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计量质量检测基地新增消防出口工程招标公告
万州计量质量检测基地新增消防出口工程招标公告
万州计量质量检测基地新增消防出口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 目 编 码: YQZB-[2020]第020号
采 购 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渝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一月
目 录
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 - 17 -
重庆渝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委托,对万州计量质量检测基地新增消防出口工程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与磋商。
项目名称 | 最高限价 (万元) | 磋商保证金 (万元) | 备注 |
万州计量质量检测基地新增消防出口工程 | 48.209218 | 0.5 |
业主自筹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或者货物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合格的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点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定资格条件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原件备查)
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原件备查)
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到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报名。报名方式:
1.市内潜在供应商报名方式:
现场报名地点:重庆渝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协信星光天地4栋10-6号),递交《采购文件发售登记表》(加盖供应商鲜章)并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报名期限:2020年1月17日-2020年1月20日(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
1.售价:人民币500元/份(售后不退)
2.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由潜在供应商在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官网(https://www.cqjz.com.cn)自行下载。
(五)供应商须满足以下三种要件,其响应文件才被接受:
1.完成报名;
2.按时递交了响应文件及磋商保证金;
3.按时签到。
(六)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会议室304(重庆市渝北区杨柳北路1号)(七)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2020年2月6日北京时间14:00
(八)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2月6日北京时间14:30
五、磋商保证金
(一)磋商保证金递交
1.供应商须按本项目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进行缴纳(保证金金额详见本篇,一、竞争性磋商内容),投标保证金采用现场缴纳方式,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缴纳保证金(注:保证金须装入信封,信封封面注明投标人单位名称并密封。)
(二)保证金退还方式
1.前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以外的保证金,评标结束后现场退还。
2.前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一)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分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本项目的若有补遗文件一律在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官网上(www.cqjz.com.cn)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或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补遗文件的内容。
(四)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
(五)投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七)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购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联系人:王老师
电 话:***-********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杨柳北路1号
(二)采购代理机构:重庆渝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老师
电 话:***-********
地 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协信星光天地4栋10-6号
项目名称:万州计量质量检测基地新增消防出口工程
建设地点: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腾园万利村1号。
建设规模及内容:(详见图纸清单)
招标范围:施工图、采购文件及补答疑所包含的所有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详见附件。
1.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必须已在供应商单位注册并应具有建筑工程类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且不能在在建工程担任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2019年10月至12月社保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 项目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及2019年10月至12月社保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主要管理人员:
持有有效证件的施工员不少于1人,注册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或预算员不少于1人,材料员不少于1人,质检员不少于1人,安全员不少于1人。(主要管理人员(造价人员除外)应附执业证或上岗证书、2019年10月至12月社保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复印件,造价人员应附有效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或全国注册造价师证书)、2019年10月至12月社保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一)工期
以采购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起算,60日历天内完成。
(二)建设地点
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腾园万利村1号。
1.施工过程应遵照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成交供应商应保证工程质量,工程用建筑材料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工程完工后,按国家相关标准验收程序和规程进行验收,三方签字确认。验收的相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成交供应商未达到磋商文件的要求,且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4.供应商的成品应该能达到国家的环保要求,按照建设行业主管部分的要求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能通过验收,如果检测不合格成交供应商除对不合格部分进行整改外还需承担相应检测费用。
1.供应商应按本须知的要求填写工程量清单表格。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是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供应商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和总价为依据。
2.供应商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项目的单价和总价。供应商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项目,采购人将认为该项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的单价和总价中。供应商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项目和单价或总价,采购人将不予接受。
3.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递交书面质疑截止前书面通知采购人核查,除非采购人以补遗书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4. 采购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供应商不得修改。否则,将被认定为废标。
5.本工程将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 482092.18元,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采购人发布的最高限价;各供应商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报价、技术措施项目综合单价报价、组织措施费措施项目费报价均不得高于对应的最高限价;否则,为废标。
6.安全文明施工费:
6.1 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 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措施费组成。
6.2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采购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相关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为 15139.45元。《竞选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采购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采购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一)设备和材料质量总体要求:所供相关设备和材料必须货真价实,符合环保节能要求,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所供设备和材料的各项手续、文件必须真实完整有效;其他材料各项技术参数、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管理部门和行业的规定和标准,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要详细描述,满足磋商文件全部要求。
(二)质保期:
1、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满足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相关要求,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其中防水部分为5年)。
2、保修期内,所有设备和施工质量缺陷的维护及维修(非人为损坏)均为免费。
3、保修期内,所有设备维护和施工质量缺陷维修均为现场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再收取。
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经审计定案后,支付至审计定案金额的 97%;余下审定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2年缺陷责任期满并修复完成缺陷后,28日内无息退还。
1.担保形式:电汇或转帐
2.担保金额:中标金额的10%。
3.提交时间: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 5个工作日内且在签订采购合同前提交到采购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磋商保证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4.退还方式:竣工验收合格后20日内无息返还。
六、※低价风险担保
1、低价风险担保金在成交价格低于最高限价85%时,成交供应商应缴纳成交报价与最高限价85%差额的2倍作为低价风险担保金,低价风险担保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支票或者现金的方式缴纳,以支票或者现金的方式提交担保金的,应当从成交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入采购人指定账户。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低价风险担保金,则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低价风险担保金提交时间:
低价风险担保金应在本工程开标结束、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
3、低价风险担保金退还时间:
低价风险担保金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按规定退还,不计息。
4、低价风险担保金与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缴纳的履约担保不能相互冲抵。
5、履约过程中,成交供应商以成交价过低为由,提出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的,低价风险担保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责令退场,如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低价风险担保金和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将对超过的损失进行追偿。
成交人不能在约定的工期内未完成施工的,凡超出一天,按照合同金额2‰/天计算违约责任,相关费用在支付进度款中一并扣除,并纳入工程结算。
(一)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承诺内容必须达到本篇及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条款的要求。
