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中山学校新建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临河区中山学校新建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临河区中山学校新建项目施工监理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YCHL(BYNE)-2020-002-JL
招 标 人: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中山学校
招标代理: 鸿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一月
温 馨 提 示
1、招投标期间请您认真阅读以下事项:
2、在阅读招标文件时,如发现招标文件出现问题或有不足之处时,请及时提出。在此我单位表示感谢。
3、请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涂黑加粗的文字,并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做出响应,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错误。
4、招标文件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统一在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bynr.gov.cn/)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5、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18日上午09:30时,我单位会从上午8:30时到达开标会场进行签到并接收电子版投标文件,请各位投标人妥善安排时间,尽量提前1小时到达开标现场进行签到并接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您的配合既给我们的工作带来方便,也不会因为时间的问题给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6、本次招标实行电子招标,请各投标人授权委托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本单位CA锁进行投标文件现场解密。
7、招投标工作中的答疑和投诉受理由招标人(业主)或主管部门负责,联系电话:138*****413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投标须知前附表 5
1. 总则 11
2. 招标文件 13
3. 投标文件 14
4. 投标 17
5. 开标 18
6. 评标 19
7. 合同授予 19
8.纪律和监督 20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21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1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22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23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24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25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26
附件六:确认通知 27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2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32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44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47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48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49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51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53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临河区中山学校新建项目施工及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YCHL(BYNE)-2020-002-SG/JL)
临河区中山学校新建项目已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临发改字[2019]141号文件批准实施,建设资金来源于上级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中山学校。受招标人的委托,鸿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现对该项目的施工及施工监理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具体招标内容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临河区中山学校新建项目
2、招标编号:YCHL(BYNE)-2020-002
3、施工计划工期:150日历天;
监理工期要求:本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为止。
4、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1个施工标段及1个施工监理标段;
5、招标内容:本工程施工图纸内的全部建设工程的招标。
6、建设地点:临河区同富街以北,法规街以南,安东路以东,东升路以西;
7、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相关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施工标段:
1.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有类似业绩,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1.2、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2、施工监理标段:
2.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其以上资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并在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2.2、总监理工程师:
承担本工程监理标段的项目总监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在近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和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拟委任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监理单位)近三年经查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无行贿犯罪记录。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时间
1.投标报名截止时间:2020年1月22日18:00
2.电子版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格式为“BMTF”的投标文件(加密版)需要登录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会员系统,在“投标文件上传”模块上传投标文件,非加密投标文件(nBMTF)请刻录光盘(或者U盘)密封后,携带到开标现场。
3.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2号开标室
4.开标时间:2020年2月18日 09:30
四、招标文件的领取
1.领取时间:2020年1月17日 至2020年1月22日 (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2.领取网站:电子版(PDF或者word)版请到http://ggzyjy.bynr.gov.cn网站的交易信息栏目下载,专有格式(BMZF)招标文件请登录交易平台会员系统的“领取招标节点”下载
3.招标文件价格:每套0.0元每标段。
五、其他说明
1、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人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开标现场签到(报名系统中授权委托人与到场的授权委托人必须为同一人且信息一致),由此因签到不成功或者未签到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加密版的电子投标文件需要上传至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非加密版需要刻录光盘(或者U盘)按照要求密封完成后,携带到开标现场。 3、投标保证金请登录系统后获取专属于本单位的保证金虚拟子账号并按照要求缴纳。
六、发布媒介
1.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ggzyjy.bynr.gov.cn)2.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nmgggzyjy.gov.cn)3.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nmgztb.com.cn/index)
七、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中山学校
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联 系 人:王勇
联系电话: 138*****413
代理机构名称:鸿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分公司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文博大厦A座8楼808室
联 系 人:李东容
联系电话:****-*******151*****11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名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中山学校
联系人:王勇
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电 话:138*****413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鸿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分公司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文博大厦A座8楼808室
联系人:李东容
电话:****-******* 151*****118
电子邮件:********@qq.com
1.1.4 招标项目名称 临河区中山学校新建项目
1.1.5 项目建设地点临河区同富街以北,法规街以南,安东路以东,东升路以西
1.1.6项目建设规模本工程施工图纸内的全部建设工程。
1.1.7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建设周期 计划工期:150日历天
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3月2日
工程计划完工日期:2020年7月30日
1.1.8 工程概算本项目施工工程造价
