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沙阻防护工程施工第SZFH标段招标公告
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沙阻防护工程施工第SZFH标段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市JT2020-001-0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沙阻防护工程
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项目专用本】
招 标 人: 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
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招标代理: 内蒙古海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O二O年一月?巴彦淖尔市
目 录
招标文件编制说明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
第三章 评标办法 50
评标办法前附表 5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61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62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63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100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15
第六章 图纸 116
第七章 技术规范 117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118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119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格式 121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22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24
三、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 126
四、投标保证金 127
五、施工组织设计 128
六、项目管理机构 129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不适用) 130
八、资格审查资料 131
九、其他资料 137
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格式 139
一、投标函 140
二、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141
招标文件编制说明
一、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沙阻防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由国家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通运输部编制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和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本项目实际编制的《项目专用本》共同组成,三者是一个整体;当三者内容不一致时,按《项目专用本》、《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顺序执行。
二、投标人应将《项目专用本》、《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结合阅读,并按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反映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未按规定编制而被拒绝。
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备。
注:
1. 招标文件中提到的时间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北京时间”。
2. 招标文件中提到的货币单位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人民币“元”。
3. 招标文件中提到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请参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交发〔2019〕22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沙阻防护工程施工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项目已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甘其毛都口岸至临河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发改基础字[2012]394号)批准建设。设计变更已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关于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沙阻防护设计变更的批复》批准,项目业主为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资金来自国家补助、地方自筹和银行贷款,招标人为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招标代理机构为内蒙古海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沙阻防护工程施工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项目交工后,K19+000-K24+000和K29+800-K31+500段路面积沙严重,对公路运营安全造成不利影响。为保障公路运营安全,决定在上述段落增加沙阻防护工程。
沙阻防护工程方案,即在K19+000-K24+000和K29+800-K31+500段路线两侧路基边缘200米处开始设置低立式柳条沙障固沙区。施工中应根据地形、主导风向及路线走向对钢板网沙障方向进行逐段核查,确保防沙效果。
2.2 本项目计划工期为123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5月16日,计划交工日期:2020年9月15日。
2.3 标段划分及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共划分为1个标段,标段划分及招标范围详见下表:
标段号 标段范围(km) 招标范围
SZFH 主线K19+000-K24+000和K29+800-K31+500。 沙阻防护工程等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并具备以下资格:① 具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② 近5年(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至少完成过1项一级及以上公路路基工程的施工。
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号)文件的规定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本次招标关于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要求详见招标公告及附件。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5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6 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双信封形式的“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办法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1) 获取时间: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1月23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0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2)获取网站:电子版(PDF或word版)请到“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ggzyjy.bynr.gov.cn)网站的交易信息栏目下载,专有格式(BMZF)招标文件请登录“巴彦淖尔市招投标交易平台”会员系统的“领取招标节点”下载。
(3)招标文件价格:每套0.0元。
6.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6.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0年2月19日9时30分。
(1)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BMTF格式)及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BMTF格式)上传至“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2)投标人应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当日9时00分至9时30分将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和纸质版投标文件递交至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2号开标室。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银行保函原件(如有)同时递交。
6.3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和纸质版投标文件,逾期上传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4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投标人均须携带制作投标文件时所使用的CA数字证书进行“现场解密”。由于投标人未携带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解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视为无效投标。
6.5 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前,投标人需提交人民币6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电汇或银行保函。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以下网站上发布: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
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nmgztb.com.cn);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务网站(www.nmjt.gov.cn);
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ggzyjy.bynr.gov.cn/)。
8. 监督部门
招标人监督机构: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巴彦淖尔交通运输局
电话:0478-7807908
邮编:015000
9.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南路运管大楼
邮政编码:015000
联 系 人:李先生
电话:0478-8785865
传真:0478-8785865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海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海拉尔大街8号
邮政编码:010051
联 系 人:王先生
电话:15184729526
传真:0471-653925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南路运管大楼
电 话:0478-8785865
联系人:李先生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内蒙古海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海拉尔大街8号
联系人:王先生
电 话:15184729526
1.1.4 招标项目名称 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沙阻防护工程施工招标
1.1.5 标段建设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1.2.1 资金来源 国家补助、地方自筹及银行贷款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公告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123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5月16日
计划交工日期:2020年9月15日
上述开、完工时间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具体阶段工期要求按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1.3.3 质量要求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
1.3.4 安全目标 遏制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确保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资质要求:见附录1
财务要求:见附录2
业绩要求:见附录3
信誉要求:见附录4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5
其他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 家;
(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 / 资质。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1.10.2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时间: /
形式: /
1.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
对分包人的资格要求:/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天前
形式: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时间之前将要求澄清的问题向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在“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dkxggzyjyzx.cn)”-“建设工程”栏目下“澄清补遗”上公布,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涉及项目概况、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内容的,招标人将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由于本项目采用网上报名,投标人自行关注并下载,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 无需确认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在“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dkxggzyjyzx.cn)”-“建设工程”栏目下“澄清补遗”上公布,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涉及项目概况、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内容的,招标人将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网站。由于本项目采用网上报名,投标人自行关注并下载,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 无需确认
3.1.1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双信封
□单信封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1)格式为(.BMTF格式)的投标文件(加密版)需要登录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会员系统,在“投标文件上传”模块上传投标文件;
(2)以U盘(2份,第一信封及第二信封U盘分别放在纸质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及第二信封封套中)形式存储的非加密电子文件一套(不得设置权限密码)与纸质版投标文件一同递交;
3.2.1 増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3.2.1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下载网站:投标人在“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系统”上自行下载。
投标人递交的U盘(U盘由投标人自备)应贴标签,标签上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应确保U盘无病毒、无损伤。否则,由于未遵循上述规定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人承担。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工程量清单
3.2.3 报价方式 ■单价
□总价
3.2.6 是否接受调价函 □是
■否
3.2.8 最髙投标限价 □无
■有,SZFH标段最高投标限价30,457,000元(本项目不列暂估价,不设暂列金)。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
要求 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招标人不接受其它格式的工程量清单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报价、投标函大写文字报价和交易平台上“投标一览表”中填写的报价三者必须一致。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120日
3.4.1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60万元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电汇及银行保函
(1)采用银行电汇时,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2020年2月17日17时00分。投标人须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或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以招标人到账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禁止投标单位从基本账户绑定的结算卡转出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从基本账户绑定的结算卡转出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的投标保证金。并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所投合同包号。
递交投标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方名称: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保证金打款账号为:投标企业需自行到交易中心平台会员端获取自己专属的保证金账号
注:1.跨省、跨行的汇款请通过人民银行二代支付系统汇划;
2.同省同行请通过综合管理平台——多级账户汇划;
3.通过网上银行汇款及有其他疑问的请与银行取得联系。
联系电话:0478-8700767、0478-8521197
0478-8521195、0478-8521196
(2)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上。出具保函的日期应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前。
□不要求
