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电子信息产业园(一期)部分提升改造-第三标段 招标公告

许昌市建安区电子信息产业园(一期)部分提升改造-第三标段 招标公告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29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4,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建安区建设工程

(三标段)

项目编号:建安建工公字〔2020〕15号

项目名称:许昌市建安区电子信息产业园(一期)部分提升改造项目

招标人:许昌建安水务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河南天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零年一月




目 录

********5">第一章 招标公告————————————————————

********8">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8">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9">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2">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建安建工公字〔2020〕15号

许昌建安水务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许昌市建安区电子信息产业园(一期)部分提升改造项目

公开招标公告

一、项目概况

1、项目编号:建安建工公字〔2020〕15号。

2、项目名称:许昌市建安区电子信息产业园(一期)部分提升改造项目

3、招标单位:许昌建安水务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4、项目简介:项目位于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北邻新元大道,总建筑面积149693.22㎡。办公辅助建筑面积17053.22㎡,厂房建筑面积132640㎡,配套建设给排水、电器、消防、绿化、道路及硬化工程。本次招标仅对电子信息产业园(一期)的景观绿化提升部分及装饰装修提升部分的设计、施工和监理进行招标。

5、标段划分:三个标段。一标段:景观绿化提升标;二标段:装饰装修提升标;三标段:监理标。

6、一、二标段(主要招标内容为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

7、监理标:施工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工作。

8、招标控制费率:一、二标(景观绿化投资概算约980万元,装饰装修投资概算2000万元):以后期经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评审的初步设计概算中对应本工程承建范围内的工程费用为基数,招标控制费率为98%。

监理标:以该项目建安费为基数,招标控制费率为0.7%。

7、计划工期:一标段标:20日历天 ;二标段:90日历天;三标段:本项目的施工及保修期阶段全过程。

8、质量要求:达到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规范和标准(合格)。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一标段: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须包含相应经营范围并具有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园林绿化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未承担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2、二标段: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可接受施工、设计联合体投标)。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三标段: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具备建筑工程乙级和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丙级监理企业及以上资质;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4、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信用河南”网站(www.xyhn.gov.cn)信用信息栏列入黑名单,以及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黑名单等。(招标人、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委员会评标现场查询);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经评标专家委员会确认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文件一并保存。

5、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6、本项目一、二标段可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投标报名方式

1、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系统用户注册”入口(http://221.14.6.70:8088/ggzy/eps/public/RegistAllJcxx.html)进行免费注册登记(详见“常见问题解答-诚信库网上注册相关资料下载”)。

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均可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投标人/供应商登录”入口(http://221.14.6.70:8088/ggzy/)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等(详见“常见问题解答-交易系统操作手册”)。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人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均可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自行下载。

2、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向代理机构缴纳招标文件费用,本项目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元,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20日9时30分,地点为许昌市建安区新元大道兴业大厦4楼开标三室。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3、未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六、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许昌建安水务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乔起 176*****062

代理机构:河南天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齐小换 156*****001

许昌建安水务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2020年1月22日

温馨提示: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请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注意以下事项。

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下载、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开、评标现场不接受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以外的其他资料。

2.电子文件下载、制作、提交期间和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环节,投标人须使用CA数字证书。

3.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3.1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221.14.6.70:8088/ggzy/)下载“许昌投标文件制作系统SEARUN V1.1”,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参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组件下载——交易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供应商)。

3.2投标人须将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

3.3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应分别下载所投标段的招标文件,按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

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夹(xxxx项目xx标段),其中包含2个文件和1个文件夹。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电子投标使用,后缀名为“.PDF”的文件用于打印纸质投标文件,“备份文件夹”使用电子介质存储,供开标现场备用。

4.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

4.1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221.14.6.70:8088/ggzy/)。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4.2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4.3电子投标文件成功提交后,投标人应打印“投标文件提交回执单”,供开标现场备查。

5.评标依据

5.1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以电子投标文件为依据评标。

5.2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如因系统异常情况无法完成,将以人工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以纸质投标文件为依据评标。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许昌建安水务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乔起

电话:176*****062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河南天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齐小焕

电话:156*****001

1.1.4

招标项目名称

许昌市建安区电子信息产业园(一期)部分提升改造项目

1.1.5

项目建设地点

许昌市建安区

1.1.6

项目建设规模

许昌市建安区电子信息产业园(一期)部分提升改造项目监理

1.1.7

招标控制价

施工中标价的0.7%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自筹资金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对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施工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服务

