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浠金融科技创新中心工程-机电预埋工程及防雷接地工程 招标公告
灵浠金融科技创新中心工程-机电预埋工程及防雷接地工程 招标公告
招标信息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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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灵浠金融科技创新中心工程机电预埋工程及防雷接地工程投标须知
一、招标简介
1、工程概况:沈阳市青年大街西侧、青年大街304巷南侧。
2、招标工程范围:设计图纸及变更范围内机电预埋工程及防雷接地工程。
二、投标工作安排
1、发包人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经办人及电话:孟庆鑫134*****911
邮箱:********@qq.com
2、日程安排
招标文件发放与领取时间:时间另行通知,在沈阳灵浠金融科技创新中心工程项目部领取招标文件。地址:沈阳市青年大街西侧、青年大街304巷南侧。
投标文件截止日:时间另行通知,送至沈阳灵浠金融科技创新中心工程项目部。
3、开标日期及地点:另行通知,在沈阳灵浠金融科技创新中心工程项目部开标。
4、现场踏勘:自行组织现场踏勘
5、议标时间另行通知
6、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书递交起60天内有效
三、投标费用
1、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序需交纳工本费0元;
2、投标人在议标当日,需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0元,若投标人中标,投标保证金自动转变为履约保证金,若投标人未中标,保证金将于无息返还;
3、投标人自行承担其投标文件制作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四、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须知
2、合同条款
3、投标文件格式
五、投标文件包含内容
1、投标承诺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3、投标书及报价单(经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盖章并填上回标时间);
4、能证明企业荣誉、信誉、实力、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的资料;
5、项目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工人花名册及岗位证书(复印件);
6、施工组织设计;
■提供
□不提供
7、投标书及报价单、投标承诺书电子版;
8、投标人准备的投标文件份数:二份(一正一副)份。
六、回标
1、投标人必须注明“沈阳灵浠金融科技创新中心工程机电预埋工程及防雷接地工程工程投标书”密封袋,并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及符合前述要求,施工单位代表签字及填上回标时间;
2、甲方有权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以修正文件形式修改本招标文件,投标人不得因此而提出异议;
3、若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后发觉其投标书有错误,可书面更正,该书面更正只要在截止回标时间前递交,便可获接纳。
4、甲方不保证一定要接受最低的标价或收到的任何标价,亦不会解释选择或否定任何标价的原因。
七、评标
1、评标原则
■合理最低价中标法
□其它
2、评标依据(包括不限于下列内容):
(1)标价;
(2)工期、质量;
(3)企业实力与管理能力、施工经验;
(4)合理化建议;
(5)资源配置;
(6)投标人信誉;
(7)工程量及报价单计算的准确性;
(8)甲方考虑的其它因素。
八、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甲方将把合同授予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并及时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生效;中标通知书将作为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未签署正式施工合同之前作为双方合法有效的文件,双方均受其制约;发包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电话通知未中标单位。
九、合同的签订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甲方将与中标人在该中标通知书中下发5日内,签订分包合同;
2、分包合同经甲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及加盖公司法人印章后立即生效;
3、分包合同包括中标通知书、分包合同文本、投标书/承诺书及其附件;
4、中标单位在签约阶段,若违背本招标文件基本原则,坚持提出附加条件和不合理要求,或对本合同条款提出原则性修改,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原中标单位承担。
十、合同的解释顺序
1、本分包合同
2、补充协议条款和承包人承诺书(确认函)
3、中标通知书
4、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5、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行国家、省、市及有关施工、设计方面的规范、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说明
6、双方核对完的工程预结算书
7、施工招标文件、发包人招标过程中发出的函件
8、合同终止前洽商、变更等和发包人签署的相关会议纪要。
十一、补充说明
后附分包合同为本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投标报价时视为投标单位完全理解并认可该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该后附分包合同中标后作为正式合同,如投标报价至中标过程中,双方对合同内容无疑义(含增减及变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更改。
自行组织现场踏勘,如有额外措施费用发生,视为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之内。
附件1:机电预埋工程及防雷接地工程合同
附件2:投标文件格式
合同编号:CSCEC-SYLX-FB-2
沈阳灵浠金融科技创新中心工程机电预埋工程及防雷接地工程分包合同
合同名称:沈阳灵浠金融科技创新中心工程机电预埋工程及防雷接地工程分包合同
总包商: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商:
日 期:年月日
协 议 书
本分包工程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书”)于年 月日由以下双方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09号夏宫城市广场1号写字楼12层签订:
总包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罗世威 联系电话:
分包商:(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联系电话:
乙方属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其他
乙方适用税率 ○9% ○13%/6%(服务、咨询、测量、试验类)
鉴于承包商与已就沈阳灵浠金融科技创新中心工程实施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
鉴于分包商已就机电预埋工程及防雷接地工程(以下简称“分包工程”)提交了总承包商可以接受的投标书,并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
又鉴于分包商已同意按照总承包商在下文提及的分包合同的要求,承担分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保修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工程所在地政府、建委有关法规、规章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1、分包工程概况
1.1分包工程名称:沈阳灵浠金融科技创新中心工程机电预埋工程及防雷接地工程
1.2分包工程地址:沈阳市青年大街西侧、青年大街304巷南侧
1.3监 理:阜新市建设监理总公司(甲级)
2、分包工程承包范围:详见附件1要求
3、分包合同价款
3.1本分包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
含税分包总价款小写:元(捌佰万零陆佰圆整),其中,不含税分包总价款小写:元(柒拾叁万肆仟肆佰玖拾伍圆肆角壹分):人工费元 ,增值税为元。
合同清单:
序号 | 内容 | 单位 | 工程量 | 单价 (不含税) | 税率 | 单价 (含税) | 总价 (不含税) | 总价 (含税) | 备注 |
1 | 机电预埋与防雷接地工程 | 项 | 1 | ||||||
备注:合同额暂定,计价原则为辽宁2017定额,人工费75元,辅材费下浮10%,机械费下浮40% |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适用税率为9%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并准确填写发票项目。因乙方发票问题(包括开错、假发票、未及时提交甲方),造成甲方增值税抵扣税额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进行赔偿。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承担合同金额(含增值税)10%的违约金。
以上合同价款已包含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脚手架、高层增加费等所有措施费, 以及工程所需的开办费用等, 包括并不限于该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管理费、利润、风险金、税费、规费、第三者责任、施工安全文明、技术措施、保证工期与质量、进退场、资料归档等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费用, 最终合同总价以根据合同条件发出的最终结算书上经双方签订确认的承包合同结算额为准。
4、工期
4.1开工日期:以实际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
4.2完工日期:分包工程根据甲方进度计划的具体时间竣工;
4.3保修期: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
5、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符合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以及最新相关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6、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分包合同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补充条款及中标方的确认函;
(3)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往来的备忘录、会议纪要、工程往来信函、交底文件等过程文件、工程洽商变更等构成分包合同一部分的任何其它文件;
(4)分包合同特殊合同条件及其附件;
(5)分包合同通用合同条件;
(6)除总承包合同工程价款外的总承包合同文件中相关条款;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工程图纸(含注释)和技术说明,二者若发生歧义,以总承包商的解释为准;
(10)工程质量保修书、安全生产与消防保卫协议、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协议书、优先支付人工费承诺说、无拖欠劳务费证明
7、本协议书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分包商特此保证在各个方面均遵照分包合同的要求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并以认真积极和勤奋快捷的态度保质、按期地圆满完成分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9、总承包商在分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分包合同规定的方式向分包商支付分包合同应付款项,以作为分包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报酬。
10、本协议书双方对分包合同内容均具有保密义务,除非为分包合同的目的,本协议书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示或泄露分包合同的内容。
11、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承诺:履行总承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分包商的所有义务,并与总承包商共同承担履行分包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12、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本协议书一式五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执肆 份,乙方执壹 份。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总包商: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
地 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开户银行:招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8601 8796 6110 001 纳税人识别号:9111 0000 1011 0717 3B |
分包商: |
地 址: 联系电话:135*****595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都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图纸:指由业主、总承包商或分包商提供的被相关部门审批后同意使用于本分包工程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有效的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2开工日期:指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商开始施工或总承包商指令开工的日期。
1.3竣工日期:指业主签发的竣工确认函或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核定证书中注明的日期,二者相比,以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
1.4分包合同价格:指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在本分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商用以支付分包商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5分包商的设备:指由分包商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承/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原则上除总承包商提供的设备外,分包商为完成本分包工程的所必须的设备皆为分包商提供的设备。
1.6 工程变更:指分包工程竣工前的任何时间,业主/总承包商以书面形式要求分包商对工程的技术、质量或数量加以调整,由此引起的工程及合同价款的改变。
1.7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8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9 书面形式:在分包合同条件中,一旦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指示、要求、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是指书面形式。如果总承包商由于某种原因以口头形式发出此类指示,分包商应遵照执行该类指示,总承包商应在该指示发出后7天内通过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如果总承包商在口头指示发出后7天内并未通过书面确认,分包商应在口头指示发出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请总承包商确认上述口头指示。
1.10 暂定数量: 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如果因招标图纸局部不详,暂时不具备计量条件或确定时,在清单中以“暂定数量”处理,以获取投标人固定单价。“暂定数量”可据实调整,但单价不变。
1.11不可抗力:指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总承包商和分包商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特殊合同条件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12深化设计:指总承包商或分包商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为便于项目实施,对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必要的补充。深化设计的内容应遵照原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的设计原则和总承包商相关深化设计管理规定,并具有优化、经济、实用的可操作性。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和解释顺序
分包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若出现含糊和/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次序作出解释(特殊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总承包商有权对这样的含糊和/或歧义向分包商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校正,且此类指示具有优先解释效力。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如分包合同以一种语言文字表达,则该种语言为主导语言;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法律、行政法规在特殊合同条件内约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执行。
4、图纸
4.1总承包商按照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商提供图纸。
4.2分包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泄露工程图纸、规范及其它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性质的或与分包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如根据机电承包合同,总承包商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商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商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5.1分包商在收到包括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设计修改通知等任何性质的分包合同文件时,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在收到后3日内通知总承包商,以便总承包商能在相关分包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前依机电承包合同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一旦相关分包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分包商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则分包商丧失就该合同文件的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向总承包商索赔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分包商承担。如再有疑议,以总承包商的解释为准。
5.2除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材料采购、加工合同外,未经总承包商书面许可,分包商不得缔结任何与本分包合同相关的第三方合同。
6、 分包商对机电承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本合同签订后,分包商应遵守、履行和依照机电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与总承包商相关的涉及本分包工程的全部条款。分包商被认为已正确理解了标书以及对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和合同总价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
7.机电承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在分包合同中,除涉及付款时间、工期等有关时间条款外,任何有关机电承包合同中规定总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物品/文件送交的具体时间将按照下列原则修改:
(1)机电承包合同中凡是注明由总承包商向业主递交有关物品/文件的时间限制,在分包合同中分包商应在此时间基础上,至少提前2日(机电承包合同中以日计)或24小时(机电承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总承包商;
(2)机电承包合同中凡是注明业主送有关物品/文件给总承包商的时间,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如需送交分包商,均应视为总承包商接到相关物品/文件后,在此时间基础上,可以至少滞后2日(机电承包合同中以日计)或24小时(机电承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分包商。
以上有关时间的规定是基于给予总承包商合理准备时间而制订的。
8.指令和决定
8.1.1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总承包商随时可以向分包商发出指令,分包商应执行总承包商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商拒不执行指令,总承包商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商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8.1.2分包商执行总承包商发出的指令
分包商仅能从总承包商处接受指令,并且总承包商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后7日内,分包商仍未执行,总承包商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总承包商造成的损害、损失由分包商承担,由总承包商从应支付给分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通知分包商。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9.1 总承包商、分包商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内写明。
10、总承包商义务
总承包商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与业主的联络及总体协调工作。总承包商负责就技术问题与设计方和业主/监理的协调联络,审批分包商的施工方案。为分包商提供基准轴线及高程控制点。总承包商负责审批分包商的进度计划,组织对工程的施工验收等。分包商应向总承包报送结算及洽商、签证。
11、分包商的一般义务
11.1分包商按照特殊合同条件遵守分包合同的工作。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约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履行并完成在工程图纸中出示的和分包合同中说明的工作内容,并使用其中已作规定的材料、质量、工艺、标准。如果材料、质量、工艺、标准须得到总承包商、监理和/或业主的审批,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提供一切必要资料,以便能及时办理相应报批,使相关质量和标准达到总承包商和业主合理满意的程度。分包商应承担报送审批材料、设备样品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由于其报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疏漏而得不到业主批准所可能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支出。
