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会议设备系统升级改造服务采购(WZZC2019-G3-30055-YCTX)质疑答复函
视频会议设备系统升级改造服务采购(WZZC2019-G3-30055-YCTX)质疑答复函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视频会议设备系统升级改造服务采购 | ||
品目 | 服务/租赁服务(不带操作员)/办公设备租赁服务 | ||
采购单位 | 藤县直属机关服务中心 | ||
行政区域 | 藤县 | 公告时间 | 2020年01月19日17:23 |
开标时间 | 2020年02月06日09:00 | ||
预算金额 | ¥183.30000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黄梓瑜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藤县直属机关服务中心 | ||
采购单位地址 | 藤县藤州镇登俊路57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联系人: 莫冰;联系电话:189*****000; | ||
代理机构名称 | 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广西梧州市藤县津南路232号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黄梓瑜联系电话:****-******* |
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藤县直属机关服务中心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视频会议设备系统升级改造服务采购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视频会议设备系统升级改造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WZZC2019-G3-30055-YCTX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梓瑜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藤县直属机关服务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藤县藤州镇登俊路57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人: 莫冰;联系电话:189*****00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项目联系人:黄梓瑜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地址: 广西梧州市藤县津南路232号
一、采购项目内容
质疑供应商:梧州市礼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30号
邮编:543002
联系人:刘春平
联系电话:180*****512
质疑人以邮寄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视频会议设备系统升级改造服务采购(项目编号:WZZC2019-G3-30055-YCTX)”项目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11时23分收悉。我公司对质疑人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经与采购人协商并经核查,现对质疑人质疑的问题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改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一览表→序号1→采购服务内容MCU服务器→项目服务配置要求→P20→→“20.▲设备具有认证。”的规定,以及P23-24序号1→采购服务内容分会场会议服务→项目服务配置要求→高清PTZ摄像头→P24→“19.▲提供产品CCC认证、...复印件”的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所定义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事实依据:1、该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一览表P20、P24,有以上规定。
2、“MCU服务器”及“高清PTZ摄像头”并不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的产品。
3、将“非国家强制性检测产品”检测报告定位采购需求条款(技术参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此,岑溪市财政局已有裁决案例(岑溪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被梧州市财政局撤销以后的裁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答复:
1、其查询的认证在线网站(http://www.cccwto.com/)不是带“gov”的官方网站,其查询结果无法律效力及说服力;
2、采购文件中并未要求“高清PTZ摄像头”提供CCC认证证书,其事实依据中“高清PTZ摄像头”要求提供CCC证书的事实不存在;
3、依据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8月2日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第九、信息技术设备的第8点已明确服务器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且不属于可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设备。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项质疑缺少事实依据,该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
采购文件P29的以下规定:“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价单位认定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及证明文件复印件为准(必须提供原件核查,否则无效,可向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咨询办理) ),对该报价人的报价给予6%的优惠,扣除后的价格为某报价人评审报价”。”
违反财政部2019年7月26日文件《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之“三”之“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关于“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事实依据:
1、采购文件P29有上述规定。
2、采购文件P29关于“(需出具...及证明文件复印件为准(必须提供原件核查,否则无效”的规定,属于“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1、财政部2019年7月26日文件《财库〔2019〕38号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之“三”之“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采购文件P29“报价单位认定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及证明文件复印件为准(必须提供原件核查,否则无效,可向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咨询办理) )”其中要求提供的资料不属于“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此要求是为了了解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真实有效性情况,属于合理的要求。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项质疑缺少事实依据,该项质疑不成立。
但为了不引起潜在供应商无法理解采购文件表述的情况,经与采购人沟通后同意就采购文件相关要求的描述问题进行澄清修正,详见本项目更改通知一。
质疑人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监督部门:藤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 ****-*******
采购人:藤县直属机关服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9日
二、开标时间:2020年02月06日 09:00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183.3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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