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特许经营-第一标段招标公告

鄢陵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特许经营-第一标段招标公告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32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40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鄢陵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

推进特许经营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Y2019FZ266号

招标人:鄢陵县畜牧局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0年1月9日




目 录

第一卷..............................................1

第一章 招标公告......................................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7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7

第三章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28

评标办法前附表.....................................28

1. 评标方法.....................................32

2. 评审标准.....................................32

3. 评标程序......................................32

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条款及格式..........................35

第一章总则.........................................36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39

第三章建设前期工作...................................41

第四章项目建设......................................43

第五章项目的运营和维护................................50

第六章不可抗力.......................................52

第七章甲方和乙方项目公司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53

第八章违约赔偿.....................................55

第九章协议终止、变更和转让............................56

第十章解释和争议的解决................................58

第十一章其它........................................60

第二卷.................................................62

第五章投资方案及财务评价编制要点........................63

附表1 项目投资估算表...................................68

附表2 项目总投资使用计划与资金筹措表.......................67

附表3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69




第三卷...............................................70

第六章技术及建设方案编制要点...........................71

第 四 卷...............................................72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73

商务部分............................................74

一、资格证明文件.....................................75

1.1投标承诺函.......................................76

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77

1.3授权委托书.......................................79

1.4投标保证金或担保函.................................80

1.5《特许经营协议》的响应意见...........................81

1.6投标人基本情况表..................................82

1.7财务状况表.......................................83

1.8项目技术人员简介..................................84

1.9类似项目业绩.....................................85

1.10荣誉证书、体系认证................................86

1.11其他材料........................................87

二、投资方案及财务评价................................88

技术部分.............................................89

一、技术及建设方案..................................90




第 一 卷




鄢陵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特许经营

项目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9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备案情况的通知农办牧【2019】58号文件以及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9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农财务【2019】29号文件和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模式创新项目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的相关文件,本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建设运营,实施机构为鄢陵县畜牧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鄢陵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特许经营项目。

2.2建设地点: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

2.3资金来源:依据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总投资约1.035亿元(最终投资以财政审核为准),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4000万元(其中规模养殖场申请补助资金372.57万元,用于本项目第三方集中处理中心和收储点申请中央资金3627.43万元,剩余部分资金由特许经营者筹集,鼓励扩宽融资渠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化融资,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财务投资者等)。

2.4建设内容:1个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建设地点位于鄢陵县只乐镇;5个原料收储点:地点位于鄢陵县陶城镇,张桥镇,马栏镇,马坊镇,彭店镇。

2.5本项目划分为一个特许经营标段和一个监理标段。

2.6监理招标控制价:各工程造价的1.5%(财政评审后)

三、特许经营方式、期限

3.1特许经营方式:本项目运作模式为BOO,政府方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特许经营者,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成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全部服务内容。

3.2特许经营期限:30年,包含1年建设期。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特许经营标段:

4.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4.2投标人应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专业贰级及以上资质要求。

4.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4投标人企业还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5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4.6未被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河南”(http://www.xyhn.gov.cn/)网站信用信息栏黑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黑名单。

4.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8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9投标人具有与拟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可直接作为工程总承包方。

监理标段:

4.10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11投标单位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和房屋建筑公用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拟派项目总监须具备市政公用专业和房屋建筑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4.1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河南”(http://www.xyhn.gov.cn/)网站信用信息栏黑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黑名单。

4.13不组织踏勘施工现场。

4.1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15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五、网上下载招标文件

5.1投标人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系统用户注册”入口(http://221.14.6.70:8088/ggzy/eps/public/RegistAllJcxx.html)进行免费注册登记(详见“常见问题解答-诚信库网上注册相关资料下载”);

5.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投标人/供应商登录”入口(http://221.14.6.70:8088/ggzy/)自行下载招标文件(详见“常见问题解答-交易系统操作手册”)。

六、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获取

6.1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的获取:投标人于电子介质存储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均可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http://ggzy.xuchang.gov.cn/),通过“投标人/供应商登录”入口自行下载。

6.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于递交电子介质存储的投标文件时缴纳给招标代理机构,售后不退。

七、电子介质存储的投标文件的提交

7.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须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不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7.2电子介质存储的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0年2月11日 09 时 00分(北京时间)。

7.3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承包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并在开标时提交2份一致的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投标文件)。

7.4电子介质存储的投标文件提交地点:鄢陵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S219(鄢陶路)与未来大道交叉口鄢陵创客园院内南楼四楼开标一室)。

7.5未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拒收。

7.6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电子介质存储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八、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招标人:鄢陵县畜牧局

地 址:许昌市鄢陵县南大街

联系人:汪先生

电 话:138*****335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元鼎国际B座1612

联系人:蔡女士

电 话:****-*******

2020年1 月 10日

温馨提示: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请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注意以下事项。

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下载、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开、评标现场不接受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以外的其他资料。

2.电子文件下载、制作、提交期间和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环节,投标人须使用CA数字证书(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3.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3.1 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221.14.6.70:8088/ggzy/)下载“许昌投标文件制作系统SEARUN V1.1”,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参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组件下载——交易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供应商)。

3.2 投标人须将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

3.3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应分别下载所投标段的招标文件,按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

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夹(xxxx项目xx标段), 其中包含2个文件和1个文件夹。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电子投标使用,后缀名为“.PDF”的文件、“备份文件夹”使用电子介质存储,供开标现场备用。

4.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

4.1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ggzy.xuchang.gov.cn)。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4.2 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4.3 电子投标文件成功提交后,投标人应打印“投标文件提交回执单”,供开标现场备查。

5.评标依据

5.1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以电子投标文件为依据评标。

5.2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系统如因系统异常情况无法完成,将以人工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以评标委员会以投标人提供的电子介质存储的备份文件为依据评标。

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需留存电子档案时,可在质疑期满后使用CA锁从交易平台自行下载。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1

项目编号

Y2019FZ266号

1.1.2

招标人

招 标 人:鄢陵县畜牧局

地 址:许昌市鄢陵县南大街

联 系 人: 汪先生

电 话:138*****335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元鼎国际B座1612

联 系 人:蔡女士

电 话:****-*******

1.1.4

项目名称

鄢陵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特许经营项目

1.1.5

建设地点

地点位于鄢陵县、只乐镇、陶城镇,张桥镇,马栏镇,马坊镇,彭店镇。

1.2.1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及申请财政补助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招标文件、答疑纪要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

1.3.2

特许经营期限

30年,包含1年建设期。

1.3.3

质量要求

合格(符合国家现行的验收规范和标准)

1.3.4

标段划分

2个标段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2投标人应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专业贰级及以上资质要求。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投标人企业还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6未被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河南”(http://www.xyhn.gov.cn/)网站信用信息栏黑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黑名单。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9投标人具有与拟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可直接作为工程总承包方。

备注:

招标项目开标结束后、评标开始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现场查询,并将查询结果随项目开标资料一并送入评标室,由专家进行评判。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经评标委员会确认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5.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6.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7.1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日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电子平台发出

1.8.1

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

不允许

1.9.1

偏离

不允许

2.1

招标文件的获取

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网上下载招标文件

2.1.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经备案的招标文件补充、答疑和修改文件(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时间及形式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日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电子平台发出。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时间: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发出的时间为准)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天前

形式: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发出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时间:收到修改后24小时内(以发出的时间为准)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3.2.1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投标人按照投资方案中投资金额填写投标报价,投标人投资金额=投标人投资方案中总投资额-财政补助金额3627.43万元

3.3.1

投标有效期

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办理相关事宜)

3.4.1

投标保证金

1、因投标人的原因无法及时退还投标(竞买)保证金、滞留三年以上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上缴财政。

2、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投标人需进行基本户备案(建设工程项目),已备案的基本户开户银行、账户发生变化的,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方可提交投标(竞买)保证金。

3、基本户备案流程: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登录注册网址:http://221.14.6.70:8088/ggzy/,进行系统用户注册,在注册流程中“银行账户”环节,增加“账户类别-基本账户”,填写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扫描上传基本户开户许可证(两者信息必须相符),保存备案信息,提交并绑定CA后可缴纳、绑定投标保证金。