3.4.3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则 (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日,终止日期为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
(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款所述计息时间段内招标人指定汇入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并扣除招标人汇款手续费;
(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4)书面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应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书彩色扫描件发送至邮箱(499602039@qq.com),确认书面合同已签订,用于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
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
特殊要求 ■无
□有,具体要求: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 2017年度~2019年度(若2019年度财务报告未审计,则提供2016年度~2018年度)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4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1)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BMTF格式)1份,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BMTF格式)1份,上传至交易系统。
(2)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非加密电子版(.nBMTF格式)、Word格式“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文字、表格部分”电子文件,存储在一个U盘内(1号U盘);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非加密电子版(.nBMTF格式)、 Excel格式“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存储在另一个U盘内(2号U盘)。U盘由投标人自备,不得设置权限密码。
(3)纸质版投标文件1份,打印方法:在交易系统中打开最终版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点击打印按钮,打印投标文件。
(4)合同谈判时,中标人须再提供与上传系统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6份。
(5)投标人提供的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和纸质版投标文件三者内容应一致,不一致时,以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
3.7.5 装订的其他要求 纸质版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书脊上应标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全称及第标段
标记格式: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沙阻防护工程施工招标 ※※公司(全称) 第※※标段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
信息 纸质版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封套:
招标人名称: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招标人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南路运管大楼
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沙阻防护工程第标段施工招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在第一个信封开标当日规定时间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纸质版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封套:
招标人名称: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招标人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南路运管大楼
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沙阻防护工程第标段施工招标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银行保函封套:
招标人名称: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招标人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南路运管大楼
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沙阻防护工程第标段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
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纸质版投标文件: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2号开标室。
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至“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会员系统”, 并最终完成确认投标。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退还时间: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结束后退还未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纸质版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时间:第一个信封开标现场通知(或另行通知的时间)
开标地点:同第一个信封开标地点(或另行通知的地点)
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开标时必须亲自携带身份证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的CA锁现场对第一信封及第二信封进行解密确认,未参加开标会议或未能解密成功或未签字确认的视为无效标,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2.1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程序 (4)密封情况检查:检查商务及技术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并封存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5)开标顺序:按系统生成顺序。
5.2.3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程序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4)密封情况检查:检查封存报价文件的密封箱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检查报价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
(5)开标顺序:按系统生成顺序。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个并标明顺序。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
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nmgztb.com.cn);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务网站(www.nmjt.gov.cn);
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dkxggzyjyzx.cn)。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 /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
7.5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书发出的形式 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书面形式
中标结果通知书发出的形式:中标结果公告形式
7.6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公告媒介: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务网站(www.nmjt.gov.cn)、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dkxggzyjyzx.cn)。
公告期限:不少于3日
7.7.1 履约保证金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5%中标合同金额。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上。
□不要求
8.5.1 监督部门 招标人监督机构: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巴彦淖尔交通运输局
电话:0478-7807908
邮编:015000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
投标 □否
■是,具体要求:
1、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BMTF格式)至“巴彦淖尔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并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同时在开标现场递交电子版及纸质版投标文件。各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不再接收其它投标文件。各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电子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开标现场,如无意外情况只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开标,不再对纸质投标文件进行开标。投标人因系统或网络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新点软件公司联系。技术支持:0478-8785721、400 998 0000;CA锁咨询电话:0478-8786096。
2、(仅适用于网上开标、评标项目)本项目采用电子开标(网上开标),如在开标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电子开标时,改为纸质版模式开标。本标段采用电子评标(网上评标),如在评标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电子评标时,改为纸质版模式评标。
3、定义:电子投标文件(.BMTF格式)是指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在规定处加盖电子签名(包括签字、印鉴、单位公章)、生成后,成功上传至“巴彦淖尔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的最终版指定格式电子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是指存储在U盘中的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纸质版投标文件是指word版或pdf版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打印版本(非未加密打印版本)。
4、投标人上传至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BMTF格式)、存储在U盘的电子版投标文件(.nBMTF格式)、纸质版投标文件内容应一致。
5、为了保证投标文件安全,便于评委在线查阅投标文件,所有投标人必须提供包含非加密投标文件(.nBMTF格式)的U盘。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经过编制、签章,在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会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供投标人刻录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nBMTF格式)U盘由投标人自行存储,投标人必须保证电子存储设备能够正常读取。非加密投标文件(.nBMTF格式)U盘表面应简要载明招标项目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等信息,并分别与纸质版投标文件第一信封、第二信封密封在封套内。
6、出现下列情形的,招标人拒收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7、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投标无效。
(1)投标人代表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开标会的;
(2)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
(3)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8、电子投标文件(.BMTF格式)签字、盖章要求:
(1)签字、盖章位置及要求应符合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
(2)“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应使用CA锁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处,应使用CA锁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要求“投标人(盖单位章)”之处,应使用CA锁中的投标人公章。
(3)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若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应将代理人签名制作成电子图片,在Word中将签名图片粘贴在代理人签字的位置,之后再进行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字、盖章。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23.2.9 本项目合同为总价合同,已包括了为完成本项目建设任务所需要做的施工组织等一切工作、需要支付的所有成本、合理收益和税费。除根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变更及价格调整外,签约合同价格不作调整,由承包人包干使用。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的所有风险。
3.2.10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采取交通安全保护措施以及环保措施和文明施工所需的费用,并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支付子目的单价中。若投标人中标后,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指令其进一步采取补救或纠正措施,投标人应承担由于其措施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
3.2.11 投标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仔细研究本项目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情况及汛期施工、防汛、堤防等有关部门的具体要求及收费标准,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所需费用均应含入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
3.2.12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分别考虑各类临时用地的草原植被费及砂石材料的资源费等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单独计量支付。必要时发包人有权对该类费用代扣代缴。
3.2.13 因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施工进度等需要,料场以及施工工艺发生变更时,一律不予调整费用,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
3.2.14投标人的综合报价须充分考虑对已建成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设施的保护和恢复费用,施工过程中对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设施造成的破坏和影响必须无条件恢复至原状。
3.2.15交竣工验收检测费、施工临时占地补偿费、工程管理软件费、试验软件费等费用均由中标人摊入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招标人不单独支付。
3.2.16 投标人的投标价中应含的保险费按如下规定办理: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发包人联名投保,保险费由发包人承担。投保的范围与条件和保险费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办理。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合计金额,保险费率暂定为3‰;第三方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为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为4‰,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并对本项目进行投保,如出现保险事故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负责补偿。上述保险费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列有单独的支付细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填写总额价,中标后发包人将按承包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的保单支付给承包人。
3.2.17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税费标准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文件。
3.2.18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本项目河水冲刷及山坡汇水冲刷的风险。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填写接收文件登记表,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5.2.2 补充:第一信封开标现场应如实记录的情况
(1)未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
(2)未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
5.2.4 (5)投标函上填写的投标人名称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
(6)投标函中填写的投标价(大写金额)与“投标一览表”中填写的报价不一致。
7.1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8.5.1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
(五)相关请求及主张;
(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10.2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复印件除财务审计报告中附件及各类网页截图外,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
