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城市管理局生活垃圾外运服务采购
晋江市城市管理局生活垃圾外运服务采购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晋江市城市管理局
乙方:福建星绿环境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82]ZZG[GK]*******的晋江市城市管理局生活垃圾外运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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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160102 | 垃圾处理服务 | 垃圾处理服务 | 72000 | 吨 | 国内 | 294.9 | ******** | 福建星绿环境有限公司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节能,环保 | ||||
合计: | ********.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仟壹佰贰拾叁万贰仟捌佰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按月分批交付。;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市区;
4.3交付条件:乙方按月提供甲方指定的地磅称重单据按实进行核对。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本项目中标结算单价为294.9元/吨,实际转运吨数以甲方指定的地磅称重单据为准;5.2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乙方按月申报,费用经甲、乙双方核对无误后由乙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甲方,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给乙方。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月凭甲方指定的地磅称重单据按实核对结算。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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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6 | 按月凭甲方指定的地磅称重单据按实核对结算 | |
2 | 16 | 按月凭甲方指定的地磅称重单据按实核对结算 | |
3 | 16 | 按月凭甲方指定的地磅称重单据按实核对结算 | |
4 | 16 | 按月凭甲方指定的地磅称重单据按实核对结算 | |
5 | 16 | 按月凭甲方指定的地磅称重单据按实核对结算 | |
6 | 20 | 按月凭甲方指定的地磅称重单据按实核对结算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至晋江垃圾焚烧发电厂改建项目完成可接收垃圾时或垃圾外运数量达 72000t时,则合同终止。以甲方通知为准。
10、违约责任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由乙方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解决,协商不一致,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乙方负责组织足够的人员车辆设备将甲方指定地点的生活垃圾外运并运输至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确保甲方规定区域的垃圾处理完毕。如乙方未按约定处理渠道规范处置生活垃圾,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14.2乙方确保生活垃圾中转处理与转运满足国家有关垃圾转运标准和规范的各项要求,严禁转运过程中滴、洒、漏等二次污染的现象。14.3乙方要设置合理的人员配置方案、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日常转运工作有序进行,并能有效应对节假日等垃圾量暴增的情况。14.4 垃圾转运数量:约400 t/日(以实际转运垃圾量结算)。14.5垃圾转运车辆数量:≥4辆。14.6乙方应在晋江市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捌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本项目生活垃圾外运至乙方响应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包括瀚蓝(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固废处理有限公司、漳州市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南安市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福建龙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康海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运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甲方: | 晋江市城市管理局 | 乙方: | 福建星绿环境有限公司 |
住所: | 晋江市世纪大道电信大楼 | 住所: | 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人民政府2楼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郭婉丽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59*****569 | 联系方法: | 157*****989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40*****090******** |
签订地点:晋江市
标签: 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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