大写:陆仟零玖拾壹万叁仟玖佰柒拾元玖角壹分(小写:********.91元)。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上级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对本项目的施工全过程监理
1.3.2监理服务期限 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为止
1.3.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其以上资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并在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2、承担本工程监理标段的项目总监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3、主要人员需满足“巴住建委工发〔2015〕214号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现场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的要求;
4、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信用中国网站无失信记录(查询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上的截图信息为准);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9.1 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进场察勘,招标人给予配合,察勘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在现场察勘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与招标人无关,投标人自行负责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时间:/
形式:/
1.10.3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统一由代理机构澄清
1.12.1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要求
1.12.3偏差不允许重大偏离;允许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充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澄清、修改、补遗等内容将以带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发布在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澄清补遗”栏目查看,补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网站上发出的文件为准。不另行通知参与投标的投标人,请自行登录网站获取。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0日历天
形式:将问题以书面的形式发送至********@qq.com,并电话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投标人提出问题3个日历天,统一由代理机构澄清上澄清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澄清、修改、补遗等内容将以带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发布在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澄清补遗”栏目查看,补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网站上发出的文件为准。不另行通知参与投标的投标人,请自行登录网站获取。无需确认
2.3.1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5日前,统一由代理机构通知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澄清、修改、补遗等内容将以带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发布在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澄清补遗”栏目查看,补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网站上发出的文件为准。不另行通知参与投标的投标人,请自行登录网站获取。无需确认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标暗标组成,技术标暗标内容为监理大纲,具体内容及装订要求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技术暗标部分。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3.2.3 报价方式总价报价
3.2.4最高投标限价 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将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按无效标处理,如果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均超出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招标控制价为:20万元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90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4000.00元整
缴纳形式:从基本账户电汇或转账(不接受现金、个人名义及其他方式缴纳,投标单位以现金、个人名义及其他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缴纳时间:截止至开标前一天15点(已到账时间为准)
保证金账号:投标企业需自行到交易中心平台会员端获取自己专属的保证金账号
投标保证金的汇入方式:
跨省、跨行的汇款请通过人民银行二代支付系统汇划。
同省、同行请通过综合管理平台----多级账户汇划。
通过网上银行汇款及有其他疑问的请与银行取得联系。
联系电话:****-***********-***********-***********-*******
注:1、附言请注明工程名称及标段号(内容较多,可以简写)
递交保证金时一定要核对保证金账号,否则造成的后果投标企业自己承担。
□不要求
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3.5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3年 2016年度~2018年度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近三年,2017年1月—投标截止日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近一年,2019年1月—投标截止日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A(2)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3.7.3A(3)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
3.7.3(B)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必须清晰可见。
3.7.3(B)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4.1.1(B)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详见招标文件后附格式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0年2月18日9时30分
4.2.2(A) 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2号开标室
4.2.3 是否退还
投标文件 否
5.1(A)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20年2月18日9时30分
开标地点: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2号开标室
5.2(4)(A) 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相互检查及监标人检查;
(5)开标顺序:递交投标文件先后顺序;
(6)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占2/3。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按照择优原则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
1、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ggzyjy.bynr.gov.cn)。
2、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nmgggzyjy.gov.cn)。
3、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zbgg.nmgztb.com.cn/)。
公示期限:3个工作日
7.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
7.6.1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支付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价的10%
备注:中标企业自领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履约担保金,持缴纳凭证原件与发包人签订施工监理合同。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是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主要人员需人员配备须满足“巴住建委工发〔2015〕214号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现场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的要求。
10.2 授权委托人带身份证原件开标时必须到场。(报名系统中授权委托人与到场的授权委托人必须为同一人且信息一致,如信息不一致造成无法签到的按无效标处理)
10.3 各投标企业需自行提供每次或每项相关通报批评材料,不如实提供的,一经发现取消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无效,并将相关资料上传至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信用平台”栏中,取消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范围内房建及市政工程一年的投标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不如实提供的投标企业自行承担。
10.4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本次招标代理活动,本次招标代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由招标代理机构代招标人做出解释。
其他说明 本次招标实行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必须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加密版的电子投标文件需要上传至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非加密版需要刻录光盘(或者U盘)按照要求密封完成后,携带到开标现场。
中标单位中标后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投标文件一正四副,技术标一式七份。