1.3.2

监理服务期限

同施工工期

1.3.3

质量标准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1、三标段: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具备建筑工程乙级和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丙级监理企业及以上资质;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2、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信用河南”网站(www.xyhn.gov.cn)信用信息栏列入黑名单,以及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黑名单等。(招标人、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委员会评标现场查询);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经评标专家委员会确认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文件一并保存。3、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勘察施工现场,自行组织勘察施工现场,费用自理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

1.10.3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上发布

1.12.1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1.12.3

偏差

■不允许

□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经备案的招标文件、答疑、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文件(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日之前

形式: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系统提出。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系统上发布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系统上发布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答疑,经备案的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文件(如有)

3.2.3

报价方式

自主报价,投标费率报价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费率,不低于招标控制费率的80%。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费率):施工中标价的0.7%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3.3.1

投标有效期

60日历天(自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

详见附表一

□不要求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无

□有,具体要求: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近年,指2016、2017、2018年(不足年份,按成立年份起)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近年,指2016年1月1日至今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2)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

(1)成功上传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电子投标文件1份(文件格式为:XX公司XXX项目编号.file)。

(2)使用电子介质(U盘)存储的投标文件2份文件格式为:XXX公司XXX(项目编号).bin)。

注: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必须是通过“许昌投标文件制作系统SEARUNV1.1”制作,并经过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

3.7.3(3)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使用电子介质(U盘)存储的投标文件单独密封、盖章,在开标现场提交。

3.7.3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

4.1.2

封套上写明

项目编号:

招标人名称:

(工程名称/标段) 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0年2月20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许昌市建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三室(许昌市建安区兴业大厦四楼)

4.2.3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是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

开标程序

开标顺序: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5.2项。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由评标专家5人和招标人代表2人组成,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1-3人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同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人

7.6.1

履约保证金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否

■是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0.1

相关费用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收费标准按发改办价格[2011]534号文件。

10.2

标后履约

按照《招投标法规定》必须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由项目单位进行监管。

10.3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1、开标时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持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到开标现场签到,缺席或逾期不到者视为放弃。各投标单位参加会议人数不得多于二人。

2、总监理工程师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会议。

10.4

中标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和《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0.5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6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7

监 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8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1、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2、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3、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4、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9

投标文件的拒收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4、开标时法人或授权委托人(持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未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开标现场并签到的;

5、开标时拟派项目总监未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开标现场并签到的;

10.10

特别提示

1、潜在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错误等或工程量清单与图纸存在差异,请在规定时间内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提出。若投标人未提出异议,视为投标总价已经包含了为完成图纸对应工程总量的全部工程价款,即便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错项、漏项,竣工结算不再调整。因招标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导致中标工程竣工工程量与施工图纸不一致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价款风险。

2、潜在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请在规定时间内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提出,以其他方式递交的异议不予接受。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随时关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发出的有关本项目的答疑、修改等相关内容。

4、本项目试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如因交易系统异常情况无法完成,将以人工方式进行。

5、投标文件依据最终的招标文件进行编制。如果招标文件发生变更,投标人应以招标人最终发出的电子招标文件为准,编制投标文件,务请投标人随时关注项目变更信息。

6、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成功提交后,应打印“投标文件提交回执单”,供开标现场备查。

7、商务标投标文件制作注意事项:

7.1 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许昌投标文件制作系统SEARUN V1.1” 和操作手册(工程项目),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商务标投标文件。

7.2 商务标投标文件制作技术咨询:****-*******

8、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号、硬盘序列号等硬件特征码均相同时,视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其投标无效;评标专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查看“硬件特征码”相关信息并进行评审,在评标报告中显示“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硬件特征码”是否雷同的分析及判定结果。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如有),具体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发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如未提出异议,视为全面接受。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 天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发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所有澄清、答疑全部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发出的为准,不再接受书面形式的递交。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当招标文件(含评标、定标办法)、补充通知、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为准。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资格审查资料;

(6)监理大纲;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当是在监理服务期内,在充分考虑工程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并按照合同规定的范围提供全部服务所需要的费用。

3.2.2 投标人应按照本招标文件及招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3.3 投标有效期

3.3.1 投标有效期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1)中标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非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2)在法定期限内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执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单位加盖行政公章)及合同原件、履约保证金转账凭证到中心业务部室办理退款手续,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项目废标或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在此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4)投标活动中出现质疑、投诉的,中标候选人、质疑人和被质疑人、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投标保证金暂停退还。

(5)相关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其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行政监督部门对相关情况处置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退还投标保证金,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以转账方式一次性退还至投标保证金的原提交账户。

3.4.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前撤回投标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

(3)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4)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围标串标,骗取中标并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的;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的其它情形。