10.3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单位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内工建协﹝2016﹞17号规定的“工程”类费率计算标准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号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SZFH 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号 财务要求
SZFH 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中年平均营业额不小于5000万元
注:如投标人成立不足3年,则以公司成立之后相应年度计算。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号 业绩要求
SZFH 近5年(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至少完成过1项一级及以上公路路基工程的施工。
注:在对投标人进行施工业绩审查时,与投标人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的业绩不能作为投标人的业绩。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号 信誉要求
SZFH 1、投标人在2018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中不得被评定为“D”级;
2、投标人在2018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不得被评定为“D”级。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标段号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在岗要求
SZFH 项目
经理 1名 1、路桥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持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要求建造师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
3、取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行业类别代码为G(公路工程)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4、至少担任过1个一级及以上公路路基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职务;
5、必须在本单位参加社保。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项目
总工 1名 1、路桥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取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行业类别代码为G(公路工程)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3、至少担任过1个一级及以上公路路基工程施工的项目总工或项目副总工或技术负责人职务;
4、必须在本单位参加社保。
注:.表中人员不得兼职。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投标人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投标预备会
1.10.1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2.2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
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办理:
(1)对于本章第1.12.3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3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对于本章第1.12.3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登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不同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相应条款要求。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3.1.1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2)投标函;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3.1.1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 ,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光盘或U盘),或将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上传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网站供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单独拷入招标人提供的光盘(或U盘)中密封在投标文件内一并交回。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否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9.2.5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粘贴或机械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其投标将被否决。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7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16.1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16.1.1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8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9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 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3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业绩信息”栏目中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glxy.mot.gov.cn/)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网页截图复印件应体现项目名称、技术等级 、交工日期及主要工程量等栏目。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及查询路径,网页截图复印件应体现项目名称、技术等级 、交工日期及主要工程量等栏目。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4“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3.5.5“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还应附“中国建造师网(http://www.coc.gov.cn)”中查询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公共查询平台(http://219.143.235.78:8080/khglui/)”中查询的网页截图复印件,网页截图复印件的相关信息应与所附证书的相关信息一致),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网页截图复印件应体现企业名称、技术等级、主要工程量和人员履约信息等栏目。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及查询路径,网页截图复印件应体现企业名称、技术等级、主要工程量和人员履约信息等栏目。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3.5.6“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6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5.7“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7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7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
3.5.10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11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版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2)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名)之处,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若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应将代理人签名制作成电子图片,在Word中将签名图片粘贴在代理人签字的位置。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其中,投标函、调价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按照上述要求签字盖章。
如果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按照上述要求签字盖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2个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分别为第一个信封和第二个信封)和2个非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分别为第一个信封和第二个信封)。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操作手册或教程。
(5)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3.7.4投标文件份数和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纸质版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与1号U盘(U盘内容为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非加密电子版、Word格式“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文字、表格部分电子文件)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纸质版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与2号U盘(U盘内容为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非加密电子版(扩展名为nNMGGCTF)、 Excel格式“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银行保函原件(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递交的提供)应密封封套内。
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不需密封,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上传完成时间为准)上传至“巴彦淖尔市招投标交易平台”。
4.1.2纸质版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纸质版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以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人少于3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5.1款采用以下条款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5.1款采用以下条款: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及第二个信封开标现场,投标人均须携带现场解密用的CA证书锁(须与加密投标文件用的CA数字证书为同一锁)进行解密,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5.2开标程序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由招标人现场随机抽取的投标人代表抽取评标基准价系数(如有);
(6)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第一层解密,招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第二层解密,公布投标人名称。
(7)本项目采用电子开标,在试运行阶段,若出现非投标人原因引起的异常情况,导致所有投标人都无法正常采用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开标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采用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开标;若出现非投标人原因引起的异常情况,导致所有投标人都无法正常采用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开标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采用纸质版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开标过程中,若出现以下情况,应如实记录,并提交评标委员会:
①采用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开标的:
a.未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b.因投标人原因导致无法解密。
②采用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开标的:
a.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无法正常读取;
b.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投标函上填写的项目名称、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项目名称、标段号及本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号不一致。
③采用纸质版投标文件开标的:
a.投标函上填写的项目名称、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项目名称、标段号及本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号不一致;
b.拆封银行保函(如有)封套后,发现银行保函(如有)上填写的项目名称、标段号与封套上标记的项目名称、标段号及本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号不一致;或拆封后发现封套内无银行保函原件(如有)。
虽不采用纸质版投标文件开标,但按照本项第(8)目拆封过程中,若出现上述第③-a、b所列情形的,也应如实记录,并提交评标委员会。
(8)当众拆封纸质版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银行保函(如有)封套;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2.2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纸质版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封,由招标人密封保存。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第一层解密,招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第二层解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文件不进行解密;
(6)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及投标报价(开标时以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中填写报价为准),并记录在案;
(7)本项目采用电子开标,在试运行阶段,若出现非投标人原因引起的异常情况,导致所有投标人都无法正常采用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开标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采用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开标;若出现非投标人原因引起的异常情况,导致所有投标人都无法正常采用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开标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采用纸质版投标文件进行开标;
(8)当众拆封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纸质版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封套;
(9)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纸质版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退还给投标人;
(10)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1)开标结束。
5.2.4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应如实记录,并提交评标委员会:
(1)采用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开标的:
①未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②因投标人原因导致无法解密;
③未在开标一览表上填写投标总价;
④开标一览表上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2)采用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开标的:
①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无法正常读取;
②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投标函上填写的项目名称、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项目名称、标段号及本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号不一致;
③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④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⑤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3)采用纸质版投标文件开标的:
①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②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③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④投标函上填写的项目名称、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的项目名称、标段号及本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号不一致。
虽不采用纸质版投标文件开标,但按照5.2.3项(7)目拆封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的第二个信封纸质版投标文件、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及Excel格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过程中如出现纸质投标文件投标函上填写的项目名称、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项目名称、标段号及本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号不一致的情况,也应如实记录并提交评标委员会。
5.2.5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履约保证金
