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激光共聚焦显微镜维保服务项目
福建医科大学激光共聚焦显微镜维保服务项目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医科大学
乙方:厦门精艺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FJXW[DY]*******的福建医科大学激光共聚焦显微镜维保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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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0599 |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 | 激光共聚焦显微镜维保服务 | 1 | 项 | 国内 | 318000 | 318000 | 厦门精艺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TCS SP5 SN:********42 | 无 | ||||
合计: | 318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壹万捌仟元整(¥318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即时生效;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福建医科大学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及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合同标的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合同标书要求执行:维保期间发生设备故障,乙方保证所提供的维修材料会与甲方需要的型号与配置相一致,且均未曾开封使用,能够与甲方现有设备正常连接并保障甲方的系统安全,安装调试完毕后,能稳定运行;乙方会保证其维修及保养质量,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维修及保养的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乙方会严格执行维修工程中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乙方保证以上设备经保养、维修后能正常使用;乙方在维保期内接到甲方的电话后,4小时内响应,48小时内到达现场,5天内修复故障(如遇备件本地仓库无货,需国外调货,维修时间按照到货时间顺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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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合同签订完成,成交人提供全额发票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服务年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
10、违约责任
按合同标书要求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合同标书要求执行。乙方会对LEICA公司提供的激光共聚焦显微镜主机部分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含需要更换的所有备件),服务范围包括所有Leica产品,不包括电脑,显示器第三方产品,免费提供所需更换的备件。在保修期内乙方会保证更换的零部件与原有设备完全相兼容,保证设备正常使用及运转。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福建医科大学 | 乙方: | 厦门精艺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大学新区学府北路1号 | 住所: | 厦门市湖里区华泰路88号第五层东侧A单元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林欣田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汪老师 ****-******** | 联系方法: | 189*****801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交通银行厦门金尚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47119 |
签订地点: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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