4、特殊情况处理

投标人投标过程中因账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发生变化,不能按照来款途径原路返还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须提供原账户开户银行相关证明及新开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心业务四部办理退款手续(****-*******)。

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

( 2020年 2 月 11日 09 时 00 分整)

金额: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

1、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方式:银行转帐、银行电汇(均需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出),不接受以现金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凡以现金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而影响其投标结果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使用银行转帐形式的,于截止时间前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将款项一次足额递交、成功绑定,以收款人到账时间为准,在途资金无效,视为未按时交纳。同时投标人应承担节假日银行系统不能支付的风险。

2、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2.1投标人网上报名后,登录http://221.14.6.70:8088/ggzy系统,依次点击“会员向导”→“参与投标”→“费用缴纳说明”→“保证金缴纳说明单”,获取缴费说明单,根据每个标段的缴纳说明单在缴纳截止时间前缴纳;

2.2成功缴纳后重新登录前述系统,依次点击“会员向导”→“参与投标”→“保证金绑定”→“绑定”进行投标保证金绑定。

2.3 投标人要严格按照“保证金缴纳说明单”内容缴纳、成功绑定投标保证金,未绑定标段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未按时交纳。并将缴纳凭证“许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缴纳回执”附于投标文件中,同时在开标现场提供一份,以备查询。

2.4 每个投标人每个项目每个标段只有唯一缴纳账号,切勿重复缴纳或错误缴纳。

3、未按上述规定操作引起的无效投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汇款凭证无须备注项目编号和项目名称。

5、出现以下情形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效,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投标保证金未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2)投标保证金未按照招标文件划分的标段依次转账。

6、《保证金缴纳绑定操作指南》获取方法:

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系统-组件下载-《保证金缴纳绑定操作指南》

7、凡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交纳至同一标段相同子账号的,保证金暂不予退还,并依照《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许公管委〔2017〕1号)规定,进行调查、认定、记录、并予以公示公告。对是否涉嫌串通投标,经调查核实后,记录不良行为,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国库。

3.5.1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提供近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6、2017、2018)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近年,指2016年1月1日至今。

3.5.3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近年,指2016年1月1日至今。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1

签字或盖章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

3.7.2

投标文件份数

1、电子投标文件

(1)成功上传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电子投标文件1份(文件格式为:XX公司XXX项目编号.file)。

(2)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投标文件2份文件格式为:xxx公司XXX(项目编号).bin)。

2、电子投标文件的内容、格式、水印码、电子签章应一致。

注: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必须是通过“许昌投标文件制作系统SEARUNV1.1”制作,并经过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

3.7.3

投标文件装订要求

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投标文件单独密封、盖章,在开标现场提交。

3.7.4

是否使用暗标

4.1.1

电子版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工程名称、标段) 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1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鄢陵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S219(鄢陶路)与未来大道交叉口鄢陵创客园院内南楼四楼开标一室)

4.2.2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20年 2月 11 日 09 时 00 分

开标地点:鄢陵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S219(鄢陶路)与未来大道交叉口鄢陵创客园院内南楼四楼开标一室)

5.2

开标程序

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条

6.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9人,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7人和招标人代表2人。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名

7.2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中标后缴纳):200万

中标人须在与招标人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如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7.3招标人及监督人员出席开标会议(授权函)

招标人单位委派代表参加开标会议,或者作为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须向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明确授权事项的授权函。
除授权代表外,招标人单位委派纪检监察人员对评标过程实施监督的,须进入鄢陵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控大厅,并向招标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且不得超过2人。纪检监察人员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并签字登记备案、备查,监督人员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8.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8.1.1词语定义

8.1.1.1

类似业绩

2016年1月1日至今的如生物质气、环境治理等环保类项目业绩(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业绩包含投资类、设计类、总包类项目,项目业绩以投标人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为准。

8.1.1.2

不良行为记录

投标人因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招标投标中出具虚假资料等受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形成的不良记录。

8.1.2招标控制价

8.1.2.1

招标控制价

依据《鄢陵县2019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投标人投资方案中的投资金额不低于6163.52万元,否则为无效投标。(投标人投资金额=投标人投资方案中总投资额-财政补助金额3627.43万元)

8.1.3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8.1.4中标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8.1.5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8.1.6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8.1.7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8.1.8监 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8.1.9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8.1.10投标文件的拒收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4、开标时法人或授权委托人(持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未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开标现场并签到的;

8.1.11资料费及获取地点

招标文件费300元/标段,售后不退。

8.1.12 招标代理费的收取

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按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8.1.13特别提醒

中标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投标人应作出“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的专项承诺。

8.1.14招标人、投标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特别提示

1、潜在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请在规定时间内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提出,以其他方式递交的异议不予接受。

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随时关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发出的有关本项目的答疑、修改等相关内容。

3、投标文件依据最终的招标文件进行编制。如果招标文件发生变更,投标人应以招标人最终发出的电子招标文件为准,编制投标文件,务请投标人随时关注项目变更信息。

4、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成功提交后,应打印“投标文件提交回执单”,供开标现场备查。

5、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需留存项目电子档案时,可在质疑期满后使用CA锁从交易平台自行下载。

6、商务标投标文件制作注意事项:

6.1 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许昌投标文件制作系统SEARUN V1.1” 和操作手册(工程项目),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商务标投标文件。

6.2 商务标投标文件制作技术咨询:****-*******

7、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号、硬盘序列号等硬件特征码均一致时,视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其投标无效;投标专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查看“硬件特征码”相关信息并进行评审,在评标报告中显示“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硬件特征码”是否雷同的分析及判定结果。

8.1.15

招标人实质性响应条款: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进行施工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招标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工期和质量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不组织。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不允许。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7)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如未提出异议,视为全面接受。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电子平台发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所有澄清、答疑全部以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电子平台发出的为准,不再接受书面形式的递交。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电子平台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当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为准。2.3.3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2.4.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异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电子平台提出。

2.4.2 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电子平台作出答复。招标人在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目 录

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授权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特许经营协议》的响应意见

五、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六、财务状况表

七、项目技术人员简介

八、类似项目业绩

九、荣誉证书、体系认证证书

十、其他材料

十一、投资方案及财务评价

技术部分

一、技术及建设方案

3.2 投标报价

3.2.1本项目采用优惠率报价,承包人的报价应包含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合同价格不予变动。

3.2.2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报价。

3.2.3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4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发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通知。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保证金的基本户备案: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条规定。

3.4.1.1 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投标人需进行基本户备案(建设工程项目),已备案的基本户开户银行、账户发生变化的,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方可提交投标(竞买)保证金。

3.4.1.2 基本户备案流程: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登录注册网址:http://221.14.6.70:8088/ggzy/,进行系统用户注册,在注册流程中“银行账户”环节,增加“账户类别-基本账户”,填写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扫描上传基本户开户许可证(两者信息必须相符),保存备案信息,提交并绑定CA后可缴纳、绑定投标保证金。

3.4.2 投标保证金缴纳: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条规定。

3.4.2.1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方式:银行转帐、银行电汇(均需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出),不接受以现金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凡以现金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而影响其投标结果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使用银行转帐方式的,于截止时间前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将款项一次足额递交、成功绑定,以收款人到账时间为准,在途资金无效,视为未按时交纳。同时投标人应承担节假日银行系统不能支付的风险。

3.4.2.2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人网上报名后,登录http://221.14.6.70:8088/ggzy系统,依次点击“会员向导”→“参与投标”→“费用缴纳说明”→“保证金缴纳说明单”,获取缴费说明单,根据每个标段的缴纳说明单在缴纳截止时间前缴纳;

成功缴纳后重新登录前述系统,依次点击“会员向导”→“参与投标”→“保证金绑定”→“绑定”进行投标保证金绑定。

投标人要严格按照“保证金缴纳说明单”内容缴纳、成功绑定投标保证金,未绑定标段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未按时交纳。并将缴纳凭证“许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缴纳回执”附于投标文件中,同时在开标现场提供一份,以备查询。

