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期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相关事项通告公告

防控疫情期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相关事项通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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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2020-00004发布机构人社局发布日期2020-02-01
文  号
主  题劳动、人事、监察体  裁通知
组配分类劳动就业


操作

关于防控疫情期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相关事项的通告




为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更好的保障当事人权利,依照相关规定,淮安市淮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相关事项做如下通告: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淮安市关于强化落实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的通告》、《淮安市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及淮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防控疫情期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相关事项的通告》等文件精神,本委决定对2020年1月31日后已经排期的庭审、质证、调解等活动进行延期,具体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正常参加庭审或者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或中止审理。


(四)按照“非必须、不举办”原则,疫情防控期间本委原则上不接受面对面业务咨询、办理。如有咨询相关法律政策,了解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可以拨打****-********,进行电话咨询。如有纠纷需申请调解或仲裁的,优先通过江苏省人社厅官网(http://jshrss.jiangsu.gov.cn)上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先行申请调解,或通过邮寄方式送交相关申请材料,本委寄送地址为淮安市淮安区梁红玉路48号信访局一楼大厅1号窗口。寄送材料前可以先通过本委咨询电话确认相关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尽量避免出行,减少交叉感染几率。


(五)如必须至现场办理相关业务或根据仲裁文书通知要求必须到场参加仲裁活动的,请一定要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本委进行相关检查、管理。如有发热等症状,请务必提前告知,以便工作人员能够有效采取相应措施,感谢理解和配合。

(六)本委将积极响应党委政府调整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相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并按照相应规定办理,适时调整工作。



淮安市淮安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2020年1月31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仲裁 争议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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