(7)自2018年1月2日起,凡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交纳至同一标段相同子账号的,保证金暂不予退还,并依照《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许公管委〔2017〕1号)规定,进行调查、认定、记录、并予以公示公告。对是否涉嫌串通投标,经调查核实后,记录不良行为,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国库。

3.5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扫描件或图片(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或图片)、投标人监理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或图片。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监理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和竣工备案表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原件扫描件或图片。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监理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无要求不提供。

3.5.6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总监理工程师应附身份证、职称证、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原件扫描件或图片,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其他主要人员应附有关资格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原件扫描件或图片。

3.5.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 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 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参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格式要求。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作出响应。

3.7.3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分为商务部分和监理大纲。

3.7.4 投标人登录许昌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许昌投标文件制作系统SEARUN V1.1”,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包括含工程量清单的商务标投标文件)。

3.7.5 使用电子介质(U盘)存储的备份文件2份。

3.7.6 同时生成与电子投标文件内容、水印码、电子签章一致的PDF文件。

3.7.8 商务标投标文件制作注意事项:

3.7.8.1 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许昌投标文件制作系统SEARUN V1.1” 和操作手册(工程项目),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商务标投标文件。

3.7.8.2 商务标投标文件制作技术咨询:****-*******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两份电子介质(U盘)存储的投标文件应分别单独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密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4.1.2 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提交电子介质存储的投标文件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及电子介质存储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电子介质存储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4.1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电子投标文件提交、取得“投标文件提交回执单”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5. 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和项目总监准时参加。

5.2 开标、解密、唱标程序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并公布招标人、代理机构、监督部门名称;

(2)宣布开标纪律;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5)宣布唱标顺序,按已定顺序唱标,唱标内容为: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

(6)现场抽取参与计算评标基准价的权重系数并宣布,同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5.2.2 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

5.2.2.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采用双重加密。在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分标段进行解密。

(1)投标人解密:投标人使用本单位CA数字证书远程或现场进行解密。需现场使用一体机进行解密的,请在代理机构引导下进行。

(2)代理机构解密:代理机构按电子投标文件到达交易系统的先后顺序,使用本单位CA数字证书进行再次解密。

5.2.2.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情况处理

(1)因电子交易系统异常无法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使用电子介质存储文件,以人工方式进行。

(2)因投标人原因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由系统技术人员协助投标人将备份文件(电子介质存储)导入系统。若备份文件(电子介质存储)无法导入系统或导入系统仍无法解密的,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 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 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3.1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及注意事项

(1)以网银、银行转账支票、银行电汇、银行保函方式提交。
(2)现金支票和现金不得作为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
(3)中标人必须通过其公司账户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交,其名称应与中标单位的

名称一致。
(4)中标人在缴纳履约保证金时,必须在附言、备注和用途栏注明“项目编号

及标段”,否则可能造成延迟退还。

7.3.2履约保证金提交比例和数额
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7.3.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1)项目完工后,由招标人出具《履约保证金退还通知单》,中心财务凭《履

约保证金退还通知单》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至中标人账户。
(2)中标人因发生质疑、投诉、举报或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中心依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意见暂停退还或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待行政监督部门对相关情况处置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 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

(万元)

总监理

工程师

监理服务

期限

备注

投标人代

表签名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 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

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交纳须知

项目编号

建安建工公字〔2020〕15号

项目名称

许昌市建安区电子信息产业园(一期)部分提升改造项目

标段名称

三标段

投标保证金

交纳信息

金额: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1、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方式:银行转帐、银行电汇(均需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出),不接受以现金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凡以现金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而影响其投标结果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使用银行转帐形式的,于截止时间前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将款项一次足额递交、成功绑定,以收款人到账时间为准,在途资金无效,视为未按时交纳。同时投标人应承担节假日银行系统不能支付的风险。

2、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2.1投标人网上报名后,登录http://221.14.6.70:8088/ggzy系统,依次点击“会员向导”→“参与投标”→“费用缴纳说明”→“保证金缴纳说明单”,获取缴费说明单,根据每个标段的缴纳说明单在缴纳截止时间前缴纳;

2.2成功缴纳后重新登录前述系统,依次点击“会员向导”→“参与投标”→“保证金绑定”→“绑定”进行投标保证金绑定。

2.3 投标人要严格按照“保证金缴纳说明单”内容缴纳、成功绑定投标保证金,未绑定标段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未按时交纳。并将缴纳凭证“许昌市建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缴纳回执”附于投标文件中,同时在开标现场提供一份,以备查询。

