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江陵沙岗快递店渠道代理协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2020江陵沙岗快递店渠道代理协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2020江陵湖北郢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渠道代理商合作协议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分公司


负责人:应科地址: 江陵县江陵大道98号


乙方:湖北郢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营业执照: ********MA495WPM6T


地址:沙岗镇街道(荆州江陵沙岗快递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雷振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实施电信业务市场销售、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乙方同意从事上述代理事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代理相关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二条乙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完成一定的代理事项,甲方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应的代理佣金。


第二章合作事项的范围


第三条乙方代理的范围:


1、评估乙方资质后予以授权,乙方以[专营店](外包厅/专营店/独立店/连锁店/便利点等)身份代理甲方业务;


2、代理电信指定业务:“获取用户”与“维系用户”。乙方业务代理事项包括(以下打“√”项):


[]移动业务办理,包括手机卡销售、开户入网、过户、套餐选择、停机保号、增值业务订购及退订等,具体以中国电信业务受理规定为准。


[]固网业务办理,包括固定电话装机、移机、过户、停机保号,宽带业务受理、安装、过户,融合业务受理,增值业务订购及退订、天翼高清、智慧家庭业务、终端类销售(智能、泛智能)等,具体以中国电信业务受理规定为准。


[]充值卡销售、充值、代收话费等,具体以中国电信业务受理规定为准。


[ 上述未描述的代理事项各分公司自行补充填写]


本协议未约定的电信业务不在乙方的代理范围内,乙方超越本条款约定的代理事项的代理行为无效。


第四条代理业务地点:[荆州江陵沙岗快递店] [湖北郢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第五条代理服务区域:[沙岗镇]。


乙方超越代理业务地点和代理服务区域的代理行为无效。


第三章代理商佣金结算及支付


第六条代理佣金标准及支付


1、代理商佣金标准依据甲方现行佣金文件执行,乙方应接受甲方对佣金的综合现金流管控。


2、甲方依照现行佣金文件于次月月底前将上月佣金结算金额及时告知乙方,通知乙方办理结算事宜。


3、渠道支撑费:渠道支撑费的核发依据、门槛、标准、发放方式等严格按照甲方现行佣金或渠道支撑费文件执行。


【分公司如与代理商有房租补贴事宜,则签订房租补贴补充协议,房屋补贴标准按《关于开展高额补贴代理商恶性竞争行为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中电信鄂〔2019〕345号)文件中标准执行。】


第七条若甲方对第六、七条约定的渠道费用结算标准进行调整,甲方应当将调整后的标准在“佣金结算子系统”(网址:http://133.0.127.174:8088/TPSS_BS/tpss/index/login.jsp)予以公示,自该标准上传之日起视同送达乙方。若乙方不同意按调整后的标准履行协议,应当在标准上传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自甲方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本协议自动解除。若乙方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按调整后的标准继续履行协议。


第八条 结算和支付


1、结算规则


1.1甲方按照乙方每月代理业务完成及考核情况,向乙方支付渠道费用。


1.2渠道费用数据经双方核对后,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出具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业务代理费用。


2、结算方式和流程


甲方在佣金结算子系统完成对乙方的业务代理费用数据计算后,通知乙方进行核对,乙方应在[]日内完成核对。乙方核对无误后应予以确认;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甲方,甲方发起核查,并在核查调整后通知乙方再次进行核对,乙方核对无误或者误差不超过[]%的,乙方应当予以确认。


3、发票的开具


3.1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30]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3.2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协议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或不能实现税款抵扣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


4、渠道费用的所有支付由甲方以[银行转账/电汇/支票]付至乙方。乙方账户如有变动,须提前[30]日向甲方提交书面证明(参照附件九),否则,甲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支行]


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分公司


账号:[****************8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877PE2C ]


地址:[江陵县江陵大道98号]


电话:[ ********912 ]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支行


户名: 湖北郢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81*****091********


5、若根据本协议约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6、甲乙双方各自支付其依法应承担的税费。


第四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结算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业务合作费用,乙方所代办的业务按自然月为统计周期。


第十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收款进行催交,如果乙方的营收款不能日清月结,甲方有权将其工号停用,直至营收款交清,再对其工号进行启用。