(二)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由采购人和成交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合同。
(三)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四)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挂靠。
(五)成交供应商应按(最后报价/初始报价)的比例对初始报价清单中的工程量清单单价进行同比例下浮,以此作为中标工程量清单单价。
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一)磋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供应商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并签到。竞争性磋商以抽签的形式确定磋商顺序,由本项目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磋商。
(二)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各供应商只有在完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参与正式磋商。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资格性检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
1 | 供应商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 不具有独立法人的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不能参加磋商。 |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提供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或其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本年度新成立或成立不满一年的组织和自然人无法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表)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 ||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供应商提供书面声明 | ||
(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注①)2.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指:社会保险登记证(注①)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 ||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②) | 1.供应商提供书面声明(见格式文件);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2 | 特定资格条件 | 按第一篇“(二)特定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交 | |
3 | 磋商保证金 |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其中保证金到账情况以采购代理机构的记录资料为准。 |
注:①供应商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以供应商所提供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
②供应商应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将取消投标资格或成交资格,并且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2.符合性检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检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有效性审查 | 响应文件签署 | 响应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的签字齐全。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有效,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签字或盖章齐全。 | ||
磋商方案 | 只能有一个方案参与磋商。 | ||
报价唯一 | 只能在采购预算范围内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
2 | 完整性审查 | 响应文件份数 | 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3 | 实质性审查 | 响应文件内容 | 满足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篇、第三篇中(※)号标注部分的要求 |
磋商有效期 | 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
注: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3.澄清有关问题。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6.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7.供应商在磋商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8.经磋商确定最后采购需求且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重新做出相关的书面承诺,最后书面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填写《最后报价表》并密封提交)。已提交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准。
9.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含有效书面承诺)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供应商总得分为价格、商务、技术等评定因素分别按照相应权重值计算分项得分后相加,满分为100分。(详见评审标准)
10.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并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磋商报价相同的并列。技术部分得分为0分的供应商,将失去成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
序号 | 评分因素及权值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说明 |
1 | 磋商报价 (30%) | 30分 | 满足磋商文件资格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个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得分。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以最后报价为准,报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注:供应商的磋商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磋商小组认为该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价,供应商须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包括价格分析资料、人工费合同、材料供应合同、设备租赁合同或台班单价的组成以及其他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拒绝书面说明、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证明材料理由不充分的,磋商小组应当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提供的书面说明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须加盖供应商鲜章。) | |
2 | 技术部分 (60%)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10分) | 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计划,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和文明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布置,应急处理措施,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污染的保护措施等内容。 |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5分) | 各单项(或分部分项)工程所采用的施工方案、程序和措施,即要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又能减少干扰加快施工进度;应重点突出现场环境、交通影响、管网保护等方案。 | |||
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15分) | 质量保证体系的方案、措施等是否先进、合理和可靠;保证施工安全和现场文明施工的措施是否科学、可靠。优秀得10分,较优得7分,良得5分,一般得2分,差或未提供不得分。 |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措施(10分) |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程度,其中确保质量、缩短工期、提高工效,对环境影响最小等方面所起的作用。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10分) | 以网络图的方式表示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是否满足本工程要求,各关键路径的工期是否切实可行,保证工期的措施是否科学、可靠优秀。 | |||
供应商的应答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篇 采购商务需求”,有一条不满足的,商务部分得分为0分,不再进入商务部分的评审。 | ||||
3 | 商务评分(10%) | 质量保证期(10分) | 质量保证期在磋商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的免费质量保证,得5分,最多得10分。 |
注:政府采购政策评分说明
1.关于小微企业:
1.1 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之规定,中小企业的标准为:
1.1.1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提供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1.1.2 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1.1.3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有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型、微型、中型企业提供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
1.2 依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之规定,监狱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2.1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1.2.2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3 具体加分说明:
1.3.1 供应商为非联合体投标的,对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注册资金十五万及以下的微型企业给予10%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1.3.2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本年度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微型企业承诺书(详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未提供以上资料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企业。
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一)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或特定资格条件的;
(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参加磋商;
(三)供应商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
(四)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按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签字、盖章;
(五)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七)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八)所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必须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的;
(九)供应商的服务时间、服务质保期及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十)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的情形除外。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由采购邀请书;项目技术需求;项目商务需求;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供应商须知;合同草案条款;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共七部分组成。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
供应商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澄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或答复。如供应商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经进入磋商程序,即视为供应商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条款内容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白及误解的权利。
(四)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三、六篇全部内容。