11.2 除非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另行约定,分包商需提供上述物品和履行报送审批并均被认为已经在分包合同价格中作了充分的考虑。
11.3分包商应保障总承包商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免于承受由其引发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11.4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全面、准确、按时的履行合同,如果分包商发生以下情况,导致总承包商认为分包商不具备完全履约能力或分包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则总承包商有权从分包合同范围中取出一部分自行实施或委托其它分包商进行施工,由此发生的费用将从分包合同价款中扣除:
(1)分包工程质量无法达到本分包合同的约定;
(2)分包工程没有按照工期计划如期进行或明显无法在约定期间内完成。
如果上述情况极其严重且经总承包商催告后5日内分包商仍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则总承包商有权与分包商解除合同,未完工程的相关价款及其它费用将予以扣除。同时,分包商无权就上述款项向总承包商提出任何索赔。
11.5分包商应按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商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机电承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总承包商。
(2)按照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总承包商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分包商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总承包商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商不能按总承包商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总承包商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后合格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商应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总承包商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总承包商应在特殊合同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商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承包商,费用由分包商自行承担。
(6)分包商应允许总承包商、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商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商应提供方便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总承包商之前,分包商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商自费予以修复;总承包商要求分包商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内约定。
(8)分包商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内约定。
11.6分包商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人工资
11.6.1分包商保证按国家法律规定至少按月支付工人工资(如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无另行规定,则工人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包商支付给工人工资的记录必须报总承包商备案。否则总承包商有权直接向工人发放工资,所支付的工人工资被认为已支付给分包商,并将从分包商应得工程款中扣除此款项。在作出上述行为时,总承包商提前3天通知分包商将要付诸实施的决定,以便分包商能在此决定实施前,做出恰当的纠正或弥补。
11.6.2分包商保证不发生施工工人向总承包商追讨工资现象,或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并造成总承包商名誉损失的现象,如发生此类事件,视为分包商违约,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里约定,此金额可直接从分包商工程款中扣除;并且总承包商有权要求分包商退场。
11.6.3分包商应充分认识本合同的付款条件,分包商不得以过节等任何借口向总承包商提出超出本合同支付条款以外的任何工程款的支付请求。
11.7 分包商充分研究和理解业主/总承包商提供的工程勘探数据
分包商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应做到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特征、地面条件、下层土壤和水位、现场已有入口等地表以下及现场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已正确判断总承包商提供的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资料的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总承包商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索赔。
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分包商保证实际施工现场的人员与投标时提供的人员名单相同,并保证完全到岗,满足施工人员需求,保证施工质量及施工进度。由分包商自行提供施工人员生活保障以及人身安全和意外保险。
13、特殊工种上岗证
分包商的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应具备的由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换发的“特殊工种临时操作证”,并在相应操作人员进场前报送总承包商审核及备案。
14、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 CI工作 )
分包商在施工中必须完成总承包商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全部工作,必须听从现场责任师指令,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着装,自备符合总承包商CI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所有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围墙、机械设备等应配备符合总承包商要求的CI标识并进行成品保护。此部分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计取费用。
施工期间,分包商应按照总承包商的指示和协调,在现场提供垃圾箱。分包商应保持现场清洁,每日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清除障碍物及建筑垃圾,从现场清运走任何废料、垃圾以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若达不到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此部分费用将从工程款中扣除。
15、事故处理
分包商在正常和/或非正常工作时,如因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分包合同有关条款以及总承包商依工程具体情况制订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交底等而导致的任何伤亡事故,分包商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16、水、电供应
16.1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工期内(包括按规定予以延长的工期),至整体或区段颁发竣工移交证书为止,根据总承包商的现场平面布置图,自费为分包工程供应所有必要的水、电、照明以及相应的维护,同时承担所有现场办公、宿舍、加工区、试验、临建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水、电费用。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用由总承包商从分包商应得的月进度付款中扣除。
16.2分包商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水源干净、卫生和电源安全等,且此类费用的支出已被认为合理地考虑在了分包合同价格中。
17、测量、定位、放线
17.1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提供各该项目的主轴线、控制点、控制线和高程点,并办理签认手续。一旦分包商接受了上述控制网点和高程点,则被认为已对其准确性作了充分的检验和确认,并承担任何可能由于测量、放线的误差而导致的损害和损失。
17.2分包商负责为分包工程所需的及总承包商认为必要的定位进行测量、放线,并校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的任何差错,同时测量、放线、定位工作所需的设备、材料、人员由分包商自行提供。
18、工程试验
按照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的要求,分包商应自费承担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试验工作,并提供试验所必须的人工、材料、样品、运输等配合。
19、分包商遵守规章、制度
分包商应遵守总承包商有关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以及现场存放等有关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20、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分包商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运输中的问题有分包商自行承担。分包商进入现场后应听从土建责任师的协调与安排有秩序的进入现场,在其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现场外垃圾也应及时予以清理,并应自费提供为实施分包工程目的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21、工程的照管
施工过程中,分包商必须对现场的已经完工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进行保护,若出现损害由分包商承担一切费用。
22、由总承包商提供主材的工作项目
总承包商提供主材的分包项目,分包商应自费承担辅助材料及完成该项工作时总承包商要求的各种机械、设备、电动工具、手动工具及清理、清洗、维修工具等。
23、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分包商建议使用的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应报总承包商批准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分包合同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任何新专利、工艺、发明的所有权属于总承包商或业主。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专利、工艺或发明的提供与使用方面的应付费用均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
24、避免干扰
分包商应保证总承包商不承担任何因分包商实施分包合同导致的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任何此类干扰引发的损害赔偿费、行政罚金、窝工损失和法律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
25、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作业
分包商应严格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污染,噪声污染、水污染、扬尘污染、光污染等,做好预防措施详见附件14。
26、分包商保密义务
分包商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分包工程以及总承包商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含工程款的支付、施工技术方案、图纸等)。
27、安全生产与保卫协议详见附件15。
28、安全防火监管
分包商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要求,在现场设置一名专职安全人员,及时发现、审查、改进现场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总承包商提出的安全改进措施,进行整改。若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问题,分包商应按照总承包方的要求进行整改,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29、合同工期
29.1开工日期
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工程的开工日期;如双方无此约定时,分包商应在收到总承包商的书面开工通知后7天内,组织合格的施工队伍进驻现场并开始施工。
29.2 分包工程的竣工
29.2.1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或在总承包商准许的延长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
29.2.2由于分包商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或分段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的工作,分包商应承担由此给总承包商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所引发的费用,并向总承包商支付由于分包商的上述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总承包商有权从分包商工程款里扣除。
如果分包商在总承包商催告后仍持续此种违约达到7天以上,总承包商有权将分包工程范围中的部分内容交由其它分包商完成,相关费用由分包商承担并由总承包商从分包工程价款中扣除。如果分包商工期拖延情况极其严重,不能按照合同工期竣工或不能按照合理的节点工期完成并逾期至28天以上时,则总承包商除按合同约定追缴违约金外,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解除合同,分包商赔偿给总承包商所造成的其它损失。
同时分包商应在收到总承包商发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3日内无条件撤场,否则视为违约。未结算的工程价款参照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29.2.3一旦分包工程的进度发生明显延误,分包商应立即向总承包商书面报告其在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区段的进度和发生延误的原因,以便总承包商能及时通知业主并陈述相关原因,为获取工期索赔做好准备工作。
29.3、工作时间
29.3.1未经总承包商的同意,分包商均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施工;但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绝对必要的作业除外,在此情况下,分包商应立即向总承包商报告并取得总承包商的批准。
29.3.2如分包商在施工方案上采用多班制进行连续工作,则29.3.1条款不适用。分包商在任何节假日加班、多班工作的额外开支均被认为已考虑在报价中,不得再提出诸如此类费用的索赔。
29.3.3分包商被认为已正确了解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规定,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商同意后实施。任何由于工程进度的需要而在夜间施工的工作,分包商均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分包商不得以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分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9.4暂时停工
29.4.1总承包商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指示分包商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同时说明原因。在停工期间,分包商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部分或整体工程不产生任何影响、损失或损害。
29.4.2在分包商进行整改并提交复工申请后,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应共同对引起暂时停工的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受暂停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分包商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上述方面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
29.4.3 由于分包商的原因导致暂时停工,分包商应补偿总承包商由此受到的任何损害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对总承包商就工期、费用方面的索赔。
29.4.4 经总承包商/业主/监理同意复工后,分包商应采取一切措施进行赶工以弥补停工期间所造成的损失。除总承包商从业主处得到相应补偿后再酌情补偿给分包商外,分包商不会因此得到任何额外的补偿。
29.5 除不可抗力导致的履约不能情形外,无论出现任何情形,分包商应保证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和工期。
30、分包商质量保证
30.1分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
30.1.1分包商代表及其组织
分包商在投标中应将其准备任命的称职的分包商代表和现场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主要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及工作简历等详细情况提交总承包商代表以取得同意。分包商一旦中标,即不得在未经总承包商同意的情况下任意更换上述人员。如果未经总承包商同意,分包商自行更换上述人员,则视为分包商违约:如更自行换项目经理,分包商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如自行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分包商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2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将由分包商上缴给总承包商或由总承包商从应支付给分包尚的工程款中扣除。累计更换3人,总承包商有权解除合同,并由分包商承担违约责任。分包商项目经理、主要管理人员服从特殊合同条款中的约定。
分包合同工期内,总承包商有权力要求分包商更换其任何不称职人员。具体事宜在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
总承包商向其分包商代表发布的任何指令,均应被认为已经向分包商送达。
根据工程施工和进度计划安排的需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任何节假日期间(尤指春节)工作的劳动力组织应保证满足施工和进度的需要。
30.1.2 现场勘查
分包商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被认为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以及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被认为已获取了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的全部必要资料。
任何由总承包商或其代表发给分包商的资料都是以真诚合作的态度提供的,但总承包商不保证其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分包商应自行对这些资料加以核实,并保证不因此向总承包商提出索赔,同时保证总承包商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开支。
30.1.3 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
分包商应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及技术说明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应在分包合同签订7日内提交总承包商审批。经总承包商审定,分包商署名后,下发给分包商。分包商被认为已对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的全面性、科学性、完整性进行了周全的考虑。除非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分包商必须完全遵照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安排资源投入,未经总承包商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 任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必须事先征得总承包商的同意,且总承包商无义务承担任何分包商考虑不周所导致的费用增加。
30.1.4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分包商应设置专人负责计划、统计工作。分包商根据分包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负责编制月进度计划,提交总承包商审核,审定之后由双方代表联签,分包商依据已经批准的月计划编制周计划,上报总承包商。
如果总承包商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其已批准的进度计划时,分包商应根据总承包商的要求修改进度计划,提供拖期赶工的合理措施,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均由分包商自行承担。
30.1.5 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
分包商应在施工组织计划中结合工程进度和计划的具体要求编制详细的材料(含业主和总承包商提供的材料)供应计划及加工计划,并提供材料的价格明细单。总承包商有权审核计划的合理性并在必要时作相应修改,且总承包商有权拒绝分包商就上述供应计划的变更引起的任何性质的索赔。
主要乙供材料设备均需甲方审核确认并封样后方可采购,乙方均需向甲方报送三家以上供应商资料,其中包括材料设备样品、各种质量证明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若有未报监理和甲方确认的材料和设备,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所采购材料除无条件撤场并按工程现场管理规定执行违约处理的权利。
无论是哪种采购供应方式的材料,均必须在使用前按规定进行检测(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检测的产品),材料的抽样送检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甲方或监理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已包含在协议总价中,不另计取(但若材料检验不合格,则发生的检验费用由供应方负担)。若一方对试验检验结果有异议,应进行复检复试,若复检复试合格,复检复试费由持有异议一方负担,否则,由供应方负担。