3.4.2.3 每个投标人每个项目每个标段只有唯一缴纳账号,切勿重复缴纳或错误缴纳。

3.4.2.4未按上述规定操作引起的无效投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3.4.2.5汇款凭证无须备注项目编号和项目名称。

3.4.2.6 出现以下情形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效,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投标保证金未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2)投标保证金未按照招标文件划分的标段转账。

3.4.2.7 《保证金缴纳绑定操作指南》获取方法:

登录许昌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组件下载-《保证金缴纳绑定操作指南》

3.4.3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拒收其投标文件。

3.4.4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没有质疑或投诉的,退还非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法定期限内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项目废标或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在此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利息。
(4)投标活动中出现质疑、投诉的,中标候选人、质疑人和被质疑人、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投标保证金暂停退还。

(5)相关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其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行政监督部门对相关情况处置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因投标人的原因无法及时退还投标(竞买)保证金、滞留三年以上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上缴同级国库。

(7)退还投标保证金,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以转账方式一次性退还至投标保证金的原提交账户。

(8)特殊情况处理

投标人投标过程中因账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发生变化,不能按照来款途径原路返还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须提供原账户开户银行相关证明及新开账户开户许可证,到鄢陵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四楼业务四部,联系电话:0374—7607771。

3.4.5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前撤回投标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

(3)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4)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围标串标、骗取中标等,并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的;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6)凡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交纳至同一标段相同子账号的,保证金暂不予退还,并依照《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许公管委〔2017〕1号)规定,进行调查、认定、记录、公示、公告。对涉嫌串通投标等违规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后,记录不良行为,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国库。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的其它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等材料的扫描件。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联合体施工方提供即可。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附注)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联合体单位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需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或合同协议书的扫描件(以招标公告中所注明的提供要求为准),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如若中标,须在公示环节备查,不实者将取消中标资格且上报列入失信名单。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以招标公告中所注明的提供要求为准)。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招标人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格式要求。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等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不允许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人登录许昌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许昌投标文件制作系统SEARUN V1.1”,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3.7.5 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备份文件2份。

3.7.6 同时生成与电子投标文件内容、水印码、电子签章一致的PDF文件。

3.7.7 商务标投标文件制作注意事项:

3.7.7.1 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许昌投标文件制作系统SEARUN V1.1” 和操作手册(工程项目),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商务标投标文件。

3.7.7.2 商务标投标文件制作技术咨询:****-*******

3.7.8 当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投标文件应单独密封,封套上写明“投标人名称、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和电子介质存储的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电子投标文件提交、取得“投标文件提交回执单”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并公布招标人、代理机构、监督部门名称;

(2)宣布开标纪律;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和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4)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5)宣布唱标顺序,按已定顺序唱标,唱标内容为: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5.2.2 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

5.2.2.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采用双重加密。在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分标段进行解密。

(1)投标人解密:投标人使用本单位CA数字证书远程或现场进行解密。需现场使用一体机进行解密的,请在代理机构引导下进行。

(2)代理机构解密:代理机构按电子投标文件到达交易系统的先后顺序,使用本单位CA数字证书进行再次解密。

5.2.2.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情况处理

(1)因电子交易系统异常无法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使用电子版投标文件,以人工方式进行。

(2)因投标人原因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由系统技术人员协助投标人将备份文件(电子介质存储)导入系统。若备份文件(电子介质存储)无法导入系统或导入系统仍无法解密的,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组成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签订合同

7.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90工作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履约担保

中标人不能按本项目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银行履约保函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标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九部委23号令于2013年3月11日修改)规定。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和招标文件其他部分规定的要求。

投标文件的

有效签章

按照投标文件格式签章。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财务状况

近年,指2016、2017、2018年度(对于成立不足三年的投标单位,从成立当年算起;)

资质等级

投标人应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专业贰级及以上资质要求。

安全生产

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信用查询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河南”(http://www.xyhn.gov.cn/)网站信用信息栏黑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黑名单。

投标内容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特许经营期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商务部分

企业实力

同类项目的业绩(6分)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自2016年1月1日至今的如生物质气、环境治理等环保类项目业绩(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业绩包含投资类、设计类、总包类项目,都可得分,每提供一个得3分,最高6分。(评审依据为投标人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为准)。

体系认证

(8分)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质量体系认证、环境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一项得2分。

企业专业实力

(6分)

投标人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得3分,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得3分,最多得6分。

企业技术实力

(12分)

(1)企业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的得4分;

(2)省级及以上技术中心1项者得4分,2项及以上者得8分,其余不得分。

企业团队实力(5分)

(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专业)资格的得2分,其他专业不得分

(2)拟派项目班子中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件齐全者得3分,每缺一个证件扣0.5分,扣完为止

投资方案及财务评价

投资方案及财务评价完整性、合理性(8分)

投资费用构成、投资估算指标和标准、估算工程量、投资估算深度、资金使用计划、收入测算、成本费用测算、财务评价及指标,以上每一项较为合理、内容完整的得1分,缺乏合理性、内容不完整的得0.5分,缺少任何一项的不得分。

2.2.2技术部分

对招标文件“技术及建设方案编制要点”的响应程度(6分)

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得6分;技术及建设方案合理、准确较好满足施工需要得4分;技术及建设方案基本合理、基本准确且满足施工需要得2分;主要技术参数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或技术规范要求,作无效投标处理。

技术工艺及流程的可行性、安全性、环保性和可靠性(7分)

方案先进、可行,具有较好的安全性,环保性和可靠性得7分;方案较先进、可行,具有较好的安全性、环保性和可靠性得5分;方案先进性、可行性、安全性、环保性和可靠性均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得2分。

主要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材料及其适性(7分)

主要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先进,满足工艺要求,配置完整,关键零部件质量优良得7分;主要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比较先进,符合工艺要求,配置完整,关键零部件质量较好得5分;主要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基本满足工艺要求,配置较完整,关键零部件质量合格得2分。

运行、维护方案

(15分)

运行措施经济可行、维护计划科学、响应程度高得15分;运行措施较可行、维护计划较科学、响应程度基本满足要求得1分。

2.2.3报价部分

投标报价

(20)

投标人投资方案中投资金额最高者得满分(投标人投资金额=投标人投资方案中总投资金额-财政补助金额3627.43万元),低于最高投资金额的,每低1%扣2分,扣完为止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其中总公司和集团公司的其他公司或子公司的证件不予计分;以总公司名义投标的,其他分公司、子公司的证件不予计分。

2、投标人必须对所提供的所有证书、文件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投标单位所提供的各种有效证件和证明的扫描件均需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凡评标办法里涉及到的证书、证件及业绩材料等,均应在电子版投标文件中附其原件扫描件(或图片),所有扫描件和图片须加盖企业电子公章,否则该项得分应作0分处理。




1. 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1项。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项。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项。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1)商务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1项;

(2)技术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项;

3. 评标程序3.1 评标准备

3.1.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评标纪律和其他评标有关规定。

3.1.2 招标人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与评标有关的工程项目信息和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得带有不公正、影响或排斥某些投标人的情况。

3.1.3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独立研读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的处理应由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但澄清、说明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3.2 初步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 项、2.1.2项、第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2.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分部分项报价错漏一致,且没有合理解释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6)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函的反担保的;

(7)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8)其他不应有的雷同。

3.3 详细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1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标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2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标计算出得分B;

3.3.2 评分分值计算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3 投标人得分=A+B。

3.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 评标结果

3.5.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5.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6评标争议处理

3.6.1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独立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6.2 评标委员会对需要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事项,各成员意见不一致的,应进行表决。表决事项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视为有效,表决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3.6.3 本评标办法中需要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事项是指:

(1)按本章3.2条款投标做废标处理的;

(2)按本章3.3条款投标做废标处理的或投标人有关资格、业绩等认定的;

(3)按本章3.4条款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其他有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可能对投标人产生不公、或者可能影响招标人利益的。

3.6.4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书面决议或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书面决议或评标报告上签名,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书面决议或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

3.6.5 评标委员会形成的最终评审结论,应能体现大多数评委的评审意见,如有超过半数以上的评委提出异议的,应当场重新评审。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条款及格式

鄢陵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

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草案)

项目名称:鄢陵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特许经营项目

项目地点: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

甲方:

乙方:




第一章 总则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住所: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协议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国家和河南省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就鄢陵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特许经营项目,按照平等、互惠、诚实守信等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在鄢陵县畜牧局订立本协议。

第1条 项目背景与目的

1.1鄢陵县是生猪调出大县,在推行规模化养殖过程中为畜牧业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效益,但同时也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在这种形式下,如何转变经济方式,促使经济效益和生态保护和谐发展成为畜牧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政策文件提出要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推进绿色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城乡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畜禽粪污处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弃农膜回收、病虫害绿色防控;《全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工作方案(2018-2020年)》指出,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消除面源污染;《关于开展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办环资〔2017〕2143号)指出,将在全国范围内建设若干秸秆清洁能源利用示范县,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要达到85%;《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提出,到2020年,畜牧大县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有机肥代替化肥比例达2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对推进整县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助力全县畜牧业转型升级,促进畜牧业生产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意义重大。根据《关于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通过鄢陵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推进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土地肥力。以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综合利用为主线,通过鄢陵县整县推进,探索模式、总结推广,为在河南省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有机肥替代化肥、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提供可借鉴复制模式,推进标准化、规模化种植及养殖。鄢陵县从全县畜牧业发展的整体考虑出发,申报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

1.2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和《关于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等现行相关政策,本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

1.3甲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于××××年××月××日按法定程序完成招标,确定通过本协议授予×××××公司(乙方)特许经营鄢陵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

1.4甲方通过本协议确认授权乙方在鄢陵县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由乙方控股(占股权比例××%或以上)的履约公司——××××公司作为项目公司(统称为“乙方项目公司”),代表乙方全面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与所作的全部承诺。

第2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2.1术语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2.1.1“本项目”是指鄢陵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特许经营项目。

2.1.2“本协议”是指是指甲、乙双方方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2.1.3“甲方”,是指鄢陵县畜牧局。

2.1.4“乙方”,是指通过法定招标程序确定而获得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的×××公司。(本协议所称“乙方”,均包括乙方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本协议第1.4条规定成立的项目公司,如有)。

2.1.5“特许经营期”,是指具有第4条规定的含义。

2.1.6“本项目用地”,指位用于建设本项目建设区域处理中心所占用的土地。

2.1.7“生效日期”,是指本协议第28.5 条中约定的协议生效日期。

2.1.8“开工日期”,是指按以下方式确定的日期:不迟于甲方完成征地拆迁并交付建设场之日起30天内进场启动。各期工程的具体开工日期,以乙方项目公司和本项目监理公司共同发出的开工令之日为准。

2.1.9“最终竣工日”,是指各期工程通过验收之日。

2.1.10“开始商业运营日”,是指满足第11.4条的规定的开始商业运营或视为开始商业运营之日。

2.1.11“特许经营期”即“商业运营期”或“运营期”,是指自工程开始商业运营日或视为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协议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2.1.12“运营年”,是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

2.1.13“运营月”,是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

2.1.14“运营日”,是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00 时开始至同日24:00 时(北京时间)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

2.1.15“违约”,是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2.1.16“违约利率”,是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2.1.17“适用法律”,是指所有适用于本协议工程的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包括本协议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

2.1.18“适用标准”,是指所有适用于本协议工程的中国(包括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2.1.19“法律变更”,是指:

(1)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

(2)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①适用于乙方项目公司或由乙方项目公司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②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2.1.20“政府部门”, 是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办、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实体;

(2)本协议工程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

2.1.21“批准”,是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项目公司为项目进行融资、设计、建设、拥有、运营、维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2.1.22“本协议工程”是指本项目所含各项工程。

2.2其它

在本协议中:

2.2.1“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2.2.2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2.2.3所指“工作日”,是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

2.2.4所指的日/天、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天、星期、月和年;

2.2.5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2.2.6所指的合同是指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2.2.7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保养、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2.2.8本协议项目下标题和各条款之标题仅为索引之便,不影响本协议的结构、内容及其含义或解释,在解释本协议时应予以忽略。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

第3条 特许经营权范围

3.1甲方通过本协议授予乙方: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对本项目进行投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采购,运营和维护本项目设施设备。

3.2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共同确认乙方授权其项目公司代表乙方全面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与所作的全部承诺。乙方对其项目公司的所有行为承担责任。

3.3乙方项目公司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所发生的全部成本费用、责任、风险和盈亏。

3.4甲方授予乙方项目公司独占的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甲方保证不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任何部分授予其他任何第三方,且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除非乙方项目公司实质性违约。

3.5在特许经营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项目公司不得擅自将本特许经营权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

第4条 特许经营期

4.1除非依据本协议提前终止,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为30年(包括1年建设期和试运营期)。

4.2特许经营期除在经营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外均不予延长。

4.2.1第15.3.2条规定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且继续履行协议。

4.2.2当出现上述情况而延长特许经营期时,每次甲方、乙方、乙方项目公司三方均应以书面文件明确特许经营期延长的具体天数。

第5条 声明和条件

5.1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本协议生效日期:

5.1.1甲方依法具有实施和管理本项目、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5.1.2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立项、国土、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或批准。

5.1.3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后续证实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项目顺利实施,乙方项目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

5.2 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本协议生效日期:

5.2.1乙方及其项目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企业,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目其它合同的法人资格,以及履约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5.2.2乙方及其项目公司已经获得本协议生效日期前获得的所有批准;

5.2.3在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中随时接受并无条件配合甲方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

5.3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3.1甲方授予乙方项目公司的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在县域范围内不再引入同类及存在原料竞争的项目。

5.3.2在协议期内,甲方协助乙方项目公司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协议工程相关的批准并保持批准有效。

5.3.3甲方对乙方项目公司在本协议工程实施过程进行监管,包括工程建设、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自行或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等。

5.4.4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受理公众对乙方及其项目公司的投诉,以及进行核实处理。

5.4.5遇紧急情况,在发生或可预计产生严重影响公众利益时,甲方或其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依法临时接管本项目,直至紧急情况消除为止。

5.4.6甲方根据本项目建设进度,向项目公司拨付中央预算内资金3627.43万元;

5.5 乙方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5.5.1乙方项目公司在协议期内享有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5.5.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项目公司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进行本项目的投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采购、运营、维护项目设施设备。

5.5.3乙方项目公司应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

5.5.4特许经营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本项目的优先受让权。

5.6 项目资产权属

5.6.1 本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第三章 建设前期工作

第6条 项目用地

6.1集中处理中心具体占地以详细设计为准,具体建设地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6.2甲方依照法定程序,负责协助乙方报请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变更土地性质。

6.3甲方依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文件精神,该项目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产业,给予乙方建设用地最低转让价格支持。

6.4甲方以协议的方式出让项目用地,地价不高于基准地价,乙方按土地出让流程支付土地款项及相关税费。

6.4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办理完成前,甲方不得催促乙方提前开工(上级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第7条 原料

7.1甲方充分发挥政府行政职能,制定秸秆收储管理办法,建立县、乡、村三级秸秆收储行政运行体系,配置适量收割及运输设备,协调乙方由指定组织或负责人具体实施秸秆收集,按工艺要求,保质保量集中运送至乙方指定场地。

7.2甲方成立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工作领导组,牵头制定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严格要求养殖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禁养殖企业畜禽粪污乱排放。甲方明确环保部门执法监督,要求不具备自主处理畜禽养殖粪污能力的规模化养殖企业必须与乙方签订长期粪污处置协议。

7.3甲方负责协调组织辖区生产的玉米秸秆长期供给乙方项目公司,确保玉米青贮秸秆收购价格不高于400元/吨、黄贮玉米秸秆收购价格不高于230元/吨。

7.4甲方负责协调组织辖区范围内养殖企业的畜禽粪污长期供给乙方项目公司,确保畜禽粪污收购价格不高于45元/吨(含固率25-35%,且金属元素不超标)。

第8条 市场

8.1甲方协助乙方项目公司在鄢陵县申办建立2个CNG加气站建设指标,或者提供2个乡镇范围内居民用户,或者提供3个工商业用户(供气管网敷设不在乙方的建设范围内),保证乙方生产的生物天然气全部消纳或发电并网;甲方承诺同等条件下优先消纳乙方生产的各类生物有机肥。