(五)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含有效的书面承诺)。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一)响应文件
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原则上采用软面订本,同时应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
2.响应文件组成
响应文件由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目录顺序组织编写和装订,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未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定格式。
(二)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四)磋商保证金:
1.供应商提交保证金金额和方式详见本文件第一篇“五、磋商保证金”;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2.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3 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5 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的时间或拒绝按成交状态签订合同(即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四)修正错误
1.若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或最后报价中的价格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为准。
2.磋商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并签字确认后,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
(五)提交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响应文件一式二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电子文档一份;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应与正本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以正本为准。
2.在响应文件正本中,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中规定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其规定签字、盖章。
(六)响应文件的递交
1.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均采用信封分别密封。信封上注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正本”、“副本”字样。信封的封口应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响应文件的装订形式为胶装。
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参阅采购邀请书。
3.响应文件语言:简体中文
(七)供应商参与人员
各个供应商可派1-2名代表参与磋商,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代表。
(一)成交供应商的确认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成交供应商的变更
1.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成交供应商无充分理由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将会同采购代理机构把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规供应商进行处罚。
(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官网上(https://www.cqjz.com.cn)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二)结果公告期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四)如有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在质疑处理完毕后发出成交通知书。
(一)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伤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质疑内容、时限
1.1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有异议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递交书面质疑截止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1.2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3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号以及招标项目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1.3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其他
3.1 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2 质疑函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二)投诉
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
(一)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有效承诺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三)如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或在签订合同时擅自改变成交状态的,采购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竞争性磋商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五)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参与重庆市政府采购活动,成为成交供应商,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办法的规定,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具体内容详见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信用融资”信息专栏。
第四章 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重庆市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国有
5.工程内容: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6.工程承包范围:等(具体详见采购人提供的招标图和工程量清单)。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以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计算。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 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
人民币(大写)(¥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详见招标文件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详见招标文件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详见招标文件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承包人项目经理: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并按如下顺序解释: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招标文件、答疑和补遗;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发包人的工程管理制度。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本合同在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办公楼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 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2)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见规划红线。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通用条款。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通用条款,若不同标准和规范之间要求不一致的,以较高标准为优先。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施工合同签订后七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肆套及电子光盘一张;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求增加图纸的,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支付图纸复制工本费后提供承包人要求增加的图纸。使用标准图的,标准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不影响承包人施工的情况下,图纸有可能分期提供,承包人必须配合,不能以此为借口延误工期;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应急方案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四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签章齐全)+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另行约定。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七日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工程部;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监理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发包人配合由承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临时道路和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自行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采用。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的权利,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文件、须经发包人认可的监理文件,须经发包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发包人或发包人工程部印章后方生效 。发包人法人代表同意可授权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撤回。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用水、用电发包人仅提供场外接入点,接至施工现场内及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水、电接驳费用及场外临时水、电线路布设费用等由承包人自理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其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开工前提供现有资料。承包人应结合现场情况对其准确性进行复核,并对复核结果负责。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所有证件由发包人办理,承包人配合,须承包人提供的办证材料,必须在发包人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供。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人提交读图纪要后10日内。。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提供。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电子文档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完整符合城建档案归档要求的竣工资料 套,竣工图纸 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确定档案验收日三日前提供。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竣工资料 套中至少一套为原件,另三套须装订成册。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派驻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到位。承包人必须在现场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并配置足够的管理人员。
②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提供施工进度计划,除每月提供外,如果监理或发包人要求临时提供某些报表和资料,承包人应无条件按监理和发包人要求提供此类报表和资料。
③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负责施工现场所有进场材料的保管、进场人员的安全(包括各种专业分包),并完全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④承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必须为发包人、跟踪审计和监理单位分别提供一间办公室;将上述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施工项目部建筑安装材料、会议室和办公室家具、投影机、幕布须为全新购买,不得使用旧材料,否则采购人将在工程款中扣除新旧材料间价差作为罚款。
⑤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手续: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保、施工噪音、卫生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根据当地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监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及违反规定导致的罚款均由承包人负责。