所有与乙方施工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包括甲供材料设备)到货后,乙方应进行详细验收并对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向甲方负责。甲方应在材料设备进场前24 小时通知乙方,货物运到现场后,甲方安排适当通道及卸货位置,乙方应在到货后的 2 小时内组织验收卸货。逾时未验收,视为乙方已认可甲方验收结果,如材料设备损坏、丢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将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进行分解,并于每周一将下周所需的材料供应和加工计划上报总承包商审核,以便总承包商有合理的时间进行材料采购和加工。
甲方指定样板或品牌的材料和设备,进货时按样板质量验收,如发现不符合样板质量要求或未按照指定的品牌进行采购,甲方有权禁止乙方材料进场,所引起的相关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按工程现场管理规定条款处理。 并要求乙方重新订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30.1.6 资金流量计划
分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日或本合同签订后14日内(二者相比,以完成时间在先者为准),根据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月资金流量估算计划,提交总承包商以供其审核,并根据总承包商的要求修订资金流量估算计划。
30.1.7 进度报告及现场数据
分包商应按照总承包商提供的格式编制周进度报表和月进度报告,周进度报表应包括上周工作内容、工人人数、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所有运抵现场的材料、分包商的管理人员、天气情况、到现场参观人员、未完工作原因说明、解决措施以及下周工作计划等内容。
月进度报告应包括:
(1)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详细说明并附必要照片;
(2)表明施工文件、采购定单、施工状况的图表;
(3)(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完成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总承包商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预计日期;
(4)现场施工人数及分包商和总承包商的设备记录;
(5)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6)安全统计;
(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承包及分包合同工期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分包商还应准确地提供总承包商认为有必要的现场其它情况的数据资料。
30.1.8 生产例会
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建立联合生产例会制度。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原则上每周一次召开生产例会。生产例会参加人员为:总承包商、分包商以及分包商的劳务方相关部门及岗位责任人。分包商及其劳务方必须派出能当场代表其所在一方作出决定的不少于三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例会。
31、分包商的质量管理体系
31.1质量标准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工程质量应达到机电承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如果本合同文件、承包工程图纸和总承包商的指示与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施工规范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之间存在差异,分包商应达到其中要求较高的工程质量标准,由此引起的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
31.2质量目标。分包工程质量目标必须达到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的质量目标。
31.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分包商应在收到总承包商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后14日内参考总承包商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机电承包合同中的相关规定,编制符合总承包商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及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文件,交予总承包商审核。一旦上述文件通过了总承包商的审核,并经双方联签,则成为分包商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文件,分包商必须遵照执行,保证总承包商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根据总承包商的要求和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分包商可对上述文件及管理体系进行调整,调整后报总承包商审批方可执行。
如分包商未按照其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施工,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将由分包商承担。
31.4交叉作业
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交叉施工时应注意现场的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上道工序应为下道工序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下道工序要注意保护上道工序的成品和半成品。任何交叉作业中因分包商管理不善或出于恶意行为而导致的返工、返修、工期延误等损害或损失均由分包商自己承担。
31.5 三检制
分包工程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即分包商自检、总承包商检验和业主/监理的检验,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机电承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31.6 质量整改通知单
对于分包商施工质量不符合分包合同文件或总承包商的要求,总承包商可向分包商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单”。分包商应按照“质量整改通知单”的要求认真、及时整改;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总承包商将根据情况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且总承包商有权另行雇佣他人代替分包商进行整改,分包商应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工期延误的责任。
31.7技术及质量资料
31.7.1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工程所在地政府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规定及总承包商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和验收的要求记录、整理工程资料,按时按月逐步向总承包商提供有关的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并自留一份作为完工验收资料。
31.7.2分包商应做其它工作由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
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32.1总承包商的临时工程、提供的设备和材料
32.1.1分包商使用临时工程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不应要求总承包商为其提供或保留任何临时工程。
32.1.2总承包商提供设备和其它设施
总承包商应在本合同特殊合同条件的现场配备中写明的由其提供的设备和其它设施。经总承包商许可及协调,在确保安全和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分包商/总承包商的其它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可使用上述设备和其它设施(但不包括修补任何缺陷),租赁费用由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
32.1.3 分包商对临时工程、总承包商提供的设备、其它设施的责任
总承包商在楼层指定位置提供临电二级配电箱,在各楼层指定位置设置临水总阀门,分包商在施工时负责从总承包商提供的指定位置将工程所需的管、线引到指定施工地点并负责任何必要的维护、替换及修理。
分包商有责任定期或在总承包商的要求下检验、维护其使用的临时工程和总承包商的设备、其它设施,分包商负有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并应承担检验、检查、保养以及临时工程、设备、设施的维修费用。
分包商因其误操作上述临时工程、设备、设施所引起的相关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和其它开支由其自行承担。
32.1.4 业主/总承包商提供的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
总承包商按照分包工程图纸理论量的需求,考虑一定的合理损耗(按双方约定的损耗率,原则上不超过国家定额标准),向分包商提供相应设备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业主/总承包商提供的设备材料)。在此理论量的理解应为:受分包合同的其它条款的制约,根据工程图纸的净尺寸,计算出的分项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实际需用量。若在实际施工中设备材料的划分范围出现分歧,以总承包商解释为准。
分包商应按照总承包商要求提前提交材料计划申请,以便总承包商有合理的时间进行采购。
32.1.5 总承包商代为材料采购
现场施工中,如分包商没有材料采购能力或总承包商对分包商采购工作不满意,总承包商可在通知分包商后,由总承包商代其购买施工用主要材料及其它辅助材料。在价款结算中,按照实际采购价加运费(包括二次搬运费)、保管费、税费、保险费及实际用量从分包工程中期付款中扣除。分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总承包商另行索要上述款项。
32.1.6 施工材料的装卸、搬运、清理
分包商有义务装卸、搬运、清理由总承包商供应、代为采购的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转移总承包商的加工间、库房(如有),且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
32.1.7 施工材料的使用
总承包商供货的设备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分包商应负责卸货及其它相关的配合工作,分包商要同总承包商一起参加设备材料的进场报验,并签字确认,验收完成确认后即完成向分包商的移交。一旦上述材料移交给分包商,分包商应自行承担材料设备的二次搬运、保管、储藏、吊装等的费用,并承担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施工中的材料损耗增加的费用和保管不善造成材料损失、破坏或丢失的费用与索赔。
根据定额损耗,一旦现场实际材料的损耗量超出总承包商实际应提供的材料量时,超额部分设备材料的供应和安装费将由分包商承担。此部分费用经总承包商审定后,从分包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特别说明:工程竣工后,根据项目最终材料清点的情况,对于厉行节约、严格管理、限额领料执行较好的分包商,总承包商可考虑将按所节约部分材料的30%作为对分包商的奖励;对于材料管理混乱、浪费严重的分包商,总承包商将按照超额浪费部分材料价值的1.5倍,从工程款和结算款中扣除。
l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扣除的超额浪费部分金额= 1.5*∑(超过工程实际用量的材料*当时购买的市场价)。
32.2分包商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材料
32.2.1 分包商设备、设施、临时工程清单
为保证分包工程的实施,分包商应自费提供除本分包合同中总承包商提供的资源和业主/总承包商提供的设备材料外的为实施本分包工程所必
须的所有材料、机械、设备及临时工程,有关分包商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提供的临时工程的清单详见附件。必须使用于本工程,并能完全满足工程的需要,在未征得总承包商许可的情况下,分包商不得擅自改变附件中列明的设备、设施、品牌、型号和规格等要求及生产、加工厂家。
32.2.2 工程特殊材料、设备
(1)由分包商提供的设备、设施、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进场前均需提供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等有关的详细资料报总承包商审批,并需在进场前3天通知总承包商,经总承包商批准并验收合格后一经到场,即被视为是专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未经总承包商同意,分包商不得将其中任何一部分运出现场。
(2)任何本工程特殊的材料、设备、设施的有效付款凭证或进场票据,均应以本工程项目的名称为抬头。
(3)未经总承包商或业主/监理(如业主/监理要求时)验收同意而进场的分包商的任何设备、设施、材料,无论其是否已被使用在工程上,都将被拒绝计入分包商的中期付款中;未经总承包商或业主/监理(如业主/监理要求时)验收同意而进场的分包商的任何设备、设施、材料,如已经使用在工程上,未经总承包商同意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具体事宜在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
32.2.3 提供方便
出于完成承包工程的目的,由总承包商出面协调管理,分包商应为业主或总承包商所雇佣的任何其它分包商及其工人以及任何正式合法机构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
(1)将其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其它分包商或业主或任何此类机构使用;
(2)允许上述各方免费/付费使用由分包商提供的临时工程和在现场的设备、设施和脚手架等。
32.2.4 保证设施、设备的良好工作条件
按照总承包商的要求,分包商应自费对其提供的临时工程、设施及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同时保障总承包商免于因上述设备、设施的运转不良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
33、保函
33.1预付款保函
33.1.1预付款保函的提交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如分包商需从总承包商得到预付款,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提交一份经总承包商认可的银行出具的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金额和提交时间按特殊条件中的约定执行,预付款保函的具体格式应参照附件开具。
33.1.2预付款保函的返还
预付款保函是分包商就总承包商支付的预付款所给付的一种保证。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在预付款保函有效期内且分包商严格履行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保函应在有效期届满后7日内归还;若分包商在保函有效期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不能胜任分包合同的工作,则预付款保函将作为违约补偿的一部分,总承包商有权抵扣预付款保函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总承包商的赔偿,如全部抵扣后仍不足以补偿总承包商的损失,则总承包商将从分包商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偿。
33.1.3预付款保函有效期的延长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工期内,经总承包商的要求,分包商应将有效期即将/已经届满的预付款保函予以延长,相关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33.2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
33.2.1履约保函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提交一份由总承包商认可的银行出具的有效履约保函。相关费用由分包商自行承担。
履约保函的金额和提交时间按特殊条件中的约定执行,履约保函的具体格式应参照附件开具。
在未收到令总承包商满意的履约保函前,总承包商无任何义务向分包商支付任何款项,分包商也无任何权利从总承包商处接受任何付款。
33.2.2履约保证金
若分包商提供履约保函确有困难,分包商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注明的金额和方式向总承包商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代替履约保函的提供。
33.2.3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是分包商对总承包商就分包合同正确履行的一种履约保证。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商严格履行了分包合同的情况下,总承包商应在约定的履约保证期(即本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与保修期之和)届满后,将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返还给分包商;若分包商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胜任分包合同的工作,则总承包商将抵扣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总承包商的赔偿,如全部抵扣后仍不足以补偿总承包商的损失,则总承包商将从分包商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偿。
33.2.4履约保函有效期的延长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工期内,经总承包商的书面要求,分包商应将有效期即将/已经届满的履约保函予以延长,相关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34.1合同价款由总承包商及分包商在协议书约定。
34.2下列两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34.2.1固定总价合同。
本合同固定总价应按如下规定理解:
(1)反映现行市场价格,分包合同总价和价格计取原则(如果有)按分包合同约定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汇率的变化和/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引起本分包工程有关材料、设备、人工等价格以及数量的浮动而作出调整。
(2)合同总价为一次性包死的综合总价,包括分包商全面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遇有工程减项、减量工作,则应在最终结算总价中进行相应扣除;
(3)整个合同期间,根据本分包合同第37款相关约定进行价格变更调整;
(4)分包商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
(5)双方确认,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固定包干总价,是以分包人全面完成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为前提,而由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的对价总额。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图纸范围内分包人可以或应该预见的风险。为免存疑,分包人确认其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不会因为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大于工程量清单所载明的工程量或漏项而要求延长工期、增加合同价款或补偿费用
34.2.2 固定单价合同(暂估总价)。
本合同固定单价(暂估总价)应按如下规定理解:
(1)反映现行市场价格;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项目的单价和价格或酬金计取原则(如果有)按分包合同约定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汇率的变化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而作出调整。
(2)合同单价为一次性包死的综合单价,即已将分包合同履行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管理费、成品保护费、措施费、工程所在地规定费用、 保险费、税费以及合同文件和工程惯例应计入的费用等)摊销到工程量清单中的每项单价中,且每项单价在整个工期中固定不变;
(3)双方可在本合同补充协议中对每项单价的具体价格进行约定,并以此为结算依据;
(4)分包商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
34.3价款的充分性
分包商对分包合同价款已有充分的认识。分包合同价款应涵盖合同中分包商所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实施、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相关事项。
34.4 预付款的支付和抵扣
如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支付预付款,总承包商应在分包商呈交已获认可的等额的预付款保函之后,向分包商支付预付款。该预付款采取在进度款中按比例抵扣的方式予以偿还,该抵扣比例应高于预付款比例,直至补偿完毕为止。
34.5 进度款支付
34.5.1分包商应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日期向总承包商提交进度款请款报表及相关文件,报表应详细说明分包商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工程款项。
34.5.2总承包商收到业主付款后,具体付款时间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分包商进度款报表中总承包商确认的款额支付给分包商,但须扣除
(1)质量保证金,指总承包商根据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双方约定的用以修补分包工程任何缺陷的款项/占分包合同总价款的比例所对应的等值价款。
(2)预付款(如有),根据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的金额或按抵扣比例换算的预付款额
(3)税金(若分包价格中包含),按报价金额换算的比例代扣。
(4)质量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如有)。
(5)根据分包合同应予扣除的其它金额(含由总承包商代分包商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工资)。
34.6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除非双方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总承包商在保修期届满并从业主处收到相应质量保修金后28日内,并扣除总承包商垫付的部分费用后,向分包商无息支付分包合同相应的质量保修金额。
34.7工程款的扣发或缓发
若出现下列情况,总承包商有权扣发或缓发根据上述规定本应支付给分包商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并将原因通知分包商:
(1)分包商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没有被业主全部确认和支付,而这又不是由于总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导致的;
(2)分包商与总承包商之间或总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就分包工程工程量问题或上述分包商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其它事宜已发生争执且尚未解决的;
(3)分包商拒绝执行总承包商的指示导致总承包商雇佣他人完成分包商的相应工作;
(4)任何由于分包商或其雇员疏忽或故意的行为、违约所造成工程损失或损害。