2.4 每个投标人每个项目每个标段只有唯一缴纳账号,切勿重复缴纳或错误缴纳。

3、未按上述规定操作引起的无效投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汇款凭证无须备注项目编号和项目名称。

5、出现以下情形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效,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投标保证金未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2)投标保证金未按照招标文件划分的标段依次转账。

6、《保证金缴纳绑定操作指南》获取方法:

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系统-组件下载-《保证金缴纳绑定操作指南》

注意事项

1、因投标人的原因无法及时退还投标(竞买)保证金、滞留三年以上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上缴财政。

2、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投标人需进行基本户备案,已备案的基本户开户银行、账户发生变化的,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方可提交投标(竞买)保证金。

3、基本户备案流程:投标人登录注册网址:http://221.14.6.70:8088/ggzy/,进行系统用户注册,在注册流程中“银行账户”环节,增加“账户类别-基本账户”,填写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扫描上传基本户开户许可证(两者信息必须相符),保存备案信息,提交并绑定CA后可缴纳、绑定投标保证金。

4、特殊情况处理

投标人投标过程中因账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发生变化,不能按照来款途径原路返还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须提供原账户开户银行相关证明及新开账户开户许可证,到建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财务部办理退款手续。




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项目编号

是否中标

是□ 否□

申请单位(签章)

开户银行

账号

申请金额

大写: ¥

股室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中标单位使用此表退还保证金时,此表格大小及格式不得改变。

履约保证金退还通知单


项目编号

是否完工

是□ 否□

中标企业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

大写:¥

招标人(采购人)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备注:中标单位使用此表退还保证金时,此表格大小及格式不得改变。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依据:“关于印发《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9号)”。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

2.1.1

形式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2.1.2

资格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

码证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

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资质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总监理工程师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主要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监理服务期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2.1.3

响应性评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审标准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和第四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监理大纲

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投标报价:30分

资信业绩:42分

监理大纲部分:20分

其他因素部分:8分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2.2.2

评标基准费率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费率的确定:评标基准费率D=α×E+β×F

其中:E—招标控制费率;

F—投标费率算术平均值,其计算方法为:当有效投标人不超过5家(含5家)时,取所有有效投标费率的算术平均值作为F值;当有效投标人在6—10家(含10家)时,去掉一个最高费率报价和一个最低费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F值;当有效投标人在10家以上时,去掉两个最高费率报价和两个最低费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F值。

有效投标人的投标费率为不高于E值,且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费率报价。

α—为E值的权重系数,α取值在0.40—0.70之间抽取(开标时,在0.40、0.45、0.50、0.55、0.60、0.65、0.70七个数值中由招标人和投标人代表现场随机抽机)。

β—为F值的权重系数,β=1—α

2.2.4

(1)

资信业绩

评分标准

42分

企业综合实力(0~33分)

1、有类似项目监理业绩的每项得5分,本项最高得15分,否则此项不得分(提供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原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企业监理的项目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工程类奖项(中州杯或结构中州杯)的每个奖项加4分,获地市级工程类奖项的每个奖项加 2分,同一工程只计一次最高奖项。本项最高 8分。(以开标时提供的证书和同级奖励文件为准,以证书发证时间为准)。

3、2016、2017、2018年连续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监理企业奖项的得 10分,连续获得市级优秀监理企业奖项的得 5分。其余不得分(以开标时提供的证书和同级奖励文件为准,以证书发证时间为准)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

(9分)

1、拟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员、资料员、见证取员等项目成员,配备齐全者得5分,缺一名扣1分(以证书为准)。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中有市级及以上优秀监理工程师且具有造价师资格或高级职称的得4分(以证书为准)。

2.2.4

(2)

监理大纲评分标准20分

监理范围、监理内容

0-2分

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

0-2分

监理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

0-3分

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0-2分

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

0-3分

合同、信息管理方案

0-2分

监理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

0-2分

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0-2分

合理化建议

0-2分

2.2.4

(3)

投标报价

30分

监理取费(满分30分)

各有效投标费率报价均得基本分30分,每低于评标基准费率1%的扣0.1分;每高于1%的扣0.2分。

投标报价(费率)低于招标控制费率80%的 (政府投资项目低于财政评审价80%的),作废标处理。

2.2.4

(4)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8分

服务承诺(0-8分)

投标人针对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结合自身条件和潜力做出优惠和服务承诺按照鼓励优质服务的原则。由评委根据投标文件表述的具体内容酌情打分。


备注:

1、凡评标办法里涉及到的证书、证件及业绩材料等,均应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否则该项得分应作0分处理。