⑥已完工程成品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之前,毁损、火灾、丢失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保护期间如发生损坏、失窃,承包人无偿予以修复。
⑦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和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在采取防止损坏措施的同时,应立即知会发包人、文物局和公安局,否则责任自负。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公共设施,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或专门机构。承包人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那些被破坏的公共设施,并恢复原状,费用由破坏方承担。
⑧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规定做好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工作,积极配合发包人要求的施工场地清洁工作。竣工后剩余的任何材料和物品除属于发包人的外,承包人均应迅速撤除。竣工验收后,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仍须承担成品保护、保洁、安全等工作,此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过程中做到工完场清。工程交付前需完成对全部内容的清洁工作。如未在要求时间内清理完成或不清理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或自行组织清理或凿除,费用在结算中扣除。
⑨根据国家现行规范负责完成对工程活动中的各项检测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⑩负责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以及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承包人应承担的各种税费。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支付,防止欠薪引发的群体事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施工现场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负责(包括施工安全、消防保卫、环境污染、扰民和民扰),若发生非不可抗力或非发包人指令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或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b、负责办理施工临时占用道路、临时占用绿化等合法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c、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向监理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
d、开工前承包人须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不符合施工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单中错、漏、碰及各专业图纸表述不一致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总体配合工作。如因承包人未能在该道工序施工前10日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公司提交书面建议并配合解决此类矛盾或违反强制性条款,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的,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100%责任,且工期不予顺延。
e、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道路实施和竣工时场地恢复原状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施工用水、用电应从发包人指定的水、电接口接入。
f、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发包人和监理的指令,按照施工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文明施工。
g、工地实行定期监理例会制度(每周1次)。承包人应定期编制工程报告,内容包括工程完成情况、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及工程阶段计划等,报告在例会前一日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单位。
h、承包人为分包人提供配合和管理及进行施工总协调,参加发包人分包工程的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工期及工程资料等负责。
i、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或给分包提供配合的以及发包人提出需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要求完成,发包人即可安排第三方完成,按实际发生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j、承包人必须按本施工合同进行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本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承包人因特殊原因在施工中更换项目经理及施工管理人员的,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其中项目经理更换须经区建设工程招标办备案),且更换的人员应具备相应施工管理资质。如需变更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7日书面上报发包人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承包人每违约一项(或每一人违约),需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万元;承包人项目经理更换后,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k、临时停水、停电、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场外食宿、成品保护等支出的一切费用(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工期不予延长。
l、承包人必须按规定履行对分包人的管理职责,对分包人的行为负责。同时,承包人应提供水、电源(水、电费由分包单位承担)、施工通道、施工操作面等协助,并为施工人员进出现场提供方便。
m、配合发包人分包的工作: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对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发包人及监理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承包人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
n、建筑定位红线桩须做好外引及保护工作,确保完好无损、准确无误。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o、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按规定自行保护好承包范围内的已完工程的任何一部份或整体。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p、承包人进场后,发包人应将发包人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对承包人进行交底。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管理制度及流程开展相应的各项工作,并无条件配合根据发包人管理要求而应履行的特殊事项。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
关于建委报建备案的本项目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上述所有人员在本工地上班的到位率要求达到70%,如每月出勤少于21日的,按每人每日1000元罚款,并在进度款或其他款项中扣除,如其中一个月内出勤少于10日,除承包人按照前述原则向发包人承担责任外,发包人有权认为该人员不胜任,可以要求更换。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次。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次。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0万元/次,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万元/次,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七日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次,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书面认可后。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0万元/次,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次,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通用条款。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通用条款。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按国家规定执行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无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另行确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止时间:按通用条款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1.担保形式:汇款或转账支票
2.担保金额:履约担保金额为成交价的10%。
3.提交时间: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汇入采购人指定账户,不计息。逾期未支付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有权视为成交供应商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4.退还方式: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返还。
5、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人的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本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手续到两江新区管委会建设局办理完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手续后,即可退。不计息。
注:若不按时进行缴纳的,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供应商的中标资格,并没收其已缴纳的磋商保证金,采购人重新招标。
6、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执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7】13号),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简称“工资卡”),委托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工资卡。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监理合同规定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监理合同规定执行。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因某一合同事件,需要顺延工期或增加工程价款;(2)向承包人支付各种款项的签付;(3)任何作为结算依据的工程量的确认;(4)开工、暂停工程施工、复工指令的下达。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按监理合同。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合格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48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承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且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必须达到优秀。如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获得优秀,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渝建发〔2014〕25号文规定增加10%。。
(2)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安全管理目标进行管理。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的安全管理目标未能实现,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总价1%的违约金。(发包人的安全管理目标: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即由于责任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质量和安全事故)。
(3)承包人必须与分包单位签署安全生产协议,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负责,履行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由承包人负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由承包人负责。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工程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重庆市及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安全文明生产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导致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及其他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承包人在实施施工和保修期间的任何时候,对本工程周围环境都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不得随意排放污水和有害物,也不得破坏已建或在建工程的任何部分。
