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档案馆建设监理(第二次)招标公告
综合档案馆建设监理(第二次)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 ********E6 | 所属地区 | 宜宾 |
项目名称 | 长宁县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监理(第二次) | ||
发布时间 | 2011年10月11日 | 截止时间 | 2011年10月14日15时 |
比选人(项目业主) | 长宁县档案馆 |
项目名称 | 长宁县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监理(第二次) |
建设地点 | 长宁县长宁镇 |
实施时间 | 计划工期300日历天 |
工程规模(和/或标准) | 新建综合档案馆,建筑面积2807平方米,其中:库房面积962平方米;以及配套设施建设等 |
建设资金 | 中央预算内资金 |
其他 |
监理1 | 长宁县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监理(第二次) |
(1)一般要求: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资质要求:企业资质等级不应低于(包括):
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
(3)其他要求:
(1)要求比选申请人近三年内(2008年-2010年)完成2个及以上的类似项目(类似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2)选择直接向比选人提交参选保证金的请在转帐支票摘要栏注明“长宁县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监理(第二次)参选保证金”。并将银行转账凭证及本公司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于报名截止前传真至比选人 。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比选。
(1)请有意参加本项目竞争的比选申请人,到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www.sczbbx.com)报名并购买比选文件,比选文件收费为2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比选申请人应按“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特别规定”的要求报名。
(2)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各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为:从2011年10月11日网上发出比选公告之时起至 2011年10月14日15时 截止。
(3)比选申请人应在本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按报名的合同段分别提交比选保证金,具体金额见表三。比选申请人可选择以下两种(A、B)方式之一提交:
A.直接向比选人提交。
户 名:长宁县档案局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长宁县支行
比选保证金必须通过比选申请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现金转账方式提交。
B.通过比选网站向比选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
(4)比选人将根据合理低价的原则确定中选人。比选人以比选公告公布的比选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选的,中选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选价净价与基准值之差额2倍的差价履约现金担保。
(5)报价要求。比选人可以要求比选申请人实行一次性报价或二次报价。比选人对比选申请人报价的具体要求见表三。
(6)本项目(合同段)比选人采用的报价方式、报价要求、最高限价、比选保证金一览表
(表三):
合同段 | 报价方式 | 报价要求 | 最高限价 | 比选保证金 | 备注 |
监理1 | A.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最高限价下浮一定比例报价 | 一次性报价 | 12.46 | 1 |
最高限价和比选保证金单位为万元。
(1)比选人定于报名截止时间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即北京时间2011年10月17日10时00分,在有关监督部门以及自愿到场的比选申请人的现场监督下,在长宁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开举行从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www.sczbbx.com)随机抽取参加比选竞争的比选申请人(即比选被邀请人)活动,从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选择3个比选申请人参加评比。
(2)抽取方式。采用A、B、C报价方式的,比选人对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比选申请人按其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比选人只在报价最低的9个比选申请人中进行随机抽取;采用D报价方式的,比选人在所有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
比 选 人(全称):长宁县档案馆
地 址: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66号
联 系 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136*****885
传 真:****-*******
2011年10月11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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