1. 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版)》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如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页截图为准);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监理报酬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监理大纲;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价格应是监理服务期内,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监理的范围和监理任务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所提供的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并充分考虑了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等全部费用。
3.2.2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监理报酬清单。
3.2.3投标报价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工程监理服务费的投标报价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投标人的监理服务费报价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文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 号文)。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监理服务费为实施正常监理服务所需的费用。监理人员的办公、生活设施、设备以及交通工具等由监理单位自备,其设施、设备费用由投标人计入报价,此项费用仅计入折旧费、维修保养费和消耗费,监理服务结束后,其产权仍归监理单位所有。
3.2.6报价所包含的范围: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对从本工程施工开始到质量保修期结束的全过程的监理工作、工程审计时的相关配合工作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报价中应包括监理机构人员服务费、技术咨询服务费、现场经费、监理设施(包括办公和生活设施)、监理用房、检测仪器和试验设备的购置及使用费、管理费、利润、保险、税费等履行本工程施工监理职责的全部费用。
3.2.7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本项目监理工作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调整等因素,并结合企业自身成本等核算进行报价,不得以低于企业成本的报价竟标。
3.2.8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本次投标报价为监理服务费用的全部和唯一来源,投标人不得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收受其他任何费用、回扣或佣金。
3.2.9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监理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监理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的原件扫描件、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的原件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监理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原件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总监理工程师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社保缴费证明及巴住建委工发〔2015〕214号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的原件扫描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社保缴费证明及巴住建委工发〔2015〕214号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3.5.7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A)(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本项目不适用),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本项目不适用)
技术标部分(监理大纲部分)采用暗标,单独包封,一式七份。(本项目不适用)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本项目不适用)
(1)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页面设置、格式、字体字号、页码页眉具体按下列要求编制:(仅供参考)
(1)页面设置:
纸型:所有文字及表格的纸张均采用白色标准A4纸(210*297mm);
页边距:上2.54cm, 下2.54cm, 左3.25cm, 右2.84cm;
页眉:1.57cm, 页脚1.57cm;
操作方法:文件→页面设置。
(2)格式:
正文行距:22磅;
标题行距:段后0.5磅;
操作方法:格式→段落→行距→固定值→设置值22磅。
(3)字体、字号:正文大标题用3号黑体字加粗,正文小标题用小4号宋体字加粗,正文用小4号宋体字
(4)页码:页码应逐页连续标注,宋体、五号,并应设在每页的页脚正中,页码应采用单纯的阿拉伯数字标示,数字两侧不得出现诸如括弧、小横线等其它符号。
页眉:宋体、五号,居中排列,内容为本次投标的项目名称。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本项目不适用)
4.1.1 (A)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4份副本密封在一起)和技术标(七份技术标密封在一起)分开包装,副本与七份技术标全部密封在一起并加贴封条,正本单独密封,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本项目不适用)。
4.2.5 (A)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项目采用电子投标。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元)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服务期限 备注 投标人代表签名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监理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监理服务期: 日历天。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承包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6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注:如主管部门提供其中标通知书通用样本,则以主管部门样本为准。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不适用)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特此确认。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2.1.1形式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签
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章)或加盖单位章。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
备选投标方案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 /
投标文件的印刷与装订 /
2.1.2 资格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总监理工程师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主要人员 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监理服务期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监理大纲 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市场行为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市场行为材料
…… ……
条款号评分因素(偏差率)评分标准
2.2.4
(1)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
(满分30分) 体系认证
(满分3分) 监理单位取得质量、环境、安全三大体系认证有一项得1分,最多得3分
注:将证书原件扫描件附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者不得分。
信用等级认证(1分) 信用AAA等级证书得1分。
注:将证书原件扫描件附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者不得分。
企业荣誉(满分4分) 投标人2019年1月至今企业受到地级主管部门或建筑业协会表彰的有一项得1分,受到省级主管部门或建筑业协会表彰的有一项得2分,受到国家级主管部门或建筑业协会表彰的有一项得4分,本项最多得4分。(以投标人提供的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原件扫描件)
类似项目业绩
(满分8分) 投标人2017年1月至今是否承揽与招标项目功能相类似的同类工程监理,每项得2分,最多得8分。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为计分依据,二者缺一不可,日期以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准,未提供者不得分。
总监理工程师业绩
(满分2分) 2017年1月至今拟派项目总监承担过类似工程项目总监的,每项得1分,最多得2分。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为计分依据,未提供者不得分。
市场行为
(满分4分) 近一年内企业未发生任何违纪、违规情况者得4分。若有,则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为依据,每项、次扣1分,最多扣4分。(各投标企业需自行提供每次或每项相关通报批评材料,不如实提供的,一经发现取消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无效,并将相关资料上传至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信用平台”栏中,取消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范围内房建及市政工程一年的投标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不如实提供的投标企业自行承担。)
现场监理组织机构人员素质(满分8分) 根据本项目分项专业需要,驻场监理人员中,专业配备(如房建、造价、给排水、强弱电、暖通、机械设备安装等)有一项得1分(满分为5分)。兼职者不重复加分。
监理组织中(除总监外)每有一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得2分;每有一名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得1分;每有一名持证上岗监理员得0.5分。每人以最高资格计分,不得累加。满分3分
