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建设仪器设备采购进口产品公示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建设仪器设备采购进口产品公示


1、项目名称: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建设仪器设备采购 2、项目编号: GZHL2019-LPS12-203、产品内容(名称及数量):
? 苏玛罐采样及大气预浓缩系统一套、VOC全组分分析仪一套、全自动热脱附仪一套
  • 4、产品用途: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建设
  • 5、进口理由: 国内产品技术参数不能满足采购人的采购要求6、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 1、进口苏码罐采样系统全部管路经惰性化处理,保证了样品采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样品可以长时间保存,可做到随时复查和多次重复分析,目前国内此技术尚处于研发试用阶段,成熟应用的案例较少。2国产设备无法满足用户要求3、该采购项目不属于《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规定的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产品。 7、是否为限制进口或禁止进口产品: 否 8、公示期:2020-01-04至2020-01-099、ppp项目: 否10、采购人名称:六盘水市环境监测站 联系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联系人:廖芬联系电话:****-*******11、采购代理机构全称: 贵州慧立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nbsp&nbsp联系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128幢15楼1-6号&nbsp&nbsp项目联系人: 雷忠民&nbsp&nbsp联系电话: 182*****86312、财政部门:六盘水市财政局联系地址:六盘水市花渔洞联系人:娄科长 联系电话:****-*******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进口产品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 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进口产品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五日内,组织原论证专家进行补充 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不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论证意见;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采购人应当将异议意见、 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包括公示网页截图)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核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 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附件:
    1. ****************/********110136/-********173*****073.pdf" target="_blank">进口产品公示.pdf

  •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进口产品 仪器设备 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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