在上述(3)、(4)两种情况下,分包商应补偿总承包商由此受到的损失、损害以及对后续工作的影响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34.8分包商的最终付款
业主向总承包商确认并支付最终付款后28日内,总承包商将按照业主确认的金额,将分包工程的最终款项支付给分包商。
最终付款应以双方的结算金额为依据,扣除已付款项、质保期内修补缺陷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它应扣款,剩余的款项为最终应支付的款额。
34.9 质量文明安全施工基金
为确保分包工程安全无事故和确保承包工程质量目标并争创安全文明工地等目标实现,总承包商将从分包合同总价中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质量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其具体比例、支付方式由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加以明确。
34.10税金、费用的代扣、代缴
34.10.1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的合同价格被认为已经考虑了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税费以及工程所在地国家及地方政府机关、街道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相关费用。
34.10.2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分包商应缴的建安税金(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等费用由总承包商代扣、代缴;由于分包工程所在地的政府机关、街道等摊派所发生的费用,亦应由分包商承担,由总承包商从分包商合同价款中代扣、代缴。
34.11 支付的货币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合同价款应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货币类别进行支付。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35.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35.1.1分包工程所使用的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为投标文件或分包合同中所确定的相应的质量、规格,并符合业主、监理的指示要求。
35.1.2分包商应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并应在用于工程之前,按业主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35.2 报关与关税
35.2.1如分包工程有任何材料或设备为进口时,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价中充分考虑所有进口材料的报关、商检、进出口许可证、内陆运输和仓储等必要的安排和文件所需的关税、费用和时间,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满足材料供应计划的要求。任何因报关、商检、仓储等问题造成的材料或设备供应的延误,均不能解除分包商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并应承担由此给总承包商造成的损失。
35.2.2如分包工程有任何材料或设备由总承包商代为进口时,产生的退税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的补充条款中加以明确。
35.3 样品的报送及费用
35.3.1分包工程涉及的样品报送、取件均由分包商负责办理。
35.3.2按行业习惯及分包合同文件中要求的样品、样板的准备费用、报送费用(如试用、拆运费用等)、特别试验费用等一切与之相关的费用开支均已涵盖在分包合同价款中。
35.4 检验费用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有关分包工程和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的一切检验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
35.5 检查和检验
35.5.1 分包商应负责处理检验资料的签认工作,包括检验资料的整理、填写、送交、签认等。
35.5.2 分包商应为总承包商、业主和/或监理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进入现场或进入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或准备材料、工程设备的场所进行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35.5.3 总承包商、业主和/或监理有权对按分包合同确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其制造、装配、准备过程中、运到现场时进行检查和检验。
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的车间或场所不属于分包商,则分包商应取得为总承包商、业主和/或监理在这些车间或场所进行此类检查或检验的许可。
任何需要总承包商、业主和/或监理检查、检验方可进场或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商应提前通知总承包商、业主和/或监理,并由总承包商、业主和/或监理确定检查、检验的日期。
35.5.4 本款所提的总承包商、业主和/或监理应包括总承包商、业主和/或监理的授权委托人。
35.6 拒收
35.6.1对质量、规格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总承包商可拒绝接收,分包商应在总承包商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
对超过清单约定数量的,分包商负责将多余部分在总承包商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总承包商提供的材料如有剩余应及时退还总承包商;对于少于清单约定数量的,分包商负责在总承包商要求的时间内补齐。
上述情况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和对总承包商造成的损害、损失均由分包商承担。
35.6.2 对于分包商任何偷工减料、不按正常标准工序施工的行为,一经发现,总承包商将下发质量整改通知单并对该部分工程拒绝验收;分包商应对上述部分工程进行修补、整改并报请总承包商检验。如分包商拒绝执行整改通知单,总承包商有权选择其它人员进行相应的修补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总承包商造成的损害、损失由分包商承担。并按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的约定,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
35.7 隐蔽工程检查及中间验收
35.7.1 未经总承包商的批准,工程任何部分均不得隐蔽或使之无法查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分包商应在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参加,通知内容应包括分包商自检记录、隐蔽预检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除非总承包商认为检查无必要,并相应地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外,总承包商将参加此类工程的检查。
35.7.2任何需经过批准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工序应申请预检,需预检的分项工程名称详见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
35.7.3 若出现下列情况,分包商无权申请取得此项工作的工程款,同时总承包商有权拒付分包商由此报请的工程款:
(1)隐蔽工程未经检验批准。
(2)分包商不能出示相关总承包商代表签发的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36、指定的分包商、劳务、材料、工程设备
36.1 总承包商的指定权力
受政府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习惯或法规要求的制约,对于分包工程中涉及的部分工作或材料、工程设备,总承包商保留绝对的权力指定专业分包商、材料供应商和劳务。
36.2 分包商的责任和义务
由总承包商在分包合同范围内指定的分包商、劳务、材料或工程设备,分包商都应视为其自行雇佣或采购的,并负责管理和协调工作,承担相应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对于在机电承包合同中由业主和/或总承包商指定的其它分包商,分包商应本着团结合作的工作态度,为其它指定分包商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
任何分包合同中与其它指定分包商重复、交叉的工作,都不能免除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义务和责任。
37、变更
37.1变更的项目
如果业主/设计/监理认为有必要对整体工程或分包工程中任何部分的技术方案、质量或数量等内容进行调整,总承包商有权指示分包商完成相应的变更,分包商均应立即完成下述任何工作:
(1)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省略任何此类工作;
(3)改变任何施工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5)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
(6)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7)因承包工程需要而必须完成的任何追加工作。
(8)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由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
如分包商未按总承包商的要求立即执行变更指令,由此引发的影响总承包商以及其它分包商施工的任何损失均由分包商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总承包商从分包商工程款中代为扣除。
37.2变更的例外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37.1款列出的各项变更不应影响分包合同其它条款的变更,且所有上述变更应按37.4款进行估价。但下述情况不涉及总承包商在价款方面的调整。
(1)由于分包商的违约或毁约致使总承包商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
(2)由分包商单独承担责任的行为导致总承包商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
(3)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规定的工程量,且根据37.5款的约定不超过一定数额或百分比的工作(固定总价合同不适用);
(4)根据37.5款由于每次每分项工程设计变更金额不超过一定数额或百分比的工作。
37.3 变更指令的程序
由业主或设计方向监理发出变更指令,监理将该指令送达总承包商,或者业主或设计方直接向总承包商发出变更指令,总承包商根据变更的内容要求分包商具体施工。
37.4变更的估价
分包工程变更所进行的估价无论增减都应遵循以下原则,且任何此类变更项目的付款,都应在总承包商有从业主处索取相应权利的机会且能成功时,才能兑现。
(1)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调整;
(2)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参照工程量清单中类似的且工作特点基本相同的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
(3)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且工作特点不同但工作条件相类似的项目,其估价应以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价格为基础进行调整;
(4)因删减而改变了其它项目施工条件时,其它项目的价格应根据上述条款中的规则进行估价;
(5)根据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单价(如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费(如有时))和计价原则,以计日工形式确定人工费、总承包商确认的合理材料费和机械费,已适当的考虑双方约定的管理费和利润的基本费率。
37.5 变更的制约
按37.4款估价的每次每分项变更的金额或增减项合计抵销的最终价款,超过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双方约定的给予价格调整的百分比或金额时,分包商才能够在请款单中申请支付。由总承包商考虑分包商的现场费用和总部管理费后予以确定可能增加或减少的款额。
37.6变更的确认
分包工程的变更须得到总承包商书面授权具有确认变更资格人员的签署方能生效。
总承包商应考虑分包商的现场费用和总部管理费后予以确认变更可能增加或减少的款额。
37.7变更的解释
鉴于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已约定变更价款在每次每分项超过一定金额/百分比时方予调整,当双方对每次每分项的划分发生争议时,以总承包商的解释为准。
37.8变更金额的支付
对于经总承包商确认生效的变更指令,在业主已就该变更事项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总承包商在确认变更部分相应的金额后,向分包商支付该款项。
38、索赔
38.1 分包商的索赔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商遇到了任何不利于施工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它情况而由此按分包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分包商应准备相关的索赔资料,于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向总承包商提交以获取确认。
38.2分包商提交索赔的时效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7日内,分包商及时向总承包商提交正式索赔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已获总承包商认可的索赔事项(附索赔资料)应与进度款请款报表(同期工程量月报)一并提交,分包商在上报时即表明已对该索赔金额予以确认。如分包商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交索赔报告,则视为分包商丧失当期分包工程的索赔权利,无权获得追加付款和工期的延长,总承包商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38.3分包商协助总承包商索赔的义务
受机电承包合同的制约,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商遇到了任何不利于施工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它情况而由此按机电承包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分包商应尽其最大可能,及时准确的向总承包商提供所有为使总承包商能就此事项进行索赔所要求的材料和帮助。
38.4索赔金额的支付
任何此类分包商索赔款项支付的前提均为总承包商已从业主处取得相关索赔款项。
39、计量
39.1暂定金额
按照总承包商或业主的指示,暂定金额可能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分包商仅有权使用按照本条款约定的由总承包商或业主决定的与上述暂定金额有关的工作,并向总承包商出示与之有关的所有发票、凭证、帐单或收据。
39.2计日工
总承包商有权以计日工形式指示分包商完成为使承包工程竣工所必须的零星工作或附加工作,分包商必须遵照执行。对此类工作,总承包商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人工单价及基本费率中费率和价格向分包商付款。分包商应按照签工单的格式认真记录每日的具体工作时间(要求注明工人的姓名)和使用材料以及材料价格凭证,并且在工作被实施的周末前或工作完成后送交总承包商确认。
39.3估算的工程量和实施的工程量
[固定单价合同适用 ]
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是该分包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分包商履行分包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
39.4工程计量[固定单价合同适用 ]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按照总承包商要求的格式通过工程图纸计算或实地测量来计算工程的价值。
任何实地测量均应有总承包商的同意和参加,并根据总承包商相关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工作量来确定工程的价值。
39.5 计量方法
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与方法应与机电承包合同要求的规则、方法一致,具体见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及招标文件报价说明等相应的条款。
40、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
40.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商应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及总承包商/业主/监理的有关要求,向总承包商提供所需的完整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其相关竣工资料的准备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竣工资料未提交总承包商之前,总承包商有权在应付分包商工程款中保留一定金额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抵押金。
40.2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
总承包商收到分包商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 日内组织预检,预检内容包括工程实体验收、质量保证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对于预检发现的问题分包商应自费进行整改。完全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总承包商将质量保证资料、质量评定资料、观感评定表和综合评定表一起报送监理单位,由业主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竣工核验。
40.3 分包商相应的责任
任何总承包商已经批准的验收记录均不能解除分包商按照业主或监理的指示进行再次整改的义务,且不排除分包商对潜在的质量缺陷承担相应的责任。
40.4竣工结算
40.4.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交付业主使用后14日内(两者相比较,以较迟的日期为准),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提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40.4.2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经总承包商确认后28日内,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双方应签署达成一致的工程结算书,并按照结算书的约定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
41、质量保修
41.1 保修期
在本分包合同中,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业主签发的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或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中注明的相关日期,两者比较,取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
41.2 缺陷责任
为了在保修期满后(合理的磨损除外)使业主对整体工程继续保持满意的状态,分包商应:(1)在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切实尽快地完成在当时尚未完成或存在缺陷的工作(如果有);
(2)按照业主或总承包商的指示,在保修期内自费修补、重建和补救缺陷、收缩或其它类似问题。
41.3由总承包商或业主行为造成的缺陷
分包商有义务修补由于总承包商及其代理人、业主的行为造成的缺陷,并按照37.4款进行估价提交总承包商审批,由总承包商在保修期满后按照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的付款程序一次性给予支付。
42、违约
42.1违约责任
42.1.1如果分包商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则视为分包商违约,分包商应按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保障总承包商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分包商与业主直接进行工作联系;
(2)未经总承包商许可,分包商擅自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因分包商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总承包商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因分包商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
(5)未经总承包商许可,分包商擅自更换分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其它主要管理人员;
(6)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分包商的其它违约情形。
42.1.2分包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总承包商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内约定分包商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或者约定分包商赔偿总承包商损失的计算方法。
42.1.3 如果分包商有以上违约情形,则分包商应按照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的相应金额或比率支付损害赔偿金。在不排斥采用其它赔偿方法的前提下,总承包商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商的任何款项(包括不限于履约保证金、工程款等)中扣除该赔偿金或兑付履约保函。但任何此类赔偿金的支付均不能解除分包商履行分包工程的责任和义务或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商的任何其它责任和义务。
42.2 分包商继续履约的义务
分包商违约后,总承包商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时,分包商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2.3 退场
分包商违约后,如总承包商要求分包改正,而分包商没有在总承包商要求期限内及时改正,则总承包商有权要求分包商退场,且分包商必须在总承包商要求的期限内退场;如在上述期限内分包商没有退场,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支付人民币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约定,总承包商有权从分包商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里扣除。
43、遵守的法律
43.1遵守法律、法规
分包商应遵守工程所在地国家及地方政府的任何法律和法规及其发布出的一切与工程实施相关的通知。
44、争议
争议解决方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特殊条款执行。
45、保险
45.1分包商应对分包商自身的施工机具、设备、人员等进行保险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45.2 工程一切险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以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名义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分包工程连同材料和工程设备办理工程一切险,就因火灾、地震、雷电、爆炸、暴风雨、飓风、洪水、水箱、仪表或水管的喷涌或溢流、和飞机或其它飞行体及其上物体坠落、暴动和动乱引起的损失和破坏,进行包括垃圾清运、工程拆除、围护、支撑和保护相应的已完工程、已运至、放在邻近现场的或列入计划的未安装就位的材料和货物等内容进行投保,但不包括临建、总承包商或任何分包商自有的或租用的机具设备价值在内的全值。