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性能良好,应配备专业的操作人员并具有上岗证书,施工车辆应经过公安交通部门检测合格,证照齐全。
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办理好工程的安监手续,并经验收后才能进行开工建设,同时承包人必积极配合安监部门及发包人做好安全施工的检查工作,并在施工中,积极对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并应不定期地做好施工机械、车辆、电力线路、生活生产设施的检查,提高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该做好外来人员和外来车辆到现场的安全管理,承包人应做好各类危险指示牌,指示牌需清晰可辩,如外来人员或外来车辆在施工现场出现事故,是由于承包人责任的,承包人应承担该项赔偿费用和责任。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施工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的50%,剩余部分随工程进度支付,其余规定按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相关规定执行。
6.3环境保护
增加下列项:
6.3.1 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
6.3.2承包人需自行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自行承担其费用;
6.3.3对施工中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电力设施等应按有关规定加强监控测量和保护,相应的费用或因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3.4环境保护工作由承包人全权负责,执行国家和重庆相关规定。施工现场内不得随地抛洒剩饭及生活垃圾等,更不能将其随意倒至施工区外,施工区内不得随处大小便。做到工完场地清;
6.3.5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前,应做好清洁、保养和维护工作。出场车辆应有专人打扫、清洗。有密封要求的按规定必须达到;
6.3.6施工期间必须保证周边单位的正常工作及居民的正常生活,尽量减少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的扰民。必须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临时要求,调整作业方式,停止高粉尘、高噪音作业或爆破作业等;
6.3.7保证周围建(构)筑物、地下及地上管线、地下人防等设施安全;
6.3.8做到进入现场的施工和作业人员,配证上岗,文明施工;
6.3.9按规定做好施工区域封闭及场地硬化工作,施工围墙(围挡)等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耐久,非施工相关人员不许入内;
6.3.10承包人完工拆场清场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临设的拆除及清理,开荒清洁等达到交房标准所需发生的费用。
6.3.11上述增加列项涉及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3.12 建设单位有权对以下行为进行处罚。
序号 | 情形 | 处罚金额 | 备注 |
1 | 未佩戴安全帽 | 500/人次 | |
2 | 未佩戴安全绳 | 1000/人次 | |
3 | 未按相关要求使用施工机具及其他施工设施,如移动脚手架、吊篮、配电箱等。 | 1000/人次 | |
4 | 未按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施工, | 2000/次 | |
5 | 临边防护等安全防护缺失 | 2000/次 | |
6 | 其他不满足相关文件安全施工规定及相关部门安全施工要求 | 1000-10000/次 |
注:本项目参照《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渝建安发【2013】28号文中《重庆市建筑安全文明工地评选验收表》的标准由发包人安排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本项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进行验收,若综合得分低于90分的,则扣除工程款:5万元;若高于90分,结算时安全文明措施费按相关规定计算后增加10%。
2、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图集(仿声屏障及铝塑板施工围挡)》的标准,建造符合要求的施工围挡和大门。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15日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7日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施工许可证取得前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 日历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此延误工期需在发现后7日内办理签证,逾期不予认可。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非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延误工期在5天以内时,每延迟1天,处以承包人违约金500元/天。延误工期超过5天,从第6天开始,每延迟1天,处以承包人违约金2000元/天。延误工期超过10天,从第11天开始,每延迟1天,处以承包人违约金5000元/天。
发包人对承包人施工月进度进行考核,考核不达标对承包人处罚1万至8万元违约金,具体考核指标由发包人确定。
因非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承包人逾期误工违约金已达到合同价款的3%而未竣工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费用不增加,工期不调整。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50年一遇的自然灾害(如台风、雪灾、洪水);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1、本工程所需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保证质量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且同类材料及成品、半成品和设备原则上采用同一厂家品牌。招标时采购人推荐了材料、设备品牌的,承包人在推荐品牌范围内采购,如要采用推荐品牌范围外的材料或设备,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
施工单位采购材料一个月前书面报送至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如因施工单位延迟报送,相关工期影响及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且建设单位有权进行索赔。
2、承包人采购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在采购前均需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对国家有强制性认证等特殊要求的产品、设施设备与材料,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加贴相应标志。
3、采购的材料到货后,要求附有有效的产品合格证、质保单及有关检测报告,并经发包人指定的代表进行验收,按规定需送检测试的,必须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4、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不合格材料和不允许使用的材料,所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为确保本工程建设质量,除国家对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必须进行检测的相关规定外,甲方保留对每批次进场建筑材料抽检的权力。抽检的材料由甲方负责指定法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如抽检的建筑材料检测合格,其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抽检材料不合格,施工方除承担其检测费用外,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更换合格产品,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如施工方对甲方的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抽检的备检样品进行复检,其成果运用同甲方抽检的成果运用一致。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另行确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临时占地的申请由承包人申请办理,临时占地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或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暂定价款项目等均属工程变更(所有工程变更须经设计及监理审核及造价咨询单位确认,最后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能有效)。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详见变更结算办法。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收到建议7个日历天。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收到建议7个工作日。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招标文件编制、组织招标、评标、确定承包人、合同谈判等由发包人负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暂估价工程最终价格的估价由发包人按本专用条款第10.4.1款进行估价。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使用。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列金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招标文件编制、组织招标、评标、确定承包人、合同谈判等由发包人负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 价格调整
可调价差材料:水泥、钢材、混凝土、砂、砖、电线、电缆。
可调价差材料的价差调整办法如下:
(1)自实际开工时间所在月起(实际开工时间与材料费基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时间在同一月份的,自次月起),按月计,每3个月为一个调差周期,每调差周期调整一次;不足一个调差周期的,不予调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延误期间的材料费价差不予调整(按照本项(1)、(2)、(3)目约定计算后,按照本项(4)目约定扣除)。
(2)以材料费基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可调价差材料信息价作为“可调价差材料单价基准价”,可调价差材料材料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可调价差材料单价低于可调价差材料单价基准价的:合同履行期间,以可调价差材料单价基准价为基础价格,《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期刊每调差周期内可调价差材料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较基础价格涨幅超过5%时;或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可调价差材料单价为基础价格,《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期刊每调差周期内可调价差材料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较基础价格跌幅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可调价差材料单价高于可调价差材料单价基准价的:合同履行期间,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可调价差材料单价为基础价格,《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期刊每调差周期内可调价差材料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较基础价格涨幅超过5%时;或以可调价差材料单价基准价为基础价格,《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期刊每调差周期内可调价差材料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较基础价格跌幅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可调价差材料单价等于可调价差材料单价基准价的:合同履行期间,以可调价差材料单价基准价为基础价格,《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期刊每调差周期内可调价差材料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较基础价格涨跌幅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工程量按每调差周期实际完成并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认的工程量,每单位工程的可调价差材料消耗量按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消耗量执行(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每单位工程可调价差材料消耗量高于定额每单位工程可调价差材料消耗量的,按定额每单位工程的可调价差材料消耗量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天数占其所在调差周期总天数的百分比,按比例扣除;工期延误期间分布在不止一个调差周期的,按调差周期分别计算扣除。