2、类似项目:指学校建设工程监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监理大纲得分高的优先;如果监理大纲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大纲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

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说明: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工程监理项目招标可以使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

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

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 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 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

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

人。

1.1.3 工程和监理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 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

的资料。

1.1.3.4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

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

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 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 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

第 6.2 款和第 6.3.2 项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监理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

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

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

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报酬清单;

(8)监理大纲;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

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

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

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

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

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

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

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 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

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

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

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

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

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 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

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0.3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

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

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委托人要求

1.12.1 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

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

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

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

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

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委托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

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

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

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6 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委托人管理

3.1 委托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

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

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

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

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 7 天

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

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

责,并通知监理人。

3.2 委托人的指示

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

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 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8 条执行。

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

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

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

(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 决定或答复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

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 8 条的约定处理。

3.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 监理人义务

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

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 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

证书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

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

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




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1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

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

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

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

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

后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

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

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

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

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

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4.1 项规定执行。

4.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 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

工作会议。

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

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监理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

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

付酬。

4.7.3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5.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1 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

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 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

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

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监理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

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

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

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

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

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

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

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1 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

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 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

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 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 7 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

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

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

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完成监理

6.3.1 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




移交监理文件。

6.3.2 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

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增加监理报

酬的,所增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3.3 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

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4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

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

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

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

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

贮存。

7. 监理责任与保险

7.1 监理责任主体

7.1.1 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

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 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

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7.1.3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

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 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议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

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8. 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

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

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 合理化建议

8.2.1 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8.1 款约定。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

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

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

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 预付款

9.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9.2.2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

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 中期支付

9.3.1 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

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 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

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

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

约定执行。

9.4 费用结算

9.4.1 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

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 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

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

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

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2 条的约定执行。

9.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9.3.3 项的约定执行。

10.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

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

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

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

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

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

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

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

人承担全部损失。

11. 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

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

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2.2 委托人违约

12.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

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

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

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2. 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

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 (项目

名称),已接受 (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监理投标。

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5)委托人要求;(6)监理大纲;

(7)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

总监理工程师:

5.

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6. 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监理工作。

7. 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8.

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

,实际日期按照委托人在开始监理通知中载

明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为

天。

9.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

(盖单位章)

监理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委托人名称):

鉴于(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称“监理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

就监理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

起28 日后失效。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4. 委托人和监理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

变。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委托人要求

委托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委托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

定其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差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

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监理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委托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委托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监理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监理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项目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树木情况、文物情况、

地址地貌、气候及气象条件、道路交通状况、市政情况等。

2. 监理范围及内容

3. 监理依据

4. 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5. 其他要求

二、适用规范标准

1.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名录

2.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标准名录

3.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程名录

三、成果文件要求

1. 成果文件的组成

2. 成果文件的深度

3. 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

4. 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

5. 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1)纸质版的要求;(2)电子版的要求;(3)其他要求。

6. 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四、委托人财产清单

(一)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1. 委托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如办公室数量及面积、空调等

2.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清单:如电脑、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等

3. 委托人提供的设施清单: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

(二)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委托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4. 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资料

5. 技术标准、规范

6.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7. 其他资料

……

(三)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1. 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

2. 委托人财产退还要求

……

五、委托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1. 委托人提供的生活条件

2. 委托人提供的交通条件




3. 委托人提供的网络、通讯条件

4. 委托人提供的协助人员

……

六、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 监理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 监理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3. 监理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4. 监理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5. 监理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6. 监理人自备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7. 监理人自备的试验用房、样品用房

……

七、委托人的其他要求

委托人的其他要求

……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工程名称) 标段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监理大纲

七、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 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项目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愿意以费率(大写)(小写: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增值税税率为),监理服务期限:,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如有);

(5)资格审查资料;

(6)监理大纲;

……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标段

投标人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

证书编号

投标范围

投标费率

(大写)

(小写)

监理服务周期

投标有效期

优惠与服务承诺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正反面。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监理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附投标保证金有效的转账凭证;

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 话

联系方式

传 真

网 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企业监理资质证书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如有)

营业执照号

员工总人数:

注册资本

高级职称人员

成立日期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技术人员数量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各类注册人员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与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为同一人或者存在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单位)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合同价格

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职 专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序号 本项目任职 姓名

业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六)主要人员简历表

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

年龄

证书)名称

学历

拟在本项目任职

工作年限

从事监理工作年限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委托人及联系电话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6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监理大纲

监理大纲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监理范围、监理内容;

二、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

三、监理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

四、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五、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

六、合同、信息管理方案;

七、监理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

八、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九、合理化建议。

七、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提升改造 产业园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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