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商业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知

加强商业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知

各商贸流通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总体部署,根据《江苏省商务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商业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苏商肺炎防控〔2020〕2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餐饮单位等商业场所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商业场所经营管理方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企业防控工作组,制定企业防控工作预案,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做好防护措施日志记录、员工健康教育、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等工作;同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采取疫情防控措施亦不得对安全生产造成影响。

二、工作人员要戴口罩上岗,做好自我防护;每日上岗前员工进行体温检测,做好员工健康状况监测及登记。

三、在入口处张贴醒目标志,提醒消费者进入场所佩戴口罩,对未佩戴者进行劝阻,如不听劝阻应及时向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配备体温检查设备,对入场人员进行监测,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

四、加强经营场所通风、换气,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须采用全新风方式或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方可继续运行,运行时应加大新风量和室内外换气次数。

五、每天营业前应使用有效氯浓度为500mg/L的消毒液,对地面和公共用品用具消毒1次,并根据客流量适当增加消毒次数。

六、停止使用轿厢式电梯,要加强对自动扶梯扶手的消毒。

七、企业内部食堂,可采取分餐、盒饭、外购等形式保障员工餐饮,不得安排食堂集中就餐。

八、严禁在餐饮服务单位内饲养、宰杀、销售活禽;严禁采购、加工、出售野生动物及制品。

九、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引发公众聚集性的促销活动。

十、经营单位应通过显示屏、广播、宣传栏等方式,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宣传。

南京市溧水区商务局

2020年2月2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防控 疫情 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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