第十一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管理规范执行情况、业务发展、销售行为、服务规范、实名制等项目进行考评奖惩。


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代理保证金,检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业务联系人等相关资料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甲方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要求乙方对代理业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需要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培训、扶持和考评,并及时告之国家有关政策和甲方相关政策的调整。甲方协助乙方进行日常销售管理,包括联合促销等,促进业务的快速发展。


第十五条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业务宣传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营业柜台、受理台等,所有权属甲方。


第十六条 为方便乙方开展业务,甲方为乙方接入业务受理系统。乙方如需移动、宽带、天翼高清、固话等业务,按甲方相关文件给予优惠。


第五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乙方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按甲方有关业务规范要求,合法经营,自负盈亏。乙方代理甲方业务有权获得佣金,但需要提供相应税票凭证。乙方承诺,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合法有效、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方法对在网的电信用户进行维系,尽量延长用户的在网时间,具体的维系服务包括客户回访、新业务介绍、新优惠介绍、增加副卡、单产品迁转融合产品、用户补卡、换卡等;如果用户离网,则电信公司停止支付维系服务费。


第十九条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电信条例法规等各项制度规定,服从统一指挥调度,确保通信畅通,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甲方相关部门。乙方须维护甲方的服务标识及商业形象的良好声誉,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保障用户利益。乙方开展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甲方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乙方的业务经营场所统一按甲方提供的装修标准进行装修,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立即拆除或更改,否则暂停经营,情节严重者终止经营。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保持营业场所整洁、美观大方、窗明几净、摆设整齐;营业场所的促销组织、销售氛围应符合甲方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议乙方营业人员在岗时一律穿标志服,佩带工号牌,要求使用服务礼仪规范和用语规范。乙方若需标志服可由甲方提供标志服样式,乙方自行负责服装制作费用。乙方营业人员须接受甲方组织的业务知识、业务操作和服务标准的教育、培训和考评,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金条款


1、乙方应一次性交纳[10000]元作为代理业务及服务保证金,缴纳时间为[ 2019-12-31],受理凭证流水号为[ ]。


2、在协议履行期内,如乙方出现违约行为、或装修和家具有损坏、遗失的,乙方自愿接受甲方


对业务代理保证金的扣罚(按照装修、家具的原价折算扣罚),乙方应在[次月]补足。如乙方提前退出、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甲方审批后,甲方应于十二个月后将剩余业务代理保证金无息归还乙方。


3、在协议有效期满后,如乙方不再与甲方合作,则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


甲方审批后,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装修、家具没有损坏、遗失的,甲方应于收回家具等物品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再将业务代理保证金全额无息归还乙方。如乙方有违约行为或装修和家具有损坏、遗失的,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对业务代理保证金的扣罚(按照装修、家具的原价折算扣罚)。


4、如乙方提前退出或协议期满退出,应确保与甲方结清各类款项,如存在欠费可通过业务代理保证金进行抵扣。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规定业务流程办理业务,受理业务时要注意核验用户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正确进行业务操作,完整准确的录入用户资料。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的资费或套餐标准开展本协议约定业务,非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加收或减免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乙方不得拒绝办理规定权限范围内的业务,学习掌握并执行中国电信制定的业务通知、规定和政策。乙方应主动收集并及时反馈用户意见、市场信息等,积极配合甲方相关市场调查活动。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认真填写规定的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业务登记表、发票和相关客户协议等凭证,不得改为它用。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按照业务规定,足额将营收资金预存至代理商资金归集账户,用于受理各类业务。每日营业结束后,应做好日结账。


第二十八条 关于合作方使用发票、收据及相关凭证的约定:非代理事项内电信业务,不得使用带有中国电信字样的发票、收据(含打印收据)、各类凭证等。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代理业务中应保证向用户提供与电信自办营业厅同等的优质服务,对用户的投诉和咨询应主动积极协调处理,不得推诿或无视用户请求,在做好业务发展的同时,注意对老用户的保有和挽留工作。