8.2甲方承诺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甲方积极落实销售补贴和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9条 征地与拆迁

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完成本项目需要征地及拆迁的工作。

第10条 其它相关工作

10.1乙方自行按适用法律和标准,负责本协议工程所需用水、用电等,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和相关责任。

10.2甲方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同意乙方项目享受农业用电价格,并协助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10.3甲方积极协调落实乙方享受农机补贴政策,使乙方购买的秸秆收储运设施设备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10.4甲方支持乙方积极争取农业废弃物及城乡垃圾综合治理项目资金,给予乙方享受各类项目政策补贴的优先资格,包括但不限于护林防火、大气防治、秸秆综合治理、秸秆粉碎还田、设备购置等方面的补贴资金。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11条 勘测设计

11.1工程勘测

11.1.1勘测(包括勘察和测绘或测量)工作由乙方项目公司自行承担或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且具有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可在本项目所在地承接勘测业务资格的勘测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和勘测质量风险。

11.1.2乙方项目公司须按适用法律和适用标准进行本项目的勘测,并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关机构审查或审批,且按勘察成果进行设计。

11.1.3乙方项目公司对本项目工程勘测承担全部责任,不因乙方项目公司将本项目工程勘测委托其它勘测单位或经审查机构的审查而减轻或免除乙方项目公司的任何责任。

11.2工程设计

11.2.1设计要求

(1)乙方项目公司应以本项目实施方案中的推荐方案为依据,自行承担或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具有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可在本项目所在地承接设计业务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本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设计工作,承担相应费用,并对本项目各部分的技术可行性、运行能力、经济性和可靠性承担全部责任。

(2)本项目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3)乙方项目公司应按适用法律和适用标准进行本项目工程的初步设计和编制工程概算工作,按规定程序送审报批。

(4)乙方项目公司应对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本项目设计中的任何缺陷负责,甲方未对设计文件提出异议不应被视为对本协议项下其权利的放弃,或以任何方式解除乙方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1.2.2审阅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乙方项目公司应仔细查阅本项目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对设计文件中的任何错误、不一致、不明确或遗漏应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提出并给予纠正,否则造成的后果(包括法律、经济等)应由乙方项目公司承担。

11.2.3施工图设计

(1)乙方项目公司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和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提供给甲方且须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2)如果在施工图设计中需要对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进行重大变更则应提出变更理由,并经原审批单位同意。如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经设计单位同意和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以据此施工。甲方对乙方项目公司提出的施工图设计变更申报后14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拒绝,视为甲方同意该施工图的内容变更,但甲方不因此承担责任。

11.2.4设计优化的限制

乙方项目公司必须按照既定的工艺方案和建设标准建设本项目,对项目设计的优化方案或建议需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后才能实施,并应在“不改变项目的工艺路线,不改变项目主要设计参数和不降低项目要求的设备(设施)效能参数” 的前提下进行。

11.3工程监理

监理工作由甲方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且具有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可在本项目所在地承接监理业务资格的监理单位负责,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第12条 工程建设

12.1乙方项目公司的建设义务

乙方项目公司应依照所有适用法律和建设程序以及本协议的要求,负责本协议工程建设,并承担建设工程中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2.1.1乙方项目公司应在本协议规定的开工日期或之前开始工程建设,在本协议规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竣工。

12.1.2乙方项目公司负责“三通一平”(包括通路、通水、通电和场地平整)等施工前准备,及时自行解决施工所有必要的设施设备。

12.1.3乙方项目公司须根据适用法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适用标准及本协议的其它要求,自行承担或选择有相应资质且具有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可在本项目所在地承接施工业务资格的承包商进行工程施工建设。

12.1.4乙方项目公司在施工工程中,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按规定经检测检验的合格产品,安装的所有设备必须是全新的合格产品,并需提供检测检验合格证明。

12.1.5乙方项目公司按照适用法律选择有相应资质且具有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可在本项目所在地承接业务资格、并独立于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监理公司进行本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12.1.6 乙方项目公司在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中,须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议及其批复的要求落实本协议工程的水土保持措施。

12.1.7乙方项目公司对工程建设承担全部责任,不因乙方项目公司将本协议工程工程施工委托其它施工单位或甲方的监督而减轻或免除乙方项目公司的建设责任。

12.2 甲方的建设义务

12.2.1甲方在建设期内协助乙方项目公司办理有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批准;

12.2.2甲方依法给予属于甲方批准权限内的批准并保持批准有效。

12.2.3甲方协助乙方项目公司办理项目建设和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排污手续,协助解决本项目的交通。

12.2.4经鄢陵县人民政府批准,委托鄢陵县畜牧局为本协议工程建设阶段的监督管理单位(统称为“委托建管单位”),且授权委托期限至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12.3 质量标准和质量控制

12.3.1本协议工程的质量要求须达合格或以上等级。

12.3.2乙方项目公司在工程建设开始之前,应根据适用法律和适用标准的规定制定并执行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且在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表中同时反映工程质量监控情况。

12.3.3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如果工程建设不符合本协议的质量或安全要求,甲方或其委托建管单位可以就此向乙方项目公司提出警告。如果乙方项目公司在接到甲方或其委托建管单位通知后规定时间或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或其委托建管单位有权要求停止施工,责成乙方项目公司进行整改,直到安全得到保证、质量缺陷得到整改、质量得到控制方可恢复施工。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和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迟损失均由乙方项目公司承担。如果乙方项目公司未按甲方或其委托建管单位通知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完成修正缺陷,则甲方或其委托建管单位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正,因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乙方项目公司承担

12.4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12.4.1乙方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和适用标准,制定并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费,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12.4.2乙方项目公司应对工程的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并接受和配合甲方及其委托建管单位以及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安全。在本协议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由乙方项目公司承担法律和经济等一切责任。

12.4.3在建设期间,乙方项目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文明施工要求进行文明施工,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因施工噪声、扬尘、振动以及临时封道等对公众和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配合甲方及其委托建管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按要求做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保城市等创建或测评工作。

12.4.4在建设期间,乙方项目公司及其承包商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签订用工协议并向工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工人工资。

12.5 项目建设进度计划

12.5.1项目计划

(1)双方根据适用法律和适用标准规定制定本项目的如下建设进度计划:××××年××月××日开始施工,××××年××月××日竣工。

12.5.2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建设进度计划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

(1)第15条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延误;

(2)由于第10.10条所述的对考古、地质历史文物保护造成的延误;

(3)由于甲方的违约而造成乙方项目公司的延误;

(4)由于乙方项目公司的违约而造成甲方的延误。

12.5.3进度日期的延长

(1)当第10.5.2条建设进度延误事件发生后,一方应在实际发生延误的15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并说明该延期是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后所无法回避的延期。

(2)收到延期要求的一方应积极与提出要求的一方就延期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如提出书面要求的一方在15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另一方对延期表示异议的书面意见,将被视为另一方对延期的要求已表示同意。

12.5.4建设进度计划的预计延误

在任何时候,如果一方合理地预计建设工程不能达到建设进度计划所要求的进度日期,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

(1)预期无法达到的建设进度日期;

(2)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

(3)所预计的可能超出建设进度日期的天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建设工程不利的影响;

(4)该方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12.5.5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如果由于甲方的违约造成开始商业运营日的任何延误,乙方项目公司应提出建设进度计划日期作适当延长,经双方确认后,甲方应予延长。

12.6 进度报告

乙方项目公司应在每月的25日前向甲方及其委托建管单位提供当月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表,该月报应反映已完成的和在建的建设工程进度、完成投资额、工程质量、预计完成工程的时间,如果进度和质量发生问题,应提出挽回的措施和计划。

12.7 甲方的建设期监督和检查

12.7.1在本协议工程动工前7天内,乙方项目公司须将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和乙方项目公司公章共一式五份报甲方及其委托建管单位备案。施工过程中变更施工、监理单位,乙方项目公司应在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变更后7天内书面告知甲方或其委托建管单位,并按上述要求报送新的施工、监理企业的相关资料备案。