7.7.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5%。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签订合同
7.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8.3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投诉
8.5.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 月 日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工期 签名
记录人: 招标人代表:
年 月日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 月 日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有效性
核查情况 投标报价(元) 备注 签名
投标控制价上限(元)
记录人: 招标人代表:
年 月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说明: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或说明于年月日时分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分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 个月。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项目总工: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30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书,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公章) 招标监督机构(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盖单位公章) 交易中心(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不适用)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不适用)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关于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通知(第 号补遗书,正文共 页),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 评标方法 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在2018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信用等级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接收投标文件登记表》中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
2 评审因素与标准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且投标函中填写的工期与交易平台“投标一览表”中填写的工期一致;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平台中投标人法人电子签章除外)。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平台中投标人法人电子签章除外)。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了纸质版投标文件。
(12)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了电子版投标文件。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
(1)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组成齐全完整,字迹清晰可辨: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及投标报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且填报的投标报价(大写金额)与交易平台“投标一览表”中填写的投标报价一致;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7)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了纸质版投标文件。
(8)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了电子版投标文件。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第一个信封
评分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1)施工组织设计,满分40分;
(2)主要人员,满分25分;
(3)技术能力 ,满分10分;
(4)履约信誉,满分15分;
(5)业绩,满分10分。
2.2.3 第二个信封
详细评审标准 评标价计算公式:
评标价=交易平台“投标一览表”中填写的报价。
3.2.4 通过第一个
信封详细评审
的投标人数量 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序,选择前4名通过详细评审,当多个投标人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同时排名为第四名时,选择施工组织设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通过第一信封评审。
续上表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及分值
2.2.3(1) 施工组织
设计 40分 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以下内容: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措施);
(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根据先进合理程度,得24~40分
2.2.3(2) 主要人员 25分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15分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15分,
项目总工任职资格与业绩 10分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10分。
2.2.3(3) 其他因素 技术能力 10分 技术能力 10分 因本项目不涉及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所有投标人均得满分10分。
履约信誉 15分 履约信誉 15分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15分。
业绩 10分 近5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施工经验 10分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10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3.6.1项细化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还应查询以下网站对投标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1)“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投标人失信信息进行核实;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投标人股东信息进行核实;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对投标人提供的造师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资格证书等信息进行核实;
(4)“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公共查询平台”对投标人提供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信息进行核实。
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相关网站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若上述需要核实的信息在评标期间无法查询,评标委员会以投标文件中所附截图为准。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截图的真实性,若招标人在评标期间,签订合同前、合同实施期间的任一时期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3.5.11的规定处理,请投标人仔细阅读。
注:各项评分因素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计算。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3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2.4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的"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发 包 人: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南路运管大楼
邮政编码:015000
2 1.1.2.6 监理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监理人相关信息将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
3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14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至合同金额变化的均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6 5.2.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不适用
7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不适用
8 8.1.1 发包人提供测暈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7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收到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后14天内
9 11.5(3) 逾期交工违约金:0.1%签约合同价/天
10 11.5(3)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11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不适用
12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不适用
13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不适用
14 16.1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1项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若按第16.1.1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
■合同期内不调价
15 17.2.1(1) 开工预付款金额:不适用
16 17.2.1(2)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不适用
17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份(或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18 17.3.3(1)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200万元
19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20 17.4.1 质量保证金金额:3%合同价格。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是,利息的计算方式:
■否
21 17.5.1(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或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2 17.6.1(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份6份(或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3 18.2(2) 竣工资料的份数:6份(或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4 18.5.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不适用
25 18.6.1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不适用
26 19.7(1)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5 年
27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3‰。
28 20.4.2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4‰。
29 24.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诉讼机关: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第1.1.1.7目细化为:
指承包人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的全部施工设计图纸和可能附有的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以及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复的变更设计图纸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1.1.4 日期
本项补充第1.1.4.8目:
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天截止的时间段。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3 图纸的修改
本项细化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签字盖章后,由监理人下发,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14天内签发修改和补充图纸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施工。没有发包人及监理人的共同批准,承包人不得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否则按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1.6.4 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将决定报发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通知承包人实施。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前,应充分理解设计意图,并对设计文件和现场地形、地物进行认真复核和测量,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不得擅自施工,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增加均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应能发现设计文件的明显差错,因其未能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并报发包人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中有关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设计情况进行复核,若发现在施工图纸中有违规指定产品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报发包人。
1.7 联络
第1.7.2项目细化为: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24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3.1.1项补充:
(11)按10.1款批复或修改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第3.1.4项:
3.1.4 监理人的有关决定,都必须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工程施工的有关协议或决定,必须抄报监理人,以利于系统管理。在任何情况下,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索赔、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等一切与费用有关的监理人指令,均需先与发包人协商,发包人认可后方能生效。
3.1.5 本项目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总监办负责本项目的“五控、两管、一协调”及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监理工作。
3.3 监理人员
第3.3.1项补充:
总监理工程师可任命其负责的总监办中履行具体监理职责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为其配备一定数量的测量与试验人员,旁站监理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并报发包人批准。总监理工程师应将上述各类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4 监理人的指示
第3.4.4项细化为:
监理人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在其授权范围内,按合同规定履行质量监理、进度监理、费用控制、安全与环保监理等职责,可以为此发出指示,这些指示均应视为是其所隶属的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但如果这些指示有不当之处或受到承包人的书面质疑,发包人人可作出否定、变更或确认的进一步指示,承包人应予遵守。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任命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监理员(含试验员、档案管理员)无权向承包人发送任何指示,除非其不发出指示将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或不良影响。事后,监理人应对该监理员发出的指示进行确认,承包人应予遵守。
本款补充第3.4.6项:
3.4.6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监理过程必须通过书面指示的形式及时通知至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书面指示的内容包括所有质量、工期、合同执行、违约等内容;书面指示的执行情况实行跟踪验证,由发出人或发出人指定的有关人员进行执行过程的跟踪,并将跟踪验证情况及时反馈到监理人及发包人。承包人不执行指示,将根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及发包人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3.5商定或确定
3.5.1项补充为: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的变化和(或)工期的变化,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发出此通知无效。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 依法纳税
本项补充:
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包人征收的所有税金及其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子目的单价中,不再单独报价。由于政策性调整税费及税种,导致费用增加,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本项补充:
(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2)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采取的保通措施、安全保护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和标准化施工:凡是合同段内与已建公路、各种管道管线、输电线路、通讯缆线、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自行负责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或协调,承担与此有关的所有费用,所需费用计入相应工程量清单子目中。承包人应在不干扰公路、各种管道管线、输电线路、通讯缆线正常运营和不干扰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并在需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与其他在建工程有干扰的地方,承包人应做好协调工作;凡是在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制定完善可行的施工方案;承包人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的协助,发包人的协助不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应含在相应工程量清单子目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或疏忽,造成环境污染或河道阻塞或铁路、公路、各种管道管线、输电线路、通讯缆线不能正常安全运营或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而给其他部门或单位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纠纷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拖延或增加施工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村委会及村小组、村民的关系和有关事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支付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由此产生纠纷、阻工、停工而造成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在工程范围内,禁止施工车辆使用现有道路,如因施工车辆上路行驶造成的道路损坏、安全事故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5)因发包人局部交地不及时或拆迁不及时,承包人应合理的调配人员设备和调整施工组织,避免窝工和工期延误。
(6)承包人还应充分考虑由于本项目施工的影响,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村民要求修建或完善有关道路、排水等设施和因修建本项目而引发的需要修建的线外工程,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将此所需费用在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本项补充如下内容: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及行人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特点,提出保通措施及维护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保通措施及维护方案应包括:
a.成立专业维护、管理机构,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
b.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段、分幅安排施工,要控制施工长度,留有足够通行宽度并保持良好平整度,做到排水顺畅,路面无低洼积水,确保车辆能顺利交会,车辆平稳通过;
c.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d.加强与交警联系,争取交警参与,建立交通管理制度。
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现有道路、地方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等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第(2)目细化为:
(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开采费、运输费、税金、植被恢复费、占用费、补偿费及其他开支等一切费用。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对本合同所需用的石料,砂、砾石及其他当地材料的料场,承包人应充分调查和核实。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导致上述场地的变更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1.10第(3)目细化: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在本项目中出现拖欠民工工资或与本工程有关的债务而导致阻工、上访,经发包人、监理人、债权当事人或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后,发包人将停止对承包人的支付,直到其妥善处理为止。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引起不良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承包人应无条件认可。对一切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行为,发包人将其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部是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承包人在用工上,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务或临时用工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备案。为确保将工资按期、足额直接发放给农(牧)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农(牧)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并要建立农(牧)民工管理档案和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农(牧)民工管理档案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如承包人不及时支付农(牧)民工工资款,造成扰民、影响社会稳定及合同纠纷,承包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保留停止对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直至承包人妥善处理好上述纠纷为止。承包人必须负责农(牧)民工的人身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适宜的劳动保护。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及供销商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对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承包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
本项补充第(6)~(15)目:
(6)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及工程要求,配备满足该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班子。项目经理班子在组织施工时要科学管理,文明施工;要抓人员培训,抓质量、计划、进度,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7)承包人必须建立针对本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工作,所有隐蔽工程必须保留实时影像资料。
(8)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项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的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
(9)承包人应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支付,并应自费拆除重建。
(10)承包人应对本工程项目雇用的劳务、运输、供料等委托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往来全权负责。在工程结束后撤出现场前均应结算清楚,否则,承包人与委托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11)承包人应实现的质量目标: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优良。
(1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监理人指示完成各项预埋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按合同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13)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察,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对审计和稽察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地及时整改。
(14)与本工程有关的相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15)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16)本项目合同为总价合同,已包括了为完成本项目建设任务所需要做的施工组织等一切工作、需要支付的所有成本、合理收益和税费。除根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变更及价格调整外,签约合同价格不作调整,由承包人包干使用。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的所有风险。
(17)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采取交通安全保护措施以及环保措施和文明施工所需的费用,并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支付子目的单价中。若承包人进场后,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指令其进一步采取补救或纠正措施,承包人应承担由于其措施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
(18)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仔细研究本项目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情况及汛期施工、防汛、堤防等有关部门的具体要求及收费标准,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所需费用均应含入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
(19)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分别考虑各类临时用地的草原植被费及砂石材料的资源费等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单独计量支付。必要时发包人有权对该类费用代扣代缴。
(20)因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施工进度等需要,料场以及施工工艺发生变更时,一律不予调整费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
(21)承包人的综合报价须充分考虑对已建成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设施的保护和恢复费用,施工过程中对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设施造成的破坏和影响必须无条件恢复至原状。
(22)交竣工验收检测费、施工临时占地补偿费、工程管理软件费、试验软件费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3)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本项目河水冲刷及山坡汇水冲刷的风险。
4.2 履约保证金
本款补充:
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出具的履约保函采用固定有效期,但必须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出具且保函失效日期应至少为合同工期截止日期后半年及以上。履约担保在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前一直有效。如遇特殊情况,承包人出具的履约保函在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前已失效,承包人须在该履约保函失效日前向发包人出具后续阶段履约保函。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一切计量支付。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本款补充第4.5.5项:
4.5.5 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本合同期内严禁兼任另一个项目某个标段的项目经理,否则按第22.1款处理。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4.6.3项细化为:
(1)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在符合合同承诺的同时必须满足工程需要或监理人要求,且增加或调整人员所增加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进场后须经监理人审核向发包人报备,经审核、备案的施工人员未经监理人、发包人批准,不得擅自离场或更换。
(3)承包人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不得在本项目或其它项目上兼职。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4.8.1项补充:
承包人应按劳动合同及时发放薪酬,不得因此影响工程的正常进展及发包人的声誉。因此造成的劳务纠纷,发包人在收到劳动部门的仲裁结果后,有权根据仲裁结果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扣付。对工程的正常进展及发包人声誉造成影响的,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课以20万元以内的违约金。
第4.8.3项补充:
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4.8.6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及因其施工给他人造成的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承担相应费用。
本款补充第4.8.7~4.8.9项:
4.8.7农(牧)民工管理
4.8.7.1承包人自行组织农(牧)民工队伍进场务工的,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备案。
4.8.7.2农(牧)民工身份确认
农(牧)民工进场后,承包人和劳务公司应及时向农(牧)民工颁发含有农(牧)民工姓名、性别、年龄、照片、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工种、进出场时间等信息并加盖承包人项目部和劳务公司公章的农(牧)民工身份证明。凡进场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身份证专用验鉴机进行验证并登记注册方可进场。
承包人必须确定专人进行农(牧)民工管理,建立农(牧)民工管理档案,并就农(牧)民工流动、工资发放等相关情况包括工资支付清单复印件,每月25日,报监理人备案。
对无农(牧)民工身份证明在项目有务工事实的,项目发包人及监理将不认同其农(牧)民工身份,不纳入管理范畴。
4.8.7.3 岗前教育、食宿、安全、医疗卫生、劳动保护及保险
(1)农(牧)民工到项目后,在务工前,承包人必须就项目基本情况、安全管理、农(牧)民工管理、质量控制、地方风俗、宗教信仰、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等内容,组织每位民工参加不少于2天的岗前教育和培训,并做好相关文字、声象资料的收集工作。
(2)承包人应负责按照发包人要求为农(牧)民工安排食宿,提供各种必须的生活设施,并应采取合理的卫生防护和安全措施,以保护农(牧)民工的健康和安全。
对生病的农(牧)民工,承包人要妥善给予治疗,并不得安排其带病务工。
(3)承包人必须负责农(牧)民工的人身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适宜的劳动保护。
4.8.7.4 监理人负责对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的监督管理。
4.8.7.5农(牧)民工合同纠纷处理
承包人依据与劳务公司签订或与农(牧)民工签订的合同,按期足额支付农(牧)民工工资款。如承包人不及时支付农(牧)民工工资款,造成扰民、影响社会稳定及合同纠纷,承包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包人将在应支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留,直接支付给农(牧)民工。并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将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如承包人未与劳务公司或与农(牧)民工签订合同的,经发包人核实事实存在,发包人也将按上述规定执行。
4.8.8 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提供其工作所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保证劳动者在劳动中免受伤害。如劳动者在为本标段服务过程中发生职业病、人身意外伤害、伤亡,索赔等事宜均由承包人负责。
4.8.9 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开户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其资金的监管。承包人要向发包人授权对其所属账户进行工程资金查询。工程进度款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有权不定期对受监管单位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改正为止。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本项补充第(3)目:
(3)如发生紧急情况,承包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监理人具体指令,承包人也应及时采取合理而恰当的措施,事后24小时内应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
补充第4.14至4.15款:
4.14 承包人施工时避免损害他人利益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共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5 承包人施工方案的充分性
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工程实施阶段考虑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发包人不补偿因施工方案改变而引起的任何费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施工方案未考虑周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调整施工方案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款补充第5.1.4项:
5.1.4 为保证本合同工程的质量,对于钢材、水泥、沙袋、阻沙网等材料投标人中标后应按技术要求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能力和足够财务能力的供应商。承包人应将供应商名单及有关材料或设备报送监理人批准,并报发包人备案后,方可签订供货合同。承包人不得与未经监理人批准并经发包人备案的生产厂家签订合同,并应按有关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验收。承包人应将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进场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送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应承担产品的质量和价格风险。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款约定为: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第6.3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监理人要求进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安全需要时,监理人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无条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令,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作出合理解释并被监理人接受的情况除外。
8. 测量放线
8.2 施工测量
本款补充第8.2.3至8.2.4项:
8.2.3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测量放线工作的准确性。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仪器和工具必须满足工程精度的要求。在施工工程中,承包人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
8.2.4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48小时之前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本款约定为:
根据监理人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承包人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控制点坐标、地面线标高、尺寸及其线形进行精确地复核。如发现图纸有错误或有变化需重新调整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详细资料,列出他认为有错误或有变化需修正的数据报监理人核查确认。如果承包人在全部开工前对图纸中的数据未提出异议,则认为图纸中的数据是准确无误的,在工程计量时则不予纠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而未及时告知监理人或发包人,导致工程损失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亦不予顺延。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2.2项补充:
本项目所需的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线等)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运输和保管,其运输和保管必须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以及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当地公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必要时发包人将予协助,但不因发包人的协助而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承包人爆破施工必须具有相应爆破资质,并取得爆破许可证,按《爆破安全规程》对爆破影响区域进行安全评价,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爆破任务。
第9.2.3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合同》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的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自身人员及进入工地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承包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2)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基坑边沿、脚手架、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承包人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承包人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承包人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4)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合同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5)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6)承包人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7)承包人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8)承包人应当对其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9)承包人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承包人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0)由于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正在通车运营,承包人还应充分考虑进入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施工加强安全生产及发生通行费用等对施工成本的影响,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第9.2.4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本项目的应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并自行自费进行演练。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应当立即按要求向发包人、监理人和事故发生地的交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9.2.5项细化为:
为加强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1)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2)为确保将安全施工措施落到实处,发包人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以及《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的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费,该项费用按最高投标限价的1.5%计。所发生的施工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并按工程量清单附表的格式填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清单》,在工程施工中若无安全事故发生,招标人将按照清单实际发生情况据实支付。其中,安全施工措施落实应充分考虑施工中(如开挖安全措施、安全标识、警示标识、围护设施等)的安全措施。
本款补充第 9.2.12 项:
9.2.12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作好防损坏、防盗等工作,否则因此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3 治安保卫
第9.3.1项约定为:
工地治安保卫工作和相关协调事宜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发包人可协助承包人与地方政府联系、协调。
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并做好所属员工的管理和法制教育工作,搞好与地方关系,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并维护安定和维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否则应依法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
第9.3.3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应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应积极负责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第9.4.10项约定为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用地、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取弃土场、砂石场、驻地及预拌(场)站等要按照生态、国土等部门以及监理人批准的位置设置,严禁在保护区内设置;且保护区以外路段严禁在路线两侧可视范围内设置取弃土场、砂石场。否则,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负。
承包人在取(弃)土、采石挖砂结束后,须自费复垦至临时占地使用前状况,达到国土等相关部门要求,并通过相关验收。承包人必须做好其施工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否则,因环境保护发生的一切纠纷及经济赔偿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本款补充第9.4.12项:
9.4.12 承包人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在本项目建设之前和期间制定长期、中期、短期环境目标,采取切实措施,减少水土流失,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项目管理机构中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对施工过程环保工作的监督,环保措施的实施,环境监测的数据、资料的汇总负责。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环境的破坏、水土流失等情况,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承包人须切实执行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招标文件等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本项目任何临时占地均须发包人、监理人批准,否则,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方案,应遵照“粗活细做、细活精做、精益求精”的要求,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设计要求进行编制,包括(但不限于):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
(3)进度计划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
本条补充第10.5款:
10.4 合同用款计划
删除本款内容。
本条补充第10.5款:
10.5 未解除承包人的义务或责任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上述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或年度施工计划,并取得监理人的同意,但不能因此而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第11.1.1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管理机构、质检体系、安全体系的建立,劳务、机械设备、材料的进场情况,水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及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等。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3日内开始施工。
11.2 竣工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确保本项目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交工,并在合同报价中充分考虑为保证按时交工所需的人员、设备、材料(包括模板)等各项投入,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费用。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项目所在地5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且持续时间为近50年之最,以上气候现象以省级以上气象台提供的资料为准据。
(2)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2)项补充:
当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连续两个月的实际进度不足进度计划的70%(包括各分项工程)时,且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3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明显改观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7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发包人批准的其他分包人完成,或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它施工企业完成。该部分工作内容按如下方式确定单价:“以交通运输部现行的概预算编制办法、预算定额、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内蒙古有关补充规定,以及招标时采用的材料单价、取费标准、批复预算编制原则计算得出的预算单价乘以原承包人的中标价格降幅,作为新的单价”。原承包人在扣除其承担的税金后按进度以新单价全额支付给承建该工程的施工企业。
以上除解除合同外均不影响合同总价,且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原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若原承包人未能及时按规定以新单价支付分割工程的计量款,发包人有权代扣代付。
本款(3)项补充:
此外,承包人还必须承担本款所指“其他分包人”或“其它施工企业”的进退场费用、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本款第一段修改为:
一般不允许承包人在夜间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如确需夜间施工的必须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
增加11.8工期延长的审批
(1)必须是非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监理人才可考虑是否受理承包人的延期申请;
(2)若只是分部分项工程受影响,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加以弥补,而不应考虑推迟工程项目的总工期;
(3)监理人经审查同意延长工期的应当报发包人批准。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6)项细化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对当地居民的生活和生产带来一定的影响,当地居民可能产生不理解或其他非发包人原因而阻挠施工,或个别人恶意干扰正常施工,承包人应在取得当地政府与公安部门的支持下,主动积极地采取各种合理而恰当的措施加以协调解决,并尽快复工。对此,发包人协调部门亦应给予积极配合。因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发包人在工期与费用上不予补偿。如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为迎接政府相关部门检查、评比或配合重大政治活动而引起的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补充: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将相应顺延工期,但不予增加费用。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本款补充第12.3.3项:
12.3.3 如果在监理人依据第12.3.1项发出部分或全部工程暂停指令前,承包人已经定购有关工程设备或材料,并且工程暂停已经超过28天,则承包人有权获得该未被运到现场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支付。但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1)承包人根据监理人的指示已将该工程设备或材料运至发包人指定地点并标记为发包人的财产;
(2)暂时停工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第13.1.1项细化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控制标准 土建工程》(DB15/441-2008)、《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JTG F80∕1-2017)执行。在工程实体、原材料质量的控制上,各类技术规范、规程及图纸等对同一试验、检测指标规定值不一致时,取高限。
本款增加第13.1.6至第13.1.9项:
13.1.6 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13.1.7 发包人应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应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解决。
13.1.8 发包人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的工程有权直接发布或授权监理人发布停工令。
13.1.9本项目的质量目标为优良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及竣工验收优良),承包人应保证本工程施工完成后质量评定等级为优良,因此承包人应精心施工,认真考虑分析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因素。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达到质量目标要求的,应无条件采取措施补救,直至工程达到优良工程。如经过补救仍未达到质量目标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按合同条款22.1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13.2.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相关的技术规范与规程、本项目的管理办法以及发包人、监理人下达的管理与技术性文件,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本款补充第13.2.11项:
13.2.11承包人是工程质量的责任人,监理人对工程材料和施工、工艺的认可或对工程进行验收和计量支付,并不免除承包人对这些工程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不但对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进行自费修复或返工,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本款补充第二段修改为:
监理人经过发包人批准之后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13.5.1 项补充:
承包人对隐蔽工程经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时,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
补充第 13.7 款:
13.7质量抽检
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或其委托授权的盟(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第14.1.1项补充:
(1) 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人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供监理人批准。
(2) 承包人应随时按监理人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
(3)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4) 所有施工操作工艺均应符合合同的规定,或监理人的指令。
本条补充第14.5款:
14.5 独立的检查