45.3 除非本合同的特殊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对设备、第三方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损害、施工人员等进行保险并承担一切费用及责任。
46、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情形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总承包商、分包商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在得到业主/监理对整体/分包工程的工期顺延许可后,分包工程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工程自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伤亡、工程清理维修费由分包商配合总承包商与业主协商处理。分包合同生效后如因不可抗力阻止分包合同的履行,则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
47、分包合同的转让、再分包
47.1 分包合同的转让
47.1.1 除非得到总承包商的书面许可,分包商不得与本分包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者缔结、转让本分包合同或其任何部分的合同,也不得将本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行分包。未经总承包商书面许可,分包商擅自将本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再行分包或转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均由分包商承担。
47.1.2任何此类总承包商的许可均不解除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商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商应对自己及其转分包方、雇员和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造成工程受损负完全责任。
47.2分包合同的再分包
分包商经总承包商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商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48、分包合同的解除
48.1分包合同解除事由
48.1.1分包商如出现以下违约行为,总承包商可发出书面指令要求其立即纠正并承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1)不能正常和努力的进行工程施工;
(2)在竣工之前,没有合理原因,完全搁置工程停止施工;
(3)拒绝执行总承包商要求其修补缺陷或更换不适用的材料和/或物品的书面通知,而这种拒绝的行为使工程受到了实质性的影响;
(4)违反通用合同条件第21.1款。
如分包商在接到总承包商发出的书面指令14天后仍继续这种违约,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又发生同样的违约行为,总承包商可在其违约行为持续或重犯的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解除本分包合同。
48.1.2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总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机电承包合同解除时,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分包合同同时无条件解除。所发生的费用由总分包商合理分担并协商解决。
48.1.3 如果分包商发生破产、解散、关闭等已不能实际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情形,总承包商可在通知分包商后,解除本分包合同。
48.1.4 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全部分包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时,总承包商、分包商均有权解除合同。
48.2分包合同解除后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如因本合同48.1.1条款规定的解除情形发生,且只要这种合同关系未被恢复和继续,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具有以下权利和责任:
(1)总承包商可雇佣其它分包商进行并完成分包工程(该项费用由总承包商从已解除的分包合同价款中扣除);
(2)分包合同解除后14天内,经总承包商同意,分包商可将用于本分包工程的任何材料、设备和其它物品的采购供货协议和租赁协议等转让给总承包商或分包商的继任者;
(3)分包商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建筑施工图纸和全部相关资料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4)当总承包商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须从现场拆除或撤出属于分包商的,由其租赁的任何临建、机具设备、材料和货物时,分包商应按照要求执行。
如分包商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要求执行,总承包商可自行拆除(但不对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并有权变卖或处理任何这些的属于分包商的财产。
总承包商在扣除因分包商违约造成的工程损失费用及处理此类财产的费用后,将剩余金额返还分包商。
(5)分包商应补偿总承包商因分包合同解除而给总承包商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或损害。受上述第(1)款制约,直至工程竣工,总承包商无义务依据本分包合同任何条款向分包商支付任何进一步款项。
(6)分包合同解除后3日内,分包商自身的劳务人员或其劳务分包的全体人员应退场,未撤场人员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
(7)分包合同解除后7日内,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提交结算报告和结算协议供总承包商审核,结算应根据总承包商签字确认的已完工程量和工程量清单中确定的单价进行计算,计算时间应截至分包合同解除之日。
一旦工程竣工并在总承包商对工程结算核准后的合理时间内,总承包商应确认因分包商原因导致分包合同解除而给承包工程带来任何直接、间接损失和损害的费用金额。如果此金额加上在分包合同解除前已付给分包商的金额超过在分包合同解除时应付而未付给分包商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作为分包商对总承包商的负债,由总承包商从分包商提交的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予以扣回,不足时,仍可索赔;如果此金额未超过总承包商应支付给分包商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应由总承包商按分包合同支付款条件支付给分包商。
49、分包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分包合同自双方在分包合同协议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分包合同约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50、分包合同的部分有效
因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或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某些部分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时,分包合同的其它部分仍然保持其有效性。
第三部分 特殊合同条件
1、分包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执行本分包合同通用条件。
2、 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及工程建设标准
2.1 语言文字
本分包合同的语言为中文,主导语言为:中文 ;
除机电承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 / 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项目所在地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项目所在地的民族习惯。
2.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详见本工程规范及图纸所述,具体详见附件06,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当图纸、规范、企业工艺工法及专项技术交底等以上文件有冲突时,按要求高的条款执行。
3、工程图纸
3.1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提供图纸的日期:分包人在签署本合同时已收到完备的图纸,分包人承诺已详细审阅了图纸,并认可其深度和精确度,不会以图纸为由向发包人要求增加合同价款。
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提供图纸的套数:1 套
3.2通用合同条件4.2条修改为: 深化设计由分包商负责完成,分包商须按深化设计后的图纸施工。
4、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4.1承包项目经理:
姓名:杨光
4.2分包项目经理(其任命书作为本分包合同附件)
姓名:童虎
5.总承包商义务
5.1 通用条款中10.7条修改为:总承包商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商造成损失的,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其损失由分包商自行承担,本工程分包商无任何索赔
5.2总承包商应完成的其它工作: 总包商应组织分包商参加由业主组织的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6、分包商的一般义务 6.1遵守分包合同工作
分包商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进行分包工程施工、完工并保修。分包商要严格遵守和执行业主、总包商和监理的指示。任何不遵守分包合同的行为被视为违约,并应对自己的任何性质的违约行为向总承包商支付违约金,总承包商视具体情节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但如果分包商的这种违约行为给总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大于伍万元整时,总包商有权要求分包商额外补偿给总包商造成的损失。
6.2 分包商应完成的其它工作:
(1)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全力配合总承包商完成本分包工程的机电综合协调图以及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预留洞图工作。
(2)分包商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 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包括甲供材料及设备)。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每周五提交下周计划,每月25日提交下月计划,
总承包商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收到计划后的两个工作日内
(3)向总承包商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开工日期后七日之内
总承包商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申报后七日之内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分包商实施,全部费用已含于合同综合单价中 。
(5)双方约定分包商应做的其它工作 :
(5.1)分包商负责自行备案。对于辽宁省及项目所在地相关文件中规定的需向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缴纳的服务费中应有总承包商缴纳部分含在本合同的造价中;分包商需代为缴纳,并向总承包商出具相应的代缴证明文件。任何由于分包商未遵守此款给总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处罚等,分包商须负责赔偿总承包商相关的经济损失,并设法消除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分包商还须负责办理合同备案的一切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招标文件的备案、分包合同备案等)。
(5.2)如果任何为本分包工程正常使用功能和设计使用寿命所必须的或为本分包工程适用的任何规范、规程或标准所要求的工作既未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属于总承包商或任何其他分包商的工作,也未在本分包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提及,则此类工作应理解为分包商的潜在责任和义务,分包商应负责完成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分包商不得就此类潜在责任和义务主张任何费用和工期的索赔要求,且在任何情况下,分包商也不得就此提出有关其投标价格考虑不周、疏忽缺漏、计算错误等补偿要求。除总承包商提供的基准定位轴线、定位标高、控制轴线或控制标高以外,进一步的测量放线工作有分包商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承担施工场地及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木和环境的保护要求,分包商应按总承包商批准的保护方案做好保护工作,因分包商行为不当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及赔偿由分包商承担。
(5.3)保证施工场地及生活区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达到当地和业主方要求的文明工地标准,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5.4)按照总承包方工程师要求的时间提交工程日志
(5.5)分包商在进场前和施工开始前,应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审核施工设计,做好各专业交叉施工平衡,校核各类预留孔洞、预埋件位置及尺寸,仔细研究施工图纸、技术说明等,对明显冲突、不符或违反规范的疏漏、缺失和错误,应在会审交底时或施工前澄清,分包商应对未发现施工图纸中质量和缺陷问题承担过失责任(如图纸表述内容不协调、相互冲突造成无法施工、返工等的明显图纸缺陷);在施工过程中分包商发现相应问题也应及时要求总承包商做出相应更正,以避免造成工程缺陷和返工损失。履行责任以是否发生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为追究依据,如会审时的过失,在不利条件发生前予以弥补,使得会审时的过失未造成后果、也未造成损失的将不予追究。
(5.6)对于甲供材料设备应组织现场管理和配合服务,以及卸车、清点、验收、入库、堆置、保管保护、二次搬运至作业面等,分包商不收取材料验收、装卸、清点、保管及二次搬运等费用。分包商履行管理配合职责不到位的,总承包商可视情况对由此引起的损失追溯违约赔偿金,以1000元/次计取。
(5.7)分包不可以拒收总包发文或相应处罚文件等,如果拒收,对分包进行500元/每次罚款,原发文或处罚文件附现场照片,无需分包签字仍然生效,相应罚款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并进入结算。
(5.8)分包商应在进场后15 个工作日内核对图纸工程量。
6.2分包商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人工资
乙方须及时支付工人劳务费,并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承诺书、证明上的公章要与合同上用章、签字人一致,签字人应具备相应签字权,承诺书和证明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在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供《优先支付分包工程人工费的承诺》(附件16)。
(2)每月领取工程款之前向甲方提供《工人工资足额支付证明》(附件17)。
(3)每月领取工程款之前向甲方提交工人工资发放表,发放记录必须与进场人员花名册、考勤表一致,发放表以班组分类,必须本人签字领取,不得代签。工资发放表同时须提供发放过程照片。
(4)工人退场须办理劳务工资结算单,对于已结清的工人要求必须在结算单上签署结清工资的承诺,并经本人签字确认。”
6.2.2本合同通用条款11.6.2条款约定分包商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发生此类事件,视事件的严重性给予相应处罚:轻者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支付违约金为工程总造价的10%,此金额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重者清退出场。
7、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7.1本合同约定分包商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现一次需向总承包商支付人民币5000元/次的违约金。所有雇员、劳务人员必须统一着装,统一配备安全帽(此项费用由分包商承担,如未统一着装,由总承包商代为采购,以此产生的费用在分包商工程款中扣除)。
8、水、电供应
8.1 分包工程实施所需临水、临电费用的支付另行约定如下:
1)总包商负责提供水电接驳 。
2)分包商在使用时要注意水、电的节约,如分包商在使用时有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行为,视为分包商违约,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支付不超过5000 元/次的违约金。如违约次数累计超过 5 次,则总承包商有权在分包商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合同总价2 %的款项。
9、环境保护作业
9.1分包商的其它工作:分包商应根据总承包商要求,按照总承包商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施工,对与本项目有关的大气排放、水体排放、废物管理、土地污染、原材料与自然资源的使用及其它环境问题和社区问题如噪声和绿化等六个部分进行识别、控制、及时报告并保留过程记录文件。对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如:火灾、泄露、地震、爆炸、暴雨、大风、停水停电等也要根据总承包商的要求及时进行应急处理、报告并保存好相关记录。任何不按照总承包商相关的要求和规定而造成环境污染或事故处理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将由分包商承担。 10、安全防火监管
10.1分包商必须配专职安全员,持证上岗,并保证常驻现场,如离开现场2小时以上,须书面向项目部请示,否则将视为违约,总承包商有权对于无故脱岗进行1000元/每次罚款(无上限),分包商必须按照总承包商要求设置安全防火监管机构,制定防火紧急预案,配备防火设施及工具,分包商整改未达到总承包商要求,总承包商有权对分包商进行1000元/每次罚款(无上限)
11、合同工期
11.1本工程开工日期以总承包商的书面通知为准,由分包商编排详细施工进度。总承包商有调整工期的权利,分包商不得因此增加任何费用,本工程分包商无工期索赔。
11.2 分包工程的竣工
11.2.2本合同通用条款29.2.2条款约定分包商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支付贰万元的违约金,无上限并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竣工时间应理解为:
1、竣工验收获得通过,且完成办理及通过了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无论合同内暂列金额是否最终计入合同金额内,竣工时间应包括完成实施暂列金额列表所包含之任何部分或全部待定项目(除非该项暂列金额已被工程师取消不用)。
12、分包商质量保证
12.1、分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
12.1.1 分包商项目经理以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每周应保证在现场的工作时间不少于5天,并保证现场每天24小时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场,否则将视为违约,总承包商将因此有权从分包商应得的任何款项中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的违约金,但最高违约金额不得超过分包合同价格的3%
12.1.2分包商将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进度上报总承包商审核的时间:开工后七日之内,分包商提供相应材料人员授权文件,授权材料员负责接收我方移交材料,并签字确认
12.1.3 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
分包商应将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进行分解,并于每周一将下周所需的材料供应和加工计划上报总承包商审核,以便总承包商有合理的时间进行材料采购和加工。
12.1.4生产例会
召开生产例会的时间:每周一、三、五下午四点,另根据进度情况,例会时间、次数另行调整。
13、分包商的质量管理体系
13.1质量目标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符合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以及最新相关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如分包商未达到甲方要求的质量标准,则总包方给予分包商合同价款5%的处罚。)分包商工程须达到如下目标:
检验批次交验合格率达到: 100% ;
分部工程一次交验优良率: 100%及以上 ;
质量问题整改率: 100% ;
为保证工程质量,分包商必须采用有效的、环保的、先进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以保证工程总体质量达到上述质量目标。
13.2技术及质量资料
13.2.1分包商应根据总承包商的要求,按时按月的提交6 份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给总承包商。
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工程所在地政府关于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规定及总承包商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和验收的要求记录、整理工程资料,按时按月逐步向总承包商提供有关的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并自留一份作为完工验收资料。分包商须安排经验丰富的专职资料员(有分包项目经理或公司授权)常驻现场,负责我方发文签收(也可以是分包项目经理本人签收)及按照《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或辽宁省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要求及总承包商ISO9000程序文件的规定和承保人、业主和/或监理的要求,记录、申报、审批、整理、保存工程技术及质量资料(包括总包方资料),并做好与其它分包商的接口工作。14、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14.1总承包商的临时工程、提供的设备材料
14.1.1总承包商提供的设备和其它设施:
1)施工用塔吊(若有)
2)施工用电梯(若有)
3)临时施工用水、电,临时生活用水、电接驳点
4)工地保安(若有)
5)材料加工场地及库房由总包商提供场地(若有),分包商自行搭设及场地硬化,如现场无场地,由分包商自行处理,其费用已包含于综合单价中,材料加工场地及库房搭设符合CI管理标准(详见附件),其费用不另行计算
14.2分包商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材料
14.2.1 工程特殊材料、设备
如果分包商使用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分包合同的规定,业主有权向分包商提出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由此造成损失的两倍;由此造成的延误不予顺延。
15预付款保函(本合同无预付款) 16分包商向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履约担保的金额及担保方式:1.(无)
