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实训软件采购项目(二次)质疑答复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实训软件采购项目(二次)质疑答复

质疑答复函

一、质疑供应商:重庆众城拓兴科技有限公司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2019年12月20日

三、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实训软件采购项目(二次)

质疑项目的编号:***************

四、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

B包:智能财务云中心技术要求:

招标文件中:“21.可与我校现有影像系统端口无缝对接,分配账号权限给影像管理岗人员,进行原始票据的扫描、检查、上传的业务操作,扫描时,系统支持按照销售与收款、采购 与付款、生产与存货、期间费用,税费等不同的分类进行扫描选择,提高工作效率。”中“可与我校现有影像系统端口无缝对接”,具有不明确性和倾向性。

我公司认为:我公司不清楚“学校现有影像系统”具体情况,且招标文件未对“无缝对接”进行量化。经查,采购人于2018年通过四川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智能财税创新创业平台采购项目”中包含“影像系统”,且由山东浪潮铸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标。

27.运营服务参数:4)提供对运营中心的课外拓展服务,每年不少于3场拓展活动,包括企业游学、顶岗实训,游学包括但不限于浪潮集团、提供服务的运营商、合作院校参观交流等。”中“游学包括但不限于浪潮集团”指名“浪潮集团”,存在暗示性和倾向性。

事实依据:

1、四川财经职业学院于2018年12月发布“采购编号:***************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智能财税创新创业平台采购项目(第二次)”竞争性磋商项目,平台中包含电子影像系统,参数截图为:(备注:参数来源于四川省政府采购网)

该项目于次年2019年1月由山东浪潮铸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20.49万元中标,中标结果如下:(备注:截图来源于四川省政府采购网)

2、经山东浪潮铸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官网查询,山东浪潮铸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浪潮集团与铸远集团合资成立。

(备注:天眼查中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浪潮铸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关系图)

法律依据: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川财采〔2013〕66号:三、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评。(三)品牌型号、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在采购文件中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等。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不得以供应商产品独一无二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作为实质性响应内容,不得通过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设置逐项排斥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不得照搬照抄个别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的表述,除对于一些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等需要以非中文表述且不宜翻译为中文的以外,应当采用中文。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修改法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损害和剥夺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正当权益。

质疑事项2:

A包和B包综合评分明细表中:评分因素和分值项中报价部分值为25分,该项评分因素的分值分配比例存在不合理性:

事实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A.货物类,A02通用设备,第5页A020108计算机软件中明确规定了计算机软件属于货物类。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C.服务,第91-118页中服务品类列表中,对服务类别的列示和说明,招标文件中“A包:数据仓库及数据整理工具”、“B包:智能财务云中心”属于非服务范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招标文件A包、B包的综合评分明细表中,总分为100分,报价部分为25分,占总体分值的25%,明显低于“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存在不合理性。

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2.《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川财采〔2013〕66号三、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四)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制定。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修改法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以外,在招标采购中,确定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应当与政府采购项目有直接联系,不得以与采购项目实施无直接联系的事项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对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商务、服务等要求中未明确的事项,不得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各评分因素中分值所占比例的设定,应当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当将价格、技术、服务作为主要评分因素,合理设定各评分因素的分值。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质疑事项3:

A包和B包综合评分明细表中评分要求:投标产品及厂商信誉部分存在不合理性,具体条款如下:

“2、软件厂商获国家发改委批复认定“教育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得5分”具有不合理性和倾向性。

事实依据:

1、经查,“教育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华中师范大学为牵头单位,联合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和中央电化教育馆、浙江大学、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天喻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智教育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慕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建设。该组织参与企业仅四家,不具备代表性,从某种程度上也损害了潜在投标人的权益。

2、经查,教育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建立教育大数据的标准规范体系,突破教育数据的采集、建模、分析、可视化等共性关键技术,构建教育大数据汇聚与服务平台,助力于教育向精准化、个性化和智能化发展,为解决我国教学过程质量管理、学生学习成长监测、教育管理决策能力不足等问题提供强力支撑,促进教育规模化和个性化的有机统一,实现教育的高位均衡与公平。我公司认为:软件制造厂商是否获得“教育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认定,是否参与建立国家教育大数据的标准规范体系,与投标产品制造商是否具有本项目服务的相关实力和具备相关领域的履约能力无关,且该项分值高达5分,存在不合理性。

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请求:

1、删除B包:智能财务云中心技术要求:

“21.可与我校现有影像系统端口无缝对接,分配账号权限给影像管理岗人员,进 行原始票据的扫描、检查、上传的业务操作,扫描时,系统支持按照销售与收款、采购 与付款、生产与存货、期间费用,税费等不同的分类进行扫描选择,提高工作效率。”

“27.运营服务参数:4)游学包括但不限于浪潮集团”的要求;

2、修改综合评分明细表A包、B包:评分因素,分值“报价,25分”的要求;

3、删除综合评分明细表A包:投标产品及厂商信誉“软件厂商获国家发改委批复认定‘教育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得5分。”

4、删除综合评分明细表B包:投标产品及厂商信誉“软件厂商获国家发改委批复认定‘教育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得5分。”

综上,现要求贵方就上述质疑事项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限期内进行更正、调整。

五、质疑答复

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

针对质疑事项1:将进行修改,具体内容详见更正公告。

针对质疑事项2:本项目为实训软件采购项目,所涉及技术需求内容为软件服务,且备案计划表中品目名称为其他服务,因此本项目为服务采购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故本项目综合评分明细表中报价分设置合理。

针对质疑事项3:将进行修改,具体内容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1和质疑事项3成立,则应依法进行更正,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答复的事实依据:

本项目招标文件、重庆众城拓兴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

质疑答复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在本次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提出投诉。

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四川省财政厅。

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37号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的关注与支持。

特此答复。

质疑答复人: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日期: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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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实训软件 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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