第三十条 乙方设备一旦投入运行,不得擅自更改营业受理终端系统配置。乙方终端的系统软件出现障碍,应该及时与甲方维护人员联系检修;不得让无关人员动用营业受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 乙方不得将有病毒的U盘或光盘或其它介质在营业终端上运行,或装入有损终端系统安全的各种软件;不得将营业终端移作他用;保持终端接地良好和环境清洁,注意防尘、防水,确保终端运行安全;保持终端电源符合要求。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注意对客户资料严格保密,包括客户档案、客户话单、客户消费账单及其他涉及客户的资料或信息。不得将用户资料或甲方商业机密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用于与甲方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不得利用中国电信商标、标识和企业品牌形象进行本协议约定范围以外的活动。乙方不得超出甲方授权范围使用中国电信商标、标识和企业品牌形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许可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使用中国电信商标、标识和企业品牌形象。当本协议期届满或因任何原因终止时,乙方应停止进行业务代理的开展和市场营销活动,并停止使用任何中国电信及甲方保密的信息、文件或商标、标识和企业品牌形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将本协议约定甲方业务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作。



第六章安全条款


第三十四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详见附件二),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前提下从事代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若乙方有雇工,乙方应当负责对其雇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培训和管理。若乙方及其雇工在代理业务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查验。对甲方发现的问题,乙方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第三十七条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配备劳动生产防护用品。乙方在从事代理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规驾驶操作。


第七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八条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文件。此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相关的主管当局出具。根据事件对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除法律或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任一条款约定的义务,均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责任,违约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三)支付违约金,并且赔偿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违约方应在收到守约方发出的违约说明通知书后,应当立即纠正其违约行为。


第九章协议期限


第四十条本协议有效期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本协议签订后,原同类协议同时废止,以新协议为准。


第四十一条协议期满前三个月,甲、乙双方中的一方如欲解除协议应书面通知(或申请),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即行终止。协议终止后,甲方不再向乙方结算任何佣金。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代收各类资金、代售的各类物品以及甲方提供的其他物品交还甲方,双方应履行相关清算手续。


第十章协议解除与终止


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单方解除协议,协议于甲方解除通知送达乙方后的第五日时解除:


(一)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并且(如果违约行为可以补救)在收到甲方指出违约行为、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仍未纠正的;


(二)因乙方、乙方工作人员的服务或其他原因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给甲方品牌形象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协议。


(三)乙方经营连续六个月零销量,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第十一章其它


第四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应当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协议签订地:[江陵县]。


第四十四条对本协议约定的有关委托事项、代理佣金、双方权利义务的调整以及《委托代理电信业务协议》所含附件的部分修改,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进行。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以补充协议明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二者不一致的,仍以本协议书为准。


第四十五条 任何情况下,本协议书中规定的乙方的保密义务、账务结算、清理交接、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条款不因本协议书的终止或失效而失效。


第四十六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其终止后二年内,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应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或提供其从对方取得或与对方共同创造的商业秘密(包括财务秘密)、技术秘密、经营方式或其他保密信息、资料(无论是以书面或口头或其他形式做成)。


第四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而违约,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有采取积极补救措施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义务,否则应就进一步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两份。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双方许可,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方。若有补充条款,则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章附件


乙方确认在签订协议时已收到并阅读了除本协议文本外的本协议所有附件,如甲方未提供本协议所有附件或乙方未阅读或乙方对本协议及本协议任何一个附件有异议,乙方有权拒签协议。


附件一:诚信经营备忘录


附件二:安全生产标准


附件三:违约行为及处罚标准


附件四:代理商承诺“不擅自发展下级代理”补充协议


附件五:代理商外呼行为规范承诺书


附件六:实名制补充协议


附件七: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及用户信息保护承诺书


附件八:网络及用户信息安全承诺书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分公司 乙方:[]


授权代表:[ ]     负责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件一


诚信规范经营备忘录


为倡导诚信经营理念,树立诚信经营的形象,有效提升电信用户质量和规模,促进社会渠道持续健康发展,甲方对乙方诚信规范经营要求明确如下:


一、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经商、守法经营;


二、不超范围经营,不做虚假的广告宣传,客观的向客户推介的电信产品、如实做好业务介绍,不做误导、欺瞒用户的虚假承诺;明码实价、质价相符,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营销方案、营销活动符合电信公司要求,宣传解释口径与电信公司保持一致。