12.7.2乙方项目公司应提供且确保施工、监理企业提供所有必要的、具有足够技能和规定证书的人员从事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开工前7天内,乙方项目公司应向甲方及其委托建管单位提交从事本协议工程的所有施工人员、监理人员、质量监督人员的名单及其资格概要。

12.7.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项目公司在签署、取得或完成各种合同、审批等文件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有关项目建设的文件之复印件报甲方及其委托建管单位备案。

12.7.4甲方或其委托建管单位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检查乙方项目公司进度和项目的质量控制检验方法及结果,以确认工程建设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乙方项目公司应派代表陪同检查,提供检查工作的必要条件,若检查工作中涉及专有资料的保密问题,应按第19.1条保密条款执行。

12.8 不可免除

不论甲方是否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或其任何部分,都不应视为甲方放弃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12.9 对考古、地质及历史文物的保护

乙方项目公司在本协议工程勘察、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发现的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以及重要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和重要矿产资源,乙方项目公司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好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或侵占上述矿产,并立即通知甲方及其委托建管单位和报告当地文物或矿产管理部门,且按照文物或矿产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如果上述发现导致建设工程的延误,应按规定顺延建设期以及开始商业运营日。如发现文物或矿产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或矿产被侵占的,由乙方项目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2.10 不予免责

甲方或其委托建管单位检查和接受建设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以及出具完工确认函的行为,均不解除乙方项目公司在项目勘测、设计和建设方面的缺陷或延误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也不影响政府相关部门依据适用法律和适用标准对工程建设监督、检查、管理的权力。

第13 条 工程竣工

13.1 竣工验收

13.1.1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适用法律和现行的规范等适用标准组织竣工验收。

13.1.2乙方项目公司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

13.1.3甲方在接到通知后按要求时间派代表参加由乙方项目公司组织有关方面联合进行的竣工验收。如果甲方在收到通知后未参加竣工验收的,则竣工验收可在甲方缺席的情况下按预定的时间进行,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报甲方。

13.1.4如果竣工验收部分或全部不合格,甲方应在14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项目公司并陈述不合格理由。乙方项目公司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格情况,并在补救措施结束后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再次组织竣工验收。乙方项目公司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

13.1.5如果甲方在再次竣工验收结束后14个工作日内未发出有关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并且验收结果已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则视为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13.2 试运营

项目开始试运营(试生产)的程序:

13.2.1在本项目完工后试运营前,乙方项目公司应向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试运营,并将试运营审批结果抄报甲方;

13.2.2各期工程试运营期间的费用由乙方项目公司承担。

13.3 验收

13.3.1 乙方项目公司应当自试运营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本项目竣工验收。如试运营3个月确不具备验收条件的,乙方项目公司应当在试运营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延期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乙方项目公司可继续进行试运营,但最迟须在自试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实现验收合格。

13.4 开始商业运营

13.4.1乙方项目公司通过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认证资格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检测,并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正式通过验收的通知后,应立即书面向甲方申请正式开始商业运营。

13.4.2甲方应自接到开始商业运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项目公司是否同意开始商业运营。

(1)甲方的同意开始商业运营之日为乙方项目公司的开始商业运营日。

(2)甲方如不同意开始商业运营的,须同时陈述理由。如果不同意原因是由甲方造成的,则甲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解决。如20个工作日内仍未能解决,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项目公司,且自乙方项目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视为开始商业运营日。

(3)如甲方未于上述期限内发出同意或不同意开始商业运营的通知,视为甲方同意乙方项目公司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商业运营。乙方项目公司应将最终的开始商业运营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14 条 投资控制与审核

14.1 投资控制

14.1.1乙方项目公司应加强项目投资管理,在工程建设中按照适用法律和适用标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按照当时有效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编制和审核工程预算、结算,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将工程造价和项目总投资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14.1.2乙方项目公司在各期工程开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工程预算报告并进行审核,并将工程预算报告及其审核结果原件各一份分别报送甲方及其委托建设管理单位备案。

14.1.3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3个月内,乙方项目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非预算编制公司)对本项目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14.2 投资审核

14.2.1乙方项目公司须在完成本项目、工程竣工备案手续之日起的6个月内,须委托合法的会计事务所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明确工程投资。

14.2.2乙方项目公司完成各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后,应将经审核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书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书原件各一份分别报送甲方及其委托建管单位备案。

14.3 投资控制责任

14.3.1乙方项目公司如突破本项目批准投资额(含商业运营日之前融资利息)的,自行承担后果,不得以此向甲方提出给予补贴或延长运营期等相关要求。

第15条 中央预算内资金的拨付

根据《全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工作方案(2018-2020)》文件中规定,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原则上分2年予以安排。甲方应根据项目施工进度情况以及中央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及时给予乙方或项目公司相应资金补助。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第16 条 运营与维护

16.1 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项目公司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设备设施。乙方项目公司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和维护本项目设施:

16.1.1 适用法律和适用标准,以及本项目有关批准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响应的内容。

16.1.2 项目运营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16.1.3 运行维护手册以及本项目内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手册和指导。

16.1.4 乙方项目公司应确保本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行。

16.2 甲方运营期的责任

16.2.1甲方配合乙方做好畜禽粪便收集工作,实行联系单制度,即畜牧部门核实养殖量,处理中心确定收集量,环保部门核实粪污产生量和收集量是否相符,税务部门依法确定环保税的征税额。保证处理中心能够健康运营,确保乙方要求收集数量的下限。同时成立相应的组织,协助乙方以约定价收购畜禽粪污和农作物秸杆。

16.2.2 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应督促乙方项目公司认真执行适用法律、现行技术规范等适用标准。

16.3 乙方项目公司运营期的责任

16.3.1 从开始商业运营日起,乙方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生产运营以及日常维护。

16.3.2 乙方项目公司应按适用法律、适用标准以及谨慎运行惯例认真而有效地处理其业务与事务,向甲方提交反映其经营情况的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6.3.3 乙方项目公司应对本项目设施的状况及性能建立定期巡查、保养、检测、维修制度,适时更新,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对各项设施的图纸资料进行收集、归类和整理,建立和健全公用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保持生产设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并在甲方的要求下将设施运行情况报告给甲方。

16.3.4 乙方项目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须充分考虑环境影响,维护生态环境。

16.3.5 乙方项目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报甲方备案,并按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且每次演练计划及结果应报送甲方及相关部门;乙方项目公司应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乙方项目公司应及时通报甲方,并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与服务;在事故影响期间,乙方项目公司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公众和环境的影响。

16.4 运行与维护手册

在开始商业运营之前,乙方项目公司应根据所适用的法律、适用标准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该手册应包括生产运行、日常维护、设备检修内容、程序和频率等事项,该手册应列明区域处理中心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并在开始商业运营日之前报送甲方备查。

16.5 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

16.5.1 乙方项目公司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适用标准及本协议的规定。

16.5.2 如果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在运营中因违反适用法律和适用标准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甲方可以通知要求乙方项目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使本项目达到安全要求,并可限制人员进入场地或限制乙方项目公司运营,直至甲方合理地认为区域处理中心的安全状况令其满意为止。乙方项目公司不得以上述限制而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6.5.3 乙方项目公司不得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区域处理中心场地和排水干管、土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污染。

16.5.4 乙方项目公司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损害。

16.5.5 如果乙方项目公司造成上述公共安生、环境污染和干扰与损害的,由乙方项目公司负责排除与赔偿。但乙方项目公司对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不承担责任:

(1)本协议生效日期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

(2)或者因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

(3)或者甲方导致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

16.6 甲方进入生产现场

甲方代表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区域处理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对区域处理中心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进行监察,但甲方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项目公司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项目公司提交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报表、报告和资料,但甲方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政府相关管理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除外)。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7.1.1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17.1.2 流行病、瘟疫爆发;

17.1.3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17.1.4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17.1.5 由于不能归因于双方的原因引起的本项目连续超过一个月以上的供电中断。

17.2 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

17.2.1 尽快向对方通告事件或情况的发生,对事件或情况的预计持续时间和本方在本协议项下履行义务的可能影响作出估计;

17.2.2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本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7.2.3 尽快采取行动纠正或补救造成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

