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标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于浙江省标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浙江省标化环保科技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浙江省标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地址: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濛洲街道夜月巷4号
二、 基本情况
根据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交易管理中心)转来的《关于安南乡政府在村庄道路、河道保洁和绿化项目的招标活动中存在履职不到位等问题的调查报告》,本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对浙江标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庆元县安南乡村庄道路、河道保洁和绿化采购项目(第二次)中,涉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一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现查明:2018年4月20日,浙江标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参加庆元县安南乡村庄道路、河道保洁和绿化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过程中,冒用丽水市红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支存花和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叶国庆、戴来招的“城市美容师”荣誉证书参与投标,并获得中标资格,该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浙财法〔2015〕11号)
四、 处罚结果
1.对浙江标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人民币贰拾肆万肆仟元整)千分之五的罚款;既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贰拾元整(小写:人民币1220元); 2.将浙江标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具体执行时间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罚日期:2020-01-12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庆元县财政局
2、联系人:客服人员
3、联系电话:400-881-7190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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