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设备及物资一批采购招标公告
岳池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采购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办公厅颁发的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行紧急采购的通知的精神,拟对岳池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设备及物资一批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招标编号:YCXXXGZBD-2020-02
二、招标项目:岳池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设备及物资一批采购项目
三、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四、招标项目简介:岳池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设备及物资一批采购项目
五、采购人采购需求: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人可自行在岳池县人民医院、岳池县中医医院、岳池县疾控中心网下载附件(即招标文件)。
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采购项目需求的合法生产或销售企业。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3、招标文件第四章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六、招标文件获取、报名: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年2月1日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至2020年2月3日17时00分,登录岳池县人民医院、岳池县中医医院、岳池县疾控中心网站投获取招标文件;报名方式:报名资料发送至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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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0年02月04日15:00(北京时间)。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八、开标地点:岳池县人民医院六楼中会议室。
九、本投标邀请在岳池县人民医院、岳池县中医医院、岳池县疾控中心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岳池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采购组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
****-*******、
182*****9182020年2月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附表
序号-条款名称-说明和要求
1-采购人-采购人:岳池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采购组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
****-*******、
182*****9182-最高限价-包一:122.90万元(1、负压救护车46.00万元/台;2、负压隔离舱(床)6.00万元/张;3、负压担架4.00万元/个;4、一次性外科口罩7.00元/个;5、N95口罩40.00元/个;6、一次性防护服150.00元/套);包二:185.50万元(1、无创呼吸机7.00万元/台;2、一次性外科口罩7.00元/个;3、N95口罩40.00元/个;4、一次性防护服150.00元/套);包三;124.20万元(1、紫外线空气消毒器0.50万元/台;2、医用等离子空气消毒器(60立方)0.60万元/台;3、医用等离子空气消毒器(100立方)0.98万元/台;4、医用床单位消毒机1.10万元/台;5、血气分析仪18.00万元/台;6、一次性外科口罩7.00元/个;7、N95口罩40.00元/个;8、一次性防护服150.00元/套);包四:467.50万元(1、PCR实验室(含装修)180.00万元/套;2、红外线热成像仪(全自动红外体温监测仪)23.00万/台;3、一次性外科口罩7.00元/个4、N95口罩40.00元/个;5、一次性隔离(手术)衣55.00元/套;6、护目镜60.00元/套)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
5-供应商询问、质疑的
对象
-
采购人负责受理并答复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的资格条件、技术参数、服务要求、评分办法(如有)和中标或成交结果的询问、质疑;
采购人:岳池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采购组
采购人地址:岳池县建设路东段22号
采购人联系电话: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
****-*******、
182*****9187-分包履约-本项目不允许分包履约形式履行合同。
8-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招标澄清和更正全部通过网上信息发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请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自行登录岳池县人民医院、岳池县中医医院、岳池县疾控中心网获取更正内容,采购人不再另行通知,投标人未上网查阅、下载更正公告造成的后果自负。
9-投标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
10-投标保证金-包一:壹万元;包二:壹万元;包三:壹万元;包四:贰万元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现场缴纳
未按照本项规定的方式、时限缴纳保证金的,视为保证金缴纳无效。
11-履约保证金-根据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向采购人缴纳政府采购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
12-签到说明-投标人签到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到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公章)。未按以上要求提供证明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3-不良行为记录-报名成功并缴纳保证金后,不按规定参与投标的供应商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4-中小企业规定及价格扣除规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1、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后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价格扣除规定
2.1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但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可。属于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予以认定处理。
注:供应商不属于本款规定的中小企业的,不需提供招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明细表。
15-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响应)文件作为无效投标(无效)处理。
16-失信供应商惩戒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按照(川财采[2015]37号)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能认定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17-评标价-评标价=投标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小微企业规定应当扣除的价格。
评标价仅在评审过程中适用,本项目的合同执行价格仍以投标报价为准。
18-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由采购人采购项目责任人三名组成,负责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