三、严禁跨类别工号受理业务和转售。乙方的各类别工号只能在规定的权限内受理业务,不得转售和跨类别受理。实体厅店受理工号不得出店经营,也不得跨销售点挪用工号。


四、严禁乙方将“融合礼包”拆包销售。智能机融合礼包活动必须“连机带号”销售,严禁拆包。入网当月监控活动机型串码捆绑和注册匹配度,并对注册匹配度低于平均值的进行重点抽查。


五、严禁乙方自行加价销售电信商品。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终端零售价及电信产品销售价进行销售,严禁代理商自行加价销售电信商品,扰乱市场秩序。


六、严禁乙方恶意回收降价促销终端。严禁乙方在甲方开展的降价促销活动中恶意回收套取终端,甲方将严格稽核和管控,对用户100%回访。


七、严禁乙方拒绝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要求乙方为用户提供普遍服务,严禁出现推诿办理、拒绝办理和强开、强绑的行为。


八、严禁乙方新增虚假用户的养卡套佣行为。虚假用户判定口径如下(以下四种情况满足其中一个,判定为虚假用户):


8.1 乙方发展的新用户入网后三个完整账期月内拆机、欠费,且通话、短信、流量三零;


8.2乙方发展的新用户入网后三个完整账期出现一机多卡,一个终端串码上注册数据超过5 个(自注册数据)。


8.3 乙方发展的新用户中,如同一移动号码三个月内存在一拆一装行为,且使用用户为同一身份证。


8.4 乙方发展的宽带新用户入网后一个完整账期出现同址拆装,即新装宽带地址内拆除存量宽带。


九、认真审核客户资料;不篡改、伪造客户资料;客户资料专柜保管,妥善保存和移交客户资料,不挪作其他用途。未经用户同意,不私自受理增拆功能、修改用户资料、虚开号等各类电信业务。


十、严禁总代和一代滞留佣金。要求总代和一代在收到佣金结算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发放至下属代理商及店面。(此条款各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甲方将采取聘请用户实地购买、不定期抽查和暗访的方式对乙方的违规行为取证核实。一经查实将对上述违规行为按相关考核办法进行严格考核。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安全生产标准


通信场所的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一、安全防范管理


1、营业场所的大门应安装坚固的防盗门,防盗门必须符合公安机关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质量标准。


2、当天营业款应当及时、安全的送抵银行,或由银行上门收取。


3、营业人员营业期间不得擅离岗位,因故必须离开的,应采取确保营业现金和物品等安全的措施。代理方对代理的通信商品、营业设施设备及营业现金等的安全保管负全责。


4、在室外办理有关业务时,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高度警惕、确保安全。


5、有价票证贵重物品要视同现金严格管理、责任到人,库存物品要日清月结。领取存放物品,手续完善、交接明确、帐物相符。


二、信息安全管理


1、不得擅自更改营业终端的系统配置。操作系统的工号、密码,应妥善管理,不得随意转告他人。


2、系统中各种客户的信息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外传,除非公安机关确有需要调用的(应经甲方签署意见)。


3、不得将营业终端移作他用,不得将有病毒的软盘和光盘在营业终端上使用,注意防水、防尘,确保终端运行安全。


三、防火安全管理


1、严格明火管理。严禁携带汽油、煤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营业场所。


2、禁止在营业厅内用餐和存入食品,以免引入老鼠造成电线短路发生火灾或咬断信号线路。


四、检查考评


公司将安排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督导,乙方如有违反上述行为的,甲方可视情节轻重进行触犯。


附件三


违约行为及处罚标准


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故意或非故意违反甲方产品销售、业务受理、系统操作等方面业务管理规定的经营行为。涉及违规行为的,甲方有权以收取违约金的方式进行处罚。如甲方出具书面处罚通知和整改时限后,乙方仍拒绝配合的,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或佣金中扣除直至终止协议。具体标准项目如下,扣罚标准视情节严重确定,一般通过甲方各项内部通报文件为依据。


