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林业局连城县2020年植树造林用苗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连城县林业局连城县2020年植树造林用苗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连城县林业局
乙方:清流县绿林苗木专业合作社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825]LYCG[XJ]*******的连城县林业局连城县2020年植树造林用苗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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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 | 苗木类 | 苗木类 | 840000 | 株 | 国内 | 0.8743 | 734412 | / | 详见投标文件 | 无 | ||||
合计: | 734412.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拾叁万肆仟肆佰壹拾贰元整(¥734412.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2020年2月1日至3月30日;
4.2交付地点: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各乡(镇)造林山场;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苗木质量要求顶芽饱满、根系发达,无病虫害;木质化程度高;营养土不松散脱落。2.苗木结算数量以用苗单位验收合格苗木数量为准。采购单位将以下属用苗单位跟成交供 应商结算。3. 苗木款结算时,成交供 应商应出具正式发票给采购单位。4、供苗方式:采购单位根据实际造林进度提前一天通知成交供 应商调运数量,成交供 应商必须按时保质保量送到造林地的山脚下,并随车付调运《植物检疫证书》。装车及调运过程应做好苗木保护,不得挤压损坏,原则上每车不超过2.5万株。5. 本项目采购数量仅作为报价时的暂 定数量,签订合同时只定各类型苗木每株单价(即采购单价×成交价格/采购基数),具体供货数量由采购单位根据造林实际情况确定,允许±10%的误差。(实际付款金额=成交单价*实际采购数量).。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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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供货结束款项结算付清后自然失效。
10、违约责任
按招标文件要求。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采购清单:序号 树种 规格 质量要求 数量(株)1 山乌桕 中袋苗 地径D≥0.6厘米、苗高H≥80厘米;袋口径≥12厘米 30000 山乌桕 小袋苗 地径D≥0.4厘米、苗高H≥50厘米;袋口径≥8厘米 400001-2 闽粤栲 小袋苗 地径D≥0.4厘米、苗高H≥40厘米;袋口径≥8厘米 200001-3 木荷 小袋苗 地径D≥0.4厘米、苗高H≥40厘米;袋口径≥8厘米 350000 木荷 大田苗 地径D≥0.5厘米、苗高H≥50厘米 400000 2. 苗木供应时间要求:2020年2月1日至3月30日3.苗木质量要求顶芽饱满、根系发达,无病虫害;木质化程度高;营养土不松散脱落。4. 苗木结算数量以用苗单位验收合格苗木数量为准。采购单位将以下属用苗单位跟成交供 应商结算。5. 苗木款结算时,成交供 应商应出具正式发票给采购单位。6、供苗方式:采购单位根据实际造林进度提前一天通知成交供 应商调运数量,成交供 应商必须按时保质保量送到造林地的山脚下,并随车付调运《植物检疫证书》。装车及调运过程应做好苗木保护,不得挤压损坏,原则上每车不超过2.5万株。7. 本项目采购数量仅作为报价时的暂 定数量,签订合同时只定各类型苗木每株单价(即采购单价×成交价格/采购基数),具体供货数量由采购单位根据造林实际情况确定,允许±10%的误差。(实际付款金额=成交单价*实际采购数量)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连城县林业局 | 乙方: | 清流县绿林苗木专业合作社 |
住所: | 东环南路92号 | 住所: | 清流县嵩口镇立新村16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张建音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李广兴 | |
联系方法: | 135*****535 | 联系方法: | 133*****309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嵩口信用社 | |
账号: | 账号: | ****************019404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0年01月07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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