2.2.4
(2) 监理大纲评分标准(满分40分。技术标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得0分。)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此项上传加密投标文件时需要上传整个监理大纲的内容)
(2分) 根据投标文件提供内容,由评委酌情打分。分值为0-2分。如未提供此项内容计零分。
监理范围、监理内容
(2分) 监理范围、监理内容是否明确,工程的各项参数以及现场状况表述清楚。(1-2分)
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3分) 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是否明确(1-3分)
监理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3分) 监理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是否合理、明确(1-3分)
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2分) 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是否可行(1-2分)
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实施
(14分) 1、质量控制(1-4分)
质量有总目标,对各分项工程从准备、实施、竣工到项目的保修阶段的每一道工序,监理所采取的质量预控措施、方法及手段的可行和效果上进行分析、评分。
2、进度控制(1-3分)
进度控制的原则,任务和工作制度明确,对总进度目标分解合理,能体现预控水平和全面控制水平,预控方法及手段明确,有进度控制要点,有减少工程延期发生的预控措施。
3、投资控制(1-3分)
针对工程实际,确定投资控制目标及分解目标合理,投资控制有具体措施,有工程造价目标分析并制定防范性对策。
4、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措施是否全面(1-4分)
合同、信息管理方案
(3分) 合同、信息管理方案是否到位(1-3分)
监理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
(3分) 监理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是否可行(1-3分)
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4分) 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是否清晰(1-4分)
合理化建议
(4分) 合理化建议是否可行(1-4分)
2.2.4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满分30分) 偏差率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基准价计算 有效投标报价中的平均报价
报价得分
(0-30分) 以评标基准价为基数,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得30分,比评标基准价每低1%以30分为基数扣减0.3分,比评标基准价每高1%以30分为基数扣减0.6分,扣完为止。以上计算评分时,如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保留二位小数。
2.2.4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0分)…… ……
注1:凡涉及业绩、荣誉、资信方面的内容均需将原件扫描件附在投标文件内,否则不予认可或计分。凡提供虚假证书、证件,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中标者取消中标资格并不予以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注2:评标委员会成员按规定的评标细则进行打分后,将各部分分值相加得到最终评分,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定的最终评分的平均分即为投标单位的最终得分值(取小数点后两位)。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按高低次序,确定投标人最终的排列名次,将排序为前三名者作为中标侯选人。
注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监理大纲得分高的优先;如果监理大纲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如评标办法前附表未具体明确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 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 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 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监理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 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 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 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
第 6.2 款和第 6.3.2 项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监理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报酬清单;
(8)监理大纲;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 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 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0.3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委托人要求
1.12.1 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委托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6 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委托人管理
3.1 委托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3.2 委托人的指示
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 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8 条执行。
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 决定或答复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 8 条的约定处理。
3.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 监理人义务
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 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1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4.1 项规定执行。
4.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 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监理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5.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1 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 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监理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1 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 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 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 7 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完成监理
6.3.1 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
6.3.2 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增加监理报酬的,所增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3.3 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4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7. 监理责任与保险
7.1 监理责任主体
7.1.1 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 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7.1.3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 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议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8. 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 合理化建议
8.2.1 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8.1 款约定。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 预付款
9.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2.2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 中期支付
9.3.1 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 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 费用结算
9.4.1 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 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2 条的约定执行。
9.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9.3.3 项的约定执行。
10.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1. 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1.2 委托人违约
12.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2.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
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具体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监理依据