一、标准化及规范服务类


1、乙方如需变动装修布局,须统一按甲方VI标识进行装修。对不符合要求的,视情节给予违约金扣罚处理。


2、乙方经营场所内只能经营指定业务,对违反规定在同一营业场所经营非电信业务,或代理商擅自办理未经许可的电信业务,甲方视情节给予违约金扣罚处理。


3、乙方未经授权,不得随便使用“中国电信”标志,不得以中国电信的名义经销代办协议以外的通信产品。否则一经查实,甲方有权视情节给予违约金扣罚处理。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统一进行销售氛围布置及活动宣传,否则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整改。逾期未改者,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对视情节给予违约金扣罚处理。


5、乙方必须保证每日至少八小时的营业时间,节假日按公司要求营业。特殊情况需提前三天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张贴用户须知。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违约金扣罚处理。


6、乙方如因特殊原因(房屋拆迁等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营业位置,需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公示用户。未经允许擅自变更的,甲方视情节给予违约金扣罚处理。。


7、乙方代理网点的营业档案、用户档案必须按时移交甲方,否则视情节给予违约金扣罚处理。


8、乙方代理网点终端上柜数量和型号应符合甲方管理要求,各类终端依照甲方通知的机型范围进行动态更换。


二、渠道行为类


1、乙方利用系统漏洞进行恶意操作牟取利益,一经查实,除及时予以更正并冻结相应操作工号外,还将视情节给予违约金扣罚处理。代理商及操作人员应承担电信公司及用户损失,并负责处理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投诉、法律纠纷。同时,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2、乙方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恶意套取佣金,否则视情况给予处罚。


3、乙方需承诺销售的终端及其他设备进货渠道正当、质量合格,并自行承担售后服务、三包及其他法律责任,不得拖延或拒绝处理所销售终端的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问题


4、乙方为新增业务获取酬金,对用户进行虚假宣传、故意解释不清、未告知业务规则等,从而产生用户投诉及费用争议,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追缴已核发酬金。


5、乙方需严格执行甲方资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资费,扰乱市场秩序。违背甲方营销政策和资费政策,视情节给予违约金扣罚处理。同时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直至取消其代理权。


三、业务规范类


1、乙方在开展甲方明确规定需机、号绑定销售的业务时,销售的终端必须已通过甲方认证,相应的终端串码必须已存在于销售管理系统中。否则视为违约,委托方将视情节给予违约金扣罚处理。


2、乙方代理网点出现业务差错视情节给予违约金扣罚处理,造成用户欠费和纠纷,业务代办网点应负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1)乙方受理业务时需认真核对用户身份证件,用户的原始资料要准确、真实,如不真实、所需资料数据不全、漏填、错填或缺少身份证复印件的每项视情节给予违约金扣罚处理。若因资料不全造成欠费,代理商应积极协助甲方追缴欠费。对无法追回的欠费,代理商应承担欠费额的10%。


①客户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入网方式、客户签章、登记日期、用户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并粘贴到客户申请表的左下部;


②居住地址、通讯地址(全部不填视为一项);


③单位电话、住宅电话、其它联系电话(全部不填视为一项);


④用户签章;


⑤备注内容:发票号码、无线市话SIM卡价格、用户所选的业务类别,营业员受理工号。


⑥用户联系电话与开通号码录入相同的,视为错误联系电话。


(2)用户原始档案丢失的,视情节给予违约金扣罚处理。


(3)用户号码与发票不符的,视情节给予违约金扣罚处理。


(4)发票丢失,视情节给予违约金扣罚处理。


(5)未按规定收取用户预存款,视情节给予违约金扣罚处理。;


(6)发票短缺、上下联不符的,视情节给予违约金扣罚处理。;


(7)其它业务受理差错,视情节给予违约金扣罚处理。,如因此给用户带来的损失由代办网点负责。


四、服务投诉类


1、乙方负责解决与其服务相关的用户投诉或纠纷,并与甲方建立有效通畅的沟通投诉渠道。对甲方转达的客服问题,乙方有责任予以处理;对甲、乙双方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用户投诉,乙方作为最终解决方,有义务最终妥善处理用户投诉直至用户满意为止。如甲方服务标准变更,乙方的处理时限根据甲方要求一并变更。


2、如甲方收到有关乙方提供的服务涉及法律纠纷的投诉或通知,应及时通知乙方,且有权视情况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要求乙方在指定时限内纠正有关服务或行为;


