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宾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实验室装饰工程采购项目》四川川实立诚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
关于《宜宾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实验室装饰工程采购项目》四川川实立诚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
关于四川川实立诚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
质疑人:四川川实立诚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秀英
地址:成都市双流区空港国际城一期5栋1单元17楼
联系人:张维
联系电话:132*****820
邮编:610000
被质疑人: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三路333号蜀都中心二期一号楼一单元401号
联 系 人:胡强
联系电话:****-*******、*******
邮 编:610041
贵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递交的关于“宜宾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实验室装饰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公司已收悉,我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及时抄送至采购人,我司及时进行认真核查并慎重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人意见,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见质疑函)
你公司所提交的质疑函中所述质疑事项为“第一中标人“珙县坤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带“★”)的认证证书,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二、质疑答复:
贵公司认为第一中标人“珙县坤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带“★”)的认证证书,经我司会同采购人复核“珙县坤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响应文件,未发现贵单位所质疑情况,“珙县坤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全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资格性要求和实质性要求并通过了本项目评审专家的资格性和实质性审查。
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第八章评审标准第五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0.5%:供应商拟提供的产品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中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提供该产品所在品目清单页截图,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得0.25分,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得0.25分。”本项评分标准是针对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而非针对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带星号产品)产品。
关于贵公司认为已提供了水嘴的节能证书以及排水管的环境证书,在评分标准“节能、环境标志产品0.5%”得到了满分的情况,经我司于2020年1月6日请评审小组协助质疑答复调查过程核实,属于评审小组对此项评分认定存在错误,贵公司在该分项得分应为0.25分,贵公司总得分应为83.5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该分值评审错误并不影响成交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故贵公司根据“珙县坤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该项分值得零分,就认为“珙县坤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强制采购范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带“★”)产品水嘴的节能证书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经我司会同采购人核查相关评审资料、“珙县坤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响应文件、评审小组协助质疑答复,贵公司认为“珙县坤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强制采购范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带“★”)产品水嘴的节能证书,应该做无效响应处理,此项质疑与事实不符,有评审资料及“珙县坤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作为核查依据,故本项质疑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招标采购的积极关注。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附件: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