17、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17.1本合同价款采用定额计价方式,计价原则以2017辽宁定额人工费75元/工日,辅材下浮10%,机械下浮40%。
17.2价格调整 17.2.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合同价格不会因劳动力、材料、货物及设备的价格、政府收费、货币兑换率及税率之涨落而做出任何调整。
17.3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支付预付款的时间和数额:无 ,本工程没有预付款。
17.4月度结算及进度款支付
17.4.1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所完成工作的工程量和价款,未按时上报的完成量,推迟到下月上报。甲方在收到已完工程量报告后2天内完成核对完成量;乙方须为甲方核量提供方便并派人参加,乙方不派人参与核对完成量,以甲方核定量为准。
17.4.2进度款请款报告提交时间: 分包商应于节点付款月的25日前向总承包商提交请款报表进度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1、每月支付已完产值的70%,其中人工费支付比例为100%;
2、施工完成并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后,支付至结算额的85%,其中人工费支付比例为100%;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5%,其中人工费支付比例为100%;
4、余款 5%作为质量保修金(其中不含人工费),保修期为自本工程全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年。保修期满且总承包商在收到业主方的质量保修金后,扣除相关维修费用和鉴定费用(如有)并经总承包商确认后6个月内无息返还保修金。
为维护农民工利益、杜绝劳务纠纷,总包方有权监督管理分包方工人工资支付事宜。
(1)乙方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支付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日期等条款,工人工资约定内容要便于计量和支付。
(2)乙方如未按法律规定、政府部门要求、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人工资,甲方可将不超过当次支付额90%的金额直接发放到分包人工人,视为已支付分包/分供相应款项,其余款支付至乙方指定的法人帐户上;同时,如发现其未及时发放工人工资,初次发现,甲方监督其改正;再次发现,则视为乙方违约,计取2万元/次的违约金并从结算款中扣除。
因乙方集结人员到甲方及其上级单位、业主单位、政府部门等处讨要人工费导致甲方支付的费用(包括超额支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从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结算款不足的,乙方应将不足部分支付给甲方。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政府部门要求工人工资由总包方集中支付,总包方和分包方应按照政府要求执行。
乙方须根据国家部委、当地政府以及甲方的相关要求,配合甲方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相关协议签订、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工作,按甲方及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承包商收到业主方足额进度款后60日内支付分包方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总承包审定结果为准拨付尾款(扣除审定造价的5%为质量保证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经发包人、监理人及相关部门确认无任何质量缺陷后,一次性无息返还。保修期为自本工程全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4个月;支付上述款项前,在每月/节点依据总承包方本次工程量确认金额,在总承包方确认完成量五天内,分包商向甲方开具已确认工程量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商必须在承包商付款前7日内,按应付款金额向甲方提供适用税率为9%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并准确填写发票项目、协助承包商办理抵税事宜,否则甲方将有权拒绝付款。因分包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有误,造成承包方增值税抵扣税额损失的,由分包方全额进行赔偿),如果业主迟付或未付相应款项,则总承包商对分包商也没有此相应款项的支付义务。承包方收到分包方最后一次款项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待承包方确认分包方已全额缴税、且到双方原合同约定的最终付款时间后一个月内,方可支付尾款。
工程价款的支付必须以银行转帐、承兑汇票或信用证的形式办理,总承包商不得以现金方式向分包商支付。分包商使用总承包商的资源费用按双方约定的原则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分包商的每月工程进度款中应扣除当月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的各项罚款和其他合同约定的应扣款项;
涉及变更合同价款、计价方式、结算等条款及签署合同、补充协议,双方对价格进行确认,办理结算文件,须经承包方项目商务经理、执行经理、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方与本合同相同印章或承包方章后生效。上述变更条款及签署合同、补充协议、价格确认及结算文件办理等仅有承包方项目管理人员签字无甲方印章或章,不发生合同变更效力,不产生合同效力、对合同双方无约束力。
此时也应扣留资料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任何缓付、迟付的工程款均不计取利息。且分包方自愿放弃本合同内甲方延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
承包方项目章用于双方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工程实体洽商变更、工程实体签证等,用于经济合同无效。
分包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入保修期前向总承包方缴纳10000元现金作为工程维修专用基金,待工程维保完成后,扣除分包商应承担的相应费用后,其余部分费用返还于分包商
17.4.3资金风险共担
1、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总承包商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在此情况下,分包商郑重承诺,为共同开拓占领市场,对总承包商未按时收到业主相应款项的情况下,分包商表示理解与宽容,并愿意与总承包商一起承担资金压力,分包商也不要求总承包商每月付款均按时足额到位。
2、分包商同意总承包商按业主实际支付给总承包商的比例来支付其进度款,此时也应扣留资料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任何缓付、迟付的工程款均不计取利息。且分包商自愿放弃本合同内总承包商延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
3、分包商应当具备一定承担风险的能力。如果分包商承担的分包工程施工中,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所递交的索赔要求,在总承包商向业主方递交的相应索赔要求未获得批准,则分包商的索赔要求亦将不会得到批准。如果因为双方合作的工程的业主方破产或出现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甲方已经无法全部或部分得到工程款,总承包商亦将不会支付分包商工程款,所造成的损失双方按照所完成的工作量的比例共同承担,即使分包商的结算数额已经获得总承包商的批准。
17.4.4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质量保修金为分包合同结算价的 5 % ,保修期为自本工程全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年。保修期满且总承包商在收到业主方的质量保修金后,扣除相关维修费用和鉴定费用(如有)并经总承包商确认后6个月无息内返还保修金。
如果分包商尚有部分保修工作未完成,则总承包商有权在上述工作完成之前扣除与完成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金额的付款
如果因为本工程的缺陷或损害未达到(视情况而定,并在接收以后)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在业主对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提出一个延长期的情况下,该分包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则相应顺延。但是,质量保修期的延长不得超过两年。
17.4.5质量文明安全施工基金的具体比例及支付方式:
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约定:如分包商有“不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总包方有权对此进行处罚,在发生“不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的次月工程款中扣除。扣款金额按照处罚条例附件执行。“不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累计超过三次的,总承包商将停止进度款的支付或责令退场 分包商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满足总承包商现场文明施工的措施和要求,保证工地达到当地文明工地标准;同时满足交通、环保、民扰和扰民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免除业主和总承包商因此可能遭受的任何形式的损失。总承包商不承担任何与此有关的索赔。
18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18.1总承包商采购的材料 18.1.1实行总承包商供应材料设备的,由分包商在使用前 60 工作日内总承包商以书面形式提出供应清单及进场计划一览表, 供应计划一览表包括总承包商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经总承包商确定后根据分包方上报的数量、时间要求供应(总承包商认为分包商上报资料有明显错误的,分包方应予重新申报或确认),如分包商未按上述要求上报甲供计划或上报计划存在偏差,而影响总承包商采购和工程施工进度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总承包商损失,由分包商承担
18.1.2总承包商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分包商共同清点验收,分包商应妥善保管。因分包商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分包商负责赔偿。
18.1.3总承包商供应的材料设备,分包商按定额损耗率包干使用,统计领用的数量大于结算耗量的,超额部分的甲供材料设备按采购价双倍抵扣工程款(非承包方原因的除外)18.2分包商采购的材料 18.2.1 分包商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主要包括甲方批价和乙方自供,材料进场前乙方应按要求填报进场《材料申报表》,乙方应按照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按要求提供所选材料的样品交于总承包商封样,即使总承包商已确认,分包商仍不免除对所封样材料质量负责。 18.2.2分包商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 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 由此增减的价款按责任原则处理。 18.2.3由分包商采购的材料设备,总承包商可指定品牌、档次、批价要求,总承包商指定的品牌、档次要求与合同约定的材料不一致时,双方协商处理。 18.2.4 分包商应在本工程所使用材料、设备在进场前 28 工作日,将该材料、设备的具体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及数量以书面形式提交总承包商审批,若分包商未在约定的时效内按要求上报材料、设备的采购申请,则总承包商有权行使以下权利:
(1)拒绝使用分包商采购的该材料、设备; (2)在经总承包商及工程师确认该材料、设备的质量和性能满足本工程要求的情况下,同意使用该材料、设备,但价格以总承包商最终批准的价格为准,分包商单方面出示的采购价格凭证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18.3检验费用检验费用承担方式: 分包商承担本合同中的自行采购材料及设备检验费用,总承包商有权要求分包商对所承担合同内工程进行检测,其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18.3.1需预检的分项工程名称:无 19、变更19.1本分包合同通用条款37.4变更的估价修改为: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现行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通用安装工程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标准)(建筑工程费用标准)(编制说明、补充定额及有关问题解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单价的确定:/
a.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项目之合同单价,按合同单价计算变更价款。
b. 合同中只有变更项目类似之单价,以类似项目为基础,承包人提出变更单价,由总承包人审核确定。审核原则按照17.1条款执行洽商变更的计算:按照17.1条款执行
(1)以上仅为本合同变更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的基本原则,分包商可以根据自己的企业的实际情况报价,但不能超过以上原则的处理方法
(2)因变更或指令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分包商应在拆除前与总承包商谈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情况,否则视为分包商100%的回收利用。业主方未批准总承包商上报的关于拆除的费用,无论何总原因发生拆除,分包商不许向总承包商提出费用索赔
(3)洽商及签证执行一月一清原则:每月20日前,甲、乙方应就截止上月末已完成但尚未确定的洽商及签证进行审核及定价,如分包商本月未上报,则此洽商及签证所产生的费用由分包自行承担,总包方不予确认
19.2 变更的制约:除上述特殊条款17.1条款说明之外且符合通用条款1.6条“工程变更”定义的情况,分包商才能获得变更。
变更的处理方式如下: 1)因技术措施、抢工、场地狭小以及为施工方便或在保证本合同要求质量以外再提高工程质量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费用,总承包商一律不予调整。 2)签证办理过程中,凡发现分包商有虚报或重复申报签证现象的,则此洽商变更单作废,结算时不予审核。 3)分包商不得以签证未确认下来为理由停止相应项目的施工,处罚条款执行专用条款31.5
20.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
20.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分包商应按通用合同条件的要求,提供6 份完整的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给总承包商,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20.2乙方报甲方的结算书结算金额与最终审定结算金额的差额,不得超出最终审定结算金额的5%,否则,甲方有权收取超出最终审定结算金额部分10%的违约金,并直接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
21、违约
21.1违约责任
21.1.1分包商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目标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初验不合格的,总承包商有权责令分包商改正,分包商应向承包商支付工程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整改后,复验不合格的,分包商支付合同工程价款4%的违约金,专家评审不合格的,分包商支付工程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21.1.2分包商的其它违约情形:分包商未能履行本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分包商义务,皆视为分包商违约
21.2退场
分包商违反本分包合同通用条件42.3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支付合同总额的8%作为违约金。
21.3赔偿:分包商承担违约责任并不排除其在解除分包时应对总承包商相应损失负有的赔偿义务。
22、争议 22.1争议解决方式
1、双方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时,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甲乙双方约定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是唯一的,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债权转让或其它方式对涉及本合同约定事项或与之相关的事项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另行约定或对本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进行变更,如发生类似情形,该等约定亦属无效。
23、保险
23.1分包商办理保险且提交保单的义务:分包商需于签订中标通知书之5天内或于开工前(以较早者为准)向总承包商提交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单,以便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若因分包商不能提供上述保单引致工程延误,一切延误由分包商承担。
23.2工程一切险:由业主或总承包商负责投保并负责相应的理赔事宜,费用在分包商的结算款中扣除
24、补充条款:
24.1分包商将专职安全员身份证复印件、安全员证复印件交给总承包商备案。 24.2分包项目经理必须常驻现场,每次会议必须到场,如发现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每次罚款5000元。
24.3本工程保修期为自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保修期内,分包人应派至少1人驻留现场,以达到随叫随到。
24.4分包人需及时交纳违约金及罚款,如不按时交纳,停止后续工程款支付。
24.5 计日工:如果发生,按以下价格计算: 普工: 90元/日(12小时);技工:150元/日(12小时)。
24.6分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总包方下发的施工指令(含合同范围外工程),否则总包方有权将指令范围内的工作委托第三方施工,其价款(按第三方价格)将从分包方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25、附件
附件01:乙方基本工作内容及材料界限划分表
附件02:报价单
附件03:对单价的说明
附件04:付款申请及分包评价表
附件05:履约责任承诺书、劳务承诺书、分包退场承诺书
附件06:标准与规范
附件07:工人工资支付表
附件08:简易劳动合同范本
附件09:工人进场施工承诺书
附件10:工人花名册、离场情况
附件11:工人退场承诺说
附件12:授权管理
附件13:分包签证单
附件14: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协议书
附件15:安全生产与保卫协议
附件16:优先支付人工费承诺书
附件17:工人工资足额支付证明
附件18:月结月清承诺书
附件19:分包完工结算书模板
附件20:项目分包月度预结算单模板
附件21:付款承诺书
附件01-乙方基本工作内容及材料界限划分表
一、乙方的工作内容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1、分包商工作范围:沈阳灵浠金融科技创新中心工程机电预埋工程及防雷接地工程
1.1承包范围包括乙方应根据施工图、设计变更、甲方指令等要求完成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机电预埋工程及防雷接地工程,以及该类构件(或设备、部件等)安装后的堵补等,及项目竣工后质量保修期服务与协调等工作。
1.2 总承包商指令增加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附加工程。
1.3总承包商所提供的材料及设备到场的卸车及二次搬运至施工作业面。
1.4完成施工范围内的垃圾清运,并排放至总包方指定的地点。
1.5合同要求提供一切所需之文件及资料(例如隐检、预检资料编制)。
2在此强调,除另有说明外,本分包工程合同施工图纸及其深化设计图纸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均包括在本分包商的工作范围内。
3总承包商始终保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部分工作做出必要调整及指定分包或供货的权力,且分包商无权向总承包商提出任何索赔。
材料供应界限划分表 |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甲供/乙供 | 备注 |
1 | PPR管材管件 | 米 | 甲供 | |
2 | U-PVC管材管件 | 米 | 甲供 | |
3 | PB管材管件 | 米 | 甲供 | |
4 | 焊接钢管 | 米 | 甲供 | |
5 | 阀门 | 台 | 甲供 | |
6 | 电缆 | 米 | 甲供 | |
7 | 开关插座 | 个 | 甲供 | |
8 | 灯具 | 个 | 甲供 | |
9 | 桥架 | 米 | 甲供 | |
10 | 散热片 | 片 | 甲供 | |
11 | 不锈钢水箱 | 组 | 甲供 | |
12 | 水泵 | 台 | 甲供 | |
13 | 钢塑转换头 | 个 | 甲供 | |
14 | 电线 | 米 | 甲供 | |
15 | 铸铁管 | 米 | 甲供 | |
16 | 柔性套管 | 个 | 甲供 | |
17 | 阻燃管 | 米 | 乙供 | |
18 | 接线盒 | 个 | 乙供 | |
19 | 圆钢 | 米 | 乙供 | |
20 | 镀锌扁铁 | 米 | 乙供 | |
21 | 水电辅料 | 乙供 | ||
22 | 局部等电位 | 台 | 乙供 | |
23 | 玻璃丝管壳 | 米 | 甲供 | |
24 | 电缆线夹/分支器 | 个 | 乙供 | |
25 | 衬塑钢管 | 米 | 甲供 | |
26 | 配电箱 | 台 | 甲供 | |
注:本表中未提及的材料均由分包方提供。 |
附件02 | |||||||||
报价单 | |||||||||
项目名称:沈阳灵浠金融科技创新中心工程 单位:元 | |||||||||
序号 | 项目名称及描述 | 单位 | 定额 | 人工费 (元/工日) | 辅材费 (按定额下浮) | 机械费 (按定额下浮) | 备注 | ||
1 | 机电预埋工程及防雷接地工程 | 项 | 辽宁2017 | 75.00 | 10.00% | 40.00% | |||
合计 | |||||||||
备注:1、因业主暂未下发相关图纸、清单,投标单位自行报价,其中人工费按元/工日计入,辅材费、机械费按照《辽宁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8版或2017版),《辽宁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下浮%计取,主材由招标方供应,不另行计取管理费及利润及措施费。 2、最终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其中建筑面积按照结构外边线计算(管道夹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
附件03-对单价的说明
本合同单价及价款中已经综合考虑以下内容:
单价应包括所有有关的费用,如劳保用品费、生产工具费、自身队伍人员的劳动保险费、医疗费、工期费、酷热天气施工费、成品保护费、甲方要求的所有合理性的机电色彩标识费、超高施工费及人工降效、材料二次搬运费、技术措施费、人工费调增、管理费、利润、企业经营费、调价、扰民调停费(指由分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扰民或民扰)、竣工调价、风险费、包干费、技术资料配合费、竣工资料配合费、赶工费、现场冬雨季施工防护费、治安保卫费(分包人自身施工范围及生活区)、临时设施(除承包人提供之外的临时设施)、安全防护、安全文明施工费、测量试验配合费、夜间施工费、垃圾清至现场指定地点、竣工清理费、环境保护费、远征施工增加费、承包人提供材料的卸车及保管费及与其他分包方的配合照管费等。若合同约定内的施工范围部分分包方未施工,则该部分费用从总价中扣除。本工程合同清单中虽未对超高费、调试费、夜间施工人工降效等费用单独列项,但超高费、调试费、夜间施工人工降效等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无论何种情况分包方都无权提出追加。停电停水、待料停工、机械修理待工、其他分包方引起和其他原因停工的费用等。注:分包人不得就上述各项费用向承包人提出要求补偿;