(2)要求乙方在2个工作日内或甲方规定的其他时限内妥善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甲方,以使甲方免受损失或制裁;


(3)如甲方与该第三方协商解决,乙方应认可有关和解结果并补偿甲方因此的支出及损失。


3、乙方业务代办网点如发生用户投诉,且不积极处理造成事件扩大有损甲方社会形象的,视情节给予违约金扣罚处理。具体约定如下:


(1)投诉到本地的有理由投诉,视情节给予违约金扣罚处理。


(2)投诉到上一级管理部门(总经理热线、省通信管理局等)的越级有理由投诉,视情节给予违约金扣罚处理。


(3)投诉到集团公司和信息产业部等一级的越省级有理由投诉,视情节给予违约金扣罚处理。


(4)造成用户投诉被省、市媒体曝光的,视情节给予违约金扣罚处理。


(5)造成用户投诉被中央媒体曝光的,视情节给予违约金扣罚处理或暂停直至取消代理资格。


4、若有第三方提出书面异议、法律诉讼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或甲方用户因乙方的行为或提供的产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乙方同意赔偿甲方就此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罚金、合理的律师费用、差旅费、鉴定费、专家论证费、公证费、和解/调解金额或终审判决中规定的赔偿金额等一切费用。甲方可在当月给乙方的结算费用中先行扣除上述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5、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向甲方用户赔偿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本条款约定的内容在本协议终止后依然有效。


五、实名制类


1、按照《代理商实名制补充协议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及用户信息保护承诺书》的相关规定进行违约责任赔偿


2、乙方应保证不发生以下类型的实名制违规事件:


(1)对在工信部、集团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司等各级单位组织的实名制落实情况明察暗访中发生违规行为的厅店、代理商;以及实名受理违规,相关号码被举报的厅店、代理商,一律先停业整顿,并按照每号(每件)10000 元的标准进行处罚,整改到位、罚款到账方可重新开业。


实名制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在显著位置张贴实体渠道规范标识牌、未在显著位置张贴实名制宣传材料、未执行实名受理规范动作(核验用户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通过读卡器核验、规范进行用户拍照、核实人证合一)、代办业务受理不规范等。


(2)对实名受理违规,且号卡涉案、涉诈,对相关厅店、代理商立即停业整顿,并以 50000 元起,视具体情节,按涉案、涉诈每号10000 元累加,上不封顶。整改到位、罚款到账方可重新开业。


对发生两次违规的厅店、代理商,一律取消电信业务代理代办资格,终止合作,并列入电信业务代理代办黑名单,省公司将在省渠道视图不定期公布电信业务代理代办黑名单,凡列入黑名单的代理商各分公司不得与其合作。


六、其他类


1、乙方因代办业务需要领取的材料(如业务登记表、发票、取机凭证等),应严格按照甲方管理要求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得挪为他用。如未按规定使用或丢失,应赔偿相应金额5倍的违约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2、乙方须准时参加甲方组织各种会议和业务培训,无故迟到或缺席的,甲方有权进行经济处罚。


3、乙方在甲方组织的业务、服务考评中多次未能达标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直至符合甲方要求为止。


4、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工号的规范使用和管理


(1)乙方代理网点工号未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实名,甲方有权暂停工号的使用,并考核乙方500元/个工号。


(2)乙方工号所属人员岗位变动或人员调整,但乙方未及时上报甲方,首次发现考核乙方500元,二次发现考核1000元,以此类推,逐次增加。


(3)乙方店员已离职,但乙方未及时上报甲方对工号进行冻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严禁乙方将工号交给与无关人员使用,借与他人使用或混用将考核乙方200元,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如因密码泄露或违规操作给甲方和客户带来损失的,除按规定追回损失外,还将根据损失情况追加考核乙方100至1000元。


5、乙方仅可为到店的线下用户进行缴费充值,不得接收任何第三方提供的线上缴费订单转至线下缴费。(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支付宝、淘宝、电商等渠道订单)。若乙方接收第三方提供的线上缴费订单,即为违规操作,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规事实,对乙方进行不少于两倍的缴费佣金处罚,并有权将乙方纳入黑名单管理。