17.2.4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或限制对对方造成的损害;

17.2.5 将本方根据第15.5.2 条、第15.2.3 条、第15.3.3 条采取的行动或行动计划定期通告对方,并在导致本方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不再存在时立即通知对方。

17.3 不可抗力的处理办法

17.3.1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日起连续超过45日的,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协商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和重新履行本协议的时间。

17.3.2 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150日之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则继续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乙方项目公司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获得补偿,同时甲方可依据不可抗力造成的实施时间损失给予延长特许经营期。

17.3.3 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150日之内双方不能内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将会对本项目顺利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时,任何一方均可以按第24条书面通知另一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七章 甲方和乙方项目公司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18 条 甲方和乙方项目公司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8.1 保密

18.1.1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但不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满3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适用法律要求公开的信息除外。

18.1.2 本保密承诺在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18.2 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18.2.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时,被要求方应在10 日或其它合理所需的时间内给予同意或批准,而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

18.2.2 如果任何一方获悉的任何事件或情形属于:

(1) 经该方合理预计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

(2)合理预计另一方不可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则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第19 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

19.1 不干预

甲方不得干预乙方项目公司的本项目内部管理事务,除非出现第5.5.6条的紧急情况和本协议条款的执行受到影响。

第20 条 乙方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

20.1 遵守适用法律

乙方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应始终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 劳动与安全

20.2.1 乙方项目公司按适用法律、适用标准自主聘请符合要求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人员,配备与本协议工程相符的管理人数。

20.2.2 乙方项目公司应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及有关标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雇员的健康与安全,为雇员购买相关保险,并对雇员的健康与安全负责。

20.2.3 乙方项目公司应尊重雇员的合法权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雇员工资,保障雇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拖欠工人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雇员办理住房公积金和购买养老保险,确保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

20.3 项目文件的协调

乙方项目公司应确保股东之间的任何合同、乙方项目公司章程、本协议项下的保险单以及由乙方项目公司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都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和都能够履行本协议。

20.4 税金及收费

乙方项目公司应按照适用法律缴纳所有税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规定的,及时按国家和地方相关优惠规定申请执行。

20.5 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20.5.1 乙方项目公司雇用任何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不应解除乙方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20.5.2 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为本协议目的的所有作为或不作为视同乙方项目公司的作为或不作为。

20.6 知识产权的赔偿处理

乙方项目公司应对本项目在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而引起的诉讼负责应诉和赔偿。

20.7 乙方项目公司对外借款

20.7.1 乙方项目公司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外借款,用于该项目建设的借款除外;

20.7.2 乙方项目公司借款之前,乙方项目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必须全部到位并实际运用于该项目,不得被其他企业和个人占用;

20.7.3 在特许经营期内的任何时间,乙方项目公司应有证据表明自身有能力偿还借款,并始终保持具备该种还款能力;

20.7.4 在特许经营期届满时,或特许经营期内乙方项目公司发生股权转让时,乙方项目公司应完全可凭自身实力偿还借款。

20.8 乙方项目公司管理层变动报告要求

乙方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管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经理等关键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于变动后的次月内向甲方书面告知。

20.9 乙方项目公司账务处理要求

18.9.1 乙方项目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适用法律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现金流量,所编制的财务报表应加盖公章及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

20.9.2 每年度财务报表应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必须为“无保留意见”。

第21 条 保险

21.1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项目公司必须按照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自费购买并维持保险,并向甲方提供购买相关相保险证明。

21.2 乙方项目公司需购买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财产险等,并须将甲方列为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

第八章 违约赔偿

第22 条 违约赔偿

22.1 违约赔偿

任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双方的具体违约赔偿金按本协议的相关条款执行。

22.2 减轻损失的措施

22.2.1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22.2.2 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为减轻损失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22.3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造成损失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应承担的损失。

22.4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22.4.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协议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利润损失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

22.4.2 本协议项下所引发的利息,均不计复息。

第九章 协议终止、变更和转让

第23 条 协议终止

协议任何一方如果不是由于己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若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另一方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对另一方违约事件,则该一方均有权立即发出提前终止本协议(以下统称为“终止”)。

23.1 甲方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且乙方项目公司在允许的纠正期限内未能纠正完毕,即构成乙方项目公司违约,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23.1.1 乙方项目公司在第5.2条中的任何声明后续被证明有严重错误,使乙方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的能力或信誉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23.1.2 乙方项目公司无法证明能按协议完成本项目建投或实现正常经营;

23.1.3 试运营批准之日起1年内或经批准延期截止日内未能通过验收;

23.1.4 乙方项目公司将股东的股权擅自转让、质押或将特许经营权擅自转运让、出租、质押;

23.1.5 乙方项目公司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

23.1.6 乙方项目公司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23.1.7 乙方项目公司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23.1.8 根据中国法律乙方项目公司进行清算或资不抵债;

23.1.9乙方项目公司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120个工作日内仍未能补救完毕该实质性违约;

23.2 乙方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项目公司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且甲方在允许的纠正期限内未能纠正完毕或有效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乙方项目公司有权立即发出提前终止协议意向通知:

23.2.1 甲方在第5.1条中的任何声明后续被证明有严重错误,使甲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23.2.2 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项目公司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的90日内未能有效补救(包括提出切实可行方案并行动落实或进行有效的协商)该实质性违约。

23.3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23.3.1 终止意向通知

(1)按照第21.1条或第21.2条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违约事件的详细情况并给出必要的纠正期或协商期。

(2)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协商期内为避免本协议终止采取措施,如果双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在相应的协商期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23.3.2 终止通知

在协商期届满之时,除非:

(1)双方另外协商并达成一致;或

(2)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得到纠正;

(3)一方提出终止协议并经另一方同意的;

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权发出终止通知。但:

如乙方项目公司存在利用本项目资产和特许经营权作为融资担保,或将本项目资产、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向第三方转让、出租、质押或其它任何处置的,应先解除上述担保或处置后方可向甲方发出提前终止协议通知,否则乙方项目公司所发的提前终止协议通知无效(甲方因保证本项目正常运营等需要而接受的除外)。

第24 条 变更和转让

24.1 甲方的变更

24.1.1 因体制改革、或机构改革、或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甲方更名、或撤并、或性质等变更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由甲方的合法继承人承接,但甲方继承人应:

⑴具有承担原甲方对项目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

⑵接受并完全承担原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24.1.2 甲方法人代表的变更,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各项权利和义务的有效性。

24.2 乙方项目公司的转让

24.2.1 资产或合同的转让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项目公司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本项目的资产,也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资产、权利或利益,但出于本项目融资目的向金融机构提供上述措施的除外。

24.2.2 乙方项目公司在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合同,均应按适用法律规定报经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章 解释和争议的解决

第25 条 解释规则

25.1 修改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合法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并在正式订立之前,甲方须事先获得鄢陵县畜牧局或其相关部门批准或同意。

25.2 可分割性

25.2.1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25.2.2 双方应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

第26 条 争议的解决

26.1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若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若该争议未能在60 天内得到解决,则应适用第24.2 条法律途径规定。

26.2 法律途径

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应向通过向本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6.3 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作出最终裁决前,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在最终裁决作出后按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26.4 继续有效

第27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直至双方共同履行全部义务或另行约定无效之日终止。




第十一章 其它

第27 条 其他条款

27.1 通知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通过专人递交,或快递、邮寄、传真按下述地址送达或发至对方:

27.1.1甲方: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联系电话:

传真:

27.1.2乙方: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联系电话:

传真:

27.1.4 一方的收件人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若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下述情况应视为已送达:(1)如用信件进行任何通讯,在由专人递交、或快递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发送至上述地址时;(2)如用传真形式,在准确发送至上述传真号码时。

27.2 协议份数

27.2.1 本协议共壹式拾贰份,甲方执柒份,乙方及其项目公司共执伍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7.2.2 本协议由三方各自合法代表签署。如非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有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共同授权委托书。

27.5 生效日期

本协议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之日起生效,各方愿受本协议的法律约束:

27.5.1 各方合法代表签字且盖公章;

27.6 协议的组成文件

本协议由以下文件组成,彼此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如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协议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协议;

