帮扶措施,不搞大包大揽、普惠帮扶、平均分配,坚持帮扶最困难、最急需的重点对象。
(二)帮扶叠加。坚持依托普惠、体现优待,将社会保障普惠待遇与退役军人特殊关怀相结合,在确保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家庭纳入现有制度予以保障基础上,针对退役军人家庭特殊困难分类给予生活、医疗、就业等叠加优待帮扶。
(三)规范运作。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管理,严格对象审核和救助标准核定,确保关爱帮扶工作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第二章 第二章 “基金”来源和使用
第四条 “基金”来源:
社会捐赠,常态化接收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社会组织捐款5万元以上、个人捐款500元以上,由绵阳市安州区红十字会和绵阳市安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颁发“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捐款证书”。
第五条 “基金”的使用
(一)帮扶救助对象:
绵阳安州区籍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困难、生活困难、因病致贫困难、住房困难、子女教育困难等相关需要帮扶救助的人员。
(二)帮扶救助程序:
1.由申请人向绵阳市安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书面救助申请,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困难情况证明(相关单位包括乡镇、村、社区等基层单位),附上退役证、受救助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经安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绵阳市安州区红十字会予以实施帮扶救助。
3.帮扶救助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办理。
4.救助资金原则上采用银行“一卡通”的方式发放。
第六条 “基金”资助标准:
(一)生活特殊困难,经审核后,以家庭为单位每年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救助。
(二)因病致贫特殊困难,经审核后,以家庭为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0元救助。
(三)住房困难,经审核后,以家庭为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救助。
(四)接受教育困难,经审核后,以家庭为单位一次性给予1000元救助。
(五)创业就业困难,经审核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元资助。
第三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七条 “基金”建立专账储存,绵阳市安州区红十字会在总账户下设立“绵阳市安州区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专账,并对“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绵阳市安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基金”救助对象申请的接受和审批。
第八条 每年绵阳市安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汇总帮扶救助情况。经绵阳市安州区红十字会核准后,向捐赠的社会组织通报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建立基金管理使用责任追究制度,每年绵阳市安州区审计局、绵阳市安州区红十字会联合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调查失真、审批不严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进一步强化“基金”的监督管理。对“基金”的募集情况、资助标准、程序、对象、帮扶救助结果等情况要通过公开渠道全程公示、主动接受捐赠人、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
第四章 鼓励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捐赠方按照现行政策享受捐赠税收等优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绵阳市安州区红十字会、绵阳市安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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