(5)按照第11.1.2项〔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约定执行的材料费价差,只计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在竣工结算审定前,只随进度款计量,但不支付,支付按照第12.4.4项〔进度款审核和支付〕约定执行。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招标工程由供应商以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本次招标范围的施工设计图纸、地勘报告、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PSDE-2018)为依据,由供应商结合自身实力、市场行情自主合理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范围内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措施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竣工档案编制费)、规费、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采购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规定的计量规则及工程量清单说明按实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工程量计量必须由承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测量认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渝建发[2014]25号文及《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相关规定执行。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经审计定案后,支付至审计定案金额的 97%;余下审定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2年缺陷责任期满并修复完成缺陷后,28日内无息退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本工程发包人不付备料款或预付款。
2)工程进度款根据甲方资金到位情况采用转账或承兑汇票形式具体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10个工作日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不采用。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政府相关规定。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合同工期。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所有损失。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4日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4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提出结算报告以及完整、齐全、有效的结算资料,申请办理竣工结算。并:承包人若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四个月后仍未能按时提交结算资料且无合理理由时,则发包人有权将能提供的结算资料经监理单位确认后,直接委托咨询单位进行工程结算,承包人不得对结算资料提出疑义;同时发包人也有权认为承包人对本项目放弃了工程结算,结束并完结了本合同除保修书外双方应履行的义务与责任。工程量如发生变化,可作调整,若项目有遗漏,施工单位均作让利给发包人,不作增加调整。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除按通用条款外,还须包括材料单价确价文件,材差调整审定文件,甲供材料、限价材料通知书、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原件)及相应的预算书、开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单、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期或者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项目应提供相应的明确责任的说明)、结算移交表、工程结算申请书、其他与工程结算相关的双方确认的协议书、备忘录等有效证明文件。结算时承包人承诺在送审资料交接完成后:①在审价过程中不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包括图纸、联系单、签证单、价格凭证等;②在送审结算书中项目的工程量如发生变化,可作调整,若项目的遗漏,施工单位均作让利给发包人,不作增加调整。
14.2 竣工结算审核
结算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措施费+暂定价材料价差调整金额+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新增或变更等引起的增(减)子项结算价+规费+税金+合同约定其它费用。各部分的结算原则如下:
1、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
以成交供应商投标报价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子项综合单价×子项工程量
①子项工程量:工程量计算以竣工图、施工图和有效签证资料作为计算依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
②子项综合单价以成交供应商投标报价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子项综合单价为结算依据。某一子项的合价报价小于所报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量的相乘所得的合价,则结算时以该子项合价报价除以相应子项工程量清单量所得的单价为相应子项的结算单价。如中标总价小于各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则结算总价按中标总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相比的同比例进行下浮。如两种情形均存在,则先按中标总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相比的同比例下浮该子项总价,再用下浮后的合价报价除以相应子项工程量清单量所得的单价为相应子项的结算单价。
2、措施费:
2.1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
2.1.1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以成交供应商投标报价时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包干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不作调整(包括因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签证等原因而引起的施工组织措施费的增减均不调整)。
2.1.2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按渝建发[2014]25号文规定按实办理结算。
2.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
2.2.1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按投标时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的报价作为结算价。
2.2.2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以成交供应商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乘以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规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办理结算。
2.2.3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以暂列金额形式计入报价的,根据发包人核定的价格按实结算或按照工程变更或新增项目清单结算原则执行。
3、设计变更及调整、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项目(含暂列项目、招标范围以外的项目)价款结算办法: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工程施工中出现新增项目,由成交供应商在该变更、新增项目启动前14天内向监理单位、采购人提出,经采购人、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如下:
A.工程内容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或类似子项,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由采购人审定);
B.工程内容如有与工程量清单不同的子项,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PSDE-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以定额计价模式编制工程预算(人工、材料价格:按投标价格;投标书中没有的人工、材料价格以采购人和监理工程师认质核定的价格为准),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后,再按成交价与最高限价之间的下浮比例下浮后进行结算。
C、当结算工程量增加12%以上时(与招标清单量相比,不含12%),在招标清单范围内的工程量仍按投标单价进行结算,超过招标清单量的增加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低,按投标综合单价下浮3%进行结算;当结算工程量比原招标清单量小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仍按投标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5、规费:按投标费率结算,若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中规费费率高于规定费率,则以规定费率结算。
6、税金:按规定费率结算,若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中税金费率高于规定费率,则以规定费率结算。
7、合同约定费用:
(1)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完成合同以外施工范围内或施工范围外但与本施工项目有密切关系的零星项目,成交供应商应接受采购人施工要求,并在施工前14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采购人提出施工签证,采购人在7天内予以签证后施工。如采购人未签证,成交供应商自行施工后发生争议,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2)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的费用。
(3)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结论为准。施工单位应如实上报工程结算,原则上被审减金额不应超过工程结算报价3%。如被审减金额超过工程结算报价3%,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超过3%部分审减金额的5%作为审减效益费。如:工程结算报价为1000万元,如审减金额为80万元,则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80-1000*3%)*5%=2.5万元审减效益费。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15个工作日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提交5份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30日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签发后15个工作日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验收完成日期起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工程经审计机构审计结束并出具书面审计结论后10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审计后总价的3%作为质保金。
15.3.3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占结算总价的3%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日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无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无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7)其他:另行约定。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60日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由于承包人不按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或使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材料,不听从发包人和监理的指令;
(2)承包人现场管理混乱,工程工期不满足要求,且不服从发包人和监理的管理、协调;
(3)承包人不按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规定施工等。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本工程竣工,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共同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验收,工程质量应一次验收达到合格。工程质量一次验收达不到合格,承包人需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返修达到合格,同时支付发包人本合同结算总造价的1‰的质量违约金;若经整改后仍不合格,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本合同结算价款造价的5‰的违约金,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在上级职能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发包人及监理单位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例行安全文明检查中,若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合格标准,每发生一次,处承包人罚金5000元。除上述约定进行违约处理外,若累计三次检查达不到合格标准,则安全文明施工视为不合格,发包人保留指定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整改权利,费用直接在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扣除,如该费用不足以支付时,可在当次/月工程费用中扣除。
(3)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经市安检站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每发生一次要求停工整改的,每发生一次,处承包人罚金20000元。
(4)承包人不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在施工中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或不按设计施工图纸、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现,除承包人应立即纠正整改外,罚款20000元/次。