(2) 履行本协议的相关补充协议;

(3) 中标通知书;

(4)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必须响应的内容;

(5) 乙方的投标文件;

(6) 其它文件。

甲方(盖公章): 乙方(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订立地点:鄢陵县畜牧局





第 二 卷


第五章 投资方案及财务评价编制要点

项目投资方案及财务评价范围为本次招标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内,应包括投资估算、财务评价、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一、投资估算

1.1估算的依据与要求

1.1.1投资估算应做到方法科学、依据充分。主要依据为:

(1)招标文件中有关本项目条件、回报方式和《特许经营协议》有关条款的规定,以及招标人提供的相关图纸和资料、建设用地现场情况和招标边界条件、相关配套服务等;

(2)投标文件《技术及建设方案》中关于项目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内容及设备材料清单、工程进度计划、工艺流程;

(3)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费用构成、计算方法和定额及其他有关计算工程造价的文件。

(4)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计算办法和费用标准。

1.1.2估算精度要求

(1)工程内容和费用构成齐全、计算合理,不重复计算、不提高或降低估算标准,不漏项不少算;

(2)若选用的指标与具体工程之间的标准或条件有差异,应进行必要的换算或调整;

(3)投资估算深度应能满足控制设计概算的要求。

1.2投资估算范围与内容

投资估算应对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投入的全部资金即项目总投资进行估算,包括建设投资和流动资金两部分。

1.2.1建设投资

建设投资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建设期利息组成,投标人应按附表1格式编制“项目投资估算表”。

(1)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等。

(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用地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施工图审查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前期工作及技术咨询费、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其他费用、项目交易费、工程保险费、考察和培训费、联合试运转费、招投标代理服务费、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等。

(3)基本预备费:以工程费用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计取。

(4)建设期利息:结合投标人的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方案,计算项目建设期内发生的贷款利息。

1.2.2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估算可参照同类项目流动资金所占比例。

二、财务评价

2.1评价依据和参数

2.1.1评价依据

(1)《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

(2)投标人制定的技术及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和融资方案;

(3)国家现行财税制度、产业政策和市场价格。

2.1.2主要参数

(1)税费:根据项目招标时适用的税收政策编写

(2)利息:按照国家规定的同期利率计算利息。

(3)计算期:与《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和建设期一致。

(4)财务基准收益率(ic):由投标人自行计算。

2.2销售(营业)收入估算

2.2.1销售额

规模化养殖场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计算年生产有机肥销售额。

2.3成本费用估算

2.3.1总运营成本费用估算

总运营成本费用包括电费、水费、外购材料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费、设备修理费、折旧费、摊销费、财务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2.4财务评价指标

在计算现金流量表的基础上计算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投资回收期和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指标,由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计算偿债能力(利息备付率、偿债备付率)指标。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根据上述投资方案及财务评价、技术方案,编制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附表8)。




附表1 项目投资估算表

人民币单位:万元


序号

工程和费用名称

估算费用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工程费用

1

2

...

其他费用

1

建设用地费

2

建设单位管理费

3

工程监理费

4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

5

研究试验费

6

工程勘察设计费

7

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

8

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

9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10

工程保险费

11

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

12

生产准备费

13

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14

联合试运转费

15

招标代理服务费

16

市政公用设施费

17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的其他费用

一、二类费用合计

预备费

静态总投资

建设期利息

动态总投资

铺底流动资金

项目总投资


附表2 项目总投资使用计划与资金筹措表

人民币单位:万元 外币按单位:万元


序号

项 目

合 计

1

……

人民币

外币

小计

人民币

外币

小计

人民币

外币

小计

1

总投资

1.1

建设投资

1.2

建设期利息

1.3

流动资金

2

资金筹措

2.1

项目资本金

2.1.1

用于

建设投资

2.1.2

用于

流动资金

2.1.3

用于

建设期利息

2.2

债务资金

2.2.1

用于

建设投资

2.2.2

用于

建设期利息

2.2.3

用于

流动资金

2.3

其他资金


附表3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人民币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生产规模

产品方案

1

2

...

年操作时间

十一

工程项目总投资

万元

1

工程费用

万元

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万元

3

预备费

万元

4

建设期利息

万元

5

铺底流动资金

万元

十二

年均销售收入

万元

1

生物天然气

万元

2

沼渣固体有机肥

万元

3

液体有机肥

万元

4

普通沼液肥

万元

十三

成本和费用

1

年均总成本费用

万元

2

年均经营成本

万元

十四

年均利润总额

万元

十五

年均所得税

万元

十六

财务评价指标

1

资本金利润率

2

投资利税率

3

投资利润率

4

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

净现值(全部投资)

万元

5

资本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

6

投资回收期(动态)

7

投资回收期(静态)

8

净现值(资本金)

万元

十七

盈亏平衡分析

盈亏平衡点BEP(c)

%

盈亏平衡点BEP(销售收入)

万元

十八

国民经济评价

国民经济内部收益率

经济净现值

万元




第 三 卷


第六章 技术及建设方案编制要点

投标人编制的项目技术及建设方案(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应遵循以下基本要点和要求。本要求未涉及或未规定的内容,但为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定或项目功能所需,投标人亦应予以考虑和说明。

一、总体技术要求

1.1基本要求

确保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与项目运行的安全、可靠,满足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各项要求。

1.2主要设计依据

(1)项目场址资料和招标文件提供的项目基本条件。

(2)鄢陵县2019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

1.3技术标准和规范

1.4技术方案的编制:需提供电子版;

2、工艺流程及设计参数

3、项目建设内容和方案

4、工程量及主要设备材料清单

5、工程实施

5.1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投标人应根据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规定的建设进度要求,编制本项目的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并对工程招标方式、管理技术人员、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进行必要的说明。

5.2 调试与试运行

投标人应编制调试大纲,简要说明调试目标、调试方法和步骤、调试周期以及调试的参数指标。

6 运营、维护方案

6.1运营和维护方案

明确项目公司负责设施运营、管理、安全和维护的任务和责任,并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项目公司组织机构与人员组成;

(2)运营达到有关处置标准、安全标准、环境标准的保障措施和制度;

(3)设备检修、维护以及维持运营的投资计划;

(4)运营报告、财务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提供制度。




第 四 卷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商务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授权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特许经营协议》的响应意见

五、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六、财务状况表

七、项目技术人员简介

八、类似项目业绩

九、荣誉证书、体系认证证书

十、其他材料

十一、投资方案及财务评价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鄢陵县畜牧局

我单位自愿参加贵单位组织的编号为: (招标编号)的鄢陵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我单位同意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开始,直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一直对我单位具有约束力。在投标和评标过程中,我单位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并配合贵单位进行本次招投标活动。

如果我单位中标,我单位承诺:

1、在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2、在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内成立项目公司,并与贵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如我单位不能遵守上述承诺,我单位愿意接受贵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实施的任何处罚。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及标段)

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

(投标人投资金额)

总投资金额:大写 小写

其中投标人投资金额:大写 小写 (不含财政补助金额3627.43万元)

(投标人投资金额=投标人投资方案中总投资额-财政补助金额3627.43万元)

特许经营期限

(含建设期)

备注: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授权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三、投标保证金

附“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缴纳回执单”原件扫描件或图


四、《特许经营协议》的响应意见

致: 鄢陵县畜牧局 (招标人名称)

为参与贵单位组织的编号 (招标编号)的鄢陵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特许经营项目,我单位仔细阅读了招标文件中《特许经营协议》的各项条款。

我单位完全接受贵单位所制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我单位并承诺,如果中标,我单位将无条件与贵单位签署《特许经营协议》。

投标人牵头人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五、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1、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六、财务状况表

备注:投标人近三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财务报表。




七、项目技术人员简介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社会保险


八、类似项目业绩

(一)近3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1、类似项目指招标公告中所要求的业绩。

2、本表后附评标方法中要求的资料,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九、荣誉证书、体系认证




十、其他材料




十一、投资方案及财务评价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投资方案及财务评价编制要点”,并附相关表格。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技术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一、技术及建设方案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及建设方案编制要点”,并附相关表格。


标签: 特许经营项目 利用 资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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