附件四


代理商承诺“不擅自发展下级代理”补充协议


甲乙双方现就关于电信业务代理事宜达成如下第 一 条(选择一或者二)补充约定。本补充协议内容与代理协议约定有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有效期与代理协议一致。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一、甲方不同意乙方委托他人(第三方)代理电信业务。如乙方擅自委托他人办理电信业务,该委托行为与甲方无关,由乙方对该委托行为承担一切后果。


二、甲方同意乙方委托他人(第三方)代理电信业务,乙方应当遵守以下事项:


1、应当根据中国电信要求事先将第三方的主体资质文件、第三方承诺书(具体见附件5)及其信息(信息内容应包括:代理商名称、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向甲方报备。乙方不得将代理业务转售或转代理给除根据本条款在中国电信处报备的第三方之外的其他方。


2、乙方负责审核该等第三方的资质,保证该等第三方具备完成代理业务的资格和能力;乙方应保证该等第三方遵守中国电信相关管理规定和与甲方签署的代理协议约定,履行乙方就其与甲方代理协议约定的代理义务做出的一切保证和承担的全部义务。


3、乙方负责对该等第三方进行监督管理,保证该等第三方具备相关资质并且在推广中国电信业务时按照中国电信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履行与乙方同等程度及范围的义务。该等第三方的任何行为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承担与该等第三方的一切沟通、协商及问题处理与解决工作。


4、乙方应当要求该等第三方未经中国电信书面许可,不得使用中国电信的企业名称、字号、品牌、商标等服务标识。


5、乙方自行负责按照中国电信相关管理规定和与甲方代理协议约定对该等第三方进行管理。如该等第三方有任何违反中国电信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与该第三方的合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全部责任。


6、乙方承诺就该等第三方的行为向甲方、用户及任何其他第三方承担全部责任。因该等第三方原因造成甲方受到来自用户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索赔、政府部门的处罚等,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三、乙方应遵守关于用户信息保护及用户真实身份登记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电信相关管理规定,严格履行用户信息保护及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义务。严格遵守用户信息采集规范,录入用户身份信息时,严格按照要求,查验用户身份证件,只有人证相符时才能继续办理业务,并使用运营商提供的翼销售客户端或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含单机版二代证识别设备、云服务版二代证识别设备、NFC手机)自动录入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使用运营商提供的翼销售客户端或摄像头拍摄办理业务的用户头像照片,并承诺落实一证五号(一个身份证最多只能办理 5 张移动号卡)的规定。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五


代理商外呼行为规范承诺书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分公司:


湖北郢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作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电信业务合作代理商,就电话外呼行为规范承诺如下:


一、我公司承诺开展外呼时不得使用电信公司名义开展外呼。


二、我公司承诺仅面向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用户开展回访性质的外呼,含电信公司提供的目标用户清单,维系、挽留、通知、催缴等其他业务不得外呼。


三、我公司承诺开展外呼时,使用的外呼号码是经电信公司备案的号码,不会使用未经备案登记的号码开展外呼。


四、我公司承诺外呼方案未上报至电信公司、上报后电信公司未通过等情况下,不会开展外呼工作。实际外呼内容与申请外呼方案内容一致。


五、我公司承诺对同一用户1个月内不做二次及以上外呼,对电信公司规定的限呼用户不做外呼。


六、我公司承诺外呼结束后,相关用户资料全部销毁或回收至电信公司,不留存任何用户个人信息。


七、我公司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条款,遵守中国电信关于渠道代理商外呼管理制度的全部要求,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相关制度,我公司愿意接受中国电信相关处罚,愿意承担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如因此给用户、中国电信或其他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我公司将承担全部责任。


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日


附件六


实名制补充协议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为规范社会渠道所涉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简称“实名制”)信息登记活动,特达成如下协议。


一、实名制登记业务范围


用户(除特别说明外,指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办理以下任一项业务(统称“入网业务”)时,乙方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登记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一)固定电话(含宽带、ITV,以下同)装机、移机、过户业务;


(二)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以下同)开户、过户业务;


二、实名制审查义务


2.1 个人用户自行办理入网业务时,乙方应当要求用户出示下列有效证件之一: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五)外国公民护照;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2 单位用户由本单位员工作为经办人办理入网业务时,乙方应当要求用户出示下列有效证件之一: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营业执照;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单位用户办理入网业务的,还应当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和单位的授权书。