(5)承包人施工中对各工序施工质量自检后,经发包人、监理或质检站复查,发现还有分项、分部工程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每发生一次罚款5000元。
(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不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被质监站或建设单位检查发现,每发生一次,罚款5000元。
(7)承包人应高度尊重监理单位履行职责,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服从监理单位的监督、协调管理,监理单位有权建议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处理,对不合作的单位或个人,发包人将责令其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或单方解除施工合同,所有经济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8)承包人必须遵从发包人和监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管理规定及管理制度,并遵从发包人和监理对现场总平面布置的控制,进行相应的施工平面布置,违反总平面规划将受到处罚,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必须提前插入环境、管网施工时,发包人和监理有权指令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相应临设或让出场地,发包人有权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各工种施工正常进行,由此造成承包人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9)如施工图出现重大修改时,发包人发放修改后的新版施工图,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承包人未按时将旧版施工图作废并返回发包人,或承包人未及时按新版施工图施工,造成工程实体与新版施工图不符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制定的项目总进度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发包人审批,施工过程中若承包人调整施工总进度计划,必须将调整计划报发包人审批同意方可执行。若调整计划未报审,视为承包人擅自调整计划,罚款5000元/次。
(11)在办理结算中,承包人若擅自伪造、涂改资料、弄虚作假或串通造假、虚增工程价款,发包人不予认可,并按照虚增工程价款的2倍赔偿给发包人。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增加条款: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日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规定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该项保险的一切费用。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办理或要求办理的各类强制保险、劳动保险和承包人认为需投保的等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办理并承担一切费用。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参保。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设计变更、签证与计量、材料价格核定以及工程款和竣工结算审核等工作,需严格按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以及程序执行。
21.2承包人必须按月支付民工工资,若有拖欠民工工资款时,承包人承担工程结算总价0.1%的违约责任。若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集体上告、上访、闹事(如拦马路、拉条幅、爬塔吊等),影响公共交通秩序、干扰政府正常办公及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行为发生,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总价0.2%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或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拖欠金额,由发包人直接支付民工工资。
21.3承包人应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6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和重庆市人民政府《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渝府令第188号),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1.4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发包人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按合同相应条款就行结算,并且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21.5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合同双方按以下方法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6发包人有权对原设计的材料的档次、规格和型号进行变更;也可对工程量进行增加或减少;亦可对工程项目增加或取消;以及对设计进行重大变更。承包人均应无条件接受并不得提出索赔要求。
21.7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工程连续停工超过5天或累计停工超过10天,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发包人将仅对已完合格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清算价款。
21.8挖运土石方区域及运距须由甲方、乙方及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确认。
21.9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必须每周参加项目监理例会。如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会,须于会前24小时前向发包人请假并征得同意;请假同意后缺席会议仍需缴纳罚款,项目经理罚款300元/人,其余人员罚款100元/人;未经业主同意无故缺席会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罚款500元/人,其余人员罚款200元/人;迟到、早退,罚款50元/人。
21.10承包人每周五16点前向监理和业主单位提交工程每周进度报告;每月25日前提供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和上月施工月报;报告中须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详细描述,对进度滞后或提前的原因进行分析。
未按时提供周报罚款300元/次,超过规定时限提交的,每延迟一天追加罚款200元/天。未按时提供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和上月施工月报罚款2000元/次,每延迟一天追加罚款300元/天。
21.11施工许可证由发包人办理,承包人配合。须承包人提供的办证材料,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供。如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办证材料,延误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工程延迟开工,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相关责任。
21.12承包人必须按中标资料中呈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材料员、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派驻施工现场,并进行压证施工,持证上岗。否则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21.13供应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重庆市关于施工生产安全及文明施工的所有现行的法律、法规、管理条例、管理规定的所有条款,并签订《廉政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除此之外,必须遵守以下条款:
(1)在项目施工现场,供应商必须组建其施工项目安全部门,供应商应委派有能力、胜任的人员承担安全部门经理,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人和采购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交其安全员的安全员上岗证,并安排不少于2名专职现场安全巡查人员,由供应商安全部门承担、但不局限于以下职责:
执行国家、地方政府相关的政策法规、规程。
在现场上保持各方对健康安全环境方面的沟通,包括地方政府、业主、监理公司、供应商和分包商等;
评估健康安全环境方面的目标;
协助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发生在项目施工现场的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事故等;
当地施工条件的调查、鉴别工作,评估施工中的风险;
建立规章制度,为高风险施工活动提供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为所有进入现场的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供应商、参观人员等)提供进场安全教育/培训;
提供资源:人力、材料、机械/工具、设备和资金。
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对健康安全环境方面表现进行审查和衡量,指出违规,并加以整改;
对正确的行动进行介绍及推荐,表彰在安全工作中表现杰出的现场工人。
(2)建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体系:
1)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供应商必须为所有雇员提供安全健康的职业场所,消除任何因工作原因引发的职业病的伤害,确保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因项目施工的实施引起的职业疾病伤害数目为零。
2)在项目的施工和试运行期间,项目的安全目标将是无伤害的历程。
(3)建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供应商在施工现场上组织以下定期的安全检查:
1)日常规安全检查:参加者为供应商安全员、各分包商安全人员(如果有),重点检查任何暴露在现场工人中不安全的行为,任何不安全的环境, 诸如背离安全程序, 使用差的工具工作等;
2)周安全检查:参加者为供应商安全员、各分包商安全人员,重点检查暴露在现场上的任何不安全的行为和环境,对违规方面采取整改行动;
3)月安全检查:参加者为项目安全委员会成员、供应商安全员、各分包商安全人员等,重点检查暴露在现场上的任何不安全的行为和环境,推动现场安全文化,回顾对安全程序的执行,回顾月安全目标的完成情况,执行现场的安全激励机制;
4)特殊的安全检查:参加者为供应商安全员、各分包商安全人员,检查包括对工作许可证的检查,电动工具/机械的检查和使用,防护设施的检查,锁控/挂牌的检查,PPE,电气施工检查,现场消防检查以及现场清理整洁等。采购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将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独立的、或与供应商联合进行类似的安全检查,任何类型的现场安全检查完毕后,采购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将向供应商发出相应的安全问题 “整改函”,供应商在接收到该报告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所有检查出的不安全行为和环境进行整改。
(4)供应商在确保施工现场(包括现场办公区域)的整洁有序方面,承担、但不局限于如下职责:
1)指定、安排若干个专职的现场清理人员;
2)供应商施工材料必须堆放在指定区域且堆放整齐/规整;
3)供应商施工设备/机具/工具必须存放在指定区域且整齐/规整;
4)现场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
5)在项目施工现场上,供应商必须建立/执行每天现场清理制度:即在利用当天收工前的十五分钟,安排当天在现场施工的人员,将现场的施工材料、施工机具/设备等摆放整齐,将现场施工废弃物集中堆放;
6)供应商将在施工现场上建立若干个建筑施工废弃物临时堆放垃圾池,并提供若干个生活垃圾回收桶。
(5)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
1)人员轻伤事故:供应商必须立即报告采购人、监理公司,由采购人、监理公司、供应商共同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轻伤事故调查;
2)人员重伤事故:供应商必须立即报告采购人、监理公司以及重庆市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由重庆市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组织,采购人及采购人委托的监理公司与供应商共同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重伤事故调查;
3)人员死亡事故:供应商必须立即报告采购人、监理公司以及重庆市安全监督站,由重庆市安全监督站组织,采购人、监理公司与供应商共同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死亡事故的调查。
(6)高空作业管理
供应商在进行每一项高空作业施工前,必须向采购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交如下文件:
向采购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交高处作业施工方案以及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向采购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交高处作业施工风险分析表;
向采购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交所有特殊工种的上岗证;
确保参加该项高处作业的所有工人接受了采购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的进场安全教育;
供应商提供给高处作业人员的基本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双肩背式安全带;安全网;钢丝救生绳。
(7)脚手架搭设拆除施工管理
供应商搭建/拆除脚手架施工活动,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国家、行业标准规范: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供应商在进行每一项脚手架施工前,必须向采购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交如下文件:
向采购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交脚手架作业施工方案以及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向采购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交脚手架作业施工风险分析表;
向采购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交所有特殊工种的上岗证;
(8)施工现场电气工作
供应商在施工现场电气工作,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国家、行业标准规范:
《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操作规程》(GB3787-2017)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督促供应商在进行施工现场电气施工前,必须向采购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交如下文件:
向采购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交施工现场电气作业施工方案以及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向采购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交施工现场电气作业施工风险分析表;
向采购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交所有特殊工种的上岗证;
确保参加施工现场电气作业的所有工人接受了采购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的进场安全教育;
供应商必须提供给现场电气作业人员的基本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绝缘手套、绝缘鞋。
(9)起重和安装工作
供应商起重和安装施工活动,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国家、行业标准规范: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 6067.1-2010)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供应商在进行每一项起重和安装工作前,必须向采购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交,或从采购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获得如下文件:
向采购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交该起重和安装施工方案以及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向采购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交该起重和安装施工风险分析表;
向采购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交所有从事该起重和安装施工的特殊工种上岗证;
确保参加该项起重和安装工作的所有工人接受了采购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进场安全教育;
从采购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获得针对该项起重和安装工作当天的施工作业票。
供应商必须提供给起重和安装工作人员的基本劳动保护用品双肩背式安全带、安全帽。
(10)动火作业
供应商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国家、行业标准规范:《消防法》等相关法规及标准。
供应商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向采购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交,或从采购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获得如下文件:
向采购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交进行动火作业的施工方案以及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向采购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交进行动火作业的施工风险分析表;
向采购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交进行动火作业的所有特殊工种上岗证;
确保参加该项动火作业的所有工人接受了采购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进场安全教育。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 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附件3:
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
一、保修范围及相应的保修期 限 | |
保修范围: 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保修期限: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道路为2 年; 3、厕所及物管房为年; 4、路灯为年 5、其它约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
二、保修责任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 |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天内派人修理。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抢修事故现场抢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或返修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员修理,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其他: 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 |
建设单位(签章): 项目责任人: 年月日 | 施工单位(签章): 企业法人: 年月日 |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附件7:
7-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7-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7-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一、响应文件封面
二、经济部分
(一)竞争性磋商第一次报价函
(二)明细报价表
三、技术部分
(一)技术方案
(二)技术响应偏离表
(三)技术评审需提供的材料(格式自定)
四、商务部分
(一)商务要求响应情况:施工时间、施工地点、售后服务条款等。
(二)商务响应偏离表
(三)商务评审需提供的资料(格式自定)
(四)其它优惠承诺(格式自定)
五、资格条件及其他
(一)一般资格条件
(二)特定资格条件
(三)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磋商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计划编号:
磋商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一)竞争性磋商第一次报价函
竞争性磋商第一次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磋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该磋商项目的磋商。
1.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施工及技术服务,初始报价为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写:元。以我公司最后报价为准。
2.我方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正本份,副本份,电子文档份。
3.我方承诺:本次磋商的有效期为90天。
4.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及磋商评审办法。
5.在整个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
6.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磋商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我方同意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交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保证金。如果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保证在接到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代理服务费。
供应商(公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网址: 邮编:
联系人:
年 月 日
(二)明细报价表
按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6-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编制,单独成册,封面必须加盖造价人员执业章和单位公章,综合单价分析表可不打印,在提供的电子文档中必须为全套的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供完整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两份。
(一)技术方案(格式自定)
(二)技术响应偏离表
项目名称:
序号 | 采购需求 | 响应情况 | 差异说明 |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供应商公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 项目技术需求”中所列技术要求进行比较和响应;
2.该表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要求逐条如实填写,根据响应情况在“差异说明”项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及原因,完全符合的填写“无差异”;
3.该表可扩展,并逐页签字或盖章;
4.可附相关技术支撑材料。(格式自定)
5.若“响应情况”栏中仅填写“无差异”或“有差异”等内容而未作实质性参数描述,该供应商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仅保留其合格供应商的身份。
(三)技术评审需提供的材料(格式自定)
(一)商务要求响应情况:施工时间、施工地点、服务条款等(格式自定)
(二)商务响应偏离表
商务响应偏离表(本表可自行设计格式)
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要求,如有任何偏离请如实填写下表:
序号 | 磋商项目需求 | 响应情况 | 偏离说明 |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供应商公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 采购商务需求”中所列商务要求进行比较和响应;
2.该表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要求逐条如实填写,根据响应情况在“差异说明”项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及原因,完全符合的填写“无差异”;
3.该表可扩展,并逐页签字或盖章;
(三)商务评分需提供的资料(格式自定)
(四)其它优惠承诺(格式自定)
(一)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供应商按“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以供应商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供应商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以供应商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项目名称:
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供应商名称)任(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姓名)特授权_________(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对上述项目的谈判、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字负全部责任。
在撤消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被授权人: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2018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或其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本年度新成立或成立不满一年的组织和自然人无法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表)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5.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书面声明。
6.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指: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7.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书面声明:
书面声明
项目名称:
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名称)郑重声明,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在合同签订前后随时愿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公司还同时声明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并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以上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二)特定资格条件
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1.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2.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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