本工程单价中包含工程验收的一切费用,分包单位必须无条件保证工程验收合格,无论何种情况分包方都无权提出追加。
××项目 | ||||||||
××标段 分包工程 | ||||||||
第01期中期付款 | ||||||||
工程量完成形象进度核验表 | 日期: | |||||||
序号 | 完成部位 | 工程量完成形象进度(%) | 是否提供验收 | |||||
至上期付款 | 本期完成 | 至本期 | 核定完成量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签字栏: | ||||||||
标段负责人: | 工程部经理: | |||||||
现场经理: | (大)项目经理: | |||||||
注释:本页不随进度工程款申请书进行装订,经我司相关人员签认后单独上报商务部。 |
××项目 | ||||||||||||||||||
××标段 分包工程 | ||||||||||||||||||
分包评价表(只适用主结构、二结构、机电、装饰分包) | 日期: | |||||||||||||||||
序号 | 分项名称 | 建筑平米单价 | 打分(满分5分) | 平均分 | ||||||||||||||
工程部 | 安全部 | 质量部 | 物资部 | |||||||||||||||
1 | 安全施工 | 5 | ||||||||||||||||
2 | 质量施工 | 5 | ||||||||||||||||
3 | 文明施工 | 5 | ||||||||||||||||
合计 | ||||||||||||||||||
备注:上述三项价格为平均分占满分比例*该项价格,作为每月的此项价格支付。 | ||||||||||||||||||
签字栏: | ||||||||||||||||||
工程部: | 安全部: | 质量部: | 物资部: | |||||||||||||||
现场经理: | (大)项目经理: |
附件5
履约责任承诺书
致: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我作为沈阳灵浠金融科技创新中心工程机电预埋工程及防雷接地工程的分包方,为了优质高效完成施工任务,在完全履约《专业分包合同》中我方的义务的同时向贵司作进一步承诺。并在此声明:本承诺书与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我司所签订合同条款已充分考量,为双方洽商一致后的真实结果,对前期的资金投入已有充分准备,合同价款为有正当行业利润的合理承包价,不要求贵司支付未经业主结算的工程费用。我保证不以任何理由中途停工,忠诚全面的执行本项目专业分包承包合同。
2、为了保质保量的完成该项目,合同签订后我司驻现场项目负责人童虎、技术负责人王铁柱作为本工程主要管理人员,同时保证安排质检员王宏军、专职安全员冯健、专职劳务管理员李继成,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将常驻现场,严格按照有关工程项目管理的要求及合同条款进行项目管理,约定人员于甲方要求施工前不到齐同意由贵公司派入,工资按实发金额双倍由贵公司扣除,到现场管理人员无专业证书视为没有到场。
3、我作为分包负责人,保证每月在工地不少于15天,自行离开工地自愿接受1000元/天的违约金;驻现场管理人员每月在工地不少于24天,自行离开自愿接受1000元/天的违约金。3日内以现金形式交至项目部,逾期未交的从履约保证金中双倍扣除。
4、我司承诺驻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保证服从贵司管理,听从贵司派遣,如不服从管理、不听从派遣或发生违纪违法事件,自愿接受1000元/次的违约金。3日内以现金形式交至项目部,逾期未交的从履约保证金中双倍扣除。
5、我司承诺按照施工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对该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全权负责,并愿意承担由于施工进度、质量达不到要求以及施工伤亡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
6、同意按合同额5%缴纳履约保证金,以承担施工过程中的过程管理责任。
7、保证按照贵司相关管理制度严格进行管理,确保不给工程承包单位带来声誉、形象、经营等方面的负面影响和相应的法律纠纷,若因我司负责经营管理的项目导致工程承包人承担的所有民事赔偿损失由我司承担,并以履约保证金及项目的应收款项作为担保。
8、保证本项目相关人员按时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各项会议,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况及时处理并向有关人员报告、不得有所隐瞒,双方相互沟通,缺会的同意接受罚款800元/人/次,3日内以现金形式交至项目部,逾期未交的从履约保证金中双倍扣除。
9、本人承诺贵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开具的罚款单及整改通知单及时签收并且及时整改,不签收同意接受罚500元/次,3日内以现金形式交至项目管理部,逾期未交的从履约保证金中双倍扣除。
10、若因现场施工中本人承包范围出现的问题遭投诉,同意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罚款1000元/次。
11、本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成竣工交付,若未完成,保证金合同额5%的金额及本人承包除人工费(人工费按建筑面积每平米元计算)以外的合同价款一并由贵公司扣除,并且承担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
12、本人承诺除贵公司供应材料质量原因以外的一切原因导致质量责任由本人承担赔偿及维修,并且本人所有工人安全责任及事故赔偿。
13、本人同意双方约定竣工之日,达不到甲方要求的施工质量及进度,自愿放弃承包权,由贵公司直接接管工人队伍,保证金合同额5%的金额作为罚金贵司不予退还。
承诺单位:(公章)
队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劳务作业人员(含队长、班组长、农民工)工资表 | |||||||||||||
项目名称(全称): | 班组名称: 年 月份 | ||||||||||||
编号 | 姓名 | 工种 | 出勤工日 | 日 | 工资 | 支出部分 | 未支付数 | 领款人签字、按手印 | 备注 | ||||
生活费 | 预支费 | 罚款 | 其它 | 本月实际支付 | |||||||||
申明:此表登记劳务作业人员为我单位本月在该工程全部人数;工资结算、支付、领取情况属实,均系本人签字。 | 用工企业盖章: | ||||||||||||
班组长(签字);分包劳务管理员(签字);劳务队长(签字):; | |||||||||||||
分包授权负责人签字:;填表时间:年月日 |
附件08
劳动合同编号: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乙方(劳动者):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工作地点:
第三条 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担任职务,乙方具体工作内容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 劳动报酬: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元(若实行计件工资的按照以下标准计法工资:)。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3.甲方保证按月发放工资,具体发放日期为。
第六条 社会保险:
1.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依法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从乙方应得工资中扣缴,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八条 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第九条 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1.若乙方需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
2.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4.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分包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劳务承诺书
致: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维护正常生产秩序,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杜绝上访事件的发生,维护我公司及贵单位的信誉,我做出如下承诺:
1、工人进场后,及时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基本工资,双方签字盖章(工人不会写字的按手印),并将劳动合同上报项目部劳务管理员备案。
2、及时给项目部提供相应的劳务资料,包括:进出场记录,身份证复印件,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上岗证,考勤表等相应的劳务资料。
3、认真执行月清月结制度,每月按时给工人发放工资。发完工资在工资表及考勤表复印件上盖劳务公司公章、授权人签字后,上报项目部劳务管理员,并把影像记录一并上交。
4、及时为我公司所雇用的劳务人员办理相关证件,使之持证上岗,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5、落实我公司劳务监督、管理职能,杜绝农民工上访事件的发生,如有类似事件发生由我劳务公司负责解决。
6、劳务合同签订后,及时进行相关备案,并返回到贵单位项目部备案。
承诺单位:(公章)
分包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包退场承诺书
我在沈阳灵浠金融科技创新中心工程机电预埋工程及防雷接地工程已经完工,工人已全部撤场回家。我劳务公司在该项目上所有雇佣劳务工人的工资均以足额发放,如发生劳务纠纷事件,由我劳务公司全权负责,与沈阳灵浠金融科技创新中心工程施工工程无关。
特此证明
劳务公司(盖章):
队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标准与规范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1、施工图纸及设计师的要求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GB5068-2008
5、《室内管道支架及吊架》03S402
6、《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2011
10、《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11、其它相关规范、标准、规程
12、国家、地方、行业后续颁布的规范、标准、规程
13、补充说明:
上述标准、规范、规程若有不一致或矛盾之处,按较为严格标准执行。
履约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委托代(表)理人: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我公司现委托为我公司在沈阳灵浠金融科技创新中心工程机电预埋工程及防雷接地工程的委托代表(理)人。
该代表(理)人在工程中的权限为:代表我方进行合同履行及施工管理,代表我方签署任何文件和处理与工程有关的所有事务等。
代表(理)人的行为,我方无条件接受。
授权单位:(公章)年月日
附: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代表人签字:(签字笔样)
身份证扫描处(二代身份证双面)
附件12
授权管理
一、甲方授权
授权声明:我杨光现授权王雪剑身份证****************3X为本项目现场物资材料管理人,负责对接乙方物资管理工作,每次收发料必须经过甲方和乙方现场物资材料管理人共同签字确认予以生效。代签或者不签,甲方有权利拒绝乙方提出的一切领料要求,由此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甲方项目经理:(签字)
甲方授权管理人:(签字笔样)
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管理
一、乙方授权
授权声明:我戴晓云 现授权冯健 身份证:****************19
为本项目现场物资材料管理人,负责对接甲方物资材料管理工作,仅授权管理人签字生效,严禁代签,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授权人有义务对甲方进场材料验收,当场验收合格的材料不允许在后续使用过程中提出质量问题。
乙方名称:(盖公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授权管理人:(签字笔样)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3
分包现场签证单 | |
项目名称:XX | |
申请分包单位:XX | |
签证单编号:XX | |
□业主指令、变更、洽商□其他分包□自身原因□应急处理□其他 | |
是否涉及零星用工/零星台班 是□;否□ | |
签证内容描述及签证金额计算过程: | |
分包单位(盖章): 分包经办人签字: 日期: | |
土建责任师评审意见: | |
签字: 日期: | |
机电经理评审意见: | |
签字: 日期: | |
商务经理评审意见: | |
签字: 日期: | |
执行经理评审意见: | |
签字: 日期: | |
大项目经理评审意见: | |
签字: 日期: | |
注:1、同一签证内容,金额超过100000元的签订补充协议;2、发生签证事件后3天内办理签证手续,否则视为分包人放弃,不予办理;3、无现场分包签证申请单不予办理分包签证;4、本签证单一式两份,办理完成后交商务经理存档 |
附件14
职业健康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协议
为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法律、法规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卫生和环境管理方针,满足国家新《职业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和总包单位ISO14001、OHSAS18001体系认证标准等要求,保证项目施工生产安全文明健康有序进行,甲乙双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责任/义务
1、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的培训;推行由公司下达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制订有关职业健康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的措施和规定;
2、甲方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3、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做好危险源的识别,并负责对乙方进行重大危险源实施控制的措施与要求的交底工作,监督检查乙方的执行情况;
4、甲方有权对乙方职业健康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配合,如乙方由于管理不力达不到甲方要求,乙方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善,确保影响降到最低,并承担相应费用;
二、乙方责任/义务
1、乙方须严格执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要求,执行有关规定;
2、乙方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甲方环境管理体系文件、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文件要求,遵守甲方现场有关职业健康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的各项管理规定,并制订相关的环境、职业安卫管理保证措施,经甲方审核后批准实施;
3、乙方负责组织所属员工接受甲方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作业。
4、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及沈阳市政府有关施工扰民、噪声控制、扬尘控制、固体废弃物排放及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施工中乙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使之降低至现行文件规定允许的程度,并且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5、乙方垃圾清理及消纳应严格按甲方《污染物(扬尘、噪声、废水、废弃物)控制及管理程序》和作业指导书执行。
6、乙方负责指定其有相应管理能力的安全技术人员在甲方指导下辨识所承包工程实施中的危险源,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7、乙方应严格贯彻执行甲方关于施工安全管理、技术管理、现场防护、施工用电、机械、化学危险品管理、消防保卫及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各程序。
8、乙方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现场人员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9、乙方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源的现场工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有效的特种防护品,并在岗前、岗中、岗后对其健康定期进行职业病专项检查,并承担其相应检查费用。
10、在建筑施工中,乙方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超标或机械漏油污染环境;杜绝敲击等人为噪音,要定期进行噪音检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机械要及时采取措施;木工棚要封闭,以减少噪声、粉尘的排放;有义务创新方式方法,减少不必要浪费,倡导使用节能减排措施
11、乙方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和施工现场的环境,在施工中若遇古树、文物要按照《沈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执行,严禁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发现文物立即停止施工及时上报。
12、乙方须按规定对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物进行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
13、乙方设置于现场的办公室、食堂、宿舍、仓库等,须严格按甲方的要求作好环境保护,生活区应遵守《沈阳市外地务工人员食宿基本标准》加强节水节电管理,食堂废水先经隔油处理,再向外排放,并按要求进行废水监测。
14、加强对机动车辆(包含工程车辆及附属用车)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对机动车辆进行定期检查,以保持机动车性能良好,手续齐全,尾气年检合格;
15、乙方在施工中应保证施工、生活及办公废弃物得到有效控制与管理,本着“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的原则,确保废弃物处理后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16、乙方负责处理废弃物必须执行国家、沈阳市政府和甲方有关环境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处理,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
17、对于乙方负责处理的废弃物,甲方有权监督、跟踪检查乙方废弃物处理情况。如乙方在处理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废弃物处理,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采用其它处罚措施的权利,乙方应承担负面影响造成的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追责。
18、废弃物必须及时处理到合理、合法,有处理能力的场所,不得随意排放。如乙方在处理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19、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废弃物收购站的有关资质及证明材料。
20、分包方应严格按甲方的《工程项目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组织施工。分包方应设专职文明施工管理员协调各班组文明有序施工,并组建专职班组负责现场文明施工保障工作;
21、现场建筑材料、废料应按照甲方的施工平面布置图指定的位置整齐分类堆放,分包方应随时将施工垃圾清运出施工现场,且分包方使用的生活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卫生,并对使用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对破坏的设施进行赔偿;
22、乙方如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社会影响、环境破坏及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无偿修整和恢复在施工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及赔偿业主/甲方的损失)。
附件15
安全生产与消防保卫协议
总包方(甲方):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方(乙方):
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各项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安全责任目标
1、杜绝重伤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因工轻伤事故不超过百万工时1人;
2、杜绝重大机械事故及急性中毒事故;
3、杜绝重大火灾事故及火灾伤亡事故;
4、杜绝聚众闹事、上访、治安、环保等不良事件发生;
5、工程承包范围内安全文明施工达标,所辖工人劳动防护用品佩戴齐全、达标,无职业伤害事故发生。
二、总包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政策、法规
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法规、制度、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二)保证体系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包括主抓安全生产的领导,配备专职安全员。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定期布置、实施、检查、评价、总结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
(三)安全检查
对总承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整改、停工整顿或进行经济处罚。对于业主的各项经济处罚分包方相应承担,总包方有追偿的权利。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有依法查处和纠正的权利,对于总包方做出的决定,分包方须及时并严格执行。
(四)安全资质
严格审查分包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进京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等有效证件,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分包方。
(五)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方案
负责编制的施工组织总设计中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供给分包方以遵照执行。
(六)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1、入场教育:负责对分包方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进行入场三级教育培训管理,并具体负责经理部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对施工队(班组)级安全教育进行监督、管理。
2、年审考试:组织现场各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安全年审考试,合格者办理《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转场教育:对分包方工人变换施工现场必须实施转场教育。
(七)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备案档案
(八)设备、设施验收制度