第三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
2、工程建设相关的技术规程、规范;
3、施工图纸及变更洽商;
4、工程施工合同。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四、要求监理人:
1、提交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半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2、施工图纸由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法人单位领取,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组织施工图会审,才能签字分送,没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图纸不能用于施工;
3、监理公司加强监理人员管理,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必须派驻现场;
4、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实施,监理人员必须在场,同时通知设计代表,隐蔽工程验收合格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5、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现场计量手续;
6、监理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去厂监造设备和监制材料;
7、监理加强材料质量抽检,如砂石含泥量大必须清除出场,钢筋必须除锈等;
8、对设计单位提供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指标、图纸、工程量清单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并要求必须举行技术交底正式会议。
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更换投标时确定的监理人员;
2、总监理工程师驻工地时间不满足整个施工期75%以上;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2、委托人未能履行签订合同时所赋予监理人的权利;
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2、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收回时间 保存和保密要求
1 临河区中山学校新建项目有关建设资料 1 合同生效后根据施工进度要求提供 终止合同后14天内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
一般文件 3 天;紧急事项 1 天;变更文件 2 天。
第十三条 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无。
第十七条 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监理人自己投保,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监理服务内容:临河区中山学校新建项目施工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 5 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施工过程中每进行一道工序时所对口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现场确认。
第二十七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 。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 。
第三十条 所有分部工程验收均由监理人主持验收。
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终止后 365 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计取及支付方法:
一、计取方法为:总价合同。监理费在本合同执行完毕后,最终结算合同价为投标人的中标合同价,施工过程中不再调整。
二、支付时间为:合同生效后 天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第一笔监理酬金,支付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当工程进度完成 %时,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第二笔监理酬金,支付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工程完工时,委托人再支付给监理人第三笔监理酬金,支付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剩余 %监理酬金为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竣工验收后一年)满后 天内付清。
三、支付方式为:转帐。
第三十三条 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
一、计取方法为:依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按实际工作时间和约定的人员计算监理报酬。
二、支付方式为:转帐。
三、支付时间为:附加服务期后14天内。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
违约金:按实际经济损失的80%进行赔偿。
第四十一条 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支付本金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隔夜拆借银行贷款利息。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违约,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争议调解、仲截机构:
一、争议调解机构为: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机构为: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
其他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监理投标。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委托人要求;
(6)监理报酬清单;
(7)监理大纲;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 总监理工程师:。
5. 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6. 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监理工作。
7. 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8. 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委托人在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为 天。
9.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 (盖单位章)监理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年 月日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委托人名称):

鉴于(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称“监理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监理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监理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4. 委托人和监理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 月 日
第二卷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第三卷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 监理招标项目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YCHL(BYNE)-2020-002-JL

正本/副本
投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 标 函
(二)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监理报酬清单
1、监理报酬清单说明
2、监理报酬清单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四)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八)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
七、其他资料
(一)中国裁判文书网网页截图
(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企业信息的截图
(三)“信用中国”网站中企业信息的截图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 标 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全面阅读和研究贵方的招标编号为_______的______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和招标补充文件,并经过对施工现场的踏勘,澄清疑问,已充分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招标全部有关情况。同意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条件,并按此确定本工程监理投标的全部内容,以本投标书向你方发包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监理报价为(大写) 元 (小写) 元。负责本工程的总监是 、监理人数为人、监理服务期: ,施工质量控制目标为___________。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监理报酬清单;
(5)资格审查资料;
(6)监理大纲;
(7)其他资料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 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总监理工程师1.1.2.5姓名:
2 监理服务期限1.1.4.3天数: 日历天
3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9.1.1……
…… …… …… ……
…… …… ……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致: (招标人)
我公司已于年月日,将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交纳。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五、监理报酬清单
1. 监理报酬清单说明
2. 监理报酬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监理报酬分项名称 计算依据、过程和公式金额(元)备注
1
2
3
4
5
…… ……
合计报价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企业监理资质证书类型:等级: 证书号: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如有) 类型:等级: 证书号:
营业执照证号 员工总人数
注册资本 其中 高级职称人员
成立日期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技术人员数量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各类注册人员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备注
说明: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合同价格
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格
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序号 本项目任职 姓名 职称 专业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年龄 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名称
职 称 学历 拟在本项目任职
工作年限 从事监理工作年限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委托人及联系电话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6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八)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用途 备注





















七、其他资料
(一)《中国裁判文书网网页截图》
本表后应附中国裁判文书网网页截图(且查询对象为公司、法人及总监理工程师,查询结果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企业信息的截图
本表后应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企业信息的截图
(三)“信用中国”网站中企业信息的截图
本表后应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企业信息的截图
第二部分 技术标部分(监理大纲)
技术部分说明
监理大纲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监理工程概况;
二、监理范围、监理内容;
三、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
四、监理机构设置(框图)、岗位职责;
五、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六、拟投入的监理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七、监理人员进场工作计划表
八、质量、安全、资金、进度、环境、投资控制措施;
九、合同、信息管理方案;
十、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
十一、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十二、对本工程监理的合理化建议;
十三、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监理大纲(技术暗标部分)编制及装订要求
1.封面和扉页(目录):必须用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统一制作提供的封面及扉页(目录)(PDF版,系统中自行下载)。
2.排版要求:页码:技术标任何一页上均不得标注页码。页眉:任何一页上均不得设置页眉。
3.图表大小、字体大小、装订位置要求:正文标题用3号黑体字,正文用小4号宋体字,正文小标题用小4号宋体字加粗。
4.编写软件及版本要求:不做要求;
5.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上传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文件名称和正文中不得出现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及上传的“技术暗标”,“技术暗标”按 0 分计。(适用于电子评标)
临河区中山学校新建项目施工监理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YCHL(BYNE)-2020-002-JL
投标文件内容:监理大纲
目 录
一、监理工程概况;
二、监理范围、监理内容;
三、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
四、监理机构设置(框图)、岗位职责;
五、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六、拟投入的监理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七、监理人员进场工作计划表
八、质量、安全、资金、进度、环境、投资控制措施;
九、合同、信息管理方案;
十、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
十一、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十二、对本工程监理的合理化建议;
十三、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巴彦淖尔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现场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2015)214号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现场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O11)、《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考核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安全负责人)、质检员(质量负责人)、材料员、资料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主导专业,下同)、监理员。
第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配备,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并作出确保到岗履职的承诺。关键岗位人员数量和要求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1;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2;其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见附件3)。各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的单位名称或变更后的单位名称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资格证书单位和现执业单位不一致的,以人员最近三个月养老等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为准)。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员配备1人时,该人即为安全负责人,安全员配备2人及以上时,应确定其中1人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检员配备1人时,该人即为质量负责人,质检员配备2人及以上时,应确定其中1人为质量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与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其他人员应有劳动合同和劳动工资证明。
第四条 评标过程中,评委会应将投标企业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符合性评审内容,查验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及订立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证明材料,对人员配备达不到本办法要求、未提供有效的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理企业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其中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按废标处理。
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项目部或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名单及证书编号。
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备案时应认真审核施工项目部或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名单和证书编号及订立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证明材料,并及时将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录入“巴彦淖尔市建设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息平台”。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采取押证执业制度,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应与中标通知书(或发包备案通知书)注明的人员相符。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其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建设项目中任职。但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同一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且总工程量在项目负责人级别承接范围内的除外。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应在《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在同一群体建设项目中,一级注册建造师最多不得超过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二级注册建造师最多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
经建设单位同意,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同一城区同时担任不超过二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在同一城区同时担任二个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各个建设工程项目现场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由自治区监理工程师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部任职。安装专业(水电、暖通专业)可以同时在同一城区不超过三个项目任职,但需经建设管理部门同意报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第六条 关键岗位人员执业单位变动时,应经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同意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科)办理变动手续。(见附件6)