2.3 用户委托他人办理入网业务的,除用户的有效证件外,乙方还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受托人应为个人,其身份证件应遵守第2.1条要求),并提供用户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2.4用户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乙方不得为其办理入网业务。


2.5乙方查看用户、受托人证件原件的同时,应当在业务系统中如实登记证件类别以及证件上所记载的姓名(名称)、号码、住址信息,复印证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乙方的名称、复印目的和日期,并妥善留存,在甲方业务管理规定的时间内交回甲方。


2.6 乙方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登记的用户信息、留存的用户资料负有完全的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用于提供电信服务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2.7乙方严格落实新入网用户实名制身份信息登记“七不准”和“六必须”管理规定:不准绕过实名认证办理电话用户入网、不准手工录入二代证身份信息、不准要求用户手持证件拍照、不准网络渠道和实体代理渠道为非身份证用户办理业务、不准使用非物联网号段发展物联网业务、不准随意嫁接混用线上线下实名核验要求、不准让用户自行联系归属省进行跨省超五卡核查;必须人证一致才能办理电话入网、必须由二代证识别设备核验并提取(实体渠道)或视频读取(网络渠道)二代证身份信息、必须由自有厅办理非身份证用户电话入网、必须合规拍摄留存实人实景人像视频及证件照片、网络渠道必须先预约再发卡、先实名再激活、物联网2C业务卡必须实名到个人且先实名后激活。


三、违约责任


乙方在办理用户入网业务时,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二条之约定履行审查义务。如因乙方违反审查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扣罚佣金或押金,直至取消代理资格。


四、协议的生效


本补充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与代理协议一致,与代理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自动替代代理协议及其他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中国电信已有业务管理规范文件)关于用户办理入网业务实名制的工作要求,乙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审查义务。本补充协议未涉及事项按代理协议约定履行。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分公司 乙方:(代理商名称)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七


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及用户信息保护承诺书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分公司:


湖北郢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我公司作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代理商的渠道商,就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及用户信息保护承诺如下:


一、我公司承诺符合中国电信关于代理商资质的要求,并向中国电信如实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质材料和信息。


二、我公司同意中国电信与代理商签署的相关代理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并承诺履行上述代理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


三、我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及用户信息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电信相关管理规定,严格履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及用户信息保护义务。


四、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用户信息,我公司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五、我公司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条款,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我公司将承担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如因此给用户、中国电信或其他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我公司将承担全部责任。


六、本承诺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附件八


网络及用户信息安全承诺书


根据业务合作协议之约定,我公司代理实施甲方电信业务市场销售、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就用户信息安全及保护做出如下承诺:


一、我公司承诺依法经营,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我公司进一步承诺不通过通信网络、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我公司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收集、使用用户信息。


三、我公司承诺,依法收集、使用用户信息,严格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我公司进一步承诺:


1、未经用户同意,我公司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信息。


2、我公司仅能为开展代理业务之目的、按照“最少够用”的原则收集用户信息,不得收集与代理业务无关的用户信息。


3、我公司仅能为开展代理业务之目的使用用户信息,不得超出前述范围使用用户信息。


4、我公司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等方式收集、使用用户信息,或者超出、改变用户同意的范围和方式等收集、使用用户信息。


5、我公司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非法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的行为。


四、对于协议履行过程中收集的用户信息,我公司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五、我公司将按照协议约定向甲方及时提交所收集的用户信息和资料。在协议终止或解除后,我公司立即销毁所有用户信息和资料(包括原件和备份),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履行协议过程中所收集的任何用户信息和资料。


六、我公司承诺,对于在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依法获得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依法在境内存储,且不得向境外提供。


七、我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网络安全管理和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网络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包括但不限于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用户信息安全审查员,建立用户信息收集、使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工作流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记录对用户信息进行操作的人员、时间、地点、事项等信息。


八、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我公司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九、我公司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条款,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我公司将承担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如因此给用户、中国电信或其他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我公司将承担全部责任。


十、本承诺书经我公司签署后,与协议同时生效。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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