由总包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总包方应会同分包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九)按规定对施工现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上报;
(十)有义务对分包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提供协助救援服务;
(十一)有义务对分包人开展的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帮助。
(十二)总包方可要求分包方立刻撤走任何现场被他认为是没有遵守政府相关部门及地方当局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再雇佣于现场。
三、分包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政策、法规
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法规、制度、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二)保证体系
按总包方制定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分包方承担的施工范围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立分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任命主抓安全生产的领导、配备专职安全员;制定分包方自施部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对自施部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及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定期布置、实施、检查、评价、总结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并严格服从、及时履行总包方有关安全生产的全部相关要求。
(三)用工制度
1、分包方须严格遵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沈阳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沈阳市卫生防疫管理规定》以及其它关于施工企业管理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分包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分包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总包方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2、分包方须持有沈阳市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沈阳市建筑业企业施工项目交易备案注册证书》、辽宁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需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并按总包方要求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效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字迹清晰,容易辨认,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不得对复印件再次复印]。
3、分包方应遵守总包方制定的《中建一局东北区域公司劳务管理实施细则》及总包方其它的关于分包管理的所有制度、规定等。
(四)安全生产
1、分包方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出具上级主管单位(法人单位)的委托书分包与自己资质相符的工程。
2、分包方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沈阳市卫生防疫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问题性质的认定及处罚规定》、《沈阳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沈阳市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其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府(含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能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
3、分包方必须尊重并服从总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合同有关条款、会议纪要或其他任何文件要求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
4、分包方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分包方必须执行总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方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需报总包方审批。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分包方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班长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跟班检查管理。
(2)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分包方项目经理、现场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等施工管理人员须接受培训,参加总包方组织的安全年审考试,合格者办理《安全资格上岗证》,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分包方一般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负责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施工队(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方准进入施工现场。如果分包方的人员需要变化,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包方,对变化的人员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后方可上岗。
分包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全国通用的IC卡证),持证上岗。
分包方工人变换施工现场必须实施转场教育。
分包方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3)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分包方必须接受总包方或总包方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并予以积极配合。
分包方必须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
分包方必须自行建立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贯彻实施。
分包方必须设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分包方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
(4)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
分包方自带施工用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产品,机械性能良好、安全防护装置灵敏可靠。
分包方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总包方经理部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
分包方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须申报总包方接受专职部门(公司级)的专业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
分包方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特性,设备履历档案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总包方所在地政府相关规定。
分包方须执行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的交接检验收制度。
(5)分包方必须执行重要劳动防护用品认定厂家、认定产品的采购制度。凡重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总包方指定厂家购买。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等
(6)分包方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满足供应制度。
(7)分包方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8)分包方必须严肃执行员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分包方员工在施工现场于工作时间内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如果分包方所辖施工部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分包方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通知总包方现场代表,报告事故详情,由总包方负责上报政府有关部门。若事故有人员伤亡或会产生较大财产损失,分包方再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做好以下两件事:(1)抢救伤员,采取安全有效措施排除险情,制止事故蔓延扩大。(2)保护好事故现场。特别要注重事故现场能提供有关物证的主要场所。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出记录或拍照。
分包方要积极配合总包方及总包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不得提供伪证,不准隐瞒不报。
分包方须承担因为分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e、如果发生伤亡事故,无论事故的责任者为何人,分包方须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总包方不直接对伤亡者及其家属。分包方应当承担因为分包方事故的善后处理不当而发生的影响总包方工作的事件给总包方及其他承包商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9)分包方必须教育并约束员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本分包工程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各种规范、标准。严格执行总包单位的“项目管理手册”。
(五)安全防范
1、分包方要对所有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分包方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安全,不存在妨碍工人安全和卫生的危险,并保证建筑工地的所有人员或附近的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分包方的专业分包商和他在现场雇佣的所有人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2、施工工地上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任何其它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需要时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3、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总包方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预防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4、分包方应提供和实施配戴有效的安全帽,若有必要还需配戴面罩,眼罩,护耳、安全带及其它人身防护设备。
5、分包方应在签约之后30天内,呈送安全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以报总包方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分包方的安全责任。
6、分包方应严格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四条要求,配备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0人以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人数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负责安全检查、贯彻安全方案和措施并执行。
(六)消防保卫
1、分包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主管部门、施工所在地政府及专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消防、治安、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分包方应严格按总包方消防保卫制度及总包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对总包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分包方在总包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总包方有权按规定对分包方进行经济处罚。
2、分包方现场动火作业,必须到总包安全部门开具《动火作业证》,动火前要进行自检自查,动火作业部位要自行配备灭火器材,并采取有效的火灾防范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
3、分包方需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人员,负责本单位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消防保卫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凡由于分包方管理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分包方工人责任造成的刑事案件、火灾、交通【含施工现场内】等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及事故善后处理由分包方独自承担,因此给总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负责赔偿,总包方可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七)现场及其人员管理
1、严格遵守《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分包方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包方CI战略的要求,按总包方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全体施工人员的服装、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3、分包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暴乱或妨害治安的行为,保持和平安定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负责。
4、分包方应配合总包方建立工地章程,订立在工地执行工作时需遵守的各项制度,工地章程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规章,但不限于此。
a、保安;
b、施工安全;
c、门卫制度;
d、卫生;
e、防火、其它保护临近环境的规章。
5、分包方在现场应设置应急工作负责人,组建应急救援小组。应急小组人员应定期参加总包单位应急专业知识培训和演练活动,并负有专门处理和应对现场突发事件的职责。分包单位应急负责人,应有现场决策权和人员调动的权利,紧急情况发生时,有权对所辖分包全部人员发出指令,有权临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阻止事故或不良事件向不良方向发展。若发生事故或不良事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控制,造成的一切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
6、分包方应自费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至终在工人住处确保配有医务人员和急救设备等,并且采取适当的安排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所有的福利及卫生条件。
7、分包方应配足合格的质量检查人员,配备足够的质量检测工具。要指定专门的质量负责人进行整个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和检查工作,特别是高支模等危大施工项目,要确保施工过程中各工序质量达标,验收合格。
(八)分包方对于在本协议书中所提及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等全部文件均明确知悉其内容,对于本协议中涉及的总包方内部的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施工组织文件等全部提及的文件,均已经从总包方处得到并已经认真阅读,对其中的全部内容明确知晓。
四、协议书的份数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书副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五、有效期
本施工安全协议之有效期同分包合同协议条款。
附件16
优先支付人工费承诺书
致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在沈阳灵浠金融科技创新中心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若我方,需要雇佣和使用工人(包括民工)时,为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优先支付工人劳务费,将保证做到:
1、我公司一定认真执行相关文件精神及合同约定,如期、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按月结清,不发生拖欠现象,并且保证按照国家、行业规定雇佣和使用工人,工资发放记录与进场人员花名册、考勤表一致,发放表以班组分类,工资将直接发给工人,由本人签字领取。
2、我公司在工程正式开工后,会及时与所属各施工班组签订用工协议、配合总包方开展工人维权教育、根据用工协议制订支付工人工资计划。
3、我司的分包单位雇用和使用工人的,我方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工人工资。如因我方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工人工资的,将由我方先行支付,总包方可从支付给我方的工程款中扣回相应款项。我方对农民工及劳务分包单位清偿拖欠工人工资工作负主体责任。
4、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行为,造成工人上访,及其他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我方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法律、经济等相应责任。
公司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7
工人工资足额支付证明
(2019版)
致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我公司承揽沈阳灵浠金融科技创新中心工程的机电预埋工程及防雷接地工程,我司已按照与工人约定的工资标准及工人实际出勤足额支付了工人工资,至出具该证明之日止,我司未拖欠工人工资,详见工资支付台账。
特此证明!
出具人: (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8
月结月清支付承诺书
致: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我司承接贵司沈阳灵浠金融科技创新中心工程项目,截止年月日我司本月所完成的施工范围内全部施工产值已确认,施工产值为元,其中包含本月发生的一切费用(如签证、洽商变更及及其他费用等),本着贵我双方友好合作的原则,我司做出如下承诺:
1、在贵司本月按照合同付款比例支付我司工程款时,我司将优先、足额支付所有人工费;
2、在贵司本月支付我司工程款、但不足以支付我司本月所有完成施工产值内的全部人工费时,我司将自行承担本月剩余人工费及其他支出;
3、在贵司本月未能及时支付我司工程款时,我司将自行承担本月所有完成施工产值内的全部人工费及其他支出。
无论以上何种情况,我司保证均不会发生农民工上访、聚众讨薪的行为。
(公司名称)
年 月 日
附件19
分包完工结算书
工程名称:
总 包 方:
分 包 方:
总、分包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关于承包
分包合同工作内容,分包合同价款(含补充协议)总额:
元 ,本月度已完成工程内容 ,且经验收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现对本月完成工作内容办理结算如下:
本月结算金额:元(明细附后)
其中人工费金额:元(明细附后)
RMB大写:元
其中增值税税前金额元,增值税金额元;(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截止本月累计结算金额:元
其中人工费金额:元
RMB大写:元
其中增值税税前金额元,增值税金额元;(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本月结算累计金额占合同总额的比例。
截止本月累计结算金额即为(分包/分供方名称) 在 (工程名称)
工程施工的全部费用,以后不再发生任何费用。本结算书壹式肆份,总包方贰份,分包方贰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保修款按合同约定。
总 包 方(盖章): 分 包 方(盖章):
公司或分公司(事业部)
审核人(签字): 负 责 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商务经理(签字): 结算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0 项目分包月度预结算单( 年 月) | |||||||
项目名称: | 预结算单编号: | ||||||
分包合同名称 | 合同编号: | ||||||
分包范围 | |||||||
分包单位名称 | |||||||
分项结算内容 | 截止上月累计(元) | 本月(元) | 截止本月累计(元) | 备注 | |||
完成工程量 | 其中:人工费 | 完成工程量 | 其中:人工费 | 完成工程量 | 其中:人工费 | ||
分包结算明细,由项目根据分包性质另行编制。(作为该结算单附件) | |||||||
编制时间: | |||||||
项目经理: 商务经理: 编制人: |
附件21
承诺书
致: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我司与贵司就(项目名称) ,于年 月 日签订的合同,施工合同内容为。现确认该合同截至 年 月 日,贵我双方确认的目前累计产值为,按照合同付款比例应付款为元,贵司结合实际情况支付我司(其中农民工工资元),支付后我司累计收到元。如收到工程款后与应付农民工工资存在差额,农民工工资差额部分我司自行承担支付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100%支付。
针对以上情况我司做如下承诺并保证履行:
1、我司出具我司所有农民工授权我司申领此部分工程款的授权委托书(包含但不限于受托与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2、我司收到贵司支付工程款后按时提供农民工发放记录或者银行转账记录,并保证其真实性;
3、我司收到此部分工程款后能够保证足额支付所有农民工应付工资,并保证不做他用,如未能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生的一切事情与贵司无关;
4、我司确保在收到上述工程款后保证不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所发生的各类讨薪上访事件。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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