当承包人与监理人就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人检验的结果是正确的,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的指令,并承担委托检验费,否则,委托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15. 变更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以支付;如果增加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以支付;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 若在本标段的上述情况中均不能确定变更工作子目的单价时,可采用相邻标段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15.4.5 若本项目所有标段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均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则以交通运输部现行的概预算编制办法、预算定额、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内蒙古有关补充规定,以及招标时采用材料单价、取费标准、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计算得出的预算单价乘以本标段的综合降幅(中标价与相对应的批复施工图预算价的比例),作为该变更工作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15.4.6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6 暂列金额
不适用,删除本款内容。
15.7 计日工
不适用,删除本款内容。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内容。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第17.1.3项约定为:
计量周期末指每月25日。
第17.1.4项补充:
(8)如果承包人对监理人计量复核结果不予同意,应在7天之内向监理人提出申辩,监理人收到此申辩后,应会同承包人复查对记录和图纸的计量审核,或予确认,或予修改。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此复查,则应认为监理人复查核实结果是正确的。
17.1.5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总额价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
1、101-1保险费: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将根据保险公司的保单经监理人签证后支付。如果由发包人统一与保险公司办理上述两项保险,则由发包人扣回。
2、102-1竣工文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支付。
3、102-2施工环保费:每三分之一工期支付总额的30%。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后,支付总额的10%。
4、102-3安全生产费:
①承包人应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足额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应按照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下发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文件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如承包人能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文件所规定的保证措施,并经监理人确认后,且当月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可按当月工程计量款的1.5%计量,并附安全生产费使用清单及凭证。否则不予计量。
②承包人必须足额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超出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予另行计量。
③合同期内,承包人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安全生产费报价中未计部分,于项目交工验收后一次性计量;若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则当月未计部分将不予计量。
5、103临时工程与设施:临时工程完工后,经监理人验收合格,支付所报总额的50%;之后根据临时工程的定期维护情况,按施工期每三分之一工期分期等额支付至所报总额的80%;剩余的20%,待交工验收满足要求后一次性计入终期计量支付。
6、104承包人驻地建设:驻地建设完成后,并经监理人、发包人验收合格,支付所报总额的50%;之后根据驻地建设的维护情况,按施工期每三分之一工期分期等额支付至所报总额的80%;剩余的20%,待交工验收且临时占地复垦满足要求后一次性计入终期计量支付。
17.2预付款
本款约定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内容。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2)目修改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短期贷款基准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项(4)目约定为: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无。
17.3.5 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发包人应在每期施工计量支付款中计提
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每期施工计量支付款的2%
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当承包人发生拖欠工资情况时,由发包人核实后将其计提保证金直接用于支付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同时将保证金动用相关资料按管辖权限向劳动监察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工资保证金按年度进行计提、返还。发包人要在每年项目停工时对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 60 天。公示期满且承包人出具无拖欠承诺后,发包人在次年首期计量支付时返还上年度未动用的工资保证金,同时计提当年首期保证金。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后且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情况的,发包人应退还承包人剩余工资保证金。
18. 交工验收
18.3 验收
本款补充第18.3.8项:
竣工验收
(1)当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竣工验收条件后,发包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2)竣工验收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18.5 施工期运行
不适用,删除本款内容。
18.6 试运行
不适用,删除本款内容。
18.9 竣工文件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文件,承包人还必须按交通部交财发[2000]207号《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由该承包人实施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六套,提交监理人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建设过程中应同步收集、整理交竣工资料,对隐蔽工程和重复部位的施工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保留施工照片、影像资料、电子文档。所有施工资料应按照案卷归档要求将全部资料统一装订组卷,编排档案和总目录,或者按照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竣工文件编制办法》进行档案管理,并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交发[2012]135号文件有关精神及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或档案管理部门的最新规定。同时,承包人还须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整个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交、竣工资料的整理、制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9.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本款补充第19.2.5项:
19.2.5 在缺陷责任期内,对于经发包人认定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限定的期限内完成修复工作,并自行承担修复和查验的所有费用,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工程费用,也无权要求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作为修复费用。如果承包人拒绝修复缺陷或损坏,或者在发包人限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缺陷修复工作的,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定后,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修复费用并支付给其他单位。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不适用,删除本款内容。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内容。
20.4 第三者责任险
本款约定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内容。
20.5 其他保险
本款细化为:
本项目承包人装备险、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和进场的材料及工程设备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报价。由于承包人未投保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索赔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自开工日起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政府禁令。
22.违约
22.1 承包人的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3)目细化为: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或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或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期开工;
本项(10)目细化为:
(10)承包人以各种理由减少或降低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程内容,拖延施工工期,并因此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
(11)承包人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非法使用农(牧)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牧)民工工资的,或者使用假公章(非由发包人统一在公安部门备案的)签订劳务、分包、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合同的;
(12)承包人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承包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13)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细化为: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与管理行为进行考量、考评,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没收违法所得,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直至不准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具体约定如下:
(1)若发生22.1.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责令其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视情况课以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违约金,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直至不准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
(2)若发生22.1.1(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违约金约定为:关键设备10~30万元/台(套),其它设备1~2万元/台(套),临时设施5万元/台(套),关键材料1~2万元;同时,可责令承包人限期将已撤离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重新进场。
(3)若发生22.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10~20万元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4)若发生22.1.1(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5~10万元违约金;同时可按第11.5款规定办理。
(5)若发生22.1.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10~20万元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代为修复,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6)若发生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以接管本工程,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可自行或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将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7)若发生22.1.1(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5~10万元违约金,并责令其纠正。
(8)若发生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责令其纠正,同时课以违约金约定为:
a.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10万元/人次,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5万元/人次;
b.关键设备不到位5万元/台(套),其它设备1~2万元/台(套);
c.未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批准,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擅自离开工地1万元/天,其它主要理人员3千元/天。
(9)若发生22.1.1(9)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视情节轻重,课以5~15万元违约金,并责令其纠正;
(10)若发生22.1.1(10)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除课以10~20万元违约金外,还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公告。
(11)若发生22.1.1(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课以5~15万元违约金,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和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取消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公告。
(12)若发生22.1.1(1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没收违法所得,课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同时视情况向资质管理部门提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建议。
(13)若发生22.1.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视情况而定,参照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本款提及的所有违约金,发包人可用于对承包人及其先进个人的奖励。以上违约金及奖金均以计量方式实现扣缴和奖励。
22.2发包人违约
本项补充为:
22.2.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如下:不适用。
25. 其他
25.1增值税及其附加
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自行缴纳并摊入各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5.2 分阶段施工计划的调整
在合同总工期不变的前提下,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或认为有必要的任何其他理由而对工程分阶段工期所进行的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服从,由此而可能引起工程费用投入的变化将不另考虑。
25.3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25.3.1凡是本标段内与已建公路、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军用设施、居民住宅区、文物古迹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公路正常运营以及注意保护地下管线、不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不破坏文物古迹等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在现场设置施工和安全标志,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公路、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居民的正常生活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
25.3.2 凡是工程项目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工程项目内地形复杂、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确保施工的安全和质量。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
25.3.3 承包人应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驻地建设,达到实用、卫生、消防、环保、美观的标准。承包人驻地建设的有关费用以总额的形式列入投标报价的相应子目中。
25.3.4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确保施工便道满足本项目的施工需要,确保本项目外购材料、设备调遣等机械设备的畅通无阻,否则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予以处罚。
25.3 与其他承包人的配合
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它工程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统一协调。相关费用均含在报价中。
25.4 试验配合
