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能临港热电有限公司51%股权
天津津能临港热电有限公司51%股权
项目编号 | G32019T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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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天津津能临港热电有限公司51%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津能滨海供热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比例 | 51 |
挂牌价格 | 10,088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0-01-06 |
交易方式 | 其他 |
重要信息披露 | 1提示提醒等内容:以下出自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1.标的企业2012年11月28日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入20000万元人民币,用于一期项目工程建设,贷款到期日为2022年11月27日,共计10年。至评估基准日,借款本金余额8800万元人民币。同日签订了保证合同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办理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约定此借款由天津津能投资公司和天津临港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向贷款人提供51%和49%的担保责任;天津津能临港热电有限公司一期项目建成后热费收费权、政府给与的运营补贴及其项下全部权益向质权人提供担保。2.标的企业2019年7月2日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入1000万元人民币,用于1-5#锅炉烟气烟羽脱白改造项目,到期日为2026年12月20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应为固定资产项目投保商业保险,贷款人应为项目所保商业保险的第一受益人。3.标的企业2019年7月2日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入2000万元人民币,用于采购原材料,到期日为2021年3月15日。4.标的企业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入2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2019年2月20日至2020年2月19日。5.标的企业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借入200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入原料煤,贷款期限为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9月25日。2重大债权债务事项:无 3其他披露内容:标的情况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天津津能临港热电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人员安置方案》等相关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交易为天津津能滨海供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供热集团”)转让其对天津津能临港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热电”)所持有的51%的股权。2.本次交易只接受单一投资者的直接投资,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交易,拆分交易,不接受委托投资、信托计划投资或股权置换等非自有资金的投资方式。3.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交易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天津津能临港热电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人员安置方案》、《交易条件》等全部相关配套文件及上述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应作的相关调查,对临港热电所涉及的资产及负债(包括但不限于临港热电的土地、在建工程、债权债务、或有债务等)已全面知悉并且认可,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交易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得以此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滨海供热集团(以下简称“转让方”)及临港热电追究责任和提出其他主张。4.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需书面承诺:意向受让方系依据自身独立判断参加本次交易,实施各项法律行为,意向受让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相关交易规则、所出具或签署的承诺、协议等法律文件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及法律后果,并保证临港热电经营的完整性、稳定性,经营存续期内保证临港热电注册地仍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同意接受并严格遵守《天津津能临港热电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人员安置方案》;同意履行《天津津能临港热电有限公司服务管理合同书》,保证服务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保持服务队伍稳定。5.天津市津能投资有限公司为交易标的企业天津津能临港热电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的20000万元资金贷款(合同编号:****************076,担保期限至2022年11月27日止)提供担保。截至正式挂牌日该笔资金贷款余额为人民币7500万元。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须向国家开发银行了解受让后替代天津市津能投资有限公司为交易标的企业天津津能临港热电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资金贷款(合同编号:****************076)担保主体变更事宜,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开发银行对于担保主体相关资质的要求,并承诺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完成担保主体变更手续,若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国家开发银行资金贷款(合同编号:****************076)担保主体变更的,滨海供热集团(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总额的30%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同时,转让方有权不予办理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已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6.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其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提供挂牌期间境内商业银行出具的拥有人民币1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存款证明,若由多家银行出具的多个账户存款证明,出具时间须为挂牌期间同一时点。7.正式挂牌期间,意向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签订《保密协议》,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提交一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凭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手续(法定代表人签字,意向受让方盖章),到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查阅备查资料。(预约联系人:刘健,电话:***-********)。8.意向受让方须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发出《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3000万元(大写:叁仟万元整)交纳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已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9.本次交易发生的需转让方、最终受让方支付的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各自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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