第七条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工程量完成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押证管理部门)批准进行更换:
1、因身体原因无法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本人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中止施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5、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6、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7、注册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的;
8、岗位资格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
更换人员的资格等级不得低于更换前的资格等级,人员更换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原配人数的50%。
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因第七条第1、2、5、7、8情形更换的,原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自变更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在全市范围内承接其他工程,一经发现取消中标(承包)资格。
第八条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由建筑施工企业填写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申报表,经建设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同意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押证管理部门)批准更换;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由其监理企业填写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申报表,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押证管理部门)批准更换。
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见附件4),应经项目建设单位、招投标监管机构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同意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押证管理部门)批准更换,押证部门应及时将人员变更情况录入“巴彦淖尔市建设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息平台”。
第九条 施工现场在出入口处张贴关键岗位人员公示栏,包括照片、姓名和岗位类别等内容。项目部应留存证件复印件和押证单,便于质量、安全和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招标承诺(合同约定)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组建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并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现场监理部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项目总监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按双方约定条款处理并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招投标监督机构,做为企业及其责任人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报告并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一并追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按设计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填写关键岗位人员撤离申报表(见附件5),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监理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监理内容后,填写关键岗位人员撤离申报表,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撤离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押证部门应及时退出所押证书,并将关键岗位人员撤离信息录入“巴彦淖尔市建设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在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中应严格审查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确保足额配备、人证相符、在岗履职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发现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达标,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条件不符而擅自更换等情行的,要责令改正,并按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制定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类别 工程规模 总数 岗位及人数 备注
房屋建筑及装修工程 建筑面积≤1万㎡ 7 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质检员1人,安全员1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 建筑面积小于2000㎡的工程,岗位人员总数可减少至4人,即: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各1人,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
1万㎡﹤建筑面积≤5万㎡ 9 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质检员2人,安全员2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
建筑面积﹥5万㎡ 14 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2人,质检员3人,安全员3人,材料员2人,资料员2人。 建筑面积在5万㎡以上时,每增加5万㎡,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各增加不少于1人。
市政、构筑物、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合同价≤5000万元 7 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质检员1人,安全员1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 工程合同价小于500万元的工程,岗位人员总数可减少至4人,即: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各1人,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
5000万元<工程合同价≤1亿元 11 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2人,质检员2人,安全员2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2人。 合同价在1亿元及以上时,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各增加1人。
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标准;
2、对技术要求特别复杂以及工期较紧、分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及线路较长的市政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人数。
附件2: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类别 工程规模 总人数 岗位及人数 备注
房屋建筑及装修工程 建筑面积≤1万㎡ 3 总监1人
专监1人
监理员1人 建筑面积在8000㎡以下时,总监可以由取得自治区监理工程师人员担任。
1万㎡﹤建筑面积≤5万㎡ 5 总监1人
专监2人
监理员2人
建筑面积﹥5万㎡ 7 总监1人
专监3人
监理员3人 建筑面积在5万㎡以上时,每增加5万㎡,专监、监理员各增加1人。
市政、构筑物、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造价≤1000万元 3 总监1人
专监1人
监理员1人 工程造价低于500万元时,总监可以由取得自治区监理工程师人员担任。
1000万元﹤工程造价≤5000万元 5 总监1人
专监2人
监理员2人
5000万元<工程造价≤1亿元 7 总监1人
专监2人
监理员4人 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时,每增加5000万元,专监、监理员各增加1人。
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标准;
2、专监仅指项目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项目实施阶段相应配备。
附件3: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
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
(一)任职条件:
1、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在施工企业;
2、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证;
3、在其注册证书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具体执业规模按照国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和本办法执行。
(二)主要职责:
1、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执行企业对项目下达的各项管理制度;
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各项管理制度;
4、对进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突出抓好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管理;
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等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6、负责协调与企业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业主的合作关系,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7、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接受审计;
8、处理项目部的善后工作;
9、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
(一)任职条件:
技术负责人由具备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价1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者工程合同价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8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
(二)主要职责:
1、主持项目的技术管理;
2、主持制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计划;
3、组织图纸会审,主持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方案并组织落实;
4、负责技术交底;
5、组织做好测量及其核定;
6、指导质量检验和试验;
7、组织编制和报审施工组织设计、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方案、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督促落实分包单位的相应工作;
8、参加工程验收,处理质量、安全问题;
9、组织各项技术资料的签证、收集、整理和归档;
10、组织技术学习、交流技术经验;
11、组织进行技术攻关。
三、施工员
(一)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
(二)主要职责:
1、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组织施工;
2、组织有关班组熟悉施工图纸,向班组操作人员进行技术、质量及关键、特殊工序和安全交底,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安排好工序搭接,做好工序交接记录,努力完成形象进度计划;
3、合理安排劳动力组合,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签证,每日填写施工日志;
4、科学安排各专业的配套作业和各工种之间的立体交叉作业;
5、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和文明施工,做好场地清洁,材料堆放整齐有序。
四、安全员
(一)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员岗位资格证书和C类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二)主要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3、对施工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5、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报告;
6、依法报告安全事故情况。
五、质检员
(一)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质检员岗位资格证书。
(二)主要职责:
1、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组织方案、项目质量计划、设计变更及国家颁发的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全面认真地进行质量检查;
2、抓好质量教育,及时纠正质量事故苗头,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处理工作;
3、参加施工组织设计的会审,监督工程质量措施的落实,做好质量记录;
4、参加质量回访,受理用户投诉,及时向项目负责人传递不合格信息,并会同技术负责人、施工员等进行评审处理;
5、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工序交接,原材料、半成品和工程配套设备检验、试验的监控;
6、负责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的核定检查并做好相关的质量记录。
六、材料员
(一)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材料员岗位资格证书。
(二)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公司各项技术管理制度;
2、掌握本工程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混凝土、砂浆以及冬、雨季施工措施中确定掺入的外加剂情况,并根据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及工程检验与试验计划,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的批量要求及取样方法,邀请监理部门见证取样,同时填写好检验、试验委托单,及时取回检验报告交相关部门,并对其使用情况、使用部位进行跟踪检查,认真填写质量记录;
3、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做好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砂浆试块在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的养护工作,每天做好标准养护室温度和湿度的控制及记录。对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及拆模试件应放置于构件同一地点同条件养护,并准确记录所做试件的工程部位;
4、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应满足要求,通过自检或有关部门检定,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及时调换;
5、及时准确的填写好原材料、半成品、混凝土、砂浆等试验、检测记录。
七、资料员
(一)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料员岗位资格证书。
(二)主要职责:
1、协助制定和建立施工资料管理计划及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建立施工资料收集台帐,进行施工资料交底;
3、负责施工资料的收集、审查、整理、立卷、归档、封存和安全保密工作及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封存和安全保密工作;
4、负责提供管理数据、信息资料;
5、负责施工资料、竣工图及竣工验收资料的验收与移交;
6、协助建立施工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施工信息管理系统的运用、服务和管理。
八、总监理工程师
(一)任职条件:
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在监理企业。
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高度24米以下,跨度15米以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工程造价低于500万元的市政工程的总监理工师,可以由从事监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内蒙古自治区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担任。
(二)主要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申请和竣工结算;
8、审核和处理工程变更;
9、参与安全生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调解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14、审查施工单位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保证措施;
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性验收;
16、督促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
17、安排专人检查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对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九、专业监理工程师
(一)任职条件:
具有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内蒙古自治区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程的具体实施;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
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负责本专业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核定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检测,合格时予以签认;
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11、查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人员的岗位证和安全生产考核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
12、对建设工程拟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认可;
十、监理员
(一)任职条件:
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员岗位证书。
(二)主要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附件4
项目经理、总监变更申报表
建设单位及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现形象进度
项目开工时间年 月 日 项目拟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变更前 变更后
姓名 岗位 证书编号 姓名 岗位 证书编号



变更原因(提供证明材料)
施工(监理)企业公章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质量监督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安全监督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招标监督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押证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关键岗位人员撤离申报表
申请单位:(公章)
项目名称
合同开竣工日期
合同工程量(面积、层数)
实际完成工程量
拟撤离人员名单
姓名 性别 工作岗位 证书编号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质量监督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安全监督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所在地押证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关键岗位人员单位变更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岗位证书类别 岗位证书号码 核发时间
申请变更原因(提供证明材料)
调出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 日 调入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 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同意该同志由调入

(盖章)
年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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