在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有权免费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室,承包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并承担相应费用,也不得对因此可能发生的人工、机械闲置损失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25.5 办公设施
为保证工程资料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发包人精细化管理目标,使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各方信息实时共享和交流,承包人应配备性能良好的办公、通讯和网络设备等,并采用经发包人同意、使之完全兼容的项目管理软件。
25.6 未能明确的规定
本合同未能明确的有关规定,如质量管理、计划管理、计量与支付管理、变更管理、材料管理、廉政建设、消防安全、驻地建设、水资源管理等,按发包人转发或下发的项目管理办法、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书
合同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 标段由K + 至K + 长约km,公路等级为,设计时速为,主要工程内容包括。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含项目管理办法及建管办、总监办下达的技术与管理性文件等)。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总工:。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或月)。
9.本合同书在承包人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章) 承包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 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 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章) 承包人:(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土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井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土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投标时不需填写,也不需纳入投标文件中)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质检负责人 1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类似项目质检工作5年及以上。
防风固沙
工程师 1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类似工程施工5年及以上。
测量工程师 1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类似项目测量工作5年及以上。
计划计量
工程师 1 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类似项目计划计量工作5年及以上,能熟练运用办公及造价软件。
安全员 1 助理工程师或以上,从事类似项目安全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过安全培训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
注:1、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不允许擅自更换, 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投标人增加管理和技术人员。
2、表中人员不得兼职。
附件五: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单位 最低数量要求
一、施工机械设备
客货两用车(5T及以上) 台 2
打桩机(液压式) 台 1
钻孔设备 台 1
水泥混凝土搅拌站(50m3/h及以上) 台 1
水泥混凝土运输罐车(6m3) 辆 2
3.0m3及以上装载机 台 1
插入式及附着式振捣器 个 各2个
15T及以上吊车 辆 1
小型挖掘机 台 1
90Kw及以上推土机 台 1
二、水泥砼试验设备
容量筒 套 1
砼抗压试模 套 10
磅秤(50Kg) 台 1
坍落度筒 个 2
三、现场测量设备
全站仪 台 1
精密水准仪 台 1
色彩色差仪 台 1
板厚千分尺 台 1
水平尺 台 1
卷尺(5m、10m) 把 各1
涂层测厚仪 台 1
注:1、投标人中标后,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应符合本表规定。
2、招标人将在合同谈判期间,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投标人增减相应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的数量。
3、承包人可自建工地试验室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验。
附件六: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 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 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 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监理人)
附件七: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 (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 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 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注:1、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履约保函的格式与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
本《招标文件》提供的履约保函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
2、若投标人不能按上述担保有效期出具履约保函的,该保函亦可采用固定有效期,其内容可修
改为:“本担保自 (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 (失效日期)之日失
效。”,但其保函失效日期应至少为合同工期截止日期后半年及以上。
附件八: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 包 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 (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须将其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 (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的权责
(1)按照(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甲方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及乙方的流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被挪作他用;
(3)甲方对乙方使用资金实行审批核准制,各类现金及转帐业务,无甲方的审批与盖章,丙方不得办理款项汇兑;
(4)甲方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违反使用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有权停止支付下期工程计量款,并要求其限期改正,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负全责;
(5)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乙方的权责
(1)项目部成立以后,乙方须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乙方使用项目建设资金时,须向甲方报送“承包人资金使用计划表”,以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劳务及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须将合同、协议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经三方协商后,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乙方保证每月向农(牧)民工及时、足额的发放工资,并按相关合同的规定,支付工程施工与设备购置款项;
(5)乙方在支付工资材料、设备购置等款项时,须向丙方提供经甲方签字、盖章的“承包人资金用款计划表”,丙方凭该表办理汇兑;提取伍万元以上现金时,须提前一天通知丙方;
(6)乙方在工程完工退场前,须把施工期间所有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否则甲方停止支付乙方的后续款项,并有权从中直接支付。
4.丙方的权责
(1)成立 (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经甲方批准的“承包人资金使用计划审批表”,办理汇兑业务,未经甲方签批,拒绝办理支付,并及时告知甲方。
(3)每月初将乙方上月的支付情况,连同其复印的备案材料,整理后书面呈送甲方。
(4)乙方提取伍万元以上现金时,须提前一天通知丙方;丙方要在次日保证现金的及时支付。
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止。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 (盖单位章)
项目经理: (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请在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平台中下载固化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第六章 图纸
请在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平台中下载招标图纸电子版。
第七章 技术规范
详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
第七章 技术规范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详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编号:市JT2020-001-0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沙阻防护工程
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第 标段】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 (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章)
年月日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
四、投标保证金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不适用)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1.我方己仔细研究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沙阻防护工程第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 工程质量:交工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为优良,安全目标:遏制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确保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工期 日历天。
4. 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5.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在合同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目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缺陷责任期 1.1.4.5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2 逾期交工违约金 11.5(3) 0.1%签约合同价/天
3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1.5(3) 10 %签约合同价
4 提前交工的奖金 11.6 不适用
5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11.6 不适用
6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16.1.1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7 开工预付款金额 17.2.1(1) 不适用
8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17.2.1(2) 不适用
9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17.3.3(1) 200万元
10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17.3.3(2) 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11 质量保证金金额 17.4.13 %合同价格
12 保修期 19.7(1)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5 年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沙阻防护工程第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
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授权委托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按上述规定签署。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性别: 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注:1.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按上述规定签署。
三、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牵头人名称)承担专业工程,占总工程量的 %;(成员一名称)承担专业工程,占总工程量的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格式如下。
(招标人名称):
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7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方。你方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决定,应通知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五、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炼、内容具有针对性):
1.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 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
3. 工期关键线路图及保证措施
4. 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5. 安全保证措施
6.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措施
7.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8.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七 临时占地计划表
附表八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注:附表格式(附表一~附表八)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第一册)中格式。
六、项目管理机构
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不适用)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主要工程内容 预计造价(万元) 备注
注:若无分包计划,则投标人应在本表填写“无”
拟分包工程造价合计(万元)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营业执照号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
中 项目经理
注册资本 高级职称人员
成立日期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企业
情况 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投标人为上市公司,投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 %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比例;
(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
(3)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三)近年财务状况
财务状况表
项目或指标 单位年年年
营业收入 万元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2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 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交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五)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项目 投标人情况说明
注: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和"投标人须知"正文第1.4.4项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资历表
姓 名 年 龄 专 业
技术职称 学 历 拟在本标段工程任职
工作年限 类似施工经验年限
毕业学校 年月毕业于学校专业,学制年
经 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工程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说明在岗情况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现从事工作为: 。
□目前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目前任职项目: ,担任职位: 。
备 注
注:1、本表应填写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相关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5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九、其他资料
投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招标编号:市JT2020-001-0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沙阻防护工程
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第 标段】
《报价文件》
投标人: (填写单位全称并盖单位章)
年月日
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一、投标函
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1.我方己仔细研究国道242甘其毛都至临河一级公路沙阻防护工程第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号至第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 )的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 在合同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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