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平阳县财政局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温州市平阳县财政局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平阳县财政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平财采〔2020〕14号

投诉人:温州远视弱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平阳县鳌江镇玫瑰丽园1幢21号

被投诉人: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平阳县昆阳镇人民路262-276号综合行政执法大楼

被投诉人: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平阳县敖江镇火车站大道和谐家园二、三层

投诉人温州远视弱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远视公司”)因对执法局指挥中心建设(重)项目(采购编号:PYCG********6<重>)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收到该投诉并予以受理,分别向被投诉人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执法局”)、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执法局、交易中心分别作出回复。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1、在投标评审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待遇,采购单位(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采购机构(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未判定我司中标。

事实依据:1.在投标评审期间评审专家与公共交易中心以我司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供应商报价均价的20%为由判定我司低价投标,将我司废标;尽管我司已在评审现场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但评审现场未提供充足时间让我司准备充分证明材料。鉴于项目于2019年8月7号与交易中心第一次投标时我司以819477元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供应商报价均价的80%为*******元,投标现场未认定我司低价。这次我司投标做了充分投标准备,我司在跟投标所需产品供应商多次沟通后以更低价格来保障此次投标,且最终我司也取得综合评分的最高分,却被怀疑低价而被废标。2.在投标评审期间评审专家与公共交易中心以我司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供应商报价均价的20%为由判定我司低价投标,将我司废标;但我司通过了解政府采购法或87号令也咨询相关专家后发现条例中未规定按照此规则来判定何为“低价”,若以此标准现场投标供应商报价*******元也应被判定低价,但现场因我司综合评分最高而进行区别对待,以至我司得到不公平待遇也违反政府采购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被投诉人执法局答复称:受理投诉后,依法调阅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相关资料,并开展相关调查工作,现查明情况如下:

1、温州远视弱电科技有限公司在询标记录中写明:“现没有证明材料,需中标后予厂家拿取证明材料”,所以不存在“评审现场未提供充足时间让我司准备充分证明材料。”问题。

2、温州远视弱电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在投标评审期间评审专家与公共交易中心以我司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供应商报价均价的20%为由判定我司低价投标,将我司废标。”事实上,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县综合执法局委托,通过“政采云”平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对该公司的废标决定是由评标委员会作出的,而不是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出的,废标理由是:温州远视弱电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且温州远视弱电科技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指的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但温州远视弱电科技有限公司两次投标,第一次投标报价是819477元,第二次投标报价是683000元,投标报价下浮了16.7%。该公司第二次投标报价被否决,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及投标文件做出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的情形。

被投诉人交易中心答复称:执法局指挥中心建设(重)于2019年11月8日9点30分在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随后进行了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5人,全部是从政采云温州市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是程杨镜(组长)、吴文骏、黄首都、李融、郑慧。本次项目共有4家供应商投标,分别是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元)、温州远视弱电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683000元)、浙江智尚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元)、温州航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元)。在评审过程中,专家发现温州远视弱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商务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对温州远视弱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询标,温州远视弱电科技有限公司答复:“厂家为做业绩,特价申请价格(现没有证明材料,需中标后予厂家拿取证明材料)。公司为做案例,无利润施工”。评审专家随后又对温州远视弱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部分产品进行网上查询,发现该公司的报价与网上查询的报价相差巨大。综合以上情况,评标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一致认为温州远视弱电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为无效。

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编号:PYCG********6<重>),于2019年10月18 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于2019年11月8日在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审,经评审确认成交供应商为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1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对投诉事项的调查

投诉人诉称的投诉事项及相关事实理由,其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评标委员会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认定远视公司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本项目共有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智尚科技有限公司、温州航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投诉人四家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四家供应商商务报价分别为*******元、*******元、*******元和683000元。评标过程中,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商务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故向投诉人进行询标,要求投诉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回复称“厂家为做业绩,特价申请价格(现没有证明材料,需中标后予厂家拿取证明材料)。公司为做案例,无利润施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诉人在询标答复时明确“现没有证明材料,需中标后予厂家拿取证明材料”,这已超过合理时间内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并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并无不当。投诉人声称本项目第一次招标时其商务标报价为819477元亦低于投标供应商平均报价的80%,但原评标委员会未认定其为低价。因两次招投标参加供应商不同,报价不同,且评标委员会组成专家亦有不同,故不具有对比性,本项目不存在对投诉人进行区别对待的情况。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阳县财政局

2020年1月14日






附件信息:

  • ********9/20201/d473e8c6-4bcd-4b0a-9da7-1b7c830371fa">关于对执法局指挥